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逻辑哲学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几点思考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逻辑哲学,不仅与逻辑有关而且与哲学有关。这一点,显然不难理解。但是如何有关,大概并不能轻而易举地说清楚。我曾撰文介绍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分析了众多相关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注:参见王路《逻辑哲学研究述评》,载《哲学动态》2003年第4、5期)。在我看来,从学科的角度出发,逻辑哲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身的定义,二是与语言哲学等学科的区别,三是逻辑与哲学的关系。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出发,探讨逻辑哲学。
一、逻辑哲学的定义
在英语文献中,与逻辑哲学相关主要有两个表达:一个是哲学逻辑(philosophical logic),另一个是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虽然也有人认为它们应该区别,但是这两个名称并不是非常严格地区别使用,它们所涉及的内容有许多是一样的。而从一般文献、尤其是近年的文献看,哲学逻辑的用法更多一些(注:例如,最近出版的两本规范性著作都采用了这个题目。参见Goble,L.(ed.),The Blackwell Guide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ell Publishers Ltd,2001;Jacquette,D.(ed.),A Compan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ell Publishers Ltd.2002。)。相对而言,国内文献反而区别得比较清楚。一般认为“哲学逻辑方面的分支一般都以命题逻辑、谓词逻辑为基础,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范畴和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哲学逻辑“是各种非经典逻辑分支的统称”(注:张清宇等:《哲学逻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页。)。这样的看法得到比较普遍的支持(注:参见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页。)。简单说,哲学逻辑是逻辑。与此相对,逻辑哲学是哲学,粗略地说,是与逻辑相关的哲学。
国外文献虽然一般并不十分严格区别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这一术语,但是对于研究讨论的内容还是区分的。概括地说,它们倾向于区别逻辑的形式部分和非形式部分,所谓形式的部分就是逻辑,所谓非形式的部分就是逻辑哲学(或哲学逻辑)(注: 参见Strawson,P.F,Philosophical Logic.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Haack,S.,Philosophy of Log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Wolfram,S.,Philosophical Logic.Routledge,1989;Goble,L.,The Blackwell Guide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ell Publisher Ltd,2001。《逻辑哲学研究述评》一文对此有详细论述。)。与此相应,国内关于哲学逻辑的说明恰恰属于逻辑的形式部分,而所谓逻辑哲学也大致相当于逻辑的非形式的部分。问题是,即使有了这样的区别,对逻辑哲学的定义或说明依然存在问题。一般性的说明有:逻辑哲学“研究逻辑所提出的哲学问题”(注:Haack,S.,Philosophy of Logics.p.1.);“逻辑哲学就是对逻辑的哲学反思”(注:张尚水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五卷,“逻辑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页。);“逻辑哲学表示一系列与形式逻辑的方法论有关的问题,这就是对逻辑学家所使用的概念和方法进行分析”(注:Engel,P.,The Norm of Tru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1,p.1.);等等。这些说明无疑显示了逻辑哲学的哲学性质,但也不是没有问题。比如,逻辑研究逻辑问题是显然的,但是“逻辑所提出的哲学问题”这一说法却比较思辨,似乎无法依据逻辑来确定,而要依据哲学来思考才行。“对逻辑的哲学反思”同样预设了哲学的前提,而且多少给人一些循环定义的感觉。第三类说明撇开了哲学的因素,但是把逻辑哲学局限在与分析逻辑的概念和方法相关,似乎过于肤浅和狭窄。因此,从学科的角度说,关于逻辑哲学的定义或说明还存在不少问题。下面我想尝试对逻辑哲学进行一些说明。
仔细阅读逻辑哲学的文献,其实不难发现,虽然对什么是逻辑哲学的说明各有不同,但是几乎所有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这就是:逻辑哲学是现代逻辑的产物,是在现代逻辑产生和发展起来以后形成的学科。以张尚水的论述为例。他认为逻辑哲学研究的内容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关于逻辑这门科学的一些哲学问题:逻辑的对象、范围、逻辑真理的性质、逻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等。例如,什么是逻辑?人们一般都承认一阶逻辑是逻辑。但是,二阶逻辑、集合论、模态逻辑是不是逻辑?以模态逻辑为基础而发展的众多逻辑理论是不是逻辑?其次是逻辑研究自身提出的哲学问题。例如,一阶逻辑刻画了命题联结词和量词。那么对命题联结词和量词的涵义应该如何理解?具体地说,“A→B”是否刻画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刻画了“如果,则”?第三是元逻辑研究中提出的哲学问题。例如,在元逻辑研究中,什么方法可以使用,什么方法不可以使用?等等。十分明显,张尚水的描述是按照现代逻辑的特征进行的。一阶逻辑是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逻辑众多的系统群,也形成了现代逻辑庞大的知识体系。一阶逻辑自身有明显而独特的性质,与其他逻辑, 比如二阶逻辑、模态逻辑等等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因此探讨这些区别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乃是自然的。现代逻辑采用形式语言来刻画逻辑常项, 自然会涉及这样的语言及其刻画与自然语言中相应的东西的关系,因此讨论这样的问题也是自然的。现代逻辑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可以进行元逻辑研究,即对形式系统本身进行研究, 比如一个形式系统是否可靠,其可靠性有多强?这里涉及一些十分有意思而深刻的哲学问题,当然可以进行探讨。张尚水的这些说明是不是十分系统,是否基本或完全体现了逻辑哲学这门学科的特征和性质,是可以讨论的(注:张尚水认为,逻辑哲学作为一门学科不太成熟。他明确地说他想通过他的说明使人们“对逻辑哲学可以有一个粗浅的理解”。参见张尚水主编《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五卷,“逻辑哲学”,第29页。),但是他关于逻辑哲学的理解无疑基于现代逻辑。我认为,根据文献,我们可以接受这个前提,即考虑逻辑哲学必须基于现代逻辑。由此出发,逻辑哲学的研究就必须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思考一些与逻辑相关的问题。
既然是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就可以从现代逻辑的特征出发。现代逻辑的特征是构造形式语言和建立演算。借助形式语言和演算,逻辑产生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了形式语言,逻辑的演算成为形式化的。这种形式化的演算不仅成为逻辑研究的方式,而且也成为逻辑的专门技术。今天的逻辑研究就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根据逻辑的这一显著特征,可以对逻辑哲学做如下说明或定义:逻辑哲学就是在技术的基础上,以非技术的方式研究逻辑问题。通俗地说,以技术方式研究逻辑问题,形成现代逻辑。与此相对,在这一基础上,以非技术的方式研究逻辑问题,形成了逻辑哲学。
应该承认,即使这可以算一个定义,也仅仅是一个操作性定义。因为它没有揭示逻辑哲学的本质。此外,“在技术的基础上,以非技术的方式”,或者简称“以非技术的方式”,是不是一定比“哲学反思”这一说明问题更少,也是值得思考的。比如,非技术的方式是不是哲学的方式?如果是,能否把这种方式的探讨叫做对逻辑问题进行哲学反思?反过来,如果说哲学的思考方式主要是问“是什么?”和“为什么?”,那么以非技术的方式研究逻辑问题能否排除这样的追问?我认为,这个定义至少提供了两个便利。其一,有了这个定义,非技术的方式进入我们思考的视野。而所谓非技术的方式是指涉及技术并超出技术的范围来进行研究,因此我们可以十分明确地围绕着现代逻辑的特征和性质来探讨逻辑哲学。其二,根据这一定义,逻辑哲学要探讨逻辑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逻辑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什么是逻辑问题,我们依然可以因循操作定义的方式来说明。由于逻辑哲学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因此可以说,逻辑问题就是现代逻辑所研究的那些问题。具体一些,逻辑问题是一阶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等各种逻辑系统所探讨、以及在探讨过程中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以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为例。一阶逻辑刻画了命题联结词和量词,模态逻辑刻画了必然和可能两个模态词,因此命题联结词、量词和那两个模态词是逻辑问题。此外,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有形式系统,而形式系统都有可靠性和完全性等问题,因此这些问题也是逻辑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除了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本身技术性的研究外,还可以进行一些非技术性的研究,比如我们可以讨论,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命题联结词和量词具有外延的性质,而模态词具有内涵的性质?一个逻辑系统为什么要有可靠性和完全性的证明?一个逻辑系统只有可靠性证明,没有完全性的证明行不行?其间有什么区别?如此等等。这样的讨论基于对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的理解,也依靠它们的技术成果,但是显然不是用建立演算的方式进行,因此又超出了纯技术讨论的范围。这样的讨论与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本身的讨论是不同的,因此属于逻辑哲学。
上述定义,虽然大致可以说明什么是逻辑哲学,但是仍有明显的缺陷。首先,依据这样的定义和说明,似乎无法理解逻辑问题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具体地说,现代逻辑固然包含一阶逻辑、模态逻辑等内容,但是现代逻辑究竟是研究什么东西呢?其次,一个多世纪以来,逻辑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除了在一阶逻辑的基础上发展出模态逻辑以外,在模态逻辑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庞大的非经典逻辑系统群。这些逻辑系统研究的当然应该是逻辑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否也是逻辑哲学研究的问题?第三,随着逻辑的发展,逻辑在其他学科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各学科中命名为逻辑的各种系统也越来越多。既然对于模态逻辑这样十分成熟的系统仍然有人质疑是不是逻辑,那么对这些杂多的逻辑系统当然可以提出同样的质疑。这样的探讨无疑属于逻辑哲学,但是,那些系统讨论的问题是不是逻辑问题呢?
鉴于以上问题,对本文给出的操作定义应该加上一个说明,即逻辑是研究什么的。一般来说,人们都同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或者简单地说,逻辑是研究推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推理问题就是逻辑问题。基于现代逻辑,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对推理进行说明。一方面,推理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另一方面,推理与前提的真和结论的真有关。因此,与推理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前提和结论的关系,另一个是真。所以,这也是逻辑哲学主要考虑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哲学应该根据现代逻辑提供的理论和方法,主要围绕着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比如,什么是前提?什么是结论?什么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什么是真?如何确定真?等等。围绕这些问题,涉及不同的逻辑系统,还会有许多不同的问题。这样,我们可以对逻辑哲学做出如下定义:
逻辑哲学就是在技术的基础上,以非技术的方式研究与推理相关的问题。
以技术的方式研究推理,形成现代逻辑。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研究推理所涉及的问题,形成逻辑哲学。我认为,这个定义也许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有两个十分显著的特点。第一,它避免了“哲学”概念的出现,因此避免了循环定义的嫌疑。第二,由于这一定义仍然与推理有关,因此可以使逻辑哲学这项研究划分在逻辑领域内,从而避免使它与一般哲学的混淆。
从广义上说,亚里士多德建立三段论的方式,也是一种技术的方式。他不仅通过字母变元,使句子结构凸现出来,而且还运用了希腊文中不太自然的表达方式“属于”,使句子中主词和谓词的位置得到确定。他不仅提出三个格,十四个有效式,而且还用换位法、归谬法和显示法把第二格和第三格的式划归为第一格的式,从而建立了三段论逻辑系统。根据今天的看法,他的三段论系统可以得到公理系统的解释,也可以得到自然演绎系统的解释,因此也是一种演算(注:参见王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此外,亚里士多德对他的逻辑系统及其问题也有许多非技术性的探讨,形成了他的逻辑哲学。如果逻辑哲学可以成为一门学科,如果人们要研究逻辑哲学的历史,大概是一定要追溯到并研究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但是,如果依循一般的做法,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探讨逻辑哲学,并且把它看作是现代逻辑产生以后出现的,那么,我认为应强调形式化的演算方法,强调以这种方法所研究的逻辑问题,并以这两种性质和特征来说明什么是逻辑哲学。
二、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的区别
逻辑哲学研究的东西不太容易确定,是逻辑哲学研究的主要难点之一。这也造成它与其他学科不太容易区别。因此在逻辑哲学著作中,人们常常要探讨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科学哲学、数学哲学等学科的区别。从文献来看,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似乎很难区别。因此我们这里仅以语言哲学为例,探讨逻辑哲学与其他学科的区别。
恩格尔认为,逻辑哲学是与语言哲学不同的东西,但他还是要遵循当代大多数人的做法,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看待逻辑哲学的问题。为此,他提出三种分析层次。第一层次是语义分析,主要是在分析句子的结构或逻辑形式的基础上,分析形式语言中句子的真和所指的条件。第二层次是分析第一层次上使用的理论概念,比如:意义、真、所指、结构、逻辑形式等等。第三层次则是关于一般性意义理论的后果的问题,比如:什么是逻辑真?逻辑真句子如何获得它们的意义?它们关于世界有任何表达吗?逻辑根本就是关于真的问题吗?等等(注:参见Engel,The Norm of Tru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pp.7-11。)。
从恩格尔的论述不难看出,他关于逻辑哲学的设想,与语言哲学差不了太多。而且,他开诚布公地承认,他关于逻辑哲学的构想受到了今天人们比较熟悉的语言哲学的构想的影响,而人们熟悉这样的语言哲学构想主要是由于戴维森和达米特的著作。实际上,戴维森和达米特关于语言哲学的核心思想是意义理论。因此,我们不能不问:逻辑哲学能够等同于意义理论吗?或者说,逻辑哲学能够等同于以意义理论为核心的语言哲学吗?
陈波也专门论述了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的区别。但是从他对逻辑哲学的说明却不容易把二者区别开来。他认为,逻辑哲学的研究涉及三类问题。第一类是关于逻辑科学整体的哲学分析,第二类是从逻辑系统内部提出,但在传统哲学中有深厚背景的问题,第三类是对逻辑和哲学的基本概念的精细分析。从他的论述看,第一类内容涵盖了张尚水所说的第一和第三方面的问题,第三类内容远远超出张尚水所说的第二方面的问题,第二类内容则是张尚水根本没有提及的(注:陈波的做法与张尚水有一个根本区别。他在论述逻辑哲学问题的时候是有体系考虑的。他曾说:“逻辑哲学不是一些零碎知识的机械堆砌,而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内容构成的知识整体。”(《逻辑哲学引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0-11页)他在那里提出逻辑哲学至少涉及12个重要论题,讨论了其中8个,明显表达了一种体系的考虑。在2000年出版的《逻辑哲学导论》中,他改变了这样的说法,认为逻辑哲学学科尚不成熟。他讨论了10个问题,除“是”的研究外,基本上仍然属于10年前所谈的范围。从他关于逻辑哲学的论述以及“有所作为”的表达,可以认为他仍然有体系方面的考虑。)。由于涉及语言哲学的内容主要在第三类,因此我们简要考虑他的有关说明。他认为,这类问题是“对于逻辑和哲学的基本概念的精细分析,这些概念包括:名称和摹状词,语句、命题、陈述、判断,命题形式和命题态度,命题联结词的意义,主词和谓词,量词和本体论承诺,意义、指称、谓述、用法和证实,存在与同一,意义、真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逻辑、思维与理性,等等。词类分析的目的在于给逻辑研究提供基础框架,或赖以出发的基本假定”(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第16-17页。)。表面上看,这些概念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它们没有超出逻辑和哲学的范围。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些概念有的是逻辑概念,比如命题联结词、量词,有的既是逻辑概念又是哲学概念,比如摹状词、命题形式和命题态度,但是,有的仅仅是哲学概念,比如,本体论承诺、意义、指称、谓述、用法与证实、意义、实在论、反实在论、思维、理性等等。也就是说,这些概念完全超出了逻辑的范围。逻辑显然不会研究超出自己范围的东西。问题是:逻辑哲学会不会研究这些概念?由于这些概念与逻辑没有关系,研究这些概念会不会给逻辑研究提供基础框架或赖以出发的基本假定?不过,正由于陈波把范围定在逻辑和哲学,因此他的论述可以兼跨两个领域。只是有了如此宽泛的内容,区别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大概确实是比较吃力的事情。
恩格尔和陈波的论述显示出来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注:例如,与恩格尔相似的区分,参见Davis,M.,Meaning,Quantification,Necessity:Themes in Philosophical Logic.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1981;与陈波相似的内容,参见Grayling,A.,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Logic.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7。)。在我看来,这主要是由于逻辑哲学自身的特点以及现代逻辑的普遍应用造成的。
逻辑哲学的研究是就逻辑本身进行发问。无论是探讨逻辑系统本身,还是探讨逻辑系统之间的关系,都会涉及一些基本的逻辑概念和术语。由于这些探讨不是专门地以技术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可以不用符号表达,更不像形式系统那样严格。表明上看,这样一种讨论方式与一般的哲学讨论方式是一样的,也是从概念到概念。但是实际上区别却很大,因为这样一种讨论方式基于现代逻辑,应用现代逻辑的概念和术语,并对这些概念和术语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与传统哲学讨论的问题,不论是本体论还是认识论,都有根本的不同,但是与现代哲学的论述,尤其是语言哲学,却有某种程度的相似,因为语言哲学同样基于现代逻辑,同样使用了现代逻辑的一些概念和术语。
现代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现代逻辑的普遍应用,语言哲学则可以说是这种应用的典型。语言哲学最显著的特点是从语言分析出发,通过句法分析,达到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的结果。但是这种分析不是语言学家的语法分析,它的核心是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比如,在语言哲学的研究中,句子成为分析和探讨的起点。与此相应,有语境原则:句子的基本成分是专名和谓词,专名指称对象,谓词指称概念或关系;还有组合原则:一个句子的真值是由句子部分的真值决定的。应用这条原则可以得出,一个句子的真是由句子中专名所指称的对象决定的。语境原则为应用逻辑方法提供保证,组合原则则是逻辑原则的具体运用。与此相应,还应用了一系列与逻辑常项直接相关的术语,如专名、谓词、关系等等。与这些术语相关,讨论中还有一系列引申的术语,如指称、对象、概念等等。由于语言哲学大量地应用逻辑方法来讨论哲学问题,因而使逻辑方法与其他方法、逻辑术语和概念与其他术语和概念,在讨论中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使用。因此,仅仅从方法上对语言哲学与逻辑哲学确实很难加以区别。
然而,区别逻辑哲学与其他学科,包括语言哲学,又是十分必要的。这样肯定会有助于逻辑哲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是区别却不是完全做不到的。前文以技术和非技术为标准,对什么是逻辑哲学进行了说明。这里仍然可以用本文关于逻辑哲学的定义来对逻辑哲学与其他学科进行区别。
首先,逻辑哲学是以非技术的方式研究逻辑问题。由于非技术的方式以技术为基础,因此这样一种非技术的方式当然可以理解为包括逻辑方法和概念的应用。不考虑细节的区别,这确实体现出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相似之处。但这只是一个因素,还有另一个因素,这就是逻辑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同样是应用逻辑方法和概念,讨论的东西却可以是不同的,因而是有区别的。原则上说,对逻辑问题可以以技术的方式进行研究,也可以以非技术的方式进行研究。后者恰恰是逻辑哲学。相比之下,尽管语言哲学可以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但是它所研究的问题却不属于逻辑哲学。因为这些问题本身不能以技术的方式进行研究。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进行说明。语言哲学中经常谈到专名和谓词,谈到对象和概念,因此这些概念都属于语言哲学。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其实可以看出,专名和谓词在逻辑系统中不是逻辑常项,即不是通常所说的显示逻辑性质的东西,因此不是逻辑研究中最主要的东西。但是它们与逻辑常项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因此成为逻辑系统的一部分。在这种意义上,如果严格一些,把逻辑常项看作是显示逻辑特征和性质的东西,因而是逻辑研究的主要问题,那么就不能说专名和谓词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如果宽松一些,把逻辑系统所涉及的都看作是逻辑研究的对象,那么就可以说,专名和谓词也是可以用技术的方法来研究的,因此属于逻辑哲学研究的范围。必须看到,这里涉及非常复杂的逻辑哲学问题。比如,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常项?逻辑常项与非逻辑常项的区别是什么?逻辑系统所涉及的就是逻辑所研究的对象吗?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对象和概念尽管与专名和谓词相关,因而可以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来讨论,但是它们本身却不是逻辑系统所包含的东西,因此它们不属于逻辑哲学研究的范围,而属于语言哲学研究的范围。
根据本文定义,从逻辑问题的因素看,逻辑哲学仍然是考虑与推理相关的问题。如上所述,这样的考虑一方面涉及前提与结论的推论,另一方面涉及前提的真假与结论的真假的关系。因此,对真假的考虑乃是逻辑哲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上述例子中,谓词是陈述与断定中最恒定最基本的要素,它与它所表述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陈述和断定的真。比如在“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这个陈述中,“是柏拉图的学生”是谓词,它与它所表述的对象的关系,直接影响到这个陈述的真假。这个句子是真的,而如果用“苏格拉底”代入“亚里士多德”,这个陈述就是假的。这种对专名和谓词的说明,依据了逻辑的组合原则,在语言哲学中是常见的。但是,它显然不是对推理的说明,与推理无关,因此单纯这样的讨论虽然涉及真,但是仍然不能说它属于逻辑哲学。
经过这样的区分,不仅使逻辑研究的对象区别出来,而且逻辑方法的应用也显示得更加清楚。因为逻辑虽然不研究对象和概念等,但是逻辑却可以应用到这些研究中来。正是通过应用逻辑方法,人们分析出什么是语言层面的东西,如句子、专名和谓词;什么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如思想、对象和概念;什么是语言层面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如真、真值条件和指称等等之间的关系。同样是由于应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人们揭示出什么是对象,什么是概念,从而得出与这些问题的传统研究完全不同的结果。
三、逻辑与哲学
从现代逻辑出发,逻辑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逻辑系统出发,涉及两类问题:一类是逻辑常项及其相关问题,如命题联结词、量词、模态词以及个体变元、谓词变元、命题变元等等所表达的问题,另一类是关于系统的性质问题,即元逻辑问题,如可靠性、完全性等等。另一方面从语义出发,这里主要涉及的是真、可满足等问题。与此相关,还会涉及一些问题,如前提和结论、推论和证明,等等。由于现代逻辑比较成熟,可以依循,因而由此出发考虑逻辑问题是不难做到的。对这样的逻辑问题,既可以有技术的研究,也可以有非技术的研究。既可以建立形式系统,提供语义说明,也可以探讨除此以外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在这种意义上,逻辑问题基本是清楚的,与哲学问题也是可以区别开来的。
但是,即便以此可以说明什么是逻辑问题,我们仍然会遇到一个困难。逻辑的研究方法与哲学相比是独特的,但是逻辑所研究或涉及的问题却常常不是独特的。实际上,逻辑探讨的一些问题本身常常也是哲学问题,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哲学问题。因此我们要面对应该如何区别逻辑问题与哲学问题。比如关于真的问题。弗雷格明确地说:“正像‘美’这个词为美学、 ‘善’这个词为伦理学指引方向一样,‘真’这个词为逻辑指引方向。”(注:弗雷格:《思想》,《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王炳文校,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13页。)逻辑研究真,这种研究形成了逻辑的语义理论,真这一概念也成为逻辑语义学的核心概念。而哲学是爱智慧的活动,也以真为目标。自巴门尼德以来,明确提出真,并以真为目的进行研究的哲学家,不胜枚举。“否定是的东西或肯定不是的东西就是假的,而肯定是的东西和否定不是的东西就是真的”,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被认为是关于真的经典论述。至于像雅斯贝尔斯和海德格尔等名家,则为后人留下了关于真的哲学专著。如果把雅斯贝尔斯的《真》和海德格尔的《论真之本质》与塔尔斯基的论文《形式化语言中的真这一概念》加以比较,人们会毫不犹豫地说,前者是哲学著作,后者是逻辑著作。但是如果把前者与塔尔斯基的另一篇论文《真这个语义概念和语义学基础》进行对照,大概人们会说它们都是哲学著作,很少有人会说后者是逻辑著作。实际上,塔尔斯基这两篇著名文章探讨的都是真,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一篇以技术的方式探讨了真这一概念,后一篇则以非技术的方式阐述了前一篇的结果,并围绕这一结果进行了讨论。因此,前一篇是逻辑著作,后一篇是哲学著作。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后一篇究竟是逻辑哲学著作,还是语言哲学著作或一般哲学著作,回答却并不容易。
这里的问题是,即使我们能够说明逻辑是研究推论的,并由此说明逻辑哲学研究什么,甚至因而把逻辑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归属确定在逻辑研究的范围,我们仍然会遇到如何区别逻辑哲学与一般哲学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非常能够理解,为什么许多西方文献愿意使用“哲学逻辑”这个名字,而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加以严格区别,为什么有些人尽管不反对区别“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却认为哲学逻辑、语言哲学和逻辑哲学这些领域相互交织,因而“试图确立它们之间的实在界限会是错误的”(注:弗雷格:《思想》,《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2页。)。这些做法和认识客观地反映出这里存在的问题,也表明人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逻辑哲学(或哲学逻辑)主要研究的是什么,重点在哪里。但是我认为,这样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对逻辑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说明和探讨,而仅仅意味着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以我对逻辑哲学的说明为例。非技术的方式使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好像很难区别,逻辑问题又使逻辑哲学与一般哲学似乎不易区分。但是非技术的方式与逻辑问题的结合却使我们可以对逻辑哲学进行深入的思考。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深入思考不仅可以使逻辑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得到发展,而且也有益于对一般哲学的研究与思考。至少我们看到,逻辑哲学的上述两种特征和研究方式及其所带来的问题十分清楚地表明:逻辑与哲学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既与研究的方式有关,也与研究的问题有关。我想,下面还是以真这个概念为例对此做进一步的说明。
在日常语言中,真这个词一般有两种用法。一种是形容词,比如“真金”,另一种用法是“……是真的”。当真做形容词时,它并不是它所修饰的东西所具有的性质,而是表明它所修饰的东西具有其应该具有的性质。比如在上述例子中,“真”不是金子的性质,而是表明,那被它所修饰的东西具有金子自身应该具有的性质。因此,真与其他形容词不同。弗雷格对这一点做出了详细的分析(注:参见弗雷格《思想》,《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113-138页。十分有趣的是,黑格尔在探讨真这概念时,也分析过“真朋友”这一概念。他认识到真这个词的特殊涵义,但是没有关于真与句子的联系的明确说明。参见Hegel,G.W.F.,Enzyklopae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m Grundrisse.Suhrkamp Verlag,1970,s.86。)。根据他的看法,“……是真的”乃是真这个词的主要涵义。因此,真乃是一个谓词。但是,即使“真”的这种意义明确了, “是真的”是什么意思,仍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塔尔斯基的真之语义理论(注:参见Tarski,A.,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in Logic,Semantics,Mathematics.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56,pp.187-188。),特别是根据其中的T约定, “是真的”的意思可以简单地表达为:X是真的当且仅当P。其相应的著名例子是:“‘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不少人认为,塔尔斯基的真之理论就是符合论。它表明,决定真假的最终还是依靠事实。因为“雪是白的”是不是真的,最终还是要依赖于“雪是白的”这一事实。实际上,这里的问题恰恰没有这么简单。奎因在谈到塔尔斯基的这一思想的时候说,“真即去引号”(注:奎因:《真之追求》,王路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71页。)。他说的简单,也很形象,却道破了其中的关键。因为有引号与没有引号是根本不同的。不考虑奎因与塔尔斯基的区别,可以简单地说,这种不同也即是塔尔斯基的表达中“是真的”一词左边的X与右边的P的区别。P是一个句子,而X是这个句子的名字。二者是根本不同的。这种不同表明了一种语言层次的差异,因此也说明,真这一概念的断定与它所断定的东西并不是在同一语言层次上。这种语言层次上的区别,以此对真这个概念的涵义的澄清,虽然不能说彻底地解决了真以及与真相关的所有问题,但是却形成这方面研究的突破性进展,以致许多人认为, 由于塔尔斯基的研究成果,人们谈论真假不再迟疑(注:参见王路《走进分析哲学》(三联书店,1999年)第147-148页。)。塔尔斯基的成果是逻辑研究的产物,而上述所说则主要是基于这一结果的哲学讨论。这样的讨论究竟属于逻辑哲学还是属于语言哲学,也许不容易说清楚。但是逻辑与哲学的关系,逻辑对哲学的作用和影响,却由此可见一斑。
不少人沿着塔尔斯基的思路,探讨真的涵义和与真相关的理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哲学家戴维森。他把自己的理论干脆称为真之理论(注:参见Davidson,D.,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1991;The Content and Structrue of Truth.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LXXXⅦ,no.6,June 1990;王路《走进分析哲学》第97-100页。)。戴维森的真之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意义理论。意义理论是今天哲学领域的热门话题和研究重点之一。与戴维森的理论不同而又齐名的还有英国著名哲学家达米特的意义理论。达米特认为,意义理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关于所指的理论,即关于真的条件,它是意义理论的核心,另一部分是关于涵义的理论(注:参见Dummett,M.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Duckworth,1973; 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 (Ⅱ),in Truth and Meaning,ed.By Evans,G.and McDowell,J.,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王路《走进分析哲学》第94-97页。)。这一理论来自弗雷格的思想,而最基础的部分无疑是弗雷格的逻辑,因此表现出与逻辑的密切联系。达米特指出,逻辑与意义理论有两点显著区别。其一,逻辑与论证形式的有效性有关,关注的是一个公式或句子模式的各种各样可能的解释:它所要求的概念是一种解释的真。而意义理论仅与一种语言的正确的或想达到的解释有关。因此它的根本概念是绝对的真。其二,逻辑与推理有关,因此它可以认为真这个概念是当然的。它要分析,什么东西决定一个句子是真的或不是真的,但是它不必要求探究:我们有真这个概念,我们把句子分为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这样做是不是重要,有没有意思等等。而对意义理论来说,真这个概念的重要性是根本性的。真和意义这两个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是一种明显正确的直觉。因此真这个概念变成对意义理论的一种要求,而意义理论使这种联系变得明确起来(注:参见Dummett,M.,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20。)。达米特的论述是不是有道理,是可以讨论的。但是从他的论述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看出,尤其是在真这个问题上,逻辑与哲学乃是密切相关的。非常保守地说,在哲学研究中,与真相关的问题确实重要。而逻辑的研究成果无疑极大地促进了哲学领域中有关研究的深入发展。
人们一般认为,真之载体是命题。但是,“命题”是有歧义的,有人甚至认为,正是由于命题的歧义性,人们才会普遍认为命题是真的载体(注:参见奎因《真之追求》第68页。)。其实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逻辑研究命题,所谓命题就是指“自身含真假的语句”(注:Aristotle,The Works of Aristotle,vol.I,ed.Ross,D,Oxford,1971,17a3.)。这大概是最早提出的一种关于命题的解释,而且也是使真与命题联系在一起的论述。今天,人们在许多意义上使用命题一词。命题可以指能够是真或假的东西,可以指一个句子的语言意义,即语言中的约定俗成的字面意思,可以指一种特定的言语行为所说或所表达的东西的内容,还可以指某种心理状态的内容(注:参见Engel,P.,The Norm of Truth,pp.15-16。)。奎因认为,所有这些用法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真假的载体是句子,另一派认为真假的载体是句子的意义,他主张前一种观点,并认为应该把句子限定在陈述句(注:参见奎因《真之追求》第68-69页。)。奎因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显然是一致的,此外,他与弗雷格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弗雷格认为,句子有意义和意谓,句子的意谓是思想,句子的意谓是真值,即真和假。当然,他也排除了许多句子种类,把句子限定在陈述句(注:参见弗雷格《论意义和意谓》,《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0-112页。)。根据这些逻辑大师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真之载体是句子。这样的结果,虽然在哲学史上也不是没有过,但是表述得如此明确,并且为人们普遍接受,却是现代逻辑研究所带来的结果。因为根据现代逻辑,真乃是对句子的语义解释。
以上围绕真这个例子的分析足以说明,逻辑与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概括地说,逻辑与哲学关系的密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逻辑研究的一些问题本身就是哲学研究的问题,而且是哲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除真这个问题外,还有诸如存在、必然、可能等等问题。另一方面,逻辑自身的研究不仅为哲学研究提供可行的技术性的科学方法,而且为哲学研究提供可靠的理论成果,不仅有技术性的理论成果,而且有非技术性的理论成果。因此,逻辑扩展了哲学研究的视野,丰富了哲学研究的内容,深化了哲学研究的问题,提高了哲学研究的科学性,推进了哲学研究的发展。从哲学研究的角度说,我们应该重视逻辑的学习与研究,重视应用逻辑的方法和成果。
逻辑的成果是通过运用逻辑方法得到的,因此对于哲学来说,逻辑方法具有比较特殊的意义。最直观地说,如果对逻辑方法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那么对逻辑成果的理解肯定也是成问题的。逻辑方法的突出特征是它的技术性。这使不少从事哲学研究的人感到畏惧。许多人总是希望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回避它。许多著名哲学家批评了这种现象。比如达米特强调逻辑的重要性,强调逻辑对哲学的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地指出,“过去以及今天的哲学著作对形而上学大问题提供了一些回答。这些回答通常仅仅满足了它们的作者。这是因为这些问题极其困难,致使一些聪明人多少世纪的努力都没有能够产生一般被认为正确的回答。当然,他们的共同努力使我们离发现答案多少接近了一些,但也没有超过我们发现这些答案时所能够说明它们的情况。我相信,这一前进速度之所以缓慢得令人感到痛苦,还由于甚至最深刻的思想家也低估了他们所处理的这些问题的难度。因此他们在他们的论证中走危险的捷径,而且沾沾自喜,以为他们达到了确切的解答,实际上他们的推论漏洞百出。我相信,我们只有在研究中更缓慢更讲究方法,就像登山者确信每一步踩实以后才会迈出下一步,我们才会前进得更快”(注:Dummett,M.,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p.19.)。达米特的话很容易使我们想起马克思那段脍炙人口的名言: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只有在崎岖山路上不断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马克思描述的是如何努力从事科学研究,因而强调的是一般的科学精神。而达米特描述的是如何进行哲学研究,因而强调的是具体的方法。达米特的论述显然不如马克思的话那样鼓舞人心,也不像马克思的论述那样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只是比较具体,十分明确地限于哲学领域。但是,它在某种意义上阐述了逻辑与哲学的关系,并由此涉及哲学问题本身某种十分重要的性质,因此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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