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掌控与全球价值链治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链论文,标准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独立的经济单元已无法完成所有的生产和交易活动。与此同时,生产界面的标准化和中间产品的模块化不断促进企业(或企业之间)生产网络的全球化。为了提高效率,削减成本,增强竞争力,跨国公司争相把附加值低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Nadvi和Waltring(2004)认为,产业价值链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垂直分离,确保国际分工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就是“标准”的实施[1]。跨国公司作为各个行业内的主导企业,从昔日的全行业垂直垄断逐步转向由产业价值链的低端“退出”并通过研发和销售这两个产业链的高端来控制整个产业价值链,其主要手段就是利用创新技术所获取的专利控制产品生产,并力图使己有的专利标准化(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此外,当前强调的消费者保护不仅涉及食品或使用者安全问题,而且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可靠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进行消费选择(Reardon等人,2001)。因此,对同一价值链上的所有行动者而言,产品质量管理也就成为关乎竞争与合作的要务。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符合国际标准则成为当前进入全球化生产网络的必要条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正面临着一场它们不得不面对的产品与过程标准运动。这不仅加剧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竞争环境的严酷性,也改变了竞争格局,从而直接导致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被市场除名的结局。
治理是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研究的中心内容,而全球标准是价值链治理的核心(Held & McGrew,2002;Henderson等人,2002;Dicken,2003;Gereffi,2005;Coe等人,2008)[2-6]。无论是生产者驱动还是购买者驱动的全球价值链,其重点在于产业标准由谁掌控。谁掌控标准,谁就取得了竞争的主动权,也就具有了将标准转化为经济收益和垄断市场的能力。全世界政府都在设法增强本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能力,这大大促进了产业集群的发展。但现实中,在全球标准问题上,发展中国家的集群往往是“标准接受者”而非“标准制定者”。发展中国家政府面临着如何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竞争政策,以提高本国产业及企业标准竞争力的挑战。特别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后危机时代,各国经济仍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冲击。经济萧条往往是贸易保护主义滋生的温床,各国政府对此高度警惕,而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很可能祭起标准的武器,新建贸易壁垒或重构价值链治理体系,以巩固现有的竞争优势或构筑新的核心竞争力。这对于我国企业在新的环境中展开竞争而言,是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二、全球价值链及其治理
全球价值链理论源于对全球经济如何组织与演变的研究。众所周知,跨国公司(TNCs)及其子公司掌控着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交易。近年来,由独立企业构成的生产网络所组织的贸易受到较多关注,其中存在着多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全球价值链的理论研究试图解释这些企业间相互关系的本质以及它们对发展的含义。Gereffi等人(1999)发现,上世纪70-80年代全球经济组织变化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为地理上分散的活动协调,“全球化意味着功能的整合以及国际分散的活动协调[7]”。贸易经济学家Feenstra(1998)将“生产的分解”与“贸易的整合”联系到一起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8]。经济组织方式的变化产生了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进入世界市场必须通过“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全球生产网络体系,与全球价值链上的其它企业发生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全球价值链的治理问题。
Gereffi(1999)对买方驱动的价值链进行了分析,他用“驱动”界定链条的治理。认为其特征表现为“主导企业”寻求将低利润的功能外部化以及实现组织灵活性的方式。也就是说,全球价值链各个环节在空间上的分离、重组和正常运行等是在购买者或者生产者的推动下完成的。购买者驱动是指拥有强大品牌优势和国内销售渠道的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全球采购和OEM生产等组织起来的跨国商品流通网络,形成强大的市场需求,拉动那些奉行出口导向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与之相对应的生产者驱动,则指由生产者投资来推动市场需求,形成本地生产供应链的垂直分工体系,投资者可以是拥有技术优势、谋求市场扩张的跨国公司,也可以是力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建立自主工业体系的本国政府。在生产者驱动的全球价值链中,跨国公司通过全球市场网络来组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外包和海外投资等产业前后的联系,最终形成生产者主导的全球生产网络体系。然而,用“驱动”来界定治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否所有的链条都存在“主导企业”,且其治理结构以“驱动”为特征。其次,当主导企业将其功能外部化时,是否这些功能都是低利润的。Humphrey和Schmitz(2002)认为“驱动”包括制定标准和确定具体的功能性劳动分工[9]。第三,对“治理结构”的界定比较狭窄,几乎是仅仅关注链条企业的行动。那些在链条企业及其行动之外但与之相关的代理、正式机构和标准系统,也应视为价值链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之后,Gereffi等人(2005)依据交易成本经济学提出了新的全球价值链治理理论,研究的重点从买方“驱动”转移到买方和供应商之间的“协调”[5]。Humphrey和Schmitz(2002,2008)[9-10]也指出价值链治理与链条的协调和控制相关。他们认为,治理是指企业之间的关系和制度机制,从而实现链条上活动的非市场或“明确的”协调。在价值链的任何节点,所进行的活动被定义为一整套参数,包括:①生产什么,即产品设计和规格;②如何生产,涉及对生产过程的定义,包括所用技术、质量系统、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等要求;③以什么价格及何时生产,涉及生产计划和物流。
当产品以基于价格的市场关系进行交易时,活动参数由链条上相应节点的企业单独制定。例如,企业按照自己对市场需要的预测制造产品,采用的设计没有参考顾客的意见(或参考标准产品及内部开发的产品),其实施过程也由自己选择或开发,也就是说,投放到市场的产品是预制或现成的。在这种市场情况下,通常由中间商来促进供应商能力、创新以及购买商要求等方面信息的流动(Spulber,1996)[11],但供应商和购买商并不会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而调整自己的活动。这种市场关系不仅仅出现在拥有许多买方和卖方的市场,还会出现在由大型供应商向许多小型购买商提供标准产品的市场。与之相反,当商品根据订单而不是根据市场预测进行生产时,则由生产商和买方共同决定何时生产、以什么价格生产。同时,企业间的关系模式也与前者不同。特别是当产品有多种可能的变化,使得根据市场预测进行生产不经济时,这种企业间的关系模式更为典型。在这种情况下,由供应商负责所有的设计并向买方提供顾客化选项。
当主导企业负责协调时,价值链的协调或治理可能有不同的形式。主导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减少组织价值链的成本、协调地理分散且不相同的供应商以及处理资产专用性问题。协调性质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它取决于:为保证交易顺利完成,需要在价值链行动者之间传递的信息的复杂程度;为有效传递且不需要为交易专用关系进行投资而对信息进行编码的程度;与所要达到的标准相关的各供应商的能力水平。这套活动参数构成了协调的集合,一端为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另一端为内部化的层级组织形式。据此,Gereffi等人(2005)提出价值链治理的5种形式:市场型、模块型、关系型、俘获型与层级型结构,并指出价值链上的特定时点的特定治理模式取决于交易的复杂性、信息的可编码性和供应商的能力[5]。然而,Coe和Hess(2007)批评这种治理框架太过于格式化且只是理想化的模式,他们认为任何时点的特定价值链(或全球生产网络)都可能有不同的治理模式[12]。他们将治理分为:制度和政治治理、企业间治理和企业内治理。“制度和政治治理”属于国家和国际范畴,构成市场运营制度框架的规则;“企业间治理”类似于产业治理,涉及全球价值链上不同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组织;而“企业内治理”强调企业的组织,特别是企业内劳资双方的关系。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供应商和主导企业之间的联系,仅仅强调了“企业间”治理,而无法分析“企业内”治理或“制度和政治”治理,后者往往指导和影响着企业间和企业内的治理。
三、标准与全球价值链治理
从广义上讲,标准是一组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设计,如法律制度等;另一类是实体具有经济的外部性,如技术标准等。作为被一致认同的准则,通过标准可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技术和物理特征,还可以评价产品或服务生产或交付的过程与条件(Nadvi和Waltring,2004)[1]。如前所述,全球价值链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有助于理解从原料转换成产品并交付给消费者的各个环节如何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间进行分工的问题。而标准则促进了价值链上不同企业之间的活动的兼容,有助于各环节活动间的衔接,并降低链条行动者的风险。具体而言,标准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能将复杂的信息形式进行编码,从而减少交易成本(Nadvi和Waltring,2004;Gereffi等人,2005)[1-5]。“可靠的标准能使交易各方更易于认可所交易的产品”(David,1995),通过执行标准,特别是技术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可以提高信息的编码性,并使企业间治理从相对的层级型转向更为模块化或市场型的关系,减少主导企业的协调。例如,产品技术标准是电子和电信等技术复杂部门的关键,虽然这类产品比较复杂,买卖双方需要交流的信息量比较大,但通过统一的标准来规定产品的质量,可降低双方的协调成本,从而促进高能力供应商和主导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为模块化(Gereffi等人,2005)[5]。而市场型治理模式意味着价值链中各环节之间的权力关系平等,以价格机制协调各环节的价值创造过程,并根据自身对市场的预测开展经济活动,而不是遵循某个环节的特殊要求来提供专门的中间产品。也就是说价值链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都拥有设定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等参数的权力。这种“市场关系”的形成一般有以下特点:价值链上各个环节的产品标准化、定制程度低、生产过程不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市场上的中间产品丰富(Humphrey和Schmitz,2008)[10]。
David(1987)将标准分为四类,Swann(2000)对每一类标准的作用做了区分(参见表1)[13]。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单一企业不可能掌握所有复杂系统或产品的全部先进知识,也不可能靠自身能力组织设计和生产这种复杂的系统产品。因此,有必要将复杂系统在不同的企业间进行专业分工,分隔成知识、产品和组织模块,而能够维持并且促进这些分工深入发展的关键就是标准,它可以将复杂的生产系统分割成不同的部分或模块,并且在标准化架构里通过标准化界面相互沟通交接。需要注意的是,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标准强调的内容不仅限于产品技术规范,还涉及环境问题、工作条件、人权以及社会与道德价值观,即不仅关注生产什么产品,还关注如何生产与交付产品。
对于任何一个产业而言,推行产业标准的直接好处就是大幅度降低分工后产业内新增工序之间的交易成本,并且使原有的生产环节模块化。生产系统模块产品的设计首先必须界定产品结构和模块关系,通过新旧模块的重组就能够产生产品结构的创新。在建立完整有效的设计规则后,模块设计人员只需关注某个模块的知识以及模块结构,理解有关模块的界面和标准。模块化设计就是选择一个产品及其部件的设计边界,使设计特征和任务在模块内相互依赖但在模块间相互独立。在设计中将复杂的系统结构分割为一系列模块,把每个模块分配给具有专门思维能力的不同设计人员,可以减少模块复杂性及设计时间,并提高设计的专业能力。标准介入的模块化提高了其内容与形式一致性,模块设计可能使某种形式同时适应许多不同的内容。因为具有标准界面的模块可以独立地进行改变、移除和替换等调配,从而创造出大量的产品变形组合,使其具有更大的产品弹性。而调配的复杂性取决于产品架构中嵌入各自链接部件的标准化程度。
此外,标准化或模块化有助于价值链的垂直分解和外包。Sanchez和Mahoney(1996)认为[14],由于在模块产品结构中,标准化的部件界面降低了不受对方控制的贸易协调成本,提高模块化能力会引起外包。如果外包的生产阶段面临递增的规模回报,模块化能力就更可能会引起外包,因为供应商通过对多个客户使用同样的标准生产线可以降低其平均成本曲线(Sturgeon,2002)[15]。因此,供应商日益倾向于在既定的产品架构内以标准化界面去设计、生产和配送完整的模块。标准实施后,在不断设计和开发的过程中,模块的功能、性质和知识日益积累,模块间关系的理解更为透彻。各个企业依据自身在价值链中的优势资源和能力,选择某些优势模块进行专业化的开发和经营,最后由系统集成商按顺序整合产品,通过严格检测,生产出复杂工序的整体产品。这一过程在电子产业或汽车产业中都得以体现。设计人员开发可重复使用的模块需要共享知识,因此,紧密分工的企业之间必须加强合作,从而加快了技术和组织制度的创新。
虽然单个模块彼此独立研发与设计,但在同一架构或界面标准下可以兼容整合成为一个模块化产品,不具有界面标准兼容性的模块则不能构成系统。也就是说,界面标准化制定成为产品研发设计分工与整合的基础,是问题的关键。不符合模块界面标准的设计缺乏模块间的兼容性和通用性,网络价值大大缩小。因此,在模块化设计过程中,标准界面是与少数产品兼容,还是扩展到与整个产业里通用标准兼容,或仅仅属于单个企业控制的技术规范或私有协议,其结果对市场影响很大。一旦制定模块界面标准,所有配套产品的创新都要遵循标准进行。互补性的特定界面标准形成整体系统的特定限制,不兼容、不互补和不符合标准的类似产品不能够整合进入系统。因此,界面标准的制定及其所有权是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重要的竞争优势,这也就意味着,在全球价值链上,掌控标准制定权的主导企业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四、总结与启示
虽然全球经济的背景是推行经济自由化,但受各国政府与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必然受到各种“规则”的治理。当前这种规则正在发生改变,其中之一就是对国际标准的重视。对质量保证、健康与安全以及道德、社会和环境等生产方面的考虑已成为全球贸易进程的核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标准更加成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在某些市场,符合特定标准构成了新的进入条件;而在另一种市场,符合标准成为界定市场利基和创造竞争优势的基础。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必须意识到,它们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通常与其达到国际标准的能力相关。这些标准代表了新的挑战,甚至可能是新的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可能缺乏足够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参与标准制定或推动标准执行,而小型企业由于缺少达到标准所需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在迎接全球标准挑战过程中最为不利。因此,无论对政策制定者还是学术研究者而言,理解标准问题都非常重要。
从全球价值链治理视角来看,通过执行标准,可以提高信息的编码性,并使企业间治理从相对的层级型转向更为模块化或市场型的关系。标准与全球价值链治理的相互作用还可表现在经济活动参数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现实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集群往往是“标准接受者”而非“标准制定者”。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无论在产品或过程参数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参见表2)。总体而言,在全世界1.6万项国际标准中,99.8%由国外机构制定,中国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不足2%。我国现有国家标准近2万项,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到一半,在高科技领域尤其如此。我国标准的发展陷入了“中国国家标准——国外产业标准——国际标准组织标准”逐步推进的怪圈,始终受制于国外跨国公司主导的国外产业标准。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只有积极参与全球标准的制定,培育主导企业,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换而言之,只有掌握标准制定权,并将外部标准的内存价值观根植到当地社会,国际标准才能够产生有效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效果。未来可结合本土社会背景进一步研究标准与全球价值链治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