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概念溯源及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公民论文,概念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3-0058-09
关于civil society,在当代学术语境中一般意义上被译为“公民社会”,在近现代西方历史条件下其长期也被译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译名的不同表达,代表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①
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将civil society译为“民间社会”,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的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② 但邓正来认为,“民间社会”概念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③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不再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而是交相考察“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用法及概念演变的走向。
“公民社会”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组织的痕迹,又带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公民社会”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
作为政治口号来命名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描述性定义。它在政治权利层面往往被用做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一种直接和具有外在目的、具体的政治口号。美国学者塞利格曼(Adam N.Seligman)指出,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④ 在西方,公民社会被用做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
作为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它是一种价值性定义。它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按美国学者塞利格曼的见解,这是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的综合使用,为人类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画卷。
而作为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则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使用。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指出,作为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一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二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前,“市民社会”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西方历史上第一本以市民社会为主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Adam Ferguson)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首版于英国爱丁堡)——典型地反映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市民生活变迁走向。18世纪以前,针对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市民社会”概念意指人类的文明状态应运而生,而不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如果说这是一种古典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18世纪下半叶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一种现代的诠释。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⑤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 Carothers)在《市民社会》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佩因(T.Paine)到黑格尔的众多政治理论家,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为与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在此情境下,我们可以判断市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⑥。在马克思的著作文本中所使用的"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 ,成为市民社会的对应式概念。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⑦ 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物质层面上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后来这些概念的外延被重新限制。“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诸如‘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外延比它们要宽泛得多。”⑧
“公民社会”概念的兴起缘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对国家集权体制的反抗与斗争运动,“公民社会”成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与纲领。他们借以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支配与控制。随着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的兴起,公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甘绍平认为,“‘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成为学术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却是80年代以后的事情。……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⑨ 英国学者戈登·怀特(Gordon White)在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渐生并在全球地域扩张的走向进行总结时认为,“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这一主要的问题。”⑩
尽管在中国的学术界,“公民社会”概念的应用,往往与“市民社会”概念混合在一起,但随着对" civil society" 概念的深入领会,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形,学者们对使用“公民社会”的译名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八九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11) 何光沪认为,“在现代中国城乡环境差别很大,乡村居民不被称为‘市民’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一词很容易遮盖原本的政治含义,因此应改译为‘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整个中国社会,不论城乡,都应该变为‘公民社会’。”(12)
“公民社会”概念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缘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它使得在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邓正来认为,在政治层面以“公民社会”概念替代“市民社会”概念,也可以说,公民社会理念凭借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
总而言之,“公民社会”在理性的研究视域中,既可以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以是一种分析概念。宏观上它体现在与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它体现在与结为共同体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从当代中国社会分殊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大致处于“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阶段。“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形塑自由与秩序兼备、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考察“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溯源,主要围绕着西方文化语境层面进行。这也是“公民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也往往被相互替换。或者说,“公民社会”概念是在政治及公共权利范畴上对“市民社会”概念可能的替换。
“公民社会”概念在词源上来自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3) 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做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在《政府论》中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分,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14)
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的发展历程来看,代表共同体权威及强制力的国家与代表公民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其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分离直至相对融合的趋势。邓正来及J.C.亚历山大(J.C.Alexander)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的导论中,认为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原则,以建立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机制。它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又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15) 洛克、潘恩、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以对“公民社会”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有力论述及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主张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由此形成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概念。
方朝晖曾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详尽地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融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16) 何增科认为,“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17) 俞可平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视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领域。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等人把市民社会看做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18)
19世纪法国的历史学家基佐、梯也思与米涅等认为,公民生活、政治制度与道德风习一起构成了历史前进的最终动因。(19) 关于“公民生活”,马克思将之诠释为“关系的总和”,又称之为社会关系。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质是指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立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0) 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而公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因此,从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角度看,黑格尔是理论先驱。黑格尔首先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用法。“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1)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22) 在他那里,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黑格尔认为,国家应当绝对统领市民社会。于是在黑格尔那里,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意义,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并被逐渐物化为一个独立的实体。(23)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则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要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形成社会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概念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Antonio Gramsci)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这掀起了20世纪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一次高潮。“葛兰西重新启用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24) 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市民社会,他把“市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意识形态维持一个特殊阶级的统治和社会大多数人日常的习惯行为的条件,让它们相互支持和加强。公民社会可被看做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集团对社会全体的文化霸权;或者是一个国家统治的道德内容。”(25)
第二次“市民社会”讨论的高潮出现在1989年苏东剧变以后。随着全球民主化、市场化浪潮与波及世界各地的新社会运动,“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开来,并迅速转换为“公民社会”概念。“各种不同用法和意义的公民社会概念目前已经变得十分时髦。”(26) 许多民族国家的学者以西方经验为凭据,采用“公民社会”概念思考本国现实社会境遇,探讨“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及必然性问题。“公民社会”理论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西方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理论家、新保守主义理论家争相投入到讨论的热潮中。
进入当代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视角得到了极度的拓展。出于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出于对世界社团革命运动的呼应,也出于对权威主义国家的反制,公民社会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得到描述。在这里最典型的是用“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的概念。他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范畴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27)“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28) 公共领域则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影响。
加拿大共同体主义哲学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他认为,公民社会“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9)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激进人士主张,“市民社会仅仅是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之内的自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如代议制议会这样的沟通渠道。”(30)
阿伦特(Hannah Arendt)则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入手对公民社会进行剖析。她指出,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疏是古希腊城邦互为对立的生活常态。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开放、多元与民主的政治空间,它鼓励每一个平等的社会共同体成员自由地参与和无歧视地交流。两位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美国学者柯亨(J.L.Cohen)和阿拉托(A.Arato)则干脆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他们在1992年出版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31)。
从哲学评价的角度看,哈贝马斯从“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指出能够形成公共意见的公共领域是充满活力的;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这些理论无疑都是公民社会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但还很难说是公民社会系统理论建构的完成。尼娜·钱德霍克(Neena Chandhoke)在《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中明确指出,“一个平静的和默认的市民社会产生一个权威主义国家,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32) 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还包括英国学者约翰·基恩(John Keane)于1988年出版的《民主和市民社会》(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他力图维持和重新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努力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并完成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造。具体途径是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斗争和提出政策倡议,以限制各种强权,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柯亨与阿拉托着重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看出,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公民社会理论在中西政治哲学视域转向的时代背景下将仍是一个富有活力与实践性的学术主题。
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研究,也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在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范式发展的反映。这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往往被交替使用。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法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安东尼·布莱克(Antony Black)是代表性人物。他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33)
而后,出现了以“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与社会运动往往被看做是市民社会的四个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被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34) 公民社会还包括与上述结构性要素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提出的。“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从概念阐发向关系梳理的转化表明了“公民社会”研究在理论层面的进展。“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其理论建基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往往被看成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普通人都能参与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伦理秩序。”(35)
而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都是一个繁杂的问题。“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研究“公民社会”,就离不开研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从理论界分的角度看,“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存在五种分疏:(1)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托克维尔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2)以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在托马斯·潘恩时代,面对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北美殖民政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成为必然选择。(3)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各种私人利益竞相角逐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黑格尔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4)以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Michael Bernhard)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该理论主张二者相辅相成,理想格局呈现为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的和谐共存。(5)以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Michele Micheletti)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理论。它强调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形成多元主义与社团主义两种不同的模式,麦克莱蒂倾向于社团主义解构,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与“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观点皆源自于洛克。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中国内地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引介性研究开始,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黑格尔、葛兰西、伯恩斯坦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主要介绍与讨论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围绕“中国有无真正的公民社会及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等重要问题展开探讨。在概念移植的层面,第一阶段的文献研究以邓正来、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第1期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代表,形塑了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社会范式。
在此阶段,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市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市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36) 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37)。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38)。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9)。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了极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分离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力都将返回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也就失去意义。”(40)“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41) 马克思摒弃了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4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理论包容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问题,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善治理论以及世界范围内全球治理变革的兴起,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既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作为框架模式的“公民社会”进行理论诠释。而在概念再审视的层面,第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更为兴盛,它与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相对应,深化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细分,并以第三部门的切入及对社会空间的建构性观察完善了在文化多元化趋势中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一个张扬“现代性与公共性”的崭新历史平台上进行“公民社会”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民主、自由与平等这类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展开的。它在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厘清了与政治社会之间的界限,而且凸显其在价值领域的公民本体论与在政治领域的公民自主性。意大利学者卢恰诺·佩利卡尼指出,“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没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43) 公民社会的价值也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政治生活,在一个体现自主性的公共领域中平等地享有其应享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实际并不同等地参与。”(44)
总之," civil society" 是一个基本属性源于西方社会,体系极富开放性、内涵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公民社会的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第一个要素常用于指称狭义的公民社会,广义的公民社会则包含以上三个要素。
当代“公民社会”概念理论承接着以往的“市民社会”概念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系统理论,又是一种社会研究基本范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一种规范性与实证性研究并重的政治哲学,在对政治社会的专制权力进行强烈的社会批判的同时,以一种民主、平等与正义的政治理想形塑着文明社会的形态。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外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不断地深化:一是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建构,从政治哲学层面进行规范性研究;二是按照国别与区域的分化,从社会学与历史学层面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实证性研究。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是相关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等多学科重叠范畴上的交叉分析,是在其历史性与普适性基础上的深入诠释。其体系在更完备与成熟的同时,其纷争也围绕着概念的提出、标准、内涵、适用与否等问题而展开,特别是关于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公民社会”的问题成为聚焦的热点。因此,“公民社会”问题不仅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与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课题。预见在未来的时间里,缘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深入以及努力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公民社会”理论在全球政治体系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核心意义也显得愈来愈重要,其概念探讨与理论论战将愈来愈深入。
注释:
①俞可平等:《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变迁》,www.cctb.net/zjxz/xscgk/200401050014.htm。
②参见邓正来:《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5期。
③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8期。
④亚当·塞利格曼:《市民社会的理念》,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第201页。
⑤⑧(36)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⑥(40)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6页;第194~19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41页。
⑨甘绍平:《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甘绍平、叶敬德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2002)》,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卷首语第6页。
⑩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9页。
(1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2)参见何光沪:《“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www.cc.org.cn。
(13)戴维·米勒、韦农·波格:《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32页。
(14)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53~54页。
(15)邓正来、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1页。
(16)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7)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导论》,《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1页。
(18)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73页。
(19)参见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基佐:《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译,商务印书馆,1993。
(2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7,第2页。
(21)(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73页;第1章。
(23)霍克海默:《自然法与意识形态》,《霍克海默集》,渠东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第14页。
(24)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 Carothers):《市民社会》,蒲燕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25)Cf.Zygmunt Bauman,Socialism,The Active Utopia,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6,pp.65~66.
(26)(31)琼·柯亨(Jean L.Cohen)、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第ⅶ页;前言。
(2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第170~171页。
(28)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ambridge:Polity Press,1996,p.367.
(29)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3期。
(30)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51页。
(32)尼娜·钱德霍克:《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新德里哲人出版社,1995,第72页。
(3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126页。
(34)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35)徐贲:《自由市场和公民政治: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www.cc.org.cn,2004年11月26日。
(37)(39)(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9页;第130~131页;第87~88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41页。
(4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283页。
(43)卢恰诺·佩利卡尼:《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第203页。
(44)Maria Renata Markus," Decent Society and/or Civil Society" ,Social Research,68:4( 2001) ,p.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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