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领导的几点思考_政治论文

关于党的领导的几点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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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642(2006)06-0008-07

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世纪,要成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只有改善党的领导,使我们党做到善于领导和善于执政,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不负党承担的历史责任。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党的领导方式

(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对本阶级及其所联系的群众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从政治上表达、实现和维护本阶级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是一般政党对社会实行领导的最基本方式。无产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先进的政治组织,它代表着工人阶级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因而,它的基本的领导方式也必然是对工人阶级及全体人民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只是这种政治领导在共产党夺取政权时期和执掌国家政权之后,具有了不同的具体内容和不同的实现方式。

那么,共产党在取得政权而成为执政党后,其领导方式是否依然为思想政治领导呢?怎样才能实现这种领导呢?我们知道,资产阶级政党一般是通过议会选举上台,而共产党则是领导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通过流血牺牲闹革命才夺取政权的。没有共产党就不可能有新生的人民政权,也只有共产党才能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这与资产阶级执政党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容易使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是共产党缔造了国家政权,既然党的领导与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高度一致,为什么共产党在执政后不能直接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还与革命时期一样仅仅做一个政治领导者呢?党的领导在执政后仍是政治领导,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政治组织,这不仅使党有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群众团体和社会的经济、文化组织。党虽然在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但这里所说的“人民”只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党不是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的,不能完全代表全体公民。而国家政权机关是经过全体公民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和权力执行机构,因此它在法律上能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党同国家政权的这种不同性质,决定了执政党虽然是领导全国政权和全社会的党,但这种领导只能是把党的正确的、先进的主张通过合法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渗透到国家机关的活动中去,然后通过国家政权来有效执行国家意志去实现,而不能越俎代庖,去直接发号施令,去直接代替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那么,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忽视党的组织领导呢?那样做党是否就没有权力了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党执政以后与执政前还有什么区别呢?党的领导要靠党的各级组织来实现,这本身就是组织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者是统一的和密不可分的。但是,需要指出,党的组织领导如果被理解成党组织直接行使政府中授权机关或执行机关的职能,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党善于执政应当体现在:要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合乎民主政治要求的渠道,对公共权力实施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实施强大影响,而不是取代国家公共权力而直接对社会进行管理。

(二)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具体来说,党的“领导方式”可以理解为党控制国家公共权力、联系人民群众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的总称,我们平时说的“党的领导”,实质上指的就是党对国家公共权力以及社会的总的领导,具体到领导的方式方法就是这里要说的领导方式问题;而“执政方式”则专指党控制、驾驭国家公共权力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我们平时经常讨论的“党政关系”问题,实质上指的就是执政方式方面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执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做出决策,而国家权力机关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它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前两种执政方式在中外近现代历史上都给人类留下了极为惨痛的教训,它无法引导国家走出治乱循环的恶性怪圈,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相逆,极不利于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最终也给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带来极大的危害。苏联东欧共产党最终失去执政地位与此是有直接关系的,台湾国民党在大选中落败的深层原因也在于此。所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唯一科学的价值取向,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最核心的问题。

二、关于党的领导的法理基础

(一)先进性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的根本法理基础

一个政党执政的法理基础,主要指的是该政党在执政期间是不是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执政党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就失去了执政的法理基础;只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执政的法理基础才是稳定的和巩固的。由此可知,法理问题实际上指的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与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在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时期,它曾经以法律的名义把自己规定为“合法”政府,而把中国共产党污蔑为“土匪”,并宣布为“非法”组织,但这种法律上的所谓合法并不意味着真正具有执政的合法性,而“非法”也绝不意味着共产党没有合法性。实际上恰恰相反,赢得了中国人民真诚拥戴的中国共产党,虽然长期被国民党围剿和打压,却最终获得了执政地位,而貌似强大的国民党由于背弃了人民的利益,则最后导致众叛亲离败逃台湾。战争的胜负只是最终的结果,人心的向背才是关键的原因。而人心的向背实质上就是一个政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

决定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关键因素,是一个政党的政治优势和政治影响力,或者叫“非权力领导影响力”。对于工人阶级执政党来说尤其如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特质,是一党执政并长期执政。这种政党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应该而且能够一心一意、全心全意地反映并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利用自己强大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利用自己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支配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政权的积极作用,集中力量去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以最小的执政成本以最短的时间实现国家民族的复兴。但这种政党制度优势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要有党的先进性特质的实现作为保证。

从理论上说,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先进性特质,决定了工人阶级执政党能够通过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建设,来解决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资产阶级政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能够以此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提高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能够比资产阶级政党更好地实行党的领导与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结合,能够更好地实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发展民主政治的结合,更好地实现民族的全面复兴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更好地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为人类的进步和公正事业发挥更有力更良好的作用。能够做到这样的先进性,共产党就能够实行长期执政,就有资格继续领导中国人民实行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做不到这样的先进性,就没有资格长期执政。

毛泽东同志曾经就党对中国革命的领导资格和法理依据做过精彩而深刻的阐述,他说: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并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些人就是我们共产党人。道理讲得非常明白,在民主革命时期,人民之所以把中国革命的领导权委托给中国共产党人,而不是国民党或别的政治组织,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具备了人民期望我们的充分必要条件,那就是既有忠诚忠实于人民利益的态度,又有代表并实现人民利益的能力,人民把权力交给共产党人不仅心里高兴而且踏实放心。这种法理要求对于执政条件下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更是如此,即我们不仅要让人民始终认同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态度,更要以合格的执政能力赢得人民的信赖,只有这样,人民才会继续把权力委托给我们党。否则,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受到严峻挑战。

(二)党的奋斗历程集中展现了党的先进性

中国共产党八十多年的历史,充分展现了党为了不负人民的重托而不断建设并实现党的先进性的奋斗历程。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是历史地具体地体现在党带领人民为民族独立、富强和民主而奋斗的伟大历程中的,是把自己的命运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富强、民主,是近代中国遗留下来的三大历史性课题,解决这三大课题的复杂与艰难程度,是其它任何一个民族都难以想见的。自1840年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华优秀儿女前仆后继,都迫切想解决这些课题,从“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到“君民共主”的戊戌变法,再到“共和民主”的辛亥革命,结果都以惨败而终,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缺乏先进的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指导,他们不是一支以先进思想指导的备受人民信赖的真正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思想武器与中国先进的工人阶级的创造性的结合,党通过自身建设实现了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上的先进性,使党获得了以前任何政治组织和政治力量都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不竭的政治智慧和力量源泉。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党在刚成立的第二年,就提出了孙中山革命多年都没有提出的中国民主革命的现实纲领;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才可能有党的三大关于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的提出,才会有中国大革命高潮的到来;实现了党的先进性,才可能有毛泽东在井冈山的全新革命思路、在古田会议上的全新建党思路、在瓦窑堡会议上关于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与中华民族先锋队之统一的全新思路;有了党的先进性,才可能有延安整风运动系统总结的集中全党智慧的以中国共产党特有的中华智慧所形成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有了党的先进性,才可能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和人民民主国家制度的创制,才可能有三大社会主义改造的创举,才可能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人民宪法的新中国民主建设丰碑;有了党的先进性,才可能有1978年伟大的历史性转折,才可能有1992年南巡讲话的惊世骇俗思想,才可能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划时代创新,才可能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严峻挫折关头,披荆斩棘地开拓出光明的中国社会主义前景与希望;有了党的先进性,才可能有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的全新治国方略,才可能有党的十六大关于着力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这一重大制度建构宏伟目标的提出,才可能有科学发展、和平发展、文明发展全新发展观的提出,才可能有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全新执政方式,才可能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三、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一)法理政治时代要求不断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象征着党的整体性的更新换代,也标志着中国社会威权政治时代的结束和法理政治时代的到来。党的第一代执政者靠流血牺牲缔造了新中国,在全国各族人民中享有极高的威望,对于浸透了数千年渴求圣王明君传统价值取向的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来说,打江山者坐江山,天经地义,即便党在执政中有一些失误,老百姓也很容易谅解。加上当时党的各级干部勤政为民,开辟了建国后一代好的党风政风,党执政的法理基础是很牢固的,那种“人治色彩比较浓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是比较容易为老百姓所接受的。今天,打江山的一代执政者已经不在了,老百姓也早已不是56年前的那代老百姓了。在这种情况下,新一代党的执政者的法理基础就不可能再主要依靠党的领导人的人格和权威力量,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不能再主要依靠“人治色彩比较浓厚”的方式,而应当靠通过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靠依此迅速发展生产力、尽快提升整个社会的政治昌明程度和文化进步程度来巩固和扩大。否则,老百姓就不会认同你,党就有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

而随着党的整体性的更新换代的完成,我们党的历史方位也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种深刻变化更预示着,再依靠过去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领导方式和经验,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的要求了,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其中,党的历史方位的第一个巨大变化,就是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一个在全国执政并长期执政的党。

(二)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需要改善党的领导

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经历了一个由封建专制走向民主政治,又在民主政治发展中产生政党的历史过程。由于先有民主政治国家,后有政党,所以政党是在民主政治国家的体制内诞生,并在体制内运作的。一些学者把这类政党称作“原生态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为推翻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制度,在中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而创建的,党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创制者。因此,在党和国家之间,是先有党而后创建人民共和国。这种情况,一方面为党执政后充分施展自身的政治抱负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同时也给我们党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即如何从一个习惯于反对旧制度、习惯于领导人民闹革命、同现政权作斗争的党,转变为善于在新的政治体制内执政并长期执政、利用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党。

领导革命斗争的党和领导国家政权的党有着重大差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后者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由此使它产生了一系列鲜明特点:第一,党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在革命斗争环境下,政党代表本阶级及其联盟的利益,向反动阶级进行斗争。但在执政条件下,执政党除了要继续代表本阶级的利益之外,还要整合并代表其它阶层的利益。第二,党的目标和任务发生了变化。领导革命斗争的党,其首要目标是取得政权,而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则是协调各方面利益,凝聚各方面力量,造成一个和谐的局面,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第三,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在革命时期,党是被压制的对象,执政后则变成了权力的掌控者。这一方面使党有条件运用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但同时也使党有了被权力腐蚀的危险。第四,党与法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摧毁反动政府的反动法统,而在执政后,党必须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实际上,这种转变比通常想像的要艰难得多。尽管我们党在走向全国执政的前夕,对所面临的执政考验是清醒的,思想上也是有准备的。但是,从总体上说,我们党一直没有能够成功实现有革命党领导思维向执政党领导思维的转变,我们党也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这些教训警示我们,必须尽快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而这一历史性变革的过程,必然是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过程,是不断完善党的领导的过程。

(三)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

我们党的历史方位的第二个巨大变化,是由在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向在对外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的转变。这一转变对党的领导的完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我们党在执政后采用了计划经济体制。对于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这种体制在当时有它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这种体制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随着党执政的时间越长,由于这种体制造成的党在观念、领导体制和方式上的弊端也就越发显现出来。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这种体制压抑了民主因素的生长。政党、国家和公民社会,是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段时间以内,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认识不清、理解片面,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分离。由于计划经济否定公民个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这就等于取消了公民社会成长的前提。公民社会不存在,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公民社会、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的架构就难以形成。由于政治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就使得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存在很大障碍,难以避免脱离群众的危险。

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为我们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动力,也使人们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空前增长,一个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正在逐步生长。无疑,这给我们党提出了新的考验和课题。如何处理好执政党、国家权力、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但要求我们党有新的执政理念,而且要有新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迫切要求我们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求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四、改善党的领导的几个重大问题

(一)改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我们党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来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的法律规定。然后,党就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特别是要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表制民主在我国国情下的体现,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为我们党提供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我国宪法与其他国家宪法相比较的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它明确规定了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所以,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要抓住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代表的权利、代表大会的权力等,都按照是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并具体化成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机制和措施。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成为反映人民意志的根本途径,成为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

要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将党管干部原则科学化。选举制度的核心是由人民群众对其代表和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官员进行选择。这种选举,我们党在以往的执政实践中有过成功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环节在目前显得比较薄弱。究其原因,有人归咎于“党管干部”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一般来说,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是要“管干部”的。无论什么党执政,它们都会千方百计地把党所信任的、能贯彻党的意图的党内精英放到执政的关键岗位上去。所以,“党管干部”原则是必须坚持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民选择之间的关系。如果党管干部的实际操作过程变成了虚化人民选择权的过程,就背离了党管干部的初衷,也背离了人民民主的根本方向。目前,在向人大或政府推荐干部中,党组织总是要做大量的工作,这无可厚非。但是,有的地方往往是把党组织决定的唯一人选拿去通过。这就弱化了人民代表的选择权。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选举方式,实行真正的差额推荐,逐步形成规范的党内竞争,保证人民代表的选择权得到实现。

(二)改善党对政府的领导

政府是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组织。按照这一目的,政府的组成、职责划分、运作方式等,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并逐步形成一套体制和机制。如何使这套体制和机制更好地运行,更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涉及的就是执政科学性的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们遇到的问题有自己的特点。首先不在提高政府本身的效率(尽管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而在于理顺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制约执政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运作模式的设计初衷,就是要比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模式更有效率,就是想克服西方分权制衡模式带来的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但是,实施的结果,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体制的高效率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主要原因就在于,在政府运作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党的系统。这两套系统之间的不协调,就直接影响了党的执政效能的提高。

因此,改善党对政府的领导,必须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必须改革和完善党控制政府的方式。在政党政治中,执政党控制政府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的问题出在,同一个权力,却由两个甚至更多的主体来行使。这一矛盾,很容易在权力运行中导致“紊乱”和“内耗”。这是执政低效甚至失效的主要原因。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一方面,要强化党向政府渗透的力度,不再把党的职务和政府的职务 (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职务)人为地、刻意地分开,而是党把优秀的干部推荐给人民选择,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输送到最重要的岗位上去,真正执掌权力;另一方面,党组织(如党委会、常委会等)不再作为权力的直接掌握者,而是恢复作为政治组织的本来面目,充当人民控制政府、监督政府的代言人。

(三)改善党管干部的方式

改善党的领导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掌好权管好权用好权,让人民委托给我们的执政权力为人民做最大的好事,而不犯或少犯错误,一旦犯了无法避免的错误,也能够在党的领导体制和国家政治体制的纠错机制中及时得到解决。而掌好权管好权用好权的关键,在于选好人管好人用好人。所以,就政治体制改革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党管干部与发展民主的有机统一。是否可以着力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互动:

一是党内民主选举制度与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互动。具体来说,首先要通过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保证通过真正的党内民主制度安排,选举出各级各类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候选人,然后通过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程序,把这些候选人作为人事议案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议决,从而合理合法地进入国家政权机构,并赋予它们明确而充分的权力以掌好权。应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党内选举出来的书记和熟悉经济工作的常委,通过人大竞选政府首脑及其副职,实行党政交叉任职。

二是党内监督制度与国家监督制度的互动。要通过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党内弹劾罢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监督和管理好执掌国家权力期间的各级党的干部,不允许其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力。在建立党内弹劾罢免制中,人大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建立和完善政治问责制度,并且,随着依法治国力度的不断加大,还要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人大的弹劾罢免制以及主要责任人的引咎辞职制等,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从而达到管好权用好权的预期。

三是党内权力理性代谢机制与国家权力理性代谢机制的互动。应首先着力建立健全党内理性的政治代谢机制,实现“不换党换人”的预期,并且不是通过“七八年一次的大民主”方式“换人”,也不是通过过去政治路线斗争的方式“换人”,而是通过真正的党内民主选举和人大选举以及严格的任期制度来实现“换人”的政治代谢,以从根本上走出中国政治“治乱循环”的人治怪圈,从根本上走出靠领袖人物挑选“接班人”或变相选接班人的非理性政治代谢机制,真正从科学的制度安排上实现党的“吐故纳新”“更新换代”。

当然,党内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这种互动机制包括的内容还有很多,这种机制的驱动也应该首先从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实现突破(这些方面一些地方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已经有了可喜的成果),而这种互动机制的逐渐形成也应当循序渐进,并且应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

(四)改善党对社会的领导

人民群众对于政治的有序参与,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全、民主完备的表现。我们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政治的有序参与,逐步扩大民主的范围和内容,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成为社会普遍的现实。

要改善党领导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是我国重要的群众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他们整合社会力量,参政议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民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职能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重大转变。社会组织在弥补政府管理之不足的方面,在生态维护、环境保护、农业发展、贫困救助、国际合作等方面,都有着政府组织所不及的优势。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我们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途径。

要正确处理党与媒体的关系。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以异乎寻常的纷繁状态呈现在世人面前,影响着大众的认知和情绪。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新闻媒体的领导和引导,尊重新闻媒体的规律,发挥新闻媒体的效用,使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通过新闻媒体而联系得更加紧密,使社会因媒体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变得更加开放和民主。

要完善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各种具体的民主形式加以具体化并保障实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实践中,人民群众创造了许多新型的民主形式,诸如恳谈会、听证会等,这些重要的民主形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

要推动反腐倡廉的法治化进程。腐败严重地侵蚀着社会的肌体,也侵害着党的肌体。为此,我们党采取了坚决的措施来反对腐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是人所共知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工作应当进一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寻求和建立法治化的反腐措施。

收稿日期: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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