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倩倩[1]2012年在《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于此同时,跨国银行倒闭事件也接连发生。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较晚,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大量涌入,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也越来越多,我国银行监管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加强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从法律上为跨国银行的发展和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构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跨国银行的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和国际监管为主线,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出发,深刻剖析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并对完善我国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跨国银行东道国监管的基本问题。该章节主要从东道国监管的依据、立法模式及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论述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本章节通过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事件的分析,说明加强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必要性。此外对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内容、母国并表监管及其相关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第三章论述跨国银行的国际协调监管。通过对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案的分析,说明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并且对跨国银行的双边协调监管制度、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巴塞尔和WTO关于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章是对中国外资银行及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现状及在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然后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及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对健全与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沈轶雯[2]2015年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发展迅速,不同国家银行间资产负债表联系紧密,相关国家的金融联系也相应增强,金融危机跨境传播的可能性愈发明显,这就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现实需要。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监管采取的母国监管原则要求母国和东道国在监管实践中互相合作、协调,以共同的姿态合力防范跨国银行所带来的各种风险。然而,近年来金融危机的接连发生暴露了国际社会监管合作的无力,也令国际社会重新审视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提出通过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来弥补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不足,深化监管合作。本文试图研究监管联席会议之于解决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意义,并探讨持续、深入的监管合作需要哪些关键要素。论文的第一章分析了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及推动其不断发展的现实动力。跨国银行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其业务和分支机构遍布多个国家。虽然各分支机构在地域上相互分离,但其内部管理又具有统一趋向性。由相关国家单独对其境内的分支机构实施监管并不能有效防范风险。这就对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管合作提出了要求。实践中跨国银行的接连倒闭以及金融危机的不断发生,直接证明了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伴随着这些监管失败的教训,国际社会对监管合作机制进行着一系列的修正和补充。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映出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仍然存在阻碍监管合作深度展开的障碍。基于危机中暴露出的合作缺陷,国际社会提出建立监管联席会议以作为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补充,促进监管合作关系。本章内容为下文深入研究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相关背景内容。论文的第二章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研究监管联席会议的意义以及完善的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提供基础。本章从框架和实体安排两方面进行论述。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框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以世界银行、IMF、巴塞尔委员会、FSB等为代表的全球性监管合作组织、区域性监管合作机制以及双边监管合作机制。这些监管合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搭建起了国家之间展开监管合作的平台,并提供了不少有益的监管指引,但不得不提的是,它们大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缺乏法律权威。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力的情况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框架内国际组织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以及相关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议基本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没有一个正式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各国实施监管合作进行监督和制约。在缺乏法律权威的情况下,各国自身的合作利益就成为国家展开合作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文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实体安排的研究分别从日常监管和危机监管两个角度展开的。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框架法治化的缺失,导致实践中监管合作主要取决于各国监管合作的动机。然而,审视监管合作实体安排,其规则设计没有很好地利用国家监管合作动机,也没有起到缓解各国监管合作利益冲突的作用,从而令监管合作关系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第一,在当前跨国银行监管安排下,母国凭借并表监管在整个监管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客观上不加区分地限制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集团进行监管的参与度,未能有效利用那些跨国银行在其境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东道国的强烈监管合作动机。第二,总体来看,监管合作实体安排存在注重日常监管而忽视危机处置安排的情况。各国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合作的根本动机来源于监管失败所带来的损失,即跨国银行危机救助或者破产而导致的成本和损失。在目前缺乏银行跨境处置安排的情况下,这种成本和损失的承担一定是国别化的。这就造成了各国在进行监管合作时,一定会将本国利益置于银行集团整体经营安全和全球金融稳定的利益之上,导致监管合作难以深度展开。监管合作机制框架法律权威的缺失结合实体安排在监管动机方面的缺陷,导致跨国银行监管合作困难重重。论文第三章探讨了国际社会针对当前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缺陷所研究出的解决机制,即监管联席会议。该部分详细介绍了监管联席会议的发展、特征、组织结构和功能,并深入研究了监管联席会议所体现出的监管合作理念革新。经过分析可以看出,该机制弥补了国际监管合作机制中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权力分配缺乏良性互动的缺陷,增加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参与度,不过仍然没有解决缺乏法律约束力以及危机处置安排缺位的问题。因此,监管联席会议并不是解决当前跨国银行监管合作问题的终极方法,完善的监管合作机制仍然有待研究和发展。论文第四章是在上述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对完善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思考。基于上文的分析,本文提出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除了需要推广监管联席会议从平台层面促进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合作外,还需要构建跨国银行危机处置机制来缓解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合作动机上的冲突,并且需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权威的确立从而保障当监管动机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时各国基于国际法上的义务而承担监管合作的责任。对此,本章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建议。跨国银行危机处置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仅从保障监管国际合作关系稳定的角度对其构建提出初步建议。在构建跨国银行危机处置机制方面,本文认同FSB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关键属性》中所提出的建议,即以单家机构为单位,由母国和对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有重要利益的东道国的监管机构、处置机构等共同组成危机管理组,对该机构的危机处置工作进行准备和实施。从缓解监管合作利益冲突的角度来说,银行跨境危机处置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两点核心内容,即处置权的确定以及处置成本和损失的分担约定。针对跨国银行监管合作,巴塞尔委员会、FSB等国际组织都已经制定了大量政策,然而,这些政策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各国在实践中以自身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一旦合作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时,合作即告终止。为此,促进国际金融软法的“硬化”对保障监管合作具有重要作用。文章认为,遵循法律途径对国际金融软法进行“硬化”需要两个条件配合。一是在制定国际金融软法时应当全面考虑与尊重不同国家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结构、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等差异性,尽可能兼顾大多数国家利益要求,从而确保这些规则能够受到普遍接受。二是需要增加对国际金融软法规定的配套监督与惩罚机制,故有必要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为此,文章对建立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作出了深入的探索,探讨了其建立的路径并分析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所应当具有的特征。论文第五章是在结合上文的分析基础上对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现状和具体建议的分析,以期完善我国参与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的相关制度。
肖健明[3]2010年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三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汤凌霄[4]2003年在《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从东道国角度,研究跨国银行监管问题。受巴塞尔委员会监管理念的启发,为突出监管的宗旨,作者将“系统性风险”作为跨国银行监管“理论和逻辑的起点”。系统性风险的产生,源于宏观经济和银行业自身两方面因素。本文仅从监管所能控制的因素——银行业自身——寻找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得出的结论为: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使得银行风险迅速蔓延、市场信心失落甚至崩溃。这与从监管的一般理论出发得出的结论基本相似,从而为以监管来解决跨国银行突出的信息不对称和负外部性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于“如何监管”则是沿着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三个环节来展开。监管实践以及监管研究均采用这种顺序。但作者认为,采取逆向顺序进行研究似乎更为妥当。之所以将市场退出监管,即“金融安全网”置于监管流程的首位,是因为:第一,金融安全网能够稳定市场信心,是直接应对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不可替代的环节。第二,金融安全网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其容易演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防范金融安全网引发的道德风险,就为市场运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市场退出监管是当前国际上尚未统一的、研究最薄弱的环节,作者将市场退出监管置于监管环节的首位,有利于引起研究者的兴趣与重视。 因此,从理论线索看,作者循着这样的思路:金融安全网主要针对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系统性风险;市场运营监管主要针对由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安全网而导致的道德风险;而市场准入监管主要针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金融安全网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则立足于将系统性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从实践线索看,本文首先从历史的高度对跨国银行的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进行了总体考察,随后又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欧盟,对其外资银行监管现状,进行了重点考察。 无论是监管理论,还是国别、国际监管实践,无论是历史考察,还是现状分析,其目的均是为了探寻和解决中国当前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外资银行系统性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是与发达国家相同的,由外资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引起的;二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即由外资银行挤压具有内在脆弱性的中资银行,导致其倒闭而引起的。这两种系统性风险决定了中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理念和方法。就监管全局而言,监管宗旨应从防止单个银行的倒闭向防范系统性风险转变;监管目标应从片面强调金融稳定向兼顾金融效率转变;监管取向应从替代和消灭市场向完善和补充市场转变;监管责任应从集于政府一身向分散于银行、存款人、债权人、行业组织等经济主体身上转变;监管手段应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监管方式应从限制性向风险性转变。就具体的外资银行监管而言,在市场准入环节,应率先与国际接轨,实现准入条件的审慎化和准入机构的多元化;在市场运营环节,继续援引一些有效的限制性监管方式,逐步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控制风险为目的,强调政府监督外资银行的内控机制和培育市场约束力量的审慎性监管方式;在市场退出环节,逐步建立风险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即建立针对单一银行的立即纠正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应急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从而实现退出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化、退出成本的分散化和最小化。
孙娟[5]2009年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世界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金融国际化使得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并逐渐连成一体,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越来越深。一旦一家银行出现危机很可能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而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又成为金融风险发生的最为集中的地方。简言之,跨国银行在便利了资金融通的同时,也有在国家间传递金融风险的副作用。各个国家针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都有自己独立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特色,正是由于各自为政,给跨国银行的统一、协调监管和金融风险预防、应急处理及善后处理带来了挑战和困难。因此国际社会亟需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针对时代形势和跨国银行自身特点来解决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自二十世纪后半叶,各国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和宗旨,广泛而积极地组织参与各种双边性、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国际监管合作会议,卓有成效的达成跨国银行监管的双边性、区域性、全球性协议并建立了形式多样的针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组织,其中最富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当属“巴塞尔协议”。但是,金融市场的多变性,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议远不能应对金融市场中跨国银行监管的诸多问题,因此,世界各国及全球各种国际组织依然需要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致力于发展、巩固和完善当前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积极成果。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解决在国际监管合作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首先,要建立一个一元多层次的跨国银行全球监管体系;其次,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再次,明确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深入合作;还有,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领域的综合化和现代化;最后,拓宽对跨国银行监管领域的协调与合作。中国作为金融全球化浪潮中的重要一员,也毫不例外的担负者协调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的历史使命。在实践中,一方面,中国将监管改革与世界及各国监管组织的改革发展协调起来,更快更好的融入国际银行监管合作体系中来,不断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国际监管合作组织和区域性监管合作组织的积极成果,积极发展和完善本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增强我国的银行体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要树立积极开放的姿态,争取更好更深入地融入到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中来,从而使中国对银行业监管朝着国际化、现代化、科学化、有序化方向发展,也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起到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总之,跨过银行的不断发展,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不断提高自身监管水平的同时,还要在国际范围内广泛的开展国际合作,寻求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和全面的监管。从而保证跨国银行的有效运行,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促进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各种金融风险。
张慧霞[6]2007年在《有效应对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入世后我国银行业逐步对外开放,经历了从特区、沿海城市、中心城市到所有地区以及从外币到本币不断向前推进的开放历程。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最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06年12月11日新《条例》开始实施,这体现了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对入世承诺的认真履行。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个国家在华设立外资银行75家,在25个城市开展业务,已批准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12家,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共186家。其中,外资银行分行95家,改制后的法人银行分行79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外商独资银行7家,财务公司2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86家,法人银行12家,还有16家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业务及地区限制的逐渐放宽,吸引了众多外资银行在华建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但同时也加剧了中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增大了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对中国金融市场传染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限制外资银行的消极作用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中国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进行整体性的研究和探讨,结合国内外对外资银行进行跨国经营活动分析的理论框架,通过分析总结外资银行进入的一般动机和影响,得出必须要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在学习借鉴国外外资银行监管的经验之上,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对策略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方案。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外资银行为什么要进行海外扩张,其扩张又给东道国带来什么影响,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如何应对。围绕这个思路,确定了我的论文框架:首先了解一下问题现状,也就是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到了什么程度;然后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动因和影响进行理论分析;最后写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涉及到监管的一般理论、国际经验与启示和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具体来讲,第一章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和外资银行的相关概念使读者对外资银行和本文有个整体性了解。第二章介绍了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我国自1979年开放银行业以来,外资银行的进入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979年至1990年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起步阶段,1991年至1997年是扩张阶段,1998年至2000年是收缩阶段,从2001年至今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不同阶段外资银行采取的策略不同,另外新《条例》的颁布也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产生了影响,所以第二章对新《条例》也作了解释分析,新条例实行法人导向与国民待遇原则,鼓励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内地的分支机构转制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允许其不受限制地全面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行则只能吸纳每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居民定期存款等。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动因及影响,国内外有很多理论阐述,我归纳总结了几个方面,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以下几个方面。外资银行进入的基础理论主要有“内部化理论”和“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基础理论是建立在跨国公司海外经营框架下的,而外资银行进入的一般理论则把外资银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理性经济人,研究其进行海外扩张的市场原因。一般动因有客户追随、东道国经济增长带来的获利机会、经营管理诀窍和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管制程度的不同四个方面。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大量研究表明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我分析了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的影响,对东道国银行业稳定性的影响和对东道国金融监管的影响三个方面。(1)效率方面:其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其中正面影响是带来竞争效应、溢出效应和人力资本效应;负面效应是增加了国内银行的短期经营成本,给东道国银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并削弱了东道国政府的经济控制能力。(2)稳定性方面:主要从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信贷的影响和外资银行进入是否会引起东道国金融危机这两方面来讨论的,通常外资银行进入会威胁到东道国银行业的稳定性,所以要对其加强监管;至于外资银行进入是否会引起金融危机,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3)金融监管方面: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尤其是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长期以来银行监管当局就意识到了监管跨国银行活动的难度,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方法以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本国银行业的稳定性,抑制外资银行进入的负面效应,发挥其正面效应,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第四章先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一部分原因是金融市场的失灵,如信息不充分、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所以需要政府监管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一部分原因是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其理论有金融不稳定性假说、银行挤兑模型和银行约束理论;另外外资银行监管还有它特殊的缘由,如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干扰东道国的货币政策等。然后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从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限制、业务经营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三方面做了比较分析,得出了以下启示:(1)我国应针对自身的特殊国情,从“源头”上把好关,控制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的质量、规模与进入速度,以适当的方式控制外资银行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为日后监管打好基础。(2)在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管上,要加强风险监管,并建立一套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3)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机制上,应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外资银行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这就意味着单个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将涉及多个独立的监管者,势必出现监管重复交叉、监管低效和资源浪费等现象。(2)轻视市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市场约束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行业自律等。市场约束是银行有效监管的第二支柱,加强市场约束不仅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本身,也有利于政府的监管。(3)限制性监管较多,审慎性监管相对不足。我国的监管重心集中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等“入门”层面,而在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等“深入”层面上不够完善。(4)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缺乏一套防范系统性风险扩散的应急机制,缺乏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5)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够。加入WTO不仅意味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往来与合作更加频繁,而且意味着银行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监管合作的加强,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分别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1)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并向功能性监管转变。为了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的工作,避免监管重复和“真空”,需要三者加强协调合作,更重要的是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2)建立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主要是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大力发展外部审计。(3)由限制性监管转向审慎性监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设计并完善符合本国实际的审慎性管制条件。审慎监管的要求主要涵盖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4)完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尽快建立区别对待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5)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主要是加强与母国、国际监管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本文注重对现实及实践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注重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学习与吸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力求寻找解决方案。大多数监管研究仅从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三方面做出探讨,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的出发点是想对中国外资银行的监管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与探讨,所以我从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与我国的监管方式、市场的约束作用、审慎性监管、市场退出机制和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五方面做了研究探讨,从宏观上解析中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及对策。
盖厦厦[7]2012年在《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的银行业更是一国国民经济中枢。由于银行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该领域的开放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采用相当高程度的保护政策。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市场开放浪潮逐渐席卷全球,新兴市场国家对本国银行业的积极保护政策和对外国资本在本国银行业市场直接投资的政策壁垒在逐步放宽甚至消除。我国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逐步得到开放,外资银行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外资银行对我国的金融体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业改革,也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看到,实现这些积极影响的关键在于我国能够对外资银行实行有效的监管和引导。离开了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外资银行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就会出现,甚至会威胁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外资银行对民族银行业的冲击以及自身违规或不稳健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一些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目的即为规避母国法律监管并转嫁经营风险。自2007年7月以来,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体系风险的关注和警觉。外资银行很容易受到金融危机特别是其总行经营状况的影响,需要各国在实践中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面对全球严峻的金融形势,分析和完善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探讨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外资银行监管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的含义、必要性以及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体系。第二章是国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以美国、日本和韩国、新加坡为代表,分别分析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之后对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代表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本章分析和评述巴塞尔体制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规范。第四章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本章介绍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情况,分析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经验,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建议。
费袁伍[8]2003年在《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曾经说过,事物的成长总是经历着否定──肯定──否定之否定过程。这对于金融业来说,亦是如此。从本世纪来看,每一次经济的高速发展总伴随着隐藏膨胀的经济危机;以美国为例,从三十年代之前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到由股市大崩溃而引出的金融分业经营,再到九十年代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金融自由与金融监管的悖论,“前车之鉴,后世之师”美国股市崩溃,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无不提醒着人们时刻注意金融自由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又迫使中国不得不开放国门迎接世界的挑战,随着中国加入WTO梦想的实现,原先许多的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然而,挑战与机遇并存,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实现资源的最大效用,是摆在国人面前一件巨大的事情,这可能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本文是从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出发,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刻剖析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籍以构建我国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跨国银行的简单介绍。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跨国银行的概念,二是对于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加以介绍(主要是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的组织形式),最后是对跨国银行发展历史的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跨国银行的理论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跨国银行监管的一般理论分析,它是从金融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出发,指出金融业应当受到监管;二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直接理论分析,由于跨国银行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风险的内在性与特殊性以及跨国经营所增加的难度和风险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跨国银行必须接受监管。此外,文章还给出了实例证明,如1929年美国的“黑色星期一”、墨西哥经济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些活生生的经验教训提醒这人们加强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是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原则、立法体制和主要内容。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原则包括东道国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原则和协调监管原则;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体制主要是介绍了世界上存在的两种基本的监管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并且对两种监管体制作出比较和评价以及对建立我国跨<WP=4>国银行体制的借鉴作用;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东道国监管,二是母国监管。第四部分是跨国银行法律监管比较研究。我们主要是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的跨国银行业法律监管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得出有关的结论。第五部分是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协调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双边协调机制,二是区域性协调机制,三是国际协调机制,即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 文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协调机制。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巴塞尔协议,指出国际社会对于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合作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协调机制的不足和改进的方向。第六部分是对中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重建。首先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的现状,然后对于我国现存的跨国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做出检讨,最后提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符合我国加入WTO的所做的承诺和适应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制定出以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法为主体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相关制度。
彭歆[9]2012年在《中国境内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系统性风险即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性风险可以用贝塔系数来衡量。20世纪七十年代,跨国银行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各国跨国银行竞争日益激烈,同时利润分成也越来越小,彼此之间调整资金余缺的必要性越来越大,这样彼此之间的风险联系度更加紧密,一旦一家跨国银行出现问题,会牵引起其他数家跨国银行的运营安全,便形成了系统性风险。本文从四个角度评析了在华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第一个方面首先分析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用案例来说明系统性风险爆发存在传染性,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加剧,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剧,机会增多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各种风险,假如我们不提早做出防范,在下一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为惨重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同时分析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历史、监管理论的文献综述以及跨国银行的发展趋势,弄清跨国银行监管的现有基础,以期抓住机会得到更好的发展。第二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发展及其监管现状。2006年11月以后,我国履行了对入世的承诺,对外开放的程度加大,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限制指标减少,跨国银行成为我国金融系统中一个不容忽略的主体,跨国银行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发展进程的快慢和我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跨国银行的监管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文中简略的分析了我国跨国银行的资金分布情况和国内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历史,以便更好的展望未来,开展跨国银行的监管工作。第三方面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分析了加强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要从哪些方面做起,即准入环节、运营环节和市场退出环节。在准入环节中从准入条件、准入形式、地域限制和开放程度分析问题,准入条件应和国际接轨,提出监管方式应有限制性转为审慎性监管;在运营环节中分别从监管理念、监管力度、竞争环境等方面加以论述;在市场退出环节分别从避免退出的盲目性、退出标准、退出挽救等方面分析了问题所在。最后,根据前文所述,一一对应问题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法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强调资产质量和内控机制的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措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同时处理好我国银行业的脆弱性,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国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建立合理公平高效的法律体系,更好的促进中资银行业的发展。
成寅[10]2014年在《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两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第三国没有监管义务等问题,在某些程度上制约了监管的国际合作发挥更大作用,已不能满足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对跨国银行实行东道国和母国的联合监管,明确划分各自的监管责任,成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避免各国监管法律与规则的冲突和漏洞的途径。本文以跨国银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论述了监管合作机制的必要性;接着分析了监管合作的发展现状,即三种监管模式:东道国和母国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区域协调监管合作以及全球性组织的协调的多边监管合作;随后分析了当前监管合作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最后,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趋势,对中国国内跨国银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做了相关论述,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论文的准备,构思及写作过程中,前辈的研究成果给了我很大启发,笔者希望能够在前任努力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知识积累作些许创新,在解决监管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相关做法中所提的对策,有些是学者们讨论过的,有的还没有探讨过,笔者在此基础上的梳理和发挥,有一点新意。但限于本人金融知识的匮乏,审视全文,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还请各位专家学者多多指教。
参考文献:
[1].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卫倩倩. 广西师范大学. 2012
[2].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研究[D]. 沈轶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3]. 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
[4]. 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D]. 汤凌霄. 厦门大学. 2003
[5].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娟.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6]. 有效应对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监管研究[D]. 张慧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7].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盖厦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8]. 跨国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费袁伍.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中国境内跨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D]. 彭歆. 云南财经大学. 2012
[10]. 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成寅.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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