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影视文化产业化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首都论文,影视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文化产业是按照工业化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①所谓“影视文化产业”,是指通过影视艺术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及流通、服务等渠道,在服务于大众的同时获取利润的行业群体。首都影视文化产业不仅仅是北京这一地域概念的行业指称,而是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既代表着国家影视政策的特点与发展变化,又可直接影响其他地区的欣赏趣味和市场状况。一般而言,影视业的改革大潮和产业政策出台,首先源自于首都,也在首都的影视界产生巨大影响,并进而波及全国。因此,首都影视文化的产业化进程就是中国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缩影,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处在文化经济和媒体产业交接点上的影视剧是中国观众最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对其市场发育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使之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是每一个理论工作者与文化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恩格斯认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②这是对理论探讨的价值和意义的高度概括。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首都乃至全国影视文化的产业化又是从计划经济的模式中剥离出来的,因而始终保持着并且要继续保持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关于其产业化应该走什么样道路的问题,虽然理论界、学术界许多人都在摸索,但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理论滞后的态势,这是影视艺术实践为文艺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传播学等领域提出的现实课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首都影视文化产业化进程
初创时期的首都影视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工作的,其运营机制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公益性为特点,并且是以社会效益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的,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影视文化生产一般被归为精神生产,影视艺术也相应的被称为精神财富,通常具有的是舆论导向功能,起的主要是宣传教育作用。
到了上世纪90年代,首都影视业才开始了市场化进程。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广播影视业被划归为“第三产业”,逐渐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并从发行行业逐渐开始了改革。特别是《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电影字[1993]3号文件)发布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电影的统购统销及由此形成的制片、发行、放映三者之间经济利润不合理的局面开始发生变化。1995年,首都电影界率先举行了全国第一次影片首映权投标竞标会,北京地质礼堂成功夺得《红樱桃》的首映权,独家放映20多天,创下了单厅票房近130万的纪录。此后,由首都多家电影公司和电影院共同组建的新影联影业公司第一次以资产为纽带面向市场,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更是以《离开雷锋的日子》、《背着爸爸上学》、《红色恋人》、《甲方乙方》、《不见不散》等影片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7年,影视出品权进一步放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可以投资,完全取消了国有制片部门的垄断权力。到了新世纪初,党和政府提出了“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③的口号之后,原本被定性为“事业”、带有公益及意识形态色彩的影视文化真正步入了“产业”的范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更为影视作品的产业化插上了一双无形的翅膀,更加紧密地与广告、利润、收视率等概念联系在了一起。
一种文化形式是否属于产业经济,其产业化程度如何,与其经济回报能力及回报方式息息相关。在制定首都文化产业政策时,有关部门把影视文化作为必选的项目之一,影视文化以其产品的广泛影响力及丰富多样性,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商、广告商及发行商。以电视剧生产为例,2000年,北京广电业创作的电视剧是25部、459项,一年之后的2001年就达到了33部、671集。利益的驱动使人们将拍摄电视剧当成了投资回报高、回收利润周期短的黄金项目,造成了产品供大于求的局面,其中不乏仓促上阵、粗制滥造的作品,甚至为了迎合观众而片面追求收视率,一时之间,凶杀、暴力、偷渡及涉案镜头充斥荧屏,对青少年的成长及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国家广电总局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在业界造成了极大的震荡。
二、存在的问题
既然决定以文化产业作为首都经济结构调整时期的一个选择,为什么广电总局又出台“禁播剧”的规定呢?综观首都影视文化从“事业”身份到“产业化”进程再到“过度产业化”而受到治理,暴露出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理论研究不够。多年来,我国都习惯于把文化称为“精神财富”,文化理论界、经济理论界都没有来得及对我国文化产品的生产状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情况不甚明确,矛盾尚未厘清,更缺少深层次的理论思考。研究经济的人不一定从事文化研究,有文化理论根基的人又不一定研究经济,因此,“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理论很少有人关注,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就无从谈起了。从理论上说,影视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的产业经济部门,不仅要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而且不能忽视意识形态功能,特别是在当今大众传媒飞速发展、影视作品广泛传播的今天,影视文化产业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又要追求社会效益,千万不能为了提高收视率而放弃文艺工作者的教育作用和引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通过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是目前首都经济建设的措施之一,但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进行,换言之,通过影视作品提高收视率、吸引广告投入、刺激经济市场是允许的。因此,如何在巩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强意识形态宣传的同时保持较大的经济效益,就需要理论界大力加以研究了。
第二,无法可依。无法可依,是阻碍我国影视文化产业化的重要因素,也是影视从业人员感到最为头痛的一个问题。虽然党和政府几年前就曾明确提出了“发展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④的要求,但因为缺少必要的立法程序,从业人员在创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片面追求收视率而忽略了净化荧屏的要求。即使有法可依,如果适用范围不当或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带有太多的人为因素,也会造成一些问题。近年,包括首都影视界在内的我国影视生产部门投入的资金很多,从业的人员也很多,仅每年所拍的电视剧就达到10000集,而播出的只占50%~60%,按每部片子20集投资800万为例,损失的资金就至少有20亿。抛开创作者的因素不谈,无法可依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因为包括影视文化产业在内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将影视这一“特殊商品”纳入市场的轨道并有效地从事生产和服务,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更要求我们放开眼光,按国内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按国际市场的运营规则加强法制建设,才能避免少走弯路。
第三,创作方面资源分散,缺乏有效整合。按照政府部门的定位,文化产业是为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而出现的一种产业,其功能是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国家的综合国力服务。首都北京数量巨大、层次分明的文化消费群体,吸引了很多人加入到了影视创作行列。产业化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剧本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商品,即剧本是否能够卖出去,是否能够在收回成本的前提下赢取利润,这既取决于供方——编剧,也取决于需方——市场,更取决于编剧和市场之间的供求关系。从供方的总体情况看,我们缺乏专业的、正规的、高水平的编剧队伍,缺乏像好莱坞那样流水线型的创作运营体系。一方面,“北漂一族”中的许多人辞职到北京租房子是专门为了写剧本,但因为孤军作战,又缺少市场意识,写完之后却找不到投资者;另一方面,许多影视公司、文化公司的制片人、导演等却一直苦于买不到符合要求的好本子,这是一种明显的市场错位,长期发展下去是不符合产业化规律的。
第四,政策方面亟须对文化产业进行总体规划。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对影视文化产业表现出的极大热情,另一方面是提供的产品始终不能令消费者满意,是当前首都北京文化产业的现状,需要从政策方面加以总体规划和调节。从业内来说,创作与播出所形成的买卖关系一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也是缺少行业总体规划的表现。近年,在我国的所有电视节目中,总利润率的70%来自于电视连续剧,利润的分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西方基本上是2∶1∶1,也就是说,按制作、播出和发行广告间的正常投资比例,制作占50%,播出占25%,广告发行占25%。而在我国,三者的关系则颠倒过来了,电视广告收入分配比例基本是播出占80%~90%,而包括剧本创作、影片拍摄、后期制作等所有人员的收入总共只占10%~20%。交易额低于投资额,是一种明显的“脑体倒挂”现象,离产业化的要求是很遥远的。
三、思考与对策
一是要加强创作者的理论修养。因为影视文化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文化政策与文艺理论的指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策划之初,包括编剧在内的所有创作人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影视作品除了要赚钱,还要从广大观众的实际利益出发,真正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文艺创作必须遵循这样的理论标准,如果一味地追求高票房、高利润,而忽视影视艺术的宣传教育功能,就可能走向歧途,不但要损失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而且会阻碍影视文化产业化的进程。
二是要建立收费电视制度。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广电系统内部就曾经热烈讨论并努力推广收费电视业务,这是为了促进影视产业化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目的之一是为了以消费促进生产,改变业界投入产出之间比例的不合理,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有线电视的用户不多,像数字电视甚至机顶盒这样的关键设备,因技术不成熟导致终端设备价格偏高,一般人很难消费得起;另一方面,是与观众独特的电视消费心理有关,凡事但求免费的消费意识既不符合政府主导部门推广的需求经济模式,也不利于影视作品的产业化。原因在于,免费电视时代影视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既吃皇粮又吃广告的电视台,一般情况下,凭借其执照就可能拥有许多产品资源,不必为播出的内容费心,这显然是不符合产业化规律的。收费电视频道推出之后,电视台的角色就不再仅仅是个靠吃皇粮或卖广告挣钱的执照持有者,必须努力去做“内容提供商”,即必须把住产品质量关,做好节目与栏目,才能真正拥有观众,而这恰恰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
三是要建立出品人行业公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视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建立出品人行业公会、培育电视剧市场的生产主力,是规范市场秩序、克服目前电视剧市场中短期行为的一个有效途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电视剧制作单位的业绩、信誉、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等,认定一批具有初级资格的电视剧出品人,再由这些具有出品人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出品人行业公会。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品人行业公会的主体应该是广电系统内实力较强的一些单位,国家有关节目制作发行和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可以向其倾斜,以便形成国有资产、中坚骨干在此领域中的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还应当注意对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力的非国有制作单位的管理和引导。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之下,出品人公会通过相应的自纠、自查、自律行为,共同应对电视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市场动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我国电视剧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这样,既可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依据,也建立了电视剧制作发行行业的主体资格,比单纯依靠政府出面更有效,不仅能够保证电视剧市场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和国际接轨。
四是要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使创作、制作、播出的所有环节都有法可依。只有在加强立法的前提下注入商业因素,才能真正走上产业化的轨道,在这方面,美国好莱坞的经验值得借鉴。在好莱坞,虽然商业化的法则无孔不入地渗透在制片、发行、放映、销售等各个环节之中,但因为有章可循,无论编剧、服装、道具还是摄影、音响、灯光等,都处在一定的规范与体制之下,剧组的所有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流水线型的创作体系,保证了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就为其作品的产业化奠定了基础。反观我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即使有法可依,如果适用范围不当,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有关“禁播剧”的规定限制了涉及血腥、暴力、凶杀、恐怖的影视作品的播放,但对引进的美国大片《拯救大兵瑞恩》中打得五脏开花的镜头,却允许在国内上演而且人人都可以看,这种政策上的自相矛盾,是影视立法不健全的一种表现。业内人士认为,“从这一点来讲,国外大片和国产片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⑤是有道理的。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电影促进法》的制定与推广被提上了日程,其中第一条原则即是“明确电影的性质、功能和定位,处理好电影产业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只有变人治为法治,通过电影立法来明确规定禁止做什么,禁止到什么范围,违反相关法律将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使人们在影视制作、销售、播出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行事,才能减少产业链条过度膨胀或突然中断等问题,也只有这样,影视文化的产业化才可能不再遥远。□
注释:
①见《2002-2010年海淀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载《北京文化产业研究》,钱光培主编,中国书店2003年版,第85页。
②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7页。
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载《人民日报》2000年10月19日,第1版。
④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⑤赵磊《破解中国电影产业的扼喉之痛》,http://www.filmdom.org/2004/8~6/23268,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