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诚信建设的合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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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实行以德治国,必须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诚信缺失成为普遍现象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失信现象成因复杂,决定了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普遍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诚信属于道德底线,诚信建设的首要问题是道德教育。去年以来,贵州省清镇市开展了“诚信农民建设”活动,将地方党委、政府同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金融机构等力量整合起来,以诚信借贷为切入点培养农民的诚信习惯,效果初步显现。这是个一举多得、易于操作的好方法,值得肯定和推广。建议借鉴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并将这一活动纳入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一活动的中心内容是开展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共同行为准则,大家都应主动相信他人、帮助他人,积极为构建诚信社会作贡献。在企业特别是直接涉及民生的企业(如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这一活动要有针对性地把遵守法纪、诚信经营作为主要内容,增强遵纪守法、讲求诚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营造公民、法人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心态。

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老百姓之所以怀疑一切,成为“老不信”,就因为来自党委、政府、公共部门、企业的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公开。因此,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就成为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

政府的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体系,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公开以及基层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以及党务公开,做到“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个别(涉密)”,将办事的政策、程序、过程、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明白,受群众监督,逐步增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要建立健全关于企业的公共信息系统。目前,国内信息的开放和质量、安全和便利程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在国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调查很难。想要了解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最有力的信息就是在银行登记的信贷记录、付款记录、财产抵押情况、法院诉讼情况,而了解这些信息对于国内单个企业来说,简直难于登天。即使是最基本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需要分省市去查询,而且不是能够免费拿到的。这笔费用对于需要查询多家交易方信息记录的企业来说,成本很大。即便是征信公司,相对于企业而言掌握的信息稍微多一些,也很难拿到企业过往全部的交易记录,因为国内不仅信息开放程度不高,而且信息质量也不高。这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进一步完善法制。一些失信行为同时是违法行为,治理失信行为同样需要健全法制。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大量的失信行为,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比如,政府采购法已实施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律盲区,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应该涵盖政府采购所有主体及运作过程的全部标准要求,政府采购进程中前、中、后三个环节,均能在规范标准的调控之内,最大限度地挤掉采购人、中介机构、监管人、供货人等的腐败空间,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详细规范和实施准则。还要有详细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到底。实施条例还应考虑到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匹配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和掣肘。治理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如“假评奖”、通过媒体公布虚假信息骗财等,同样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现有法规不痛不痒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政府、企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不少触犯法律法规,在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要严肃进行法律、行政惩处,从法规上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设立上限,并实施产品召回和“集团诉讼”制度,即只要产品出现问题,所有产品都要召回,一个消费者胜诉,企业就要对所有使用这一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以增加违法成本。要让造假售假者终身禁入,甚至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威慑力。

其次要严格执法。一些失信行为,属于有法不依。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行业的行为准则,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在实践中,许多保险企业都不认真执行。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解决这类有法不依的问题,需要行政、司法部门积极作为。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一是探索建立公民、法人诚信档案。当前,应尽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比如规定相关企业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档案。一旦出现问题便于追溯原料来源、问题环节、责任人员、产品批次和去向,让食品、药品安全不仅暴露在监管之下,也暴露在社会监督之下。要逐步实行诚信档案全国联网,并且与金融征信体系对接。一旦有违法违规记录,就采取行业禁入、项目限批、限贷等惩罚措施,从而促使生产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监管员”。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可构建政府、消费者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加强诚信行为全程监管。比如,我国食品生产、流通体系庞大,仅生猪就有数亿头,监管部门只能实行抽查检验。因此,应尝试建立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具体操作中,就是要加强消费者实施的“权利监管”,一方面需要实施食品质量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比如各种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要标注得更加详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运行举报响应热线,全天候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同时,还要监督执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和相关问题跟进执法情况。同时,要调动消费者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又如,可建立上下合力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一方面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另一方面,需建立评委库制度,即政府采购中心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委员。分类编号、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此外,还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问计于民,取信于民。应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相互制约机制,最终为政府采购制度构筑主体层次化、方式多样化的,纵到底、横到边的一体化监督网。

再如,宜建立健全保障房分配信息共享、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的三大机制。应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需的核查报告。

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社会环境。政府、公共部门要带头讲诚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同时,各级党委、政府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要考察公民、法人的诚信状况;主流媒体要多宣传重信用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舆论氛围。建议设立见义勇为奖、保障基金等,使讲诚信、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两位高中生主动救助一位在路上跌倒的老人,获得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两万元奖励慰问金,此消息引发众多网民热议和好评,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改变这种“不敢帮扶”的现实,引导更多的人追求诚信,主动诚信。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节选,原文标题“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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