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特别目的实体:危机后美国的新准则_特殊目的实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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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中SPE的运用

特殊目的实体(SPE)是法律上的独立实体,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SPE自有资金不多,主要依靠大规模融资;融资方式是发行债务性或权益性证券。

SPE合并是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方面的难题。21世纪初,安然公司精心设计SPE的手法堪称史上一绝。安然事件引起了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SPE合并会计规则的高度重视,美国花大力气制定了FAS140的第46号解释(FIN46),专门规范SPE合并。本次金融危机,证券化高度繁荣的华尔街对SPE的应用发挥到了极致,比起安然公司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1.SPE在MBS、CDO等金融衍生品中的应用。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是次贷债权。发起人银行将搜集到的次贷债权打包,销售给由其发起设立的SPE,由SPE以受让的次贷债权为标的,向投资者发行MBS。

为什么MBS形成中要有SPE呢?因为SPE有破产隔离效果,对MBS的信用增级意义非常。破产隔离是指,金融资产已真实销售给独立于原拥有人(发起人银行)的SPE,不再属于原拥有人;即使原拥有人破产,原拥有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触及转让给SPE的金融资产,无权要求将其变现来获得赔偿。正因为SPE的破产隔离机制,使SPE的“受益人权利”持有者(指债权或所有者权益持有者,这里是MBS投资者)获得保护,因而增强了其发行证券的信用。

CDO的证券化性质与MBS不同,它是特殊目的实体(SPE)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发起的金融机构将金融资产组(债权群组)转移给SPE,SPE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债券(即CDO),以受让金融资产组的收益来向投资者还本付息。金融资产组的管理可以由金融机构来完成,SPE向其支付管理费。SPE在CDO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也是破产隔离,帮助发行的CDO增加信用评级。

2.SPE的新变形体——SIV在多重证券化中的应用。SIV(结构化投资工具)是SPE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的一种新变形体。它出现在多重证券化,比如CDO的平方、CDO的多次方这样的高风险衍生品的形成中。被运用的原因,主要还是SPE破产隔离机制。

3.SPE合并会计规则的重要性。SPE在经营活动上并不是自主的。SPE的活动仅限于成立时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范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决策也根据协议或章程由实体自动做出,股东或合伙人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能力。从此种意义上讲,SPE像是提线木偶或预先输入好任务程序的执行工具。

从SPE的运用中不难看出,SPE持有的是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资产,是风险的载体。如果SPE不被其实际控制人纳入合并报表,那么SPE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就不能如实反映。如果SPE实际控制人精心设计了众多不被合并的SPE,那么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成为又一个安然公司?所以资本市场必须要有高质量的SPE合并规则,有效地识别出SPE这个“提线木偶”到底为谁控制,应该为谁纳入合并报表。只有这样才能在金融创新高度发展、强调风险管理的后危机时代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美国SPE合并规则的理论体系及其变化

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引出了美国第一个关于SPE合并的系统指南——2003年1月颁布的FAS140第46号解释(FIN46)。2003年底,FASB颁布FIN46(R),替代了FIN46。此后,FIN46(R)一直作为美国SPE合并指南,直至2009年6月将之修订为FAS167。

FIN46和FIN46(R)在“可变利益”和“可变利益实体”两个重要基础概念上,建立了由可变利益实体评估和首要受益人测试两部分组成的SPE合并判定体系。金融危机后,FAS167改进了VIE评估和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使更多实体被评估为VIE并被合并。尤其在首要受益人测试部分,提出了一套与时俱进、更加抓住实质的判定逻辑。

1.可变利益和可变利益实体。FAS167沿用了FIN46(R)对可变利益的定义:可变利益是指合同性的所有权或其他在实体上的金钱方面的利益,它随着实体除可变利益之外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除可变利益之外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预计变动又被称为预计损失和预计剩余收益。

对于可变利益的论述,FIN46(R)已经就债务工具、权益投资、受益人权益、担保、选择权协议及类似义务、期货合同、其他衍生工具、经营租赁和付给决策者的费用能否被认定为可变利益作了较详细的规定。FAS167主要修改了公平交易下付给决策者和服务提供商的费用能否被认定为可变利益的规定。原规定为:决策者收取费用的合同权利应被视为吸收变动(而非创造变动)的可变利益。但当4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费用不被视为可变利益。前两个条件是指公平交易。

不公平交易的特征包括:①服务合同包含公平交易下的相似合同惯例上不会包含的条款、条件或数额;②预期费用总额与VIE预期经济表现总值重大相关;③费用的预计总变动与VIE除可变利益之外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预计总变动重大相关。第三个条件是除费用之外,决策者及其关联方不持有其他利益,能单独或共同吸收预计损失的重要部分或接受预计剩余利益的重要部分。第四个条件是关于“踢出权”的:决策者受到实质上的踢出权的制约。实质上的踢出权有以下两个特征:①决策者可以被除决策者及其关联方以外的持有可表决利益的其他方以绝大多数选票的方式解雇;②踢出权持有方能自由行使该权力,而不存在重大障碍。FAS167删除了第四条关于“踢出权”的条件,保留前三条,将不公平特征①和②的反面作为规定,并新加一条“预期费用预计只能吸收与实体预期经济表现相关的变动中不重大的部分”,形成新的需要同时满足的六个条件。

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从最初提出至FAS167发布,准则一直都只是给予了这样一个表述:对于一个非VIE实体(有时又称选票利益实体),它所有的资产、负债和其他合同都被视为创造变动,而它的权益投资被视为足够能吸收和接受变动。相反,对VIE,它一部分的资产、负债和其他合同创造变动,而另一部分资产、负债和其他合同(以及风险权益投资)吸收或接受变动。要清楚资产、负债和其他合同是否为创造或吸收和接受变动,通常需要将它们与整个实体的设计联系起来。

2.可变利益实体评估。当报告企业首次涉及一个符合FAS141中“企业”概念的实体,且该实体存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FIN46(R)规定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实体是否为VIE:①报告企业或其关联方曾参与该实体的重大设计或重构,该实体是报告企业与独立第三方共同控制下的联合投资除外;②该实体的设计使得它所有活动都实质上在涉及或代表报告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利益;③基于利益的公允价值考虑,实体超过一半的权益、次顺级债务和其他形式次顺级财务支持的总值是由报告企业和其关联方提供;④实体的活动主要涉及证券化、其他形式的资产抵押融资或面向单个承租人的租赁安排。FAS167没有修订这部分规定,说明上述四点有效地概括了潜在需要被合并的SPE的特征。

FAS167规定,若需要被评估的实体满足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则它是VIE。其一,如果没有额外的财务支持,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实体的活动。其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意一项特征:①主导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通过表决权或其他权力实现);②承担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③收取实体预计剩余利益的权利。其三,如果投资人所持有的表决权与其承担预计损失的义务或收取预计剩余利益的权利或两者都不相称,或如果实质上实体的所有活动都涉及或代表一个仅持有实体少数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时,实体投资人被视为缺乏第二种情况中的“主导权”特征。“主导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是FAS167新提出的概念,原FIN46(R)中用的概念是“决策对实体成功有重要影响的活动的能力”。新概念中一个“最”字更抓住重点,由“决策权”改为“主导权”也更贴合实际。“主导权”概念在FAS167的首要受益人测试部分作用重大并且有详细的阐述。

此外,FAS167在论述“主导权”特征时增加了一段判断踢出权或参与权的存在是否对主导权产生影响的说明内容:风险权益投资人持有的踢出权或参与权并不能阻止其他利益方拥有主导权,除非踢出权或参与权可由单个风险权益投资人(包括其关联方和事实上的代理人)单方面行使;反之,其他利益方对风险权益投资人亦如此。决策人也不能阻止权益持有人拥有主导权,除非付给决策人的费用符合“可变利益”概念。关于增加的这段内容,Lisa认为将导致更多的实体被纳入VIE范畴。

总体看来,新准则将使得更多的实体被纳入VIE的范畴,其主要归因于五方面:①原FAS140有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2009年FAS166废除了这一特权,原QSPE实体需重新接受VIE评估;②原FIN46(R)下,困难债务重订被豁免,不用进行VIE评估,现FAS167取消这一豁免;③“主导权”论述中新增的判断踢出权或参与权的存在是否对主导权产生影响的规定;④上述新增加的一条报告企业需要重新对实体进行VIE评估的特殊事项;⑤持续评估的新要求。

3.首要受益人测试。FAS167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①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②吸收VIE潜在重要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FAS167提出的测试程序见图1。

图1 FAS167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

Lisa总结的公式很好地描述了FAS167新的合并模型:可变利益+主导权+义务或权利=合并。关于首要受益人测试,FAS167新增了下述三方面的说明:

(1)关于踢出权、参与权、保护权和涉及VIE的设计:只要没有一方(包括其关联方和实质上的代理人)能单方面行使踢出权或参与权,主导权就不被视为受踢出权或参与权存在的影响。能单方面行使踢出权或参与权的一方,就可能拥有主导权。保护权的存在不影响主导权。报告企业重大涉及VIE的设计并不等于拥有主导权,但可能意味着企业有机会和动机去建立能使其拥有主导权的安排。比如,如果发起人有明示或暗示的义务去保证实体按照设计要求运营,那它可能建立能使自己拥有主导权的设计安排。因此,FAS167规定在判定报告企业是否有主导权时,要注意报告企业是否有隐含的要保证实体按照设计运营的财务责任。

(2)关于多方主导:首要受益人只有一个;如果两方或多方共同拥有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则认为权力被分享,没有首要受益人,VIE不需被任何一方合并;如果权力没有被分享,但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被多方主导,且每方主导的活动性质是相同的,则主导绝大多数活动的一方被认定为首要受益人;如果权力没有被分享,但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被多方主导,且每方主导的活动性质是不同的,则能主导最核心活动的一方被认定为首要受益人。

(3)关于经济利益:FAS167强调要注意报告企业在VIE中的总体经济利益。虽然经济利益并不是首要受益人判定的决定性因素,但它能指示报告企业事实上拥有的主导权,尤其是当报告企业在VIE中的经济利益远远大于其主导权时。

原FIN46(R)的首要受益人测试围绕的是“承担或享有VIE大多数预计损失或预计剩余利益”的概念。程序如图2。

图2 FIN46(R)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

三、美国SPE合并新准则的主要特征

美国SPE合并新准则作为金融危机后全球最前沿的SPE合并规则,新准则的如下几个显著特征对各国改进相关规定有重要借鉴作用。

1.要求严格。2000年颁布的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FAS140)《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因为FASB考虑到当时证券化实务中(证券化商业不动产贷款、信用卡贷款、商业贷款等的转移资产过程中)有一类性质“被动”的SPE(“被动”指实体资产不能被发起人主动管理),所以将SPE划分为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和不合格特殊目的实体(NSPE)两类,并规定任何情况下QSPE免于合并。2003年颁布的FIN46和FIN46(R)针对的范围是除QSPE之外的SPE。因此很多企业将其设立的实体转换为QSPE,从而绕过合并规范,逃离表外。

QSPE对于美国证券化的繁荣是重要的。Jack,Barbara和Nicholos以美国前十大商业银行2008年的报表为基础,建立了一个样本银行报表,模拟银行利用QSPE完成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证券化的交易后,对比银行不合并与合并QSPE的两张报表,用案例说明了QSPE帮助银行转移风险到表外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改善报表上资产充足率和风险资产权重两指标的方面。他们指出,随着循环证券化的进行,合并与不合并QSPE的报表差异将更加显著。Bruce Pounder指出,准则在这方面导致了监管者和报表使用者不把QSPE放在心上。当QSPE所持有的贷款资产变坏的时候,监管者、投资人和持有QSPE所属金融机构所发行证券的债权人几乎没有任何机会发现这一事实,直到一切都已太迟。

为了不阻碍证券化实务的发展,FAS140提出了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但为了防止QSPE被滥用,FASB从2003年开始一直致力于明确QSPE的特征,包括对QSPE允许从事的活动做出限制及进一步明确QSPE的概念和判断标准。但始终由于证券化中SPE创新很快,容易超出规定,FASB发布的多次征求意见稿几经反复,效果并不理想。

FASB对QSPE使用的权衡实质影射了对准则严格程度的把握。历经金融危机之后,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成为毋庸置疑的第一要务,FASB也终于果断选择废除QSPE,严格SPE合并规则。Jack等指出,银行业在经历现代金融史上最为严重的信用失败和资产质量衰退之后,要适应新的流动性和资产充足要求是充满挑战的;FAS167中QSPE的废除无疑加重了这一负担;但无论怎样,财务信息透明度始终是最重要的。

2.原则导向。美国第一个SPE合并准则——2003年的FIN46,将对“控制”这一关键概念的理解由“表决权模型”扩展到“风险和收益模型”,并创造性地提出“可变利益”和“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已体现了部分原则导向的特点。刘峰等认为,FIN46注重控制的实质,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组织设计或业务安排逃避准则约束,从而全面反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但是FIN46原则导向的倾向是有限的,其首要受益人测试中“是否承担VIE大多数预计损失或享有VIE大多数预计剩余利益”的定量判定模型,最终还是将其拉回规则导向的美国准则主流。而2009年FAS167删除FIN46中首要受益人测试定量的损失或剩余利益判定模型,改之为定性的“主导权”和“义务或权利”判定模型的做法,充分表明了原则导向的倾向。

从FIN46原则导向的初显端倪到FAS167原则导向的确定,经历金融危机后,FASB选择原则导向足以说明原则导向准则在SPE合并问题上的优越性。金融市场发展快,尤其金融衍生品创新涉及的证券化中的SPE合并新问题层出不穷,原则导向的准则更能抓住实质和体现前瞻性,无论从成本还是效果上都较规则导向更胜一筹。然而原则导向准则虽然看上去非常详细,但实践中需要运用更多的估计和职业判断,必须有合理的制度和监督手段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这也是准则制定者和监督者们需要面临的问题。

3.国际趋同。Thomas认为,FAS167将美国准则更进一步地拉向了与IFRS的趋同;QSPE的废除和基于控制概念的定性合并模型都与IFRS的规定更加一致。FAS167中也说到,虽然本准则并不是与IASB联合计划的一部分,但FASB将与IASB一起继续努力,制定相近的SPE合并和披露要求指南。

IASB在与FASB多次联合会议商讨之后,于2010年9月发布了新的企业合并准则草案。草案基于对“控制”概念的解释,提出了针对所有企业包括SPE的单一合并模型,并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和解释公告第12号。IASB草案借鉴了较多美国SPE合并新准则的观点。草案将“控制”定义为:①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活动(即相关活动)的权力;②吸收变动回报的义务或权力;③使用权力影响回报的能力。虽然草案中“主导权”的解释没有“最”字,但草案在解决多方主导时说,以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为控制方。草案在论述实质权力、踢出权、参与权、保护权等方面都提出了与美国新准则相近的观点。虽然IASB新合并准则最后的定稿不一定与草案完全相同,但当前的草案至少给了我们以下启示,美国SPE合并新准则正指引着国际SPE合并规则的未来发展方向。

然而一个值得关注的分歧是,FAS167主体上沿用了可变利益理论,可是IASB草案中没有运用这一理论。作为美国SPE合并准则的基础理论,可变利益理论自2003年提出后,一直未遭受质疑和反对。但从IASB草案中不难看出,IASB意图基于“控制”概念建立一套对所有企业通用的合并模型,无意像FASB一样为SPE单独构造一套模型。所以FASB为解决SPE合并问题创造性提出的可变利益理论能否被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用尚难定论。

4.强化披露。FAS167认为应强化披露,比如要求首要受益人企业和非首要受益人的可变利益持有企业必须披露VIE能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的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明示的合同和暗示的可变利益,及可能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事项或环境;要求非首要受益人的可变利益持有企业必须将与企业持有可变利益相关的VIE的资产、负债与企业可能承担的VIE的最大损失作表格式的对比。

FAS167在列报方面作出了两大改进。第一,考虑到被合并的VIE的资产和负债与被合并的其他选票利益实体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对比,由于VIE破产隔离机制所具有的特殊性,FAS167要求首要受益人在合并报表上,必须将VIE只能用于偿还VIE自身债务的资产和VIE债权人(及受益人权益持有人)无法追索到首要受益人资产部分的VIE负债与合并报表上其他资产、负债区别表示。FASB意图用这一列报要求帮助报表使用者认识被合并VIE的破产隔离机制,即VIE资产在用途上的限制和被合并VIE的债权人在索偿方面的限制。FAS167没有要求具体的列报格式,报告企业可以采用附加说明或在科目下分开列示等方式。第二,FAS167不允许报告企业将涉及VIE的资产、负债以净值列示,允许报告企业将相似的多个不需合并的VIE的资产、负债以合计表示,将多个相似的要被合并的VIE的资产、负债以合计表示。但在合计时,不允许报告企业通过合计来遮掩重要信息或通过提供过多不重要信息来遮掩重要信息。

5.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FAS167在准则最后附上了9个案例来演示新准则的运用,前6个案例关于证券化中SPE,第7个关于租赁,后两个关于共同经营。前4个案例都是类似金融衍生品现金型CDO(cash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的,SPE发行各等级债券和权益,将收到的金额投资于一个资产组。每个案例中资产组内容不同,但SPE设计的目的都类似:为出售资产者提供低成本融资,或为投资者提供高回报,或为最大化前两者的差距以赚取利润,或为发起人或经理或服务提供商赚取费用。在目的上,由于每个案例的倾向不同,所以最后判定的首要受益人也不同。案例5和案例6都是关于金融衍生品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案例5中MBS在发行时,担保人为MBS作了一个100%的损失担保,以此为SPE发行的MBS增强信用。由于案例中种种指示表明担保人拥有“控制性财务利益”,所以判定担保人为首要受益人。案例6中发行的MBS按接受回报和承担损失的次序分级,低等级由债权转移者购回持有。由于案例中种种指示表明转移者拥有“控制性财务利益”,所以判定转移者为首要受益人。

现金型CDO和MBS是华尔街金融市场两种很常见的衍生品。准则的案例确实体现了准则制定者们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关注,对准则与时俱进的要求。然而案例仍然未能涉及合成型CDO等更加复杂的衍生品,这也是FAS167不足之处。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既没有SPE合并的专项准则,也没有在已有准则中规范SPE合并。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由于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而不得不建立SPE的会计处理规则,一些国家借用了IASB的规定,一些国家采用了美国的规定。本文认为,我国SPE合并规则制定应斟酌以下两方面:

1.规则制定策略的选择。SPE合并会计规则的落实,需要会计职业人员具备较高素质,同时也需要相关机构有效监管,短期内一次性出台成熟的SPE合并规则可能是我国会计环境无法实现的。正如洪艳蓉在评价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环境时写道:就会计事务而言,我国目前的会计业正处于调整、改革和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阶段,实务操作中还没有制定与资产证券化操作配套的会计准则,也欠缺相应的操作经验,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因“会计造假”的困扰,声誉大受影响,也正处于严格的规范调整当中。因此,笔者建议,规则制定不可冒进或企图在短期内追求一步到位,应采取有计划地渐进式发展策略,随着会计环境的改善逐步发展成熟的SPE合并规则。

2.规则严松程度的权衡。虽然国际趋同是大目标,但在SPE合并规则方面,切不可盲目套用国外准则,对规则严格程度的权衡一定要充分顾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实情。假如将FASB如此严格的新准则直接套用于我国SPE上,我国刚处于发展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势必遭受严重影响。此外,Daniel和Steven在检验FIN46颁布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时发现,关于SPE合并规则的国际差异,可能会产生一方的套利机会和另一方的竞争劣势。在他们的研究中,FIN46使得北美银行在竞争中将一部分市场份额输给了外国银行。Daniel和Steven创新性的发现给予了我国深刻启示,短期内不像美国那么严格的SPE合并规则可能为我国发展中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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