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锅事件:协同造假者受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件论文,造假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又一起包装上市的丑闻被曝光,而包装的手法又是编造假数字、假信息。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锅公司”)采用编造假财务报告的方法“包装上市”,炮制了试点发行股票连续三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审计失误,还是通同作弊
东锅公司搞虚假上市的问题暴露后,如何认定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审计失误,还是通同作弊?有关部门曾先后多次到四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从验资报告所附工作底稿看,确实附有银行进账证明,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该所有关人员也一口咬定是银行和企业欺骗了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并不知情,至多只能负审计失误的责任。事实果真如此简单吗?对此,财政部的几位领导十分重视,指示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派出由监督司一名副司长带队的检查组再赴四川做进一步核实。这一次,检查人员先是从事务所与“东锅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上发现了疑点,从表面上看,协议书的签订日期是1992年11月28日,正好在验资报告日期1992年12月30日之前,但仔细分辨,这个日期是经过涂改的,原来的字迹为1993年5月8日,事务所既然不知情,为什么又要涂改协议书的日期呢?检查组以此为突破口,兵分两路,一路前往自贡“东锅公司”现场核对账证,提取当事人证明材料,一路留在事务所继续检查有关工作底稿,请相关人员认真“回忆”当时情节,几天后,两个小组得出同样的结论: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朱达明等人为东锅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并非失误,而是通同作弊。
问题明确 责任难逃
1992年,国家体改委要求各地对过去进行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试点,“东锅公司”在1988年前经自贡市政府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试点工作未进行。该公司为了争取国家体改委的批准,于1993年1月至10月间,炮制了一系列证明其1988年至1990年已进行试点并发行股票5400万股的虚假文件和资料。在这个过程中,自贡市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银行、国土局及相关中介机构一路绿灯,配合企业做假。成都会计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四川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5月在明知该公司1988年至1990年未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验资报告,称“股金已分期分批进入中国工商银行自贡支行开设的账户”。报告落款日期为1992年12月3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达明、贺颐亭。此份验资报告连同其他文件一起上报后,在1993年10月,国家体改委批准“东锅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从1993年11月起,“东锅公司”才开始定向募集。
1995年5月,“东锅公司”为申请其股票上市,商事务所对原验资报告作修改,搞了第二份验资报告,后附中国工商银行自贡支行补办的假进账单、企业假传票、记账凭证,目的是使验资报告看上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第二份验资报告的日期、文号均不变,朱达明等人将此份重新“包装”后的验资报告装入档案中。
1995年,“东锅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过程中,为表现良好的盈利状况,提出要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虚增利润1500万元。公司将这个意见告诉朱达明后,朱达明未提出异议,没有对公司账表勾稽进行审计,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对公司虚拟的1500万元利润予以确认,其中1992年350万元、1993年800万元、1994年350万元。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仍为朱达明、贺颐亭。1996年在对“东锅公司”1993年至1996年上半年会计报表审计时,又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意见,并在上市公告中作了披露。
经查,该所有关执业人员,还购买了“东锅公司”股票。其中朱达明5000股。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针对这一大案,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为“东锅公司”出具有关验资、审计报告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核查。已查实认定,四川会计师事务所在“东锅公司”骗取股份制试点的造假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违反执业规则对企业虚拟的1500万元利润给予确认以及有关执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购买“东锅公司”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恶劣的影响。为此,财政部、证监会已对该所及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没收四川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万元,暂停四川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吊销参与做假的朱达明、贺颐亭注册会计师证书,取消朱达明、贺颐亭、张进证券业务执业资格。鉴于朱达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已建议四川省公安厅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没收朱达明等人买卖股票非法所得,现已由四川省监察厅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