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富先老”——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意味着什么——“未富先老”:机遇与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较低论文,意味着什么论文,收入水平论文,机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0-2030年的40年,是我国人口发展史上难得的机遇期——劳动力资源空前丰富,被抚养人口所占比例较低,从而社会负担较轻的“人口红利”期。
●2030年进入严重老龄化中期以后,老年抚养比带动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尤其明显,遂由“人口红利”期过渡到“人口负债”期。我们应在“人口红利”期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应对“人口负债”的充分准备。
世纪之交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7%,表明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老年型。预测表明,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老年人口比例将上升到12%,高出世界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开始步入老龄化严重阶段;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最高峰值可上升到23%左右,高出世界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9个百分点,步入超高老龄化国家行列。对于这种经济不够发达而人口老龄化却迅速提升的“未富先老”现象,应做全面的分析,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未雨绸缪,应对挑战。
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就是要抓住“未富先老”前期的有利时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老龄化主要由出生率下降和预期寿命延长引起,尤其是出生率下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大力控制人口增长,出生率长期持续下降,0-14岁儿童少年人口比例大幅度降低;虽然老年人口比例有所上升,但上升的幅度远不能抵消少儿人口比例的下降,从而使者少总抚养比不断下降。过去的20多年,社会总抚养比已从1980年的61.8%,下降到1990年的50.0%、2003年的40.5%,预计2009年可下降到37.3%的最低值;其后转而缓慢上升,2020年可升至45.0%,2030年可升至48.3%,2040年可升至59.0%,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水平。如果把总抚养比50%以下作为低抚养比,这一阶段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黄金时代”,提供“人口红利”,那么1990-2030年这40年时间正是这样的历史时期。我们经常讲这样那样的“机遇”,从人口学视角看,这40年正是我国人口发展史上难得的机遇期——劳动力资源空前丰富,老少之和被抚养人口所占比例很低,从而社会负担较轻的时期。我们应当牢牢抓住人口变动的这一战略机遇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并为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未雨绸缪,应对挑战,就是要赶在严重老龄化到来之前,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平稳地渡过超高老龄化阶段。我们正从老龄化前期社会总抚养比下降中获得某种“人口红利”,但不要忘记,到老龄化后期这种“红利”减少和结束以后,社会抚养比转而上升的“人口负债”期便会接踵而至。就65岁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而言,在过去的10多年中已从1990年的8.4%上升到2003年的12.0%;未来更呈累进攀升之势:2020年可升至17.4%,2030年可升至24.1%,2040年可升至34.9%,2050年达到最高峰值时可升至36.6%。前面提到,过去的20多年少儿人口抚养比持续走低,但在2010年以后则出现相对稳定状态,越往后便越不能抵消老年抚养比的上升,总抚养比不断上升的“人口负债”就会越来越严重,困扰发达国家的“少子高龄化”问题便会在我国发生。虽然从总体上说,由于我国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不至于发生劳动力短缺,但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即由劳动年龄人口相对高龄化引起的劳动力活力的减退是会发生的,有的现在已经发生。2030年进入严重老龄化中期以后,老年抚养比带动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尤其明显,遂由“人口红利”期过渡到“人口负债”期;21世纪40年代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到60%以上后,高抚养比“高负债”期便会不可避免地降临。我们要赶在这一“高负债”期到来之前,即在“人口红利”期内,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好应对“人口负债”的充分准备。
我国现行的养老方式,包括国家和社会养老、家庭子女养老和老年个人养老三部分,是结构性养老。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适合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的。然而也要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的改变,家庭子女养老功能呈弱化趋势;依靠老年个人劳动自养,又受到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因此,未来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养老,这是已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了的。从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我国“未富先老”的实际出发,积极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拆除城乡“二元养老保障”的体制屏障,建立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其次,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增加,适当提高养老金,防止老年贫困化;再次,完善法律保障,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养老保障同其他社会保障一样,是带有强制性的保障,要在政府主持和监督下实施。但同时也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资金筹措渠道、管理方式和养老金发放等,都要尽可能地借助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