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分析_农民论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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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经济更深层次地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开拓了新的天地;同时,我国的经济也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对作为我国最弱质行业——农业的挑战甚为严峻。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机遇、有效规避风险将是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土地问题是农业的核心问题,适时有效的农村土地政策是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一、加入WTO对中国农业的影响

农产品贸易谈判,历来是关贸总协定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最困难的部分。为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这次中美双边谈判中我国对农产品贸易明确地做出重大让步,同意大幅度增加最低关税限额(TRQ1%-3%)的农产品进口数量,并且应美国的要求减少国家大宗贸易垄断进口所占的比例。《协议》规定,到2006年,中国进口美国农产品,豆油从现在的170万吨增加到330万吨,增加幅度为94%,其中私营部门应该达到90%;小麦从现在的200万吨增加到930万吨,增加3.65倍,私营部门最初应有10%;玉米配额由450万吨增加到720万吨,如果按我国目前实际进口数量25万吨计算,到达配额上限意味着玉米的进口将增加27.8倍,其中私营部门应该达到40%;大米配额由260万吨增加到530万吨,如果按我国目前实际进口数量25万吨计算,到达配额上限意味着大米的进口将增加20.2倍,其中私营部门应该达到50%。此外,到2004年棉花配额由74.3万吨增加到89.4万吨,如果按目前我国实际进口数量20万吨计算,到达配额上限意味着棉花的进口将增加3.47倍,其中私营部门应该达到67%。同时,我国还承诺取消出口补贴,特别是取消对美国不利的玉米、棉花、大米等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而且到2004年前,除了在总体上把农产品关税降低到17%以下,还应进一步将美国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的平均关税降低到14.5%,其中大豆仅3%、肉类和水果10%-12%、乳制品12%-19%、红酒20%。

中美双边协议的达成、加入WTO对我国最弱质行业——农业来说, 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就积极性而言,有利于城市消费者享受到质优价廉的进口粮食;有利于国内部分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的出口;有利于土地资源短缺的沿海发达地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同时,我们还要极为关注它的消极方面,否则,我国农业将会遭到严重冲击,甚至是致命性的冲击,从而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就其消极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根据中美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从今年起,我国将逐年增加粮食进口配额,2004年达到2180万吨,同时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降至17%以下,从而进一步扩大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劣势,使得国外特别是美国的质优价廉的粮食的大量倾销,也必然会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危及中国粮食安全。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调查显示,国际市场粮食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本上呈下降趋势;而我国则相反,除了1989-1991年和1997-1999年情况比较特殊外,20年来,大多数年份粮食价格是上升的;并且1979-1982年和1994-1996年曾经两次大幅度提价。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国内粮食价格自1993年下半年以后,长期在“天花板价格”之上运行(其中仅1994年上半年因外汇改革本币贬值而在3-4个月的短期内略低于国际价格),某些农产品国内价格比美国高约1倍。例如,1999年3月份,玉米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为1.44元/公斤;而美国芝加哥的期货市场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仅为0.72元/公斤。而农产品关税的大幅度降低、粮食配额的逐步增加将会更进一步强化美国农产品对中国农产品的价格优势。特别是美国西北部7 个州的小麦获准可以直接从西雅图出口我国,从而降低运输成本而提高价格竞争优势,这必须导致国外粮食的大量倾销,更谈不上国内拟通过粮食出口削减已经超过2千亿公斤仓储的计划。其次,我国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国外农产品“市场准入”后,保护农业的能力和措施是十分有限的。与国外相比,我国农业在劳动生产率、规模效益和产品质量等方面都不占优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特别是美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输入,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一定的冲击,对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二、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政策局限性

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化的逐步推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日渐上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日渐下降,农民面临着“增产不增收”的局面。1997年,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比1996年下降了4.4个百分点,1998年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又比1997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近几年来,农民的增产不增收状况, 使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政策的局限性日渐暴露,并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法承受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高成本20年的农村改革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是一种比较适宜农村生产的经营方式,而且,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照样可以广泛使用各种现代化生产要素。但是,关键在于化肥、农药及农业机械等现代化生产要素的广泛使用,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者是无力承受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的高成本。这也是近几年来农民增产不增收、收入增长速度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农业现代化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的严重浪费 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现代化并不存在实质性矛盾,但是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政策下,农业现代化不可避免地要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例如,在河南省柘城县胡襄乡大韩村,共有耕地1780亩,200余农户,其中占地人口800余人,人均占有耕地仅有2亩,若要实现农业机械化,只需50余台农用拖拉机或1-2台大型农用拖拉机,投资40余万即可。但是全村却拥有农用拖拉机140余部(每部平均6000元),机动三轮车30 辆(平均每辆6000元),喷灌机40部(平均每部3000元),播种机10部(平均每部800元),全村农业机械化总计投资124.8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亩投资近750元。其中140余部农用拖拉机、40部喷灌机每年平均利用期仅有1个月,30辆机动三轮车也只有3-4辆用于商业活动。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耕地的条块分割不利于经营的规模化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下,由于把土地按人口实行“均包”,土地经营权凝固在千家万户手里,而且一家一户承包的土地小而分散,从而形成普遍的超小型土地经营格局,因此不利于生产的集中和经营的规模化,不利于农业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的形成。

(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的分散的生产经营,势单力薄、交易方式落后,谈判地位低,不仅进入市场难,而且保护自身利益也难 可以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土地政策下的我国农业在加入WTO后,根本无法也没有能力去与欧美的规模化经营的高度现代化农业相抗衡与竞争。也就是说,如果不对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土地政策作出及时的调整,作为最弱质行业的我国农业将无力承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欧美现代化农业所带来的巨大冲击,甚至会导致整个农村经济的崩溃,从而造成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三、我国土地政策的因应变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必然选择。为迎接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就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土地平均分包、好坏地搭配、造成土地分割零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和效益不高等问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对土地政策作了适度调整,提倡农户转让土地使用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逐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种种缺陷日益凸显。要让中国广大农民尽快富起来,就必须对现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土地政策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我们认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是我国土地政策变革的最佳目标,也是让中国广大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的一个好办法。

所谓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要把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民每家每户承包的土地,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折作股份(当然,这里折作股份的只是农民的土地支配权),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由有经济实力的大户、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发起,农户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也可以在农业企业中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也可以在资金、技术、设备上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就是追求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形成规模效益,实现我国农业经营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得到深化,进一步把我国农业推向市场,实行农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使我国农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面临西方国家发达农业的猛烈冲击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应有的地位。同时,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也是扭转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增产不增收”的尴尬局面,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好办法。

当然,由于我国人口特别是农业人口众多,而耕地面积有限,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势必会进一步加大我国农村原本就已存在的农民隐性失业问题,导致大量的农民失业。这个问题一旦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不仅会使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政策的贯彻落实遇到严重障碍,甚至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如何解决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经营的土地政策后广大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课题,就要在农村各级党组织及县乡两级政府的大力领导下,首先是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部分转化为农业企业的雇佣工人,农业企业要优先吸纳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农民;其次是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农村可以组织各种各样的非农产业的专业队,诸如建筑队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各种技术学校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培训,为城市工业企业输入多种多样的熟练工人。

建立在土地股份合作基础上的规模化的土地经营,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又可以用规模经营而产生的规模效益来降低土地单位面积生产成本,从而既能达到农民增产增收的目的,又能够提高我国农业与欧美发达国家农业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土地股份合作基础上的联产承包经营制则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与发展。其实质内容依旧是“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调动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者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只不过所谓“自己”已不再是家庭经营者,而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者。土地股份合作的关键一环就是要切实保护那些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折价入股的股民(即以前的家庭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如果不能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地保护入股农户的经济利益,那么,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而“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切实保障入股农户从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者那里获得应有经济利益的制度。

实施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要坚持国家指导、典型示范、农民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要遵循科学引导、精心细致、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和障碍,才能使得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政策得以落实,从而实现我国农业质的飞跃,实现农村土地的现代化、规模化经营;通过提高农村耕地的规模效益来降低耕地单位面积的生产成本,从而逐步提高我国农业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并逐步提高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使得我国农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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