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底层社会老年人自杀与生存状况分析_自杀论文

晚清底层社会老年人自杀与生存状况分析_自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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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0)01-0086-07

中国传统社会讲求“善终”:“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1]然而,中国历代社会都有人以自杀这种激烈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晚清时期,底层社会老人的自杀现象甚为突出,竟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关于历史上自杀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帝王将相、烈女忠臣或士大夫等社会群体上①,对底层社会的老人群体的自杀行为,基本上未予关注。晚清时期老人自杀的原因是什么?有多少种类型?这些案例体现了他们怎样的生存境遇与生存状态?本文拟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部档案为主要史料,运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晚清时期底层社会老人的自杀现象进行系统考察,并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一、老人自杀原因

关于自杀的定义,目前并无定论。本文采用薛岚和石倬云的观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只要是以‘自毁生命’的方式结束人生,均称为‘自杀’。”②我们对此进一步解释为:无论自杀者本人是否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不管自杀者采取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只要表现为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均是我们研究的对象。自杀作为自杀者在生与死的选择上的一种偏执行为,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其深处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经过对晚清时期底层的老人自杀案进行梳理,可以把原因大致分为因贫自杀、因病自杀、因家庭矛盾自杀、畏罪自杀、综合因素、原因不明等6种。

(一)因贫自杀

贫穷是当时中国底层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老人就因为无法忍受贫穷而走上绝路。其中有的是老人本身因贫穷自杀;有的是因为子孙贫穷不能养活自己而自杀;有的因为家庭贫穷、妻子病重担心妻子病故后无力安葬而自杀。总而言之,这类自杀的突出原因是贫穷。

老人自身因贫穷感到生存无望而自杀,这类自杀者其家庭成员不需承担责任。如《堂子胡同居民郭永幅自缢身死案》中的自杀者郭永幅即为一例。郭永幅,宛平县人,54岁,妻子郭赵氏,生有子女6人,在堂子胡同居住。他生前以赶车为生,后来双目失明,生活艰难,经常向亲人诉说生不如死,后来在三圣庵前庙外角门上上吊自杀[2]。《樊良报伊兄樊兴自缢身死案》中的樊兴与此类似。樊兴,宛平县人,63岁,在大施兴胡同土地庙内存身,并经管该土地庙。樊兴家庭贫穷,平日爱喝酒,借酒浇愁,醉后更愁,后在庙内佛堂用麻绳布条上吊自杀[3]。二人都是因为家庭贫穷、无力维持生存而自杀。

老人如果因为子孙贫穷无力养赡而自杀,则其子孙要承担法律责任。《大清律例》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后面的条例为:“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4]《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子孙必须服从和赡养祖父母、父母,对于违犯的则予以惩罚,但并不能避免子孙因为贫穷无力养赡导致父母自杀的事件发生。如《东抚奏临朐县民于汝水自缢身死一案》中的于汝水即属此例:于汝水,山东临朐县人,育有二子,长子佩礼,次子佩珩。次子以卖布营生,养赡父母,但外出贸易。而长子因无事业,不能营生养赡,致其父于汝水负欠无偿,愁急自缢身死,留下年逾七旬的老母[5]。《高平县李小圭等因贫不能养赡致伊母李李氏愁急吞服洋烟身死并李小圭畏罪自尽案》中的李李氏亦属此类:李李氏,年69岁,山西高平乔村人。李李氏有两个儿子,长子李小圭为继子,年52岁,靠卖饼为生;次子李红圭为亲子,年41岁,佣工度日。她与李红圭一起生活。李红圭平日孝顺,但因为贫穷经常向邻居焦红狗借米面等物养活母亲。焦红狗因其孝顺并未催还,后李李氏因担心不能归还所借米面而服毒自杀。李小圭闻之亦畏罪服毒自杀[6]。

于汝水和李李氏都是因为儿子贫穷,担心还不起钱物而自杀。从其心理活动来看,他们是为了减轻儿子的负担,解脱现实中的苦恼而自杀。实际上,他们虽然本身得到了解脱,但其儿子却要为此受到法律的惩罚③。

个体的贫穷或者可以归咎于个人,但整个阶层的贫穷则是时代和社会所造成的。因此,晚清时期社会底层老人因贫自杀的最终原因是当时社会的贫困化。其实清政府对小民生活的困苦了如指掌:“乡曲小民穷苦者十居八九,其日用所需固属力不能给。”[7]第49卷1840但政府无力解决此类问题,因此老人因贫困而自杀的问题也就不可能根除。

(二)因疾病自杀

因病自杀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正常人因难以抗拒疾病的折磨,感到痛不欲生,产生自杀的心理,从而导致自杀。他们虽然有生存的愿望,但现实生活中受到的异常折磨使他们失去继续活下去的勇气和希望,一旦这种心理占据上风,往往会发生激烈的自杀行为。如《李干巴报伊父李三自缢身死案》中的李三自杀属于即属此类。李三,直隶深州人,60岁,与儿子李干巴来京,在永定门内佑圣寺庙居住,平时靠卖菜维持生活。咸丰九年四月初六日李三患热病,浑身酸痛,内里中烧,极其难受,吃药后总是没有出透汗。到了十九日,李三让儿子李干巴上前门买梨,等李干巴回来,李三已用麻绳在屋内窗棂上上吊而死[8]。另有常刘氏因患头晕病而自杀[9];张谭氏因患痨症而服毒自杀[10];徐幅因患泻血病上吊自杀[11];马刘氏因患心口疼病而服毒自杀[12];汤林氏因患胃气疼痛病服鸦片烟自杀[13];刘唐氏因患肝风病而服鸦片烟自杀[14]等等。老人因疾病而自杀,表面看是因为他们难以忍受痛苦的折磨,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贫穷和社会医疗条件的低下,致使他们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

第二种是精神疾病患者在无意识中发生的自杀行为,这种自杀属于无意识状态下的行为。精神病患者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他们在病发时常常做出一些激烈的举动,如徘徊院内、放火杀人、自杀、毁坏物品、露出阴部等等[15]39。这种突发性的激烈举动没有什么规律性,根据案件中屡次出现的“时发时愈”的供词,可以断定为间歇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在病发时发生的自杀行为,虽然是无意识的和无法自控的,但也应归属于自杀的范畴。正因为如此,我们无法苟同迪尔凯姆对自杀的定义。

(三)因家庭矛盾自杀

家庭关系对老人的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家庭是他们活动的主要场所。在家庭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费孝通说:“夫妇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中最需要契洽的一种,因为他们在生活上所接触的方面太多了,他们在生活上互相依赖的程度太深了。”[16]137然而到了老年阶段,夫妻之间经过长期的相互适应和磨合,彼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逐渐趋于缩减,夫妻矛盾反而不如代际矛盾突出。代际矛盾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矛盾、婆媳翁婿之间的矛盾。由于晚清时期父母与儿子同居的家庭模式占主流,因而在代际矛盾中,父(母)子之间、婆(翁)媳之间的矛盾也居于主导地位。案件中有的老人并非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只是由于极其细微的家庭琐事而引起自杀。

如《姑嫌菜寡被翁抱怨致姑自尽案》中李许氏的婆婆自杀就是因为家庭琐事而起。该案中李许氏由于农忙忘记给公婆做饭,想起来后赶忙准备,因为备办不及只炒了茄子。婆婆嫌菜不好,被公公埋怨贪吃而气忿自杀[7]第39卷1251。虽然该氏自杀是因为被自己的丈夫埋怨而一时气忿所致,但起因是儿媳李许氏忘记做饭,因此李许氏无法避免法律的制裁④。再如《子妇违犯教令致姑气忿自尽案》中的徐氏自杀一案:徐氏自杀只是因为儿媳马氏私自典当了衣服,第二天儿媳又因起床晚没有来得及做饭,就对儿媳大加辱骂,儿媳只是默默忍受并没有顶嘴。这本来只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在徐氏看来则已忍无可忍,竟然因此投井自杀[7]第34卷1251。结果马氏被判绞监候的重刑。这两个案例中的老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仅因琐碎之事而起,并不足以构成自杀的充足理由,然而他们却因一时气忿而轻生。

上述案件表明,在家庭关系中,哪怕是极其细微的矛盾,对某些老人来说也会酿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也有一些自杀行为是在老人与家庭成员发生比较激烈的言语或行为冲突之后老人伤心绝望而发生的。如《陕西巷居民李江氏因伊子李九不务正业服毒身死案》中的李江氏:

李九即李升系,宛平县民人,在陕西巷地方居住。已死李江氏系李九亲母,素有腿疼病症。李九自幼父故,不务正业。李江氏管教,李九时常用言触忤。……光绪十九年六月间,李江氏因街买得羊卤转回,李九嫌卤不好,当向李江氏吵闹过一次。……七月初间,李江氏因跌后腿更疼痛,往央医生刘太针治。刘太按穴扎过二次,并交给膏药二张,贴在针孔。……后李江氏将面煮熟给李九等吃食,李九见面碗内有蜘蛛一个,嫌不干净,赌气不吃,并向李江氏大声喊闹。李江氏另煮一碗,李九方肯吃食。李江氏旋因腿疼难忍,上炕躺卧,令李九往请刘太诊视。适刘太外出,李九将刘太之侄刘满堂请至家内。刘满堂见李江氏腿上红肿,声称医治不好,将来恐成半身不遂之症,令李九跟同取回药末一包,给李江氏熏洗。李江氏仍复疼痛不止,向李九发愁,并称李九常不在家,李张氏又要往下处去,如果半身不遂,谁来服侍。不如早死,免得受罪。李九答称不请人医治既不喜欢,请人医治又不愿意,开口就拿死来吓人,说完赌气出屋。李江氏愈加气忿,并因李九平时屡次顶撞,一时窘迫,顿萌短见,顺取桌上洋药吞服,将蛤蜊掷弃地上。……十七日傍晚时分李江氏毒发殒命[17]。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整个案发过程全盘摘录,是为了全面展示李江氏母子之间的冲突。由上可知,李江氏母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已经陷于崩溃,而李江氏最后也是下了必死的决心,以致李九向她盘问是否服毒时,她坚决予以否认。

(四)畏罪自杀

有的老人因子女触犯法律,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自杀。如《子代人说奸致纵容之父自尽案》:“晋抚咨:张五金子贪利,为张根成子向张曹氏说合图奸,被张曹氏喊嚷跑回。张曹氏赶赴其家不依,经张五金之父张士成捏词饰覆。嗣张士成并不训责其子,反令伊子避匿,以致张曹氏屡至其家吵嚷。讵张士成气忿不甘,潜赴村外空庙投缳殒命[7]第13卷394。《听从略诱妇女纵容之父自尽》:“北抚题:常之选听从倪大淳诱拐不知情妇女,即与犯奸盗无异,伊父常本知情纵容,后因事发畏罪自尽。”[7]第13卷396以上两个案例是老人庇护或纵容触犯法律的子女,后又畏罪自杀。有的是老人本身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畏罪自杀。如前述《高平县李小圭等因贫不能养赡致伊母李李氏愁急吞服洋烟身死并李小圭畏罪自尽案》的李小圭也在继母李李氏自杀后畏罪自杀。

(五)综合因素

老人自杀,有时包含几种因素在内。如《建平县民朱振因贫不能养赡伊父致伊父朱长春愁急自缢身死案》(光绪二十九年案)[18]中的朱长春在自杀前,就已经出现了自杀的倾向,这种倾向以直接的语言表达⑤出来,实际上是向周围的人暗示了自杀环境,而这个环境就是由儿子朱振造成的。从朱长春的家庭关系来看,虽然家庭比较贫寒,但是儿子儿媳孝顺,又有年幼的孙子女相伴,这样的家庭环境实在不足以构成朱长春自杀的充足条件。贫穷与富贵,不是决定一个幸福与否的条件,“幸福没有贫富之别。”[19]53因此,贫穷固然是朱长春自杀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应该是年老、贫穷、疾病和悲观的性格最终导致了自杀行为的发生。像于汝水、郭永幅等人与其相类似。

(六)原因不明

一些无名男女自杀,经查访并未找到其亲人,因此汇总成案。如《五城察院移送无名男子自缢身死案》中的无名男子,在王德山所看管坟地内的小柳树上上吊自杀[20]176。《提督衙门咨送无名男子自缢身死案》中的无名男子,用破布带在宣武门内南城根地带在槐树上上吊自杀[21]。《提督衙门咨送无名男子自缢身死案》中的无名男子,在朝阳门外东坝镇西门外那公坟地柳树上上吊自杀[22]。从他们的服饰可以判断,均属底层社会的老人。这类案件经官府查找后,并未找到自杀者的亲友,对他们的死因也不便揣测。

二、老人自杀类型

自杀是解决心理矛盾最消极的也是最激烈的行为。赵士卿根据自杀者的行为,将自杀类型分为蓄谋型自杀、冲动性自杀、象征性自杀三种[23]。唐乃富等人综合自杀者的各种因素与临床、心理上的特点,也将自杀类型分为象征型、冲动型、蓄谋型三种[24]。兹借鉴上述观点,并与所掌握的相关史料相结合,把晚清社会底层老人的自杀分为蓄谋型、情绪型和突发型三种类型。

(一)蓄谋型自杀

这种类型的自杀,表现为自杀前已经酝酿了自杀的心理,在经受了身体、疾病或挫折等痛苦的刺激之后,对前途丧失信心,因而失去了生活的勇气和希望。在他们看来,自杀是“真正从这个悲惨的世界里解脱出来”[25],是再也活不下去的一种选择,用自杀老人自己的话说即“生不如死”。

如前所述《建平县民朱振因贫不能养赡伊父致伊父朱长春愁急自缢身死案》中的朱长春,就时常向周围的人埋怨儿子朱振不能赚钱,自己又年老多病,因此感到生不如死,这表明他对生活前途的绝望,后来上吊自杀则表明他对死亡的选择是蓄谋已久的,他早已预计了死亡的来临,也许他对自杀地点和自杀方式的选择都是考虑已久的。再如《天顺木厂前萧大因两目失明愁急自缢案》(光绪二十九年)中的萧大,在自杀之前向天兴木厂老板李玉升诉说不能干活、无以为生并欲寻死的话,这表明萧大在自杀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出现了自杀的心理。《堂子胡同居民郭永幅自缢身死案》中的郭永幅,自杀前也经常向亲人诉说生不如死的话[26]26。《张永吉报伊妻张谭氏服毒灌救未活一案》中的张谭氏,因患痨症,且病情越来越重,常说病魔难受不如寻死的话,后来自杀[27]。蓄谋型自杀的老人,或者因为贫穷,或者因为疾病,悲惨的生活境遇常常使他们在残酷的现实中一筹莫展。他们对生存的恐惧已经远远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最终在生与死的问题做出了消极而偏执的选择。

(二)情绪型自杀

情绪型自杀多系在一时冲动下心理失控后发生的非理性狂暴行动。情绪型自杀的主体性格特征也多为情绪型,其表现为“情绪体验深刻,言行举止常受情绪的激发与控制”[28],遇到稍不如意的事情即会发生激烈的行为。如前所述马刘氏自杀、李许氏的婆婆自杀即属情绪型自杀的典型案例。再如《因媳煮豆不烂致姑气忿自尽案》中的牛萧氏,因儿媳牛高氏没有把豆子煮烂致使把牙咯痛,后来吃面条时因牙痛难吃,就忿激自杀[7]140。《并无违犯教令其母气忿自尽案》[7]第34卷1251中的张氏,因索取张知确卖掉儿媳的钱文,被儿子刘知情得知后劝其把钱退还,张氏不从。刘知情后来另外凑钱替母亲退还张知确,张氏因担心被人耻笑软弱无能而气忿自杀⑥。

这类案件中的老人在家庭矛盾与冲突中,很明显占有上风。为什么强势者反而自杀?这就不能这不能把自杀解释为对“痛苦人世的一种逃避”;也不能解释为一种“超前的报复行为”⑦。在我们所研究的情绪型自杀案中,老人并非是对现实生活的不堪忍受,也决非为了报复谁。当时判案中的判词多使用“气忿”、“忿激”、“负气”、“气”等词汇,则清楚表明了他们的自杀系一时冲动的结果。纪昀曾借一死鬼的话说:“或小忿不忍,或借以累人,逞其戾气,率尔投缳。”[29]58他把有些人的自杀归于“逞其戾气”。戾气是一种邪气,完全不值得去死。这种类型的老人之所以自杀,与纪昀所说的“逞其戾气”不完全相同,但“气”则是其情绪化的突出特征。

还有一种情绪型自杀为情绪感染而自杀。所谓情绪感染,是指发出感染信息者和受到感染者由于有着比较相近的态度、信念,所以能够引起两者在情绪上的强烈共鸣和相关信息的传递交流[30]58。受到感染者一方在发出感染信息者一方做出某种行为的刺激影响下,产生一种无意识的和不由自主地屈从和效仿。这类案件比较少,只有一例,即《王公厂民妇隆柯氏因想念故父服毒身死等情案》中的哑巴大妞。哑巴大妞,68岁,在王公厂地方居住。胞弟柯恩荣和弟媳柯刘氏均去世,留有一女,后嫁给隆盛为妻,即案卷中所说的柯隆氏。哑巴大妞在侄女隆柯氏结婚后,与恩荣之妾柯冯氏及柯冯氏所生之子柯钟岫一起生活。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一日,隆柯氏因想念父亲服毒自杀,哑巴大妞随后亦服毒自杀,至初五日先后气绝身死[31]。案中哑巴大妞本身并没有自杀倾向,但由于与侄女隆柯氏具有相似的家庭生活背景、对已故恩荣的思念等相似的情感,在看到隆柯氏因想念恩荣啼哭、服毒自杀后,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亦服毒自杀。

(三)突发型自杀

这种类型的自杀不像蓄谋型自杀那样是对痛苦人生的逃避,也不像情绪型自杀那样受到自杀情绪的影响,而是一种爆发式的、无意识的激烈行为。这种自杀类型的主体主要为精神病患者。其实,精神病患者这种突发性的激烈举动也没有什么规律性可寻。如前所述,审判过程中屡次出现的供词“时发时愈”,表明患者并非时常发病,但何时发病并没有规律,他们在发病时有时比较平和,只是自言自语或者手舞足蹈;有时会做出激烈的攻击性举动,这种攻击性举动如果外向化则表现为他杀⑧,如果内向化则表现为自杀。但是何时外向化、何时内向化,并没有规律。

三、老人生存状态

通过对晚清底层社会的老人自杀案例进行研究,可以窥见他们的生存境遇和生存状态。这些自杀案件集中反映了老人晚年生活的凄凉,这是整个底层社会的缩影。晚清底层社会的老人,从阶层上看他们属于社会的最底层,从年龄阶段上看又处于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无论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逐渐趋于衰落。贫穷、衰老、疾病、孤独等多重因素,使他们的身心经受多方挤压而濒于绝境。

首先,从经济供养上看,老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通过这些案例能够发现,老人的生活处于绝对的贫困状态,贫困不但是老人生活的特征,也是整个底层社会小民生活的主要特征。这是由整个社会的贫困化所决定的。晚清时期老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子孙由于生活的贫困或者道德素质的低下并不能完全做到善侍父母。虽然清政府宣扬以孝治天下,对孝子顺孙大加表彰,但就孝道的最本质东西——经济上赡养父母——来看,统治者也知道小民的孝顺只能停留在最基本的水平上:“婉容愉色固不能概责诸愚民。”[7]虽然不孝子孙在情理上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⑨,但终究不能解决老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政府在处理老人自杀问题上,除了惩罚其子孙外,并无解决实质问题的良策。

其次,从医疗条件看,他们甚至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除了与当时社会医疗条件的低下有关之外,也与他们的贫穷有关。这些案例中有的老人因为难以忍受疾病的折磨而自杀,其中有的是久治不愈,有的因为家贫根本就没有医治;有的精神病患者患病也是因为无钱医治或医治不愈。

最后,从精神生活来看,他们的生活模式单调而乏味。冯尔康曾对清代官绅阶层的晚年生活进行了大体勾勒:醉心撰述,优游林下,致力族务、家政,坚持修身养性,不得卸肩、安排后事[32]。官绅阶层由于自身条件的优越,到了晚年能够享受到较为丰富的精神生活,而小民阶层的老人由于自身经济条件和文化素质的限制,其生活圈极为狭窄,精神生活也极为贫乏。他们服饰款式和颜色的单调就能反映出他们生活模式的单调。最能突出反映老人精神生活贫乏的是他们对家庭矛盾的敏感。在情绪型自杀的类别中,老人因为小忿而自杀,固然与其情绪型性格有关,但也能反映出其生活圈子的狭窄及其精神生活的单一。

其实,自杀老人的生活境遇并非一定就比“活着”的老人差。晚清来华的美国公理会传教士明恩溥曾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33]:有一个孤独的老妇人,94岁了,还不得不自己拾柴禾、自己烧饭、自己洗衣服,等等,当然打水是例外,这个活由一位远房亲戚帮她干。她是这样的贫穷,以至于平时只得将细土掺和到饭里来补充食物的匮乏,以此坚持更长的时间。在我们所见的老年自杀案中,很少见有比这位老妇人的生活境遇更糟糕的了:年高、孤独、贫穷也许还有疾病、焦虑等,朝不保夕的生活困境时时都在困扰着她。但她仍然顽强地“活着”,而且还时不时地回娘家,这恐怕是她人生中唯一的乐趣了。这个老妇人的故事真实再现了晚清中国老人生活的一个侧影。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发现,自杀虽然只是老人生活的一个侧面,属于非常态现象,但透过自杀却可以折射出其生存状态。19世纪的中国仿佛是几个世纪的缩影,在这个浓缩的历史舞台上,充满了各种新旧因素的相互冲突与融合,既有对传统的继承和批判,又有新事物的萌芽和对新事物的抵制。晚清社会虽然已经步履蹒跚地迈入近代化的历史进程,然而近代化似乎与老人毫不相干(鸦片烟在老人自杀中充当了一种重要的手段,似乎能表明他们确实生活在近代中国),他们像几千年以来的祖祖辈辈一样,重复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一单调的生活模式。即使如此简单而容易满足的生活,对有的老人来说也不能够维持下去,最终不得不采取最激烈的死亡方式——自杀来结束自己的风烛残年,这是他们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

注释:

①其中比较重要的成果有郑晓江的《中国古代的自杀模式》(《南昌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善死与善终——中国人的死亡观》,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唐沙的《〈左传〉自杀描述面面观》(《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吕兵伟的《试析春秋时期自杀现象》(吉林大学2007级硕士毕业论文,未刊),朱江玮《〈史记〉所记自杀现象初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田延峰的《汉代诸侯官吏自杀现象剖析》(《宝鸡文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朱文利的《明末清初战争中女性自杀研究》(暨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未刊),张涛的《被肯定的否定——从〈清史稿·列女传〉中妇女自杀现象看清代妇女境遇》(《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郭松义的《自杀与社会:以清代北京为例》(《中国社会历史评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8卷)。

②见薛岚、石倬云:《自杀行为的剖析与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页。迪尔凯姆对自杀的定义是:“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这排除了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发作时发生的自杀行为,因而涵盖并不全面(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页)。何兆雄认为:自杀是一种疾病,“是物质、能量、信息三种要素的自我混乱和自我瓦解”,其“病因是生物、心理、社会三方面的异常”(何兆雄:《自杀病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年,第31页;何兆雄:《实用生死学》,海洋出版社2006年,第56页)。另外,沈巍在博士论文《“自杀时代”的来临?——20世纪早期中国知识群体的激烈行为和价值选择》中对自杀一词的定义很模糊,似乎作者更关注“革命年代的激烈行为”,而这种激烈行为在特定语境下“可以具体化为自杀、暗杀、死难、牺牲等关键词”。并且从其全文来看作者的研究实际已经超出了自杀的范围,其副标题则更加符合全文的主旨(沈巍:《“自杀时代”的来临?——20世纪早期中国知识群体的激烈行为和价值选择》,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博士论文,未刊)。

③于佩礼和李小圭被判“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处罚;于佩珩和李红圭被判“杖一百、徒三年”。因为于佩珩恰逢恩诏,又予以减刑,改为“杖一百,折责发落”。刑部在判案时不仅要参照律例的规定,而且还要参照具体情节。于佩礼和李小圭因为完全不养赡父母,情节较重,受到的处罚也较重。于佩珩外出贸易,李红圭佣工,与完全不顾父母之养有所不同,因此在量刑上处罚较轻,比照“杖一百、流三千里”减一等,给予“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

④李许氏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处以“满流”的处罚,满流即流三千里。

⑤自杀的表达分为直接的语言表达、间接的语言表达、直接的非语言表达、间接的非语言表达。(瑞典)戴纽特·沃瑟曼主编:《自杀:一种不必要的死亡》,李鸣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⑥据D·布迪和C·莫里斯研究,怕丢面子的心理也是一种诱发自杀的重要因素。同时,他们也提到当时有的自杀案非常古怪,对于中国人自杀的心理还不十分清楚。(D·布迪和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7页)。

⑦见D·布迪和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无独有偶,美国的约翰·塔思德也提到了清代社会的自杀问题:“中国的男人如果想报仇雪恨,有时不是去杀死自己的敌人,而是选择自杀,其动机隐含了这样的欲望,就是要被仇视者为死的人承担责任,并让他在今生来世被恶鬼追随。”(约翰·塔思德:《1897年的中国》,李涛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年,第47页)。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部档案中也有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案卷。

⑨实际上,不孝子孙并非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处罚。因为《大清律》中“子孙违犯交令”一条后面的注:“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这明显表现出法律本身在处理该问题上具有一定弹性空间;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在民间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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