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宫殉制度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636(2010)03-0028-08
一、宫人从殉始末
先秦时代,有关宫中女子被杀活埋,用来殉葬君主之例,文献中多有记载,并不断为考古发掘所证实。葛洪在《西京杂记》里说:“汉广川王好聚无赖少年盗墓”,一次将周幽王墓穴挖出,“见百余尸,纵横相枕藉,皆不朽,唯一男子,余皆女子,或坐或卧,亦犹有立者,衣服形色不异生人”[1]。此皆为周幽王生殉的姬妾。到了帝制社会,殉葬制度还在延续,秦始皇死后,秦二世下令:“‘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2]结果咸阳宫中无子女的数千宫人全被生殉于骊山秦始皇陵中。不仅汉族建立的政权如此,北方一些少数民族,如匈奴、回纥等上层贵族死后,也有以臣妾生殉的历史,如《汉书·匈奴传》载:单于薨,“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十百人”。又《旧唐书·回纥传》载:“毗迦阙可汗初死,其牙官、都督等欲以宁国公主殉葬。”然自两汉以降,宫人殉葬较为罕见,到了明代,以宫人生殉的陪葬制度再度形成高潮。洪武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下诏将侍寝的四十名妃嫔全部陪葬于孝陵。《明朝小史》卷3记载:“太祖崩,伺寝宫人尽数殉葬”。明代殉葬之制由此开始。有关明代殉葬制度,前辈学者多有论述,但大多局限于考订宫殉的人数及地点,而未涉及明代宫殉兴废之原因,笔者试图对明代宫殉制度作一番较为系统的论述。
明初殉葬宫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皇帝生前侍寝的宫女,她们占殉葬宫人的大部分;第二类为从殉妃嫔,值得一提的是仁宗郭贵妃,郭贵妃曾生育三个皇子,按理而言,“例不当殉”,但郭贵妃“衔上恩,自裁以从天上。是时六宫止以贵妃为极贵,下中宫一等。”[3]郭贵妃以仅次于皇后的尊贵身份,加之又为皇帝生育三个龙子,居然也自愿殉葬,这在明代宫人殉葬中是极为罕见的;第三类为进献贡妃,尤其是那些被当成贡品送来的高丽贡妃,据《李朝实录》世宗卷二十六载:“前后选献韩氏等女,皆殉大行皇帝……咨尔金氏(金黑),故康惠庄淑丽妃(韩氏封谥)之乳母也,丽妃恭事先帝,允称贤淑,及六御升遐,陨身以从。”[4]
明代开国之君朱元璋的宫殉人数是最多的,太祖以降,至景泰帝的宫殉人数不等,但都未超过明太祖,兹将宫殉概况列举如下。明人郑晓《今言》卷2曰:“太祖陵不知袝葬几妃,今陵祭旁列四十六案,或坐或否,大抵皆妃嫔也。成祖十六妃,谥葬皆不可考。然皆祀于陵。”也有记载说,成祖的长陵有从殉妃嫔三十人。《明会典》记载献陵(仁宗)殉葬妃嫔有七人:“献陵七妃,三葬金山,余俱从葬(殉)。”
明宣宗殉葬妃嫔有七人,《太常续考》载:“景陵八妃,荣思贤妃吴氏、二妃、三妃、四妃、五妃、六妃、七妃、八妃,俱无谥号、姓氏,七位从葬,一葬金山”[5]。但是《明英宗实录》记载宣宗殉葬妃嫔为十人:“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赵氏为贤妃,谥纯静;吴氏为惠妃,谥贞顺;焦氏为淑妃,谥庄静;曹氏为敬妃,谥庄顺;徐氏为顺妃,谥贞惠;袁氏为丽妃,谥恭定;诸氏为恭妃,谥贞靖;李氏为充妃,谥恭顺;何氏为成妃,谥肃僖。”宣宗殉葬十妃中,仅一人生前为妃,死后追封为贵妃,其余九人生前大约皆是宫女。为明宣宗生殉的宫人中,有一人名郭爱,安徽凤阳人,进宫不到一个月,就被迫作了殉葬人,她在临死前作绝命词:“修短有数兮,不足较也。生而如梦兮,死则觉也。先吾亲而归兮,惭予之失孝也。心凄凄而不能已兮,是则可悼也”。[6]悲惨之极。
景泰帝因为崩于英宗遗诏之前,故仍用旧制,但是殉葬的规模较之以前简单了许多,在殉死的方式上,多是以帛自尽。《双槐岁抄》云:“天顺元年二月癸丑,郕王薨,葬祭礼如亲王,谥曰戾,唐氏等妃嫔俱赐红帛自尽,以殉葬。”“夺门之变”后,英宗复辟,废其弟帝号,降为郕王,故替景帝殉葬嫔妃的人数也大为减少。明英宗临终时,表示“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也。”[7]明代殉葬制度至此被正式废除。
明朝对生殉宫人的家属给予一定的待遇,以缓和矛盾。史载:“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8]。程嗣章于《明宫词》中专门描写这些“朝天女户”的悲惨命运:掖庭供奉已多年,恩泽常忧雨露偏。龙驭上宾初进爵,可怜女户尽朝天。
宣德十年,英宗追赠为宣宗殉葬的妃嫔,谥册褒扬道:“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9]。然而,封建统治者的假仁假义,并不能掩盖他们“吃人”的本质。
除了宫廷妃嫔殉葬之外,明代各地藩王也按祖制,以王妃殉葬。从目前的史料看来,王府殉葬之盛并不亚于宫殉。
《明史·诸王传》中记载了秦王朱樉等人的宫殉情况。秦愍王朱樉,太祖第二子,“樉妃,元河南王王保保女弟,次妃,宁河王邓愈女,樉薨,王妃殉。”[10]周宪王朱有燉,太祖第五子朱橚之子,正统四年死,史载“妃巩氏、夫人施氏、欧氏、陈氏、张氏、韩氏、李氏皆殉死。诏谥妃贞烈、谥六夫人贞顺。”[11]蜀靖王朱有堉,太祖第十一子朱椿之孙,宣德六年死,“妃李、侍姬黄皆自经以殉。”蜀和王朱悦,朱椿第五子,天顺五年死,“继妃徐氏,年二十六,不食死,谥静节。”[12]晋恭王朱(太祖第三子)裔孙“中尉知病笃,淑人贺氏欲先死以殉,取澒一勺咽之,左右救夺,遂绝饮食,与知同时卒。……世宗特命旌之,谥曰贞烈。”[13]唐靖王朱琼烃,太祖第二十三子朱桱之子,“宣德元年薨。妃高氏未册,自经以殉,诏封靖王妃。”[14]郢靖王朱栋,太祖第二十四子,永乐十二年死。“王妃郭氏,武定侯英女。王薨逾月,妃恸哭曰:‘未亡人无子,尚谁恃’,引镜写容付宫人,曰:‘俟诸女长,令识母。’遂自经。”[15]2006年初,湖北钟祥郢靖王墓考古发掘队在清理该墓东、西两耳室过程中,发现了6个腐朽的棺材,证明除了王妃,当时还有六名女子为郢靖王殉葬。越靖王朱瞻墉,仁宗第三子,正统四年死,“妃吴氏殉,谥贞惠。”[16]卫恭王朱瞻埏,仁宗第十子,正统三年死,“妃杨氏殉,赐谥贞烈。”[17]
以上所列殉葬王妃,有事迹可考者寥寥,推测其身份为未生育的一般妃嫔和宫女,地位较高或者有子女者占少数。
从以上史料的记载来看,明代殉葬宫人似乎多属自愿。但是对于这种“自愿”,应该加以具体分析:第一,宫殉是明代的一项制度,有明文规定,“各王府皆然,不特朝廷也。”[18]藩王死后,由皇帝与群臣议殉葬之人,一经确定,就不可更改。例如《明史》卷113《景帝废后汪氏传》载:“景帝崩,英宗以其后宫唐氏等殉,议及后(即汪氏),李贤曰:‘妃已幽废,况二女幼,尤可悯。’帝乃已。”又据《彤史拾遗记·唐妃传》载:“郕王薨,群臣议殉葬及妃,妃无言,遂殉之葬金山。”这就清楚地表明,从殉宫人的名单完全掌握在皇帝和掌权大臣的手中,一旦决定哪个宫妃去殉葬,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根本谈不上自愿和不自愿。第二,宫妃作为皇帝或藩王的姬妾,在帝王死后,她们出于某种目的的考虑(如加封或优恤),与其被迫从殉,倒不如选择“自愿”。史官往往将其作为美德予以表彰,从而极大地扭曲了这一历史现象。第三,受宋明理学思想的影响,明代不仅提倡妇女从一而终,夫死不得再醮,甚至提出以身殉夫,用生命来捍卫贞节。在这方面,作为最高统治者——帝王的嫔妃就必须以身示范,作天下臣民的表率。在封建礼教的毒害下,不排斥明代确实也有极少数宫廷女子心甘情愿地充当最高统治者的殉葬品,且以此为荣。
必须指出的是,明代统治者自身却对殉葬制度讳莫如深,明代殉葬礼仪极其隆重,有一套严格的执行程序,其规制皆有章可循,然而宫人殉葬并无明确的史料记载,很有可能是统治者刻意避之不谈。以致英宗在废除这一祖宗家法的时候,不得不找“吾不忍”这样的借口。刘精义在他的《明代统治者的殉葬制度》一文中[19],详细考察了殉葬妃嫔的身份、谥法、数量、封号,他认为,明自朱元璋之后历代皇帝的殉葬妃嫔记载均不详实,而且多存在差误遗漏,重要内容无从考证的现象较为多见。关于宫人殉葬的详情,我们仅能从《李朝实录》中得知一二:及帝之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之于庭,饷辍,俱引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木小床,使立其上,挂绳围于其上,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经而死。韩氏临死,顾谓金黑曰:“娘吾去!娘吾去!”语未竟,旁有宦者去床,乃与崔氏俱死,诸死者之初,升堂也,仁宗亲入辞诀。[20]从这一记载中,我们可以发现仁宗亲临现场,殉葬场面十分惨烈,由此说明这是一场避开朝廷,而在宫廷内部进行的政治活动。从明朝官方史册记载的空白来看,统治者对这种野蛮残酷的行径是比较心虚的,故他们尽量低调处理宫殉之事,千方百计地对自己的不光彩行径进行回避。
二、从《明史·列女传》看女性贞节观
自朱元璋将殉葬制度定为祖制之后,便迅速推广开来,其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为历朝历代所罕见。其盛行原因与宋元明时期大力推崇的贞节观有密切关系,而贞节观的出现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宋明理学的盛行,二是统治者的教化。
元末明初理学得到进一步加强,理学以“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念重新构建了封建礼教,提出了新的伦理纲常,它针对女性,弘扬“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理论,极力鼓吹“贞节观”。程颐主张,当妇女的自然生命与儒家贞节观念发生冲突时,妇女应该以牺牲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理想人格。按照理学的界定,凡品行端正、未嫁而能自守者,谓之“贞”;已嫁从一而终、夫死不再醮者,谓之“节”;遇强暴凌辱而能以死相拒、或夫死自尽殉身者,谓之“烈”。
理学贞节观在宋代方兴未艾,从元朝开始,统治者很快就将理学用于治世之道,并对节烈妇女大力表彰。如《元史·列女传》载:阚文兴妻王氏,至元十七年,陈吊眼作乱,攻漳州,文兴率兵与战,死之。王氏被掠,义不受辱,乃绐贼曰:“俟吾葬夫,即汝从也。”贼许之,遂脱,得负尸还,积薪焚之。火既炽,即自投火中死。至顺三年,事闻,赠文兴侯爵,谥曰英烈;王氏曰贞烈夫人。有司为立庙祀之,号“双节”云[21]。王氏殉夫的行为完全符合统治者“丈夫死国,妇人死夫”[22]的宣传,因而得到元廷的大力嘉奖。尽管元代节烈妇女的数量没有明代多,但是其节烈程度却并不逊色,《元史·列女传》中就有妇女为守节不惜自残的记载:兴和吴氏,自刺其面;成纪谢思明妻赵氏,自髡其发;冀宁田济川妻武氏、溧水曹子英妻尤氏,啮指滴血,并誓不更嫁。各以有司为请旌之[23]。
不难看出,妇女以贞节之名的殉夫现象在元代已蔚然成风,史载“天子之后妃,诸侯之夫人,躬行于上,以率化之”[24]。在宫廷的示范教化之下,妇女的贞节观被大力提倡,且并不因易代鼎革而有所减弱。到了明朝,经过不遗余力地教化和旌表奖励,加之士大夫的宣传鼓吹,贞节观已经成为广大妇女的行为准则。“失节”、“非礼”为封建礼法所不容,以身殉夫的女子就会受到朝廷和社会的嘉奖,“贞节”二字已经成为明代妇女的最高追求。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是要女性为践履儒家的道德原则,实行儒家所设计的依附人格而死。让女性牺牲再度成立家庭的权利,为死去的丈夫守寡终生,甚至要求自愿失去具有巨大价值的生命,去换得一个贞洁的美名。《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中,有个笃信理学的儒生王玉辉,他的第三个女儿才出嫁一年,丈夫便病死。三女儿受理学贞节观影响甚深,夫死愤不欲生,欲绝食殉夫以完妇节。王玉辉不仅不劝阻,反而说:“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女儿殉节而死,王玉辉又仰天大笑说:“死得好!死得好!”一些儒生则对王玉辉说:“生这样的好女儿,为伦纪生色。”尽管这是吴敬梓写的小说,但却反应了元明时期女子殉夫的社会现象,像这种民间女子殉夫完节的事例,在《明史·列女传》中比比皆是。里面记载的烈女为了贞节一个个争先赴死,自杀殉夫的方式无所不有。通观《列女传》,那些被载入史册的烈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敌军压境下为避免被辱而殉死者。如《列女传》开篇所载月娥抱女投河之例,当陈友谅率军攻打安徽时,“月娥挟诸妇女往避之。未几,寇至,城陷,月娥叹曰:‘吾生诗礼家,可失节于贼邪!’抱幼女赴水死。”在她的带领下,“诸妇女相从投水者九人”。月娥的行为受到乡人的推崇,故“乡人为巨穴合葬之故居之南,题曰十女墓”[25]。
其二,受辱而不肯苟活者。如唐方妻,浙江新昌丁氏女,因丈夫坐法死,被没为官婢。监护者见其色美,故“借梳掠发,丁以梳掷地,其人取掠之,持还丁。丁骂不受,谓家人曰:‘此辈无礼,必辱我,非死无以全节。’肩舆过阴泽,崖峭水深,跃出赴水,衣厚不能沈,从容以手敛裙,随流而没,年二十八,时称其处为夫人崖”[26]。在唐方妻丁氏看来,只有死才能保全自己的名节。
其三,夫死不肯苟活者。如“卢佳娘,福清李广妻。婚甫十月,广暴卒,……既殓,哭辄僵仆,积五六日,家人防懈,潜入寝室自经。后其县有游政妻倪氏殉夫,亦然。又有施氏,滁州彭禾妻。正德元年,禾得疾不起,握手诀曰:‘疾惫甚,知必死。汝无子,择婿而嫁,毋守死,徒自苦也。’施泣曰:‘君尚不知妾乎!愿先君死。’禾固止之,因取禾所呕血尽吞之,以见志。及禾殁,即自经。”[27]“蒋烈妇,丹阳蒋士进妻。士进病瘵死,妇屑金和酒饮之,并饮盐卤。其父数侦知,奔救免。不食者十二日,父启其齿饮之药,复不死。礼部尚书宝,士进从父也,知妇嗜读书,多置古图史于其寝所,令读刘向《列女传》。妇许诺,家人备之益谨。一日,妇命于繐帐前掘坎埋大缸贮水,笑谓家人:‘吾将种白莲于此,此花出泥淖无所染,令亡者知予心耳。’于是日纂辑不懈。书将成,防者稍不戒,则濡首缸中死矣。”[28]可见,卢佳娘、倪氏、施氏、蒋烈妇都是夫死殉夫而亡。
其四,因父母逼嫁而殉节者。如“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天福年十八,父母继亡,家甚落。贵贞父将夺以姻富家,……其兄乘天福未婚,拽以归,出视求聘者金宝笄饰。女知不免,潜入房缢死。”[29]胡贵贞虽尚未嫁人,但是她认为更改婚约就将损害自己的名节,遂以死来保全。
不可否认,烈女也分多种类型,但她们自杀大都与保全名节有关,如遭到羞辱,贼人所逼,父母逼嫁等等。在那些血泪斑斑,令人触目惊心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女子主动求死以殉夫的行为,并非是外在压迫性的原因造成的。蒋烈妇如此曲折的寻死,不过是明代诸多烈女自杀事件中的特例,大部分笃志殉夫的烈女都轻而易举地完成了自杀行为,有的不过只是订婚的未嫁之女,有的女子的自杀行为甚至得到了家族的默许或公开宣扬。如果说明代是女性思想的炼狱,那么贞节烈女就是这个炼狱中炼就的义士,为了贞节这种所谓的大义,她们的确做到了置生死于度外,不惜牺牲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名节。
烈女的炼成并非一朝一夕,有人认为贞节烈女早在西汉刘向所撰的《列女传》中就有了,以致于常有人将《列女传》误作《烈女传》,以为此书全是记载贞节烈女之事。但我们考察由刘向所开创的《列女传》的谱系作品即可发现,明代之前,正史所载《列女传》的类型相当广泛,对女性贞节品德的颂扬与表彰并非是其中唯一的内容。只是到了明代,正史对女性品德的宣扬才明显集中于贞节之上。《明史·列女传》中贞节烈女所占的比重竟高达百分之四十强。笔者将东周至明朝节妇烈女的数目统计如下[30]:
朝代 节妇人数
朝代
烈女人数
东周6
东周 7
秦 1
秦汉 19
汉22两晋南北朝
35
两晋南北朝29 隋唐五代29
隋唐
32
辽5
五代2
宋
122
宋152 金28
元359 元
383
明
27141 明
3688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宋代节妇、烈女数量虽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真正大幅度剧增却是在明代。明代节妇烈女除了在数量上较宋代多数百倍之外,其守节行为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宫廷殉葬与民间殉夫互为影响。社会风俗的盛行往往都始于民间,程朱理学所鼓吹的妇女殉节观念,经元明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已经衍化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与风俗习惯,成为妇女们接受和认可的基本道德规范。由此而出现的民间妇女殉夫事例,对宫廷殉葬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明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宫廷教育,命史家“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31]对宫妃进行思想教育。史官所选事例大部分来自民间,其目的在于加强妃嫔的“内行之修”,使其更加效忠于帝王及其家族。第二,后妃宫嫔作为“母仪天下”的典范,其对自身的要求自然要高于民间妇女。明代统治者尤其强调女子对丈夫的顺从,所以在皇帝丈夫死后,主动殉夫就成为妃嫔们追求的崇高妇德,成为“母仪天下”的最佳方式、最高典范。宫廷殉葬就是在妃嫔的自我表率和统治者的要求之下极大地盛行起来。
朱明皇族的贞节烈妇在官府和士大夫的极力渲染下,又成为明代妇女心目中的偶像,殉葬的妃嫔成为她们效仿的榜样。民间殉夫现象与宫廷殉葬遥相呼应,凡是能与贞节二字沾边的任何一点事情都有可能成为女子们殉死的诱因。她们的殉夫行为无非是向社会证明:她们是“知耻守节”的烈女。对这种浓厚的殉葬之风连清代主修《明史》的内阁大学士张廷玉都感慨:“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32]。
其二,受朝廷嘉奖和法律保护。朱元璋开创明王朝,倚重朱子思想,非常强调道德伦理在生活中的践行,他制定奖励女性守节的法律以严格控制女性,同时还大力加强妇女的“贞节观”教育,能够守节的妇女往往被冠以“忠”、“孝”之名。明廷沿袭历朝诏旌门闾、褒扬贞节之成例,把旌表“贞女”、“烈妇”立为定制,各地巡方督学每年都要将地方上贞女烈妇的事迹上报朝廷,“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33]此外,明代还对守节妇女予以嘉奖,《大明律·户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假如妇女甘愿守节,而家长强嫁者,杖八十。尽管统治者并没有把守节纳入法规来强制妇女执行,但是却运用法律来保护和褒奖妇女的守节行为,这无疑极大地调动了妇女守节的积极性,使她们死心塌地、义无反顾地守节到底,并把能殉节献身当成一种无比的荣耀。
其三,守节妇女大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明史·列女传》中所记载的贞女烈妇大多出身于社会地位较高的家庭,并多受过教育,知书达理。如前面所提到的月娥,就出身于书香门第之家,也许正是因为能识文断字,反而使得她们从小就被纲常名教所熏陶,才视名节超过生命。另一方面,明王朝规定必须守节的女性也主要集中在中上层家庭,不得改嫁的主要是皇室女性及命妇。明代规定“帝室之女,不得再适,著于令典。”[34]“凡妇人因夫子得封,不许改嫁,如不遵守,将所受诰敕追夺,断罪离异。”[35]可见,封建礼法对于上层妇女的控制更为严格。
三、英宗废宫殉
明朝愈演愈烈的殉葬风俗直到英宗临死前才下遗诏废除,《明鉴》“明英宗”条记载:“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历成祖、仁宗、宣宗,皆用殉,多者至数十人。景泰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至是帝遗诏罢之。”英宗废除宫殉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自土木堡之变以后,儒家礼教对女性的束缚有所松动,出现了一股批判传统妇女观的思潮。正因为如此,明代中期的妇女殉节已不再像初期那样盛行。民间的殉葬之风有所收敛,这为英宗废除宫殉打下了思想和社会基础。另一方面是英宗自身的性格原因,下面试论之。
其实英宗废殉葬之制在生前就有征兆,并非一时之举。景帝崩后,“或令汪妃殉葬,英宗不忍曰:汪妃,朕弟妇,年且少,不宜存内。移之旧府,衣食用度更加厚,原侍宫人悉随之,复遗老成中宫数人以备使令,于是妃及其二女皆得所云。……则英宗之于汪后,不可谓甚薄。”[36]汪妃原为景帝皇后,由于不同意景帝废英宗之子朱见深为沂王,被景帝所废。后来英宗复辟,景帝妃唐氏等俱赐红帛以殉,汪妃是嫔妃中唯一的幸存者。英宗正是念及汪妃当年对自己的恩情,才免其殉葬。
英宗在性格上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重夫妻之情,这与他“土木堡之变”的经历有关,英宗与钱皇后有一段同甘共苦的患难之情,这使得英宗更加珍惜夫妻感情。英宗被俘期间,钱皇后“倾中宫赀佐迎驾。夜哀泣吁天,倦即卧地,损一股。以哭泣复损一目”[37]。钱皇后为了英宗日夜哭泣,直至一目失明,一腿变瘸,所以宫廷上下无一不为之动容。英宗回朝后,被奉为太上皇,失去了皇帝的实权,“在南宫,不自得,后曲为慰解”[38]。钱皇后深知英宗的心事,除了宽慰英宗之外,还亲手做女红弥补日常开支。史载:“英宗为太上时,钱后至手作女红卖,以供玉食。”[39]钱皇后作为英宗的结发妻子,能在丈夫失意的时候婉言相劝,作为一个皇后,又能全力支持英宗夺回皇位。所以英宗复辟之后,一直对钱皇后感激万分,以至于并没有因为“母以子贵”的惯例而立太子生母周贵妃为后,英宗始终保留着钱氏的皇后地位。临死时还遗命只与钱皇后同葬。“英宗大渐,遗命曰:‘钱皇后千秋万岁后,与朕同葬。’”[40]《万历野获编》卷三《英宗重夫妇》条更加清晰地记载了英宗重夫妻感情的细节:周璟者,先为云南左布政,居妻丧未几即继一室,为巡抚侍郎郑辰所指摘。问杖罪革职闲住矣。至正统五年,缘恩赦诏书自辩云:“律所载,但有居父母及夫丧,而私嫁娶者杖一百,无妻丧嫁娶坐罪之条。乞命廷议是非,昭示天下。”上怒甚,勒回不叙。次年,陕西参议载弁,任满候代,以妻丧及女亡辄归。都御史曹翼劾其奸惰不职,弁乃自陈其故。上曰:“此亦至情可矜,姑贳其罪。”时大婚未举,已重人伦之始如此。又有都督同知马良者,少以资见幸于上,与同卧起,比自南城返正,益厚遇之,驯至极品,行幸必随,如韩嫣、张放故事,一日以妻亡在告,久未入直。上出至内苑,忽闻鼓乐之声,问之,知良续妇,又知为阳武侯之妹,上怒曰:“奴薄心肠乃尔。”自此不复召。盖圣德仁厚,加以中宫钱后同忧患者积年,伉俪情更加笃挚,因推及于臣妾,真帝王盛节也。[41]从这段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英宗虽然在政治上昏庸无能,无所建树,但是在夫妻感情上,英宗完全算得上是一个至情之人。当他获悉周璟妻亡不久即续弦,顿时大怒;英宗痛恨抛弃原配夫人续弦者,即便是妻亡续弦者,他也厌恶至极;当他得知马良续妇时,便痛骂其“薄心肠”,从此不再召见。当时的英宗尚未举行大婚,但却有这份情怀,确实难能可贵,正是这份情怀,对日后英宗的废宫殉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导致英宗废宫殉制度的直接原因可能同朱有炖之奏有关,据《明史·周王传》云:“有炖正统四年薨,无子。帝(英宗)赐书有爝曰:周王在日,尝奏身后务从俭约,以省民力。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年少有父母者遣归。”赵翼据此认为“帝之除殉葬,盖本于有炖之奏也。”[42]他的继任皇帝明宪宗在临终前也再一次强调废除宫殉,以表达对先帝决定的尊重。由于明宪宗的坚决执行,终于给人殉制度画上了句号。
英宗一生,政绩寥寥,整个大明王朝也险些葬在他手中,“夺门之变”加速了明朝的衰败,导致武将跋扈,宦官专权。英宗在临终之前回顾自己的一生,充满了忏悔之情,作为一代君主,他当然希望能留一点政绩来弥补一下自己的过错。笔者认为可能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心理,英宗才在临终前废除了宫殉制度,明代《翰林记》卷十五对英宗废宫殉的情形留有详细记载:天顺甲申,正月朔日以后,上不豫,每日犹裁决万几如常。至初十以来,疾大渐,乃处置后事,命太监牛玉执笔,口使书:其一东宫即位,过百日成昏;其二定后妃名分;其三命勿以嫔御殉;其四殡敛器服。语意详尽,皆合天理、当人心。书毕,且命牛曰:“将去阁下看,令为我润色之。”既至,彭时等惊愕曰:“何至是?”牛曰:“上意亦谓事不可测,且说下,不用何妨。”臣等钦诵毕,皆叹曰:“所言关大体,非英明不能及此,而止殉事尤高出古今,真盛德事也,不须润色。”言毕时,不觉泪下。牛备以前言复命,且曰:“彭时尤悲怆。”上闻之亦陨涕,已而曰:“且收着,待我去后遵行”[43]。上文详细地记载了内阁大臣们对英宗此举的高度评价,而英宗本人“亦陨涕”,可见,废除宫殉,对英宗而言是顺天意、应民心之举,朝臣们对于英宗的支持亦恰恰说明宫殉制度实在是不得人心。沈德符对英宗废除宫殉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太祖孝陵凡妃嫔四十人,俱身殉从葬,仅二人葬陵之东西,盖洪武中先殁者。至太宗长陵,则十六妃俱殉矣,英宗独见,罢免此举,遂破千古迷谬,视唐宗命孟才人先效死于生前者,圣愚奚啻千里。”[44]英宗此举,成为其不多政绩中的光彩一笔,尽管史家对其动机评价不一,但是废除殉葬之制,是自以人殉葬风俗以来,统治者的第一个自我否定之音,当殉葬制度对于维护皇权专制失去意义之时,才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受明制影响,殉葬制度在清初又再一次死灰复燃。清太祖天命十一年(1626年),努尔哈赤病死,临终时命大妃乌拉纳喇氏殉死。日本传抄的《三朝实录》对当时的情景是这样记载的:先是孝慈皇后崩,帝立乌拉国满泰大贝勒女为大福晋。大福晋美仪而心未纯善,常拂上意,虽有机巧,皆为上英明所制。上知之,恐其后为乱于国,预以书遗诸贝勒曰:“我身后必令之殉。”诸贝勒以遗令告大福晋,大福晋不欲以死,语支吾,诸贝勒坚请之,大福晋遂服礼服,饰以金玉、珠翠、珍宝之物,因涕泣谓诸贝勒曰:“吾年十二事先帝,丰衣美食二十六年,何忍离也!但吾二幼子,多尔衮、多铎,幸恩养之。”大福晋于辛亥辰刻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与上同殓。与大福晋乌拉纳喇氏同时殉葬的,还有努尔哈赤的庶妃代因札、阿济根等人。清太宗皇太极死后,其妃敦达里、安达里亦殉葬。世祖福临驾崩后,其妃楝鄂氏、傅达里从殉。睿亲王多尔衮死后,侍女吴尔库尼从殉。由此说明,清初皇室的人殉制也非常盛行。康熙年间,御史朱斐奏称:殉葬之制“屠残民命,干造化之和;僭窃典礼,伤王制之巨。今日泥信幽明,惨忍伤生,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责问奴仆,或畏威而不敢不从,或怀德而不忍不从。二者俱不可为训。且好生恶死,人之常情;捐躯轻生,非盛世所宜有。”[45]直到康熙十二年(1673年),康熙帝才下诏,明令禁止奴仆随主人殉葬。从此,帝王死后的殉葬制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