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当局对澎湖法律地位的回应_台当局论文

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当局对澎湖法律地位的回应_台当局论文

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当局对《日台和约》台湾澎湖法律地位的因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澎湖论文,和约论文,因应论文,台湾论文,年代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5)06~0144~08

       台湾当局参加“旧金山和会”的意愿与重视台湾澎湖法律地位实质是一个问题,因为台湾当局希望以“中华民国”的身份代表中国参加和会,而对中国至为重大的问题就是台湾澎湖法律地位问题。所以台湾当局围绕能够参加“旧金山和会”所做的因应,核心部分即是维护台湾澎湖已于二战后归属于中国这样一个事实而展开。正如台湾当局应在对日和约“节略七原则”时所言“应就台湾澎湖问题强调我方主张外,对美国节略所载其他建议,似均宜予以接受,并允以通力合作。”①因此台湾当局对台澎核心问题采取“主权自表,不予对抗,力博同情”的策略,其他问题如军备、安全、赔偿、日伪财产、商务、最惠国待遇等问题则采取“予以接受,通力合作”的策略。

       学界目前对台湾当局围绕对日和约所展开的因应策略中最核心的台澎地位问题还欠缺系统深入的专论。②由于围绕参加“旧金山和会”以及后续不获参加而在美国的力主下与日本签订双边《日台和约》,其间“台湾当局”与美国和日本政府从1950年10月至1952年4月展开了一年半的折冲、谈判,头绪繁多,事涉复杂,本文不揣浅陋,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单就台湾当局在这两年因应过程中对台湾澎湖法律地位问题这一目前学界研究还有可发微的地方做一系统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一、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与顾维钧会谈至1951年6月美英会谈前台湾当局对台湾澎湖地位的因应策略

       1950年10月20日纽约成功湖,台湾当局“驻美大使”顾维钧与杜勒斯进行第一次谈话,谈到领土问题,杜勒斯说“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及日本投降条款等件,得保有本国四岛及附属小岛外,余如琉球、小笠原群岛应交联合国托管,以美为治理国。台湾、澎湖、库页南半岛及千岛由中、英、美、苏将来决定;倘和约实行后一年内不能解决,应交由联大会决定。”③谈到台湾问题时,杜勒斯认为“美之用意,欲将台湾地位暂付冻结。因美虽切望世界大战不再爆发,但并无把握;深不愿台湾落入仇视美国者之手,尤不愿为苏联利用,美国人力不足,对太平洋防卫,只能利用海军空军树立强固防线,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亚洲沿海大陆,而台湾岛正在此防线之内。冻结台湾岛地位,即是维持中国国民政府地位。故深盼贵国代表不在联合国会议席上积极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如贵国政府为标明贵国立场,而声明台湾为贵国领土,美可了解。但如贵国在会议席上坚决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力与争辩,未免增加美国困难,使美不能贯彻保持台湾,维持贵国政府国际地位之宗旨。盖如美亦认台湾已纯为中国领土,不特贵国政府代表权问题即须解决,而美之派遣第七舰队保台,及自取领导地位,出为主持此案,亦将失却根据。故盼阁下详报政府,说明理由,望春能训令蒋代表勿过分反对美国立场,余并拟与蒋代表一谈。”④顾维钧问:“美主千岛与库页南半岛与台湾岛相提并论,预料苏联反响如何?”杜回答:“苏联自必反对。但如苏对和约不肯让步合作,美亦何必在和约内加以承认,巩固此地位。”⑤会后杜勒斯面交顾维钧对日和约七点原则节略。

       1950年12月19日顾维钧与杜勒斯在美国务院就对日和约问题进行第二次谈话,顾代表台湾当局针对“七点节略纲要”答复如下:“甲、关于台湾等领土问题,我认为只须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条件声明放弃对该项领土等一切主权,由协约国自行处理,毋须日本各别追认拨归何国。”杜勒斯答“此亦是美之主张,但台湾问题或仍须先由联合国讨论,且杜鲁门艾德礼会议之公告,亦曾提及此点。否则美之派舰保台之举,似无根据。同时为应付联合国内主张台湾应归中共之若干会员国起见,亦不得不将该问题留在联合国议程上。”⑥1951年1月22日,由顾维钧起草的《国民政府对美国政府七点节略的答复》认为:

       关于所谓台湾和澎湖列岛的地位,中国政府经过仔细研究之后认为,这些岛屿,在历史上、种族上、法律上,并在事实上,构成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尽管尚有待于正式确认。由于这些理由,其地位确与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不同。但鉴于远东动荡不定的形势,并为了促进目前太平洋地区的普遍安定,中国政府将不反对这四组岛屿的地位将由英国、苏联、中国和美国来决定的建议。中国政府希望,它不提出反对不要被理解为中国关于台湾和澎湖列岛是中国领土的基本看法有所改变。中国政府还认为,在缔约一年内作出此种决定为时太短,建议至少经过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再作出决定。虽然如上所述,四组领土的性质是不同的,但可按同一程序同时作出决定。如在建议的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可根据当时的情况考虑提交联合国大会解决。就日本而论,在条约中概括地声明放弃其对这些领土的主权即为已足。关于日本以前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由它明确表示放弃将是必要而适宜的。⑦

       1951年3月30日美国政府将对日和约草案送交十五个国家,希望早日表示意见(美国的用意是希望一个月内表态),美国政府并表示“草案乃一综合性之约稿,其来源非出自任何一方面者。该草案仅属初步建议性质,美国政府经再度考虑,认为需要时,就该草案详细内容及文字,保留另拟修改及变更之权。”⑧

       1951年4月7日,英国驻美大使弗兰克斯爵士对美助理国务卿鲁斯克及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就美对日和约草案表达英国政府意见,明确提出将台湾交与中共,并邀请中共参加对日和约谈判。⑨但对于上述诸建议,美方表示不能接受,4月13日美国务院发言人发表声明“美国承认中国国民政府,且迄未考虑,亦并不考虑,与北平政权讨论关于对日和约事宜。吾人业已与中华民国商谈和约,并将约稿一份,送交中国国民政府。”⑩鉴于上述歧见,英国于4月下旬派遣以外交部日本事务司司长庄士敦为团长的代表团在华盛顿与杜勒斯的主要助理艾利逊进行会谈,英方重申上述立场,但结果未获一致,“此等困难问题之最后解决,当须由两国政府最高当局为之”(11)。

       5月7日,苏联外交次长鲍格莫洛夫邀见美驻苏大使寇克,面致一项照会,内提七项建议,核心问题是在本年六月或七月,召开有中国(中共)参加之外长会议,准备全面对日和约,而且和约必须规定将台湾及澎湖交与中共。次日,美国国务院新闻官麦克德谟发表声明,称“苏俄之建议,乃是苏俄每欲阻挠对日和约之缔结时,随时均可提出之周期性之建议,此等建议,已屡遭美国拒绝,且将再受拒绝。”(12)19日,美助理国务卿柏金斯以照会面交苏驻美大使潘友新,作为7日苏致美照会之复文,大意谓美国拒绝中共参加对日和约,并认为苏俄引用《开罗宣言》认为台湾应该归还中共,但该宣言规定满洲、台湾、澎湖应归还“中华民国”。

       在台北的国民党高层内部,对日和约的因应也开始展开。“外交部”在美国公布对日和约草案后不久(4月10日)针对台澎地位问题,提出了三项解决方案呈送“行政院”,大致谓:1、应将千岛、南库页岛与台湾澎湖列入同条,均由日本放弃。2、和约中加入“台湾澎湖应尽速依照《开罗宣言》及《朴茨坦宣言》完成归还中国之程序”一语。3、在签约时声明台湾澎湖已归属中国。(13)

       1951年4月11日,台北的“行政院”也成立了对日和约问题研究小组,组成人员有“行政院”院长陈诚、资政张群、“司法院”院长王宠惠、“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和次长胡庆育、台湾省政府主席吴国桢、“总统府”秘书长王世杰、“行政院”秘书长黄少谷、秘书长张晓峰、顾问陶希圣和沈昌焕等。当天进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针对和约草案并未将台湾、澎湖交还“中华民国”作明文规定:“我方仍应设法加入该和约,至台湾澎湖问题,我应以如何方式向美方提出交涉,俾能接近我方立场,应由本小组另行研议。”(14)对于美国政府所提对日和约草稿,台湾当局曾提出若干修正建议,最重要的是有关领土的规定。台湾当局主张如美赞同将台湾澎湖在和约内明定归还“中华民国”,则台湾当局对约稿内关于南库页岛及千岛之规定(即由日本分别归还及交与苏联)亦可不持异议,否则南库页岛及千岛之归属,亦不予明文规定。(15)4月16日正午十二时,“行政院”对日和约问题研究小组第二次会议在院长陈诚官邸举行,会议核心内容是请求美方将千岛、南库页岛问题仍依原来主张与台湾澎湖问题同样看待,“此点如美方未能接受或虽经美方接受而仍未能取得其他盟国之同意,则我方可就约稿中所载规定勉予接受;惟我方届时将发表一声明,略谓‘台湾澎湖原系我国领土,嗣为日本所据,抗战胜利后,日本已依照投降条款将台湾澎湖归还于我。现日本复于和约内予以放弃,故各该领土归还于我之最后手续业已完成’等语。”(16)很显然,“行政院”采纳了“外交部”第三项解决方案。

       远在大洋彼岸的“驻美大使”顾维钧也组成了以“国民政府”驻远东委员会代表李惟果博士、顾的助手谭绍华公使、崔存璘参事等为主的研究小组,对美国对日和约草案进行初步研究。由于顾等身在美国,更加接近美国决策中枢,因而从他们的研判结果来看,更加能揣测到美国政府的意图。1951年4月9日他们开会进行讨论,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

       1.《草案》第三条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但正常情况下,日本应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投降文书》的有关规定,把这些岛屿归还给中国,对日和约不过是对这些国际协议的最后正式认定而已,但“鉴于现时远东的动乱状况,如我们执意要求作如此解决,似乎不大现实而且有欠明智。……这一条至少具有剥夺日本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权利要求的好处,而无损于我们认为这些岛屿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基本观点。”(17)

       2.《草案》将台湾、澎湖与千岛群岛和南库页岛区别对待,当初1951年1月22日致送杜勒斯的《备忘录》曾强调台湾当局同意把台澎的地位交由四个盟国决定,是以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也做同样处理为前提条件的,《草案》第5条直接规定日本将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归还给苏联,“我们应当要求对这种区别对待的理由加以解释。”(18)

       3.成功预见了美国可能不让苏联、中共和“台湾当局”参加缔结对日和约的可能性。研究小组认为,第三条的规定没有给予中国任何权利,把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联系起来可以推断“美国打算为国际解决台湾和澎湖列岛问题铺平道路,如果必要的话,甚至可以把中国排除在外。”(19)研究小组最后断定第十九条才是《草案》最关键之点,“第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微妙的方式对我们参加签订和约的能力表示了怀疑。”(20)

       可以发现“外交部”、“驻美大使馆”与“行政院”三方在对日和约草案的研判上其实质是“殊途同归”。在研判中,三方都将维护台湾的“国际地位”即能够参加对日和约签约权放在首位,如“行政院”第二次讨论中列举了四项不获签约之影响,概言之,即“于台湾军民之士气,自不无影响”、“我国之国际地位,将更受极大之损害”、“影响台湾经济之发展及我国计民生者,实匪浅显”及“于中日间之反共合作,亦将为极大之障碍”(21)。故虽“外交部”、“行政院”认定台澎早已从事实上和法理上归属中国,但由于台湾当局偏居一隅,急需美国军事力量的保护,因而“不得不”做出“尽力避免采取与美不同之立场,在必要时,并宜放弃若干我原持之立场,俾与美方之主张接近,使美国不仅对我同情,且能进而积极助我”(22)之立场,但美方的立场非常明确,即“美惟采此立场,方能贯彻其保台宗旨,而维持我政府地位。否则中共所坚持台湾为中国领土,而视美对台措施为干涉内政,按之联合国宪章第二款规定,美亦将难辩护。”(23)所以,美国政府是不会在《对日和约》中添加“台湾澎湖归还中国”之类的字句,这就使本就不存在台澎地位问题,占据绝对法理优势的台湾当局有“哑巴吃黄连”之意味,且如不做出一定的“姿态”,于民众也说不过去。因此,三方研判的结果最终都指向了既照顾到了美方立场,又易于美方接受的领土问题不能区别对待这一问题上,而且即使不获美方同意,就在对日和约签约后发表台湾澎湖早已归属中国之声明,以挽回颜面,这就是台湾当局对美国草案的因应策略。

       所以1951年4月24日,“驻美大使馆”递交了台湾当局对美国《草案》的正式节略,关于领土问题的区别对待,台湾当局表达了明显的不满:

       台湾和澎湖列岛,在历史上、种族上、法律上以及事实上构成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中国政府的基本观点。而条约草案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然而却规定日本将南库页岛及其所有邻近岛屿归还苏联,并将千岛群岛移交苏联。对这两组领土处理上的不一致如此明显,以致造成了对中国歧视的印象,这显然不是条约草案草拟者的意图。关于这点,中国政府认为应当遵守不歧视原则。如果在条约内明确规定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华民国”,中国政府就不会对条约草案目前形式的第五条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不包括这样的规定,则这一条约的规定应代之以日本单纯声明放弃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这样一个句子。”(24)

       到了1951年7月3日美国发布的最新对日和约《草案》,我们发现关于领土方面的措辞已有所改变:第二条(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丙)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25)1951年9月8日最终签署之《旧金山和约》基本承袭了此次《草案》的内容。很显然,美国政府采纳了台湾当局的建议,没有将台、澎与南库页岛、千岛群岛作区别对待,但也抛弃了1950年底最初《草案》“节略七原则”由中苏美英四大盟国对上述该地之地位进行决定,倘和约生效一年内尚无决定,则交由联合国大会决定之原则。从台湾当局来看,这次因应“小有所成”,至少将苏日之间的领土问题与台澎都采取模糊化处理,而不是草稿中明确写明南库页岛、千岛群岛应归还苏联,台澎则不做上述措辞,避免了台湾当局的“尴尬”。

       二、《日台和约》谈判中所论及的台湾澎湖地位问题

       1951年6月初杜勒斯赴英商谈对日和约问题,英国力主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美国则主张“中华民国”政府参加签字,杜勒斯提出折中方案即由若干国家与日本签订多边条约,另由日本自主决定与何方中国商定大致相同之双边和约。初始英方并不同意,但最终于6月19日,杜勒斯与英国外交大臣莫里森达成谅解: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国民党当局均不参加对日和约会议;第二,日本将来对中国的态度必须由恢复主权并且具有独立地位的日本自己来决定,此即《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

       与此同时,“外交部”顺坡下驴,制定了因应策略,即“我如与日签订双边和约,我方欲与贵方(美国)就约文及程序先行商定,俾日本代表来台后可于数分钟内即在约稿预留空白处签署衔名。总之,我方决不欲就有关和约之任何问题,与日方作冗长之讨论。”(26)也就是说,台湾当局将对日说服工作抛给了美国。蒋介石也作出批示:要求美国派遣要员参加交涉,并且必须在多国条约生效以前正式签约。(27)而在日本政经界,对选择哪一边中国签约也存在明显分歧,日本不希望失去中国大陆的资源与市场。美国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1951年12月,杜勒斯偕同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远东事务小组委员会的参议员亚历山大·史密斯和约翰·斯巴克曼赴日进行劝服工作。在说服过程中,杜勒斯拿出日本政府如果不与台湾当局进行媾和缔约谈判,美国参议院将难予批准对日和约,并将一份草拟好的信函交给吉田茂逼其就范。吉田茂虽有不满,也只能在这个函件上签字,并于12月24日寄送华盛顿,这就是著名的“吉田书简”。“吉田书简”表明日本选择与台湾地区签署双边和约,并且“这个双边条约的条款将适用于现在,及以后应该属于“中华民国”政府管辖下的全部领土。”(28)

       1952年1月31日吉田茂照会“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何世礼,告知将派河田烈为日本政府全权特使赴台北就缔约展开谈判。从2月20日至4月28日,经过十八次非正式会议,三次正式会议,历时两个月,最终签署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亦称《日台和约》)。

       缔约谈判过程漫长,谈判细节琐碎,涉及领土、资产债务、安全保障、赔偿、最惠国待遇、民航协定、渔业协定等问题,这里笔者主要就台湾澎湖法律地位问题进行阐述。虽然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签字方排除了台湾当局,但“外交部”一直在为可能到来的台日双边和约做准备。为“顾及国内一部分人士之主张”(29),“外交部”将“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加入自己草拟的和约草案领土部分。1951年9月22日在台北草山官邸,蒋介石召开会议,认为美国政府7月初的对日和约草案已经满足了台湾当局提出的台澎与千岛、南库页岛不区别对待之主张,因而“中日双边和约内容既与在金山签订之多边和约内容大致相同,则我自不宜就领土条款另作主张,致有发生两歧之情。”(30)既然蒋介石亲自定了基调,“外交部”也只有服从命令,依循《旧金山和约》多边和约的措辞不敢有所伸张。

       3月5日下午的谈判围绕草案第二条领土问题展开,第二条条文如下:

       (甲)日本国放弃其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乙)日本国放弃其对于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丙)日本国承认韩国之权利,且放弃其对于韩国,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丁)日本国放弃其由于国际联合会委任统治制度而具有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四月二日为将前由日本国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而采取之行动。

       (戊)日本国放弃其对于南冰洋任何区域有关之任何利益之一切要求。

       日方谈判代表木村四郎七认为与中国无关的地区如韩国勿需写在条文里,中方代表提出“贵方避免将所放弃之其他领土列入中日和约中,岂非使第三国解释日本对各该土地之处置,另存保留之心?否则,各该规定既已明定于金山和约中,何惮于在此复述?”(31)木村回答“日本绝不存有此心,宛如韩国之独立,系既成事实,何必赘述?”(32)很显然,在日方看来,台澎与韩国皆是“系既成事实,何必赘述”,是不需要列入条文的。中方代表要求日方确认放弃西沙与南沙,木村则回答:“本人知悉该项所规定者乃极小之岛屿”(33),也是认为条文中毋庸赘述。中方代表则回答:“和约如付实施,将不因地区之大小而分轩轾。各该岛屿系属中国领土,焉能不予规定?”(34)翻检“外交部”档案《日台和约》谈判过程可以发现,日方并不是有意模糊领土方面的措辞,而是处处表现出对这次谈判的“心不在焉”,这种“心不在焉”又反证了日本政府对台湾澎湖属于中国的事实是默认或者说认可的,也只有默认的事物才可以在谈判中如此“漫不经心”,如果是特别计较和看重的东西则需锱铢必较,句句措辞谨慎细琢。我们从整个谈判的日方全权代表河田烈的言语中也可窥见一斑。1951年3月1日下午在“外交部”,就和约草案河田烈数次提出了和约内容要“简洁”:“贵方所提草案内容,本人业已阅过……本人相信今日最重要之急务为中日两国政府应先将国交恢复,并从新奠定安定东亚之基础……希望从速缔结一种较简洁之双边条约……其条文应该简洁,乃属必然。”(35)

       河田的言下之意是日方对台湾、澎湖之归属中国认为是没有必要谈,甚至没必要写进条文的,因为这就是既成事实,而主要的落脚点应在“两国间亲密关系之条约,方有意义”,从字里行间透露出日本有应付了事之“嫌疑”(36)。事实上,在日本政府内部,对于台澎属于中国也是得到多次确认,如1952年2月6日在日本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劳农党主席黑田寿男质询外务次官石原:“台湾之归属,究将如何?”石原答:“《金山和约》第二条已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并未提及其归属问题,此事应由盟国决定,但吾人不能不承认国府支配台湾之现实问题。”(37)5月11日首相吉田茂在接受民主党千叶三郎答辩质询时说:“关于领土,已由波茨坦宣言明白规定,在其范围内,务必采取副国民期待之措置,此点美国非常关心。再波茨坦宣言与雅尔达协定孰轻孰重之问题,日本对波茨坦宣言负有义务,故尊重波茨坦宣言,自不待言。”(38)总而言之,检阅“外交部”档案谈判资料,日本对台湾澎湖属于中国不持有异议,而《日台和约》这一双边和约也是照着《旧金山多边和约》对台湾澎湖的处置措辞,依循下来。

       1945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主任陈仪接受了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呈递的投降书,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在这一天回到祖国怀抱,并完成归还交接手续。这本就不是问题,但美国政府为其军事保护台湾,阻碍两岸统一寻求合法性,人为地制造出所谓台湾澎湖法律地位问题,以致为今天的台独制造口实,所产生的影响极其恶劣。不过,从反证来看,越是美国人为地制造出问题,就越证明台澎归属中国的合法性。围绕取得美国主导的对日和约签字权,台湾当局“外交部”、“立法院”和“驻美大使馆”三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判,最终顺从美国的旨意,不在和约中添加台湾澎湖归属中国之字样,但也据理力争,使得1951年9月8日最终签署的《旧金山多边和约》将台澎与千岛群岛、南库页岛在措辞上采取一致的写法,即不明确写明归属于何方,这对台湾当局已经感觉到是“莫大的胜利”,所以蒋介石亲自核定的《日台双边和约》草案“毅然”删除了“外交部”添加的台澎归属中国字样,不久到来的日台谈判涉及的领土问题波澜不惊,依循了《旧金山和约》的相关措辞。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台湾当局围绕对日和约所做的因应策略概括为“主权自表,不予对抗,力博同情”,而对其他相关民事问题则采取“予以接受,通力合作”的态度。在事涉国家领土主权的问题上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台湾当局由于有求于美国,整个争取缔约权过程亦步亦趋,不能够坚持国家民族大义,终致留有遗患。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九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8页。

       ②台湾学界对台澎法律地位问题与《日台和约》关系问题有一些研究。《台日和约》签订60年后的2012年,台湾举行了一次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政治大学教授陈纯一认为:“日本同意《‘中日和约’》各条款适用于‘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领土。由于‘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的地区是台湾与澎湖二地,所以日本当然认为台湾及澎湖是‘中华民国’领土。”“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研究员林满红则从法理方面驳斥了“台澎地位未定论”和“人民自决论”。(《主权在我——《中日和约》之时代意义》,台北:“外交部”编,2012年11月。)

       ③④⑤《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39,旧档号:012.6/0088,第4、4~5.5页。

       ⑥《外交部档案(1928~1975)》,《顾大使与杜勒斯谈话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38,旧档号:012.6/0036,第7页。

       ⑦附录四:《1951年1月22日国民政府对美国政府七点节略的答复全文》,《顾维钧回忆录》第675~676页。

       ⑧⑨⑩(11)(12)《外交部档案(1928~1975)》,《盟国对日和约资料》,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28,旧档号:012.6/0026,第91、93、97、98、156页。

       (13)《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43,旧档号:012.6/0041,第51页。

       (14)(16)《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42,旧档号:012.6/0040,第24、41页。

       (15)《外交部档案(1928~1975)》,《美提对日和约初稿我方修正案》,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25,旧档号:012.6/0023,第12页。

       (17)(18)(19)(20)(23)(24)(2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九分册),第685~686、686、685~686、687、30~31、691、694页。

       (21)(22)《外交部档案(1928~1975)》,《美国参议院讨论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22,旧档号:012.6/0020,第30~32、31页。

       (26)《外交部档案(1928~1975)》,《叶部长与蓝钦公使谈话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无文件编号],第113页。

       (27)秦效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四编《战后中国》(四),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印制,1981年,第772页。

       (28)Memorandum about December 18,1951 in Tokyo Reconversation Has had with Prime Minister Yoshida of Japan,pp1466.

       (29)(30)《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58,旧档号:012.6/0056,第34页。

       (31)(32)(33)(34)《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谈话及会议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10,旧档号:012.6/0009,第170页。

       (35)《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谈话及会议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10,旧档号:012.6/0009,第51页。

       (36)与笔者有类似观点的有郝祥满《论“台日协定”签订的前因后果》,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史研究中心主编《台湾光复六十五周年暨抗战史实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第82~89页。

       (37)《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74,旧档号:012.6/0069,第45页。

       (38)《外交部档案(1928~1975)》,《对日和约》,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馆藏号:11~01~02~10~03~046,旧档号:012.6/0042,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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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当局对澎湖法律地位的回应_台当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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