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现状论文,民间论文,理论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金融,已有的文献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但在较多的研究中,均是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角度的界定,将之称为民间借贷、体制外金融、非正式金融、民间金融、民有金融、非制度金融。因为在这些金融活动中,资金并不总是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所以也有的将其称之为地下金融、灰色金融、黑市金融、高利贷等带有主观价值判断色彩的界定。由于研究的视角存在差异,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在国外的文献中,多将之界定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ec),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即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这样,民间金融的外延实际上就比较广泛,包括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合会、标会、各种基金会的融资、地下钱庄、抬会、银背,甚至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各种方式的金融行为。其中,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金融行为是现行制度法规明确所不容许的,它们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容易造成经济金融秩序的混乱,应该绝对打击与取缔。除此之外的其他民间金融行为,虽然生存在正规制度之外,但却是能够适应市场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的金融行为,就目前的金融法规与制度安排而言,它们是属于“灰色地带”的金融行为。当前,我国虽然正在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多元化、分散化改革,但以官方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间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他股分制商业银行也大都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特点。即使被称为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的浙商银行,其重组过程也完全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董事长和行长则分别由政府内定人选担任。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未纳入监管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而我国纳入正式金融体系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组织和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金融的组织,由于有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和对其经营的干预,以及经常性的整顿,本质上已经变异为一种准官方金融形式。因此,可以这么认为,目前的民间金融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民间金融”可以定义为:由于一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错位,由此出现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避开国家监管为特征,活跃于经济生活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
从调查情况看,民间金融具有四大特点:
(1)规模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0亿~8200亿元之间,占到正式金融规模的近30%。美国花旗银行2005年1月报告说,2004年5~10月,中国国内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1],这些流失的资金大多进入了收益更高的民间金融系统中。
(2)用途广。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贷款用途偏重于生产经营。据调查,广东省恩平市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自有资金约占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九成,主要源于城乡居民历年生产经营积累和生活积蓄;借入资金约占一成,主要是向他人借入低息或无息资金,然后转贷给别人,从中赚取息差。在借贷资金用途方面,企业主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占84%;农户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占41%,用于子女读书开支的也占较大的比例,为25%(详见表1: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用途抽样调查表)。
表1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用途抽样调查表单位:万元、%
项目 合计
企业农户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资金来源 3034.9 3008 100
26.9
100
其中:自有资金 2763.9 2737
91
26.9
100
借入资金271
2719 - -
资金用途 3034.9 3008 100
26.9
100
其中:生产经营
2538 2527
8411 41
偿还债务 210.8
21070.8 3
日常生活
33.53013.513
务工经商2.4- -2.4 9
子女读书6.7- -6.725
建屋买房0.6- -0.6 2
其他 242.9
24181.9 7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2]
(3)主体多元化。从借款者的层面来看,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成为主要的借款者,占调查样本数的69%,第二是股份制企业,占11%,第三是“三资”企业,占8%;在农村,农作物种植户是主要的借款者,占58%,其次是禽畜养殖户和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分别占17%和16%。从贷款者的层面来看,贷款者一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三是专门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2]。
(4)利率弹性大。由于民间金融多是无法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的情况下发生的,通常民间金融利率都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而定。如果借款人经营稳定、守信誉、借款时间短,利率相对较低;如果借款时间长、借款数量大,如集资等,利率则相对较高。
利率最低的是无息,主要发生在农户和居民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其中农户中的无息借贷占其发生户数的70%。企业中的借贷月利率大部分在10‰~20‰之间,占其发生户数的51%,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左右,借贷月利率最高的达到45‰(详见表2:民间借贷利率情况表)。
表2 民间借贷利率情况表单位:月利率‰、户
合 无
0~10 10~20 20~40 40以上 最高利率
户数 计 息
企业 264 5947134 21 3
45‰
农户 280 19748 35
- -
20‰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2]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对民间金融的打击和整顿从未间断过,但民间金融不但未消失,而且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严密,形态越来越复杂,深受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和农户的欢迎。
(一)农村金融市场中介缺位,为民间金融的生存提供了土壤。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后,几大国有银行纷纷向中心城市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被大幅撤并(参见表3:安徽省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机构撤并情况表)。
表3 安徽省主要金融社机构撤并情况表 单位:个
1998~
1998
2003 2004 2004年机
构撤并率
工商银行省分行
1457774
713
51.06%
农业银行省分行
2153
1168 1110
48.44%
中国银行省分行486386
385
20.78%
建设银行省分行566536
469
17.14%
全省农村信用社
5415
4206 3997
26.19%
合计
10077
7070 6674
33.77%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3]
民营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融资渠道由此更加单一和狭窄。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严格的评级授信制度,贷款支持的重点已转变为“四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客户),“三大”(大企业、大行业、大项目),同时实行“双小退出”政策,即从小企业贷款和小额贷款退出。如,工行规定BBB级以下的贷款退出,建行规定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类客户全部退出,农业银行对1万元以下的贷款也全部退出。作为银行改革后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唯一的“正规军”,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但受资产负债比例及单户贷款比例的控制,无法也无力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贷需求,未能担负起金融市场中介的职能,导致城市与农村贷款规模差距进一步拉大。2004年安徽省17个市市区新增贷款529.75亿元,61个县域新增贷款额仅54.08亿元,前者是后者的9.8倍,市区平均贷款新增额超过县域的35倍。自2000年以来,安徽省农村经济发展仅以年均4.5%的速度递增,低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3~6个百分点,全省80%的县域已陷入了经济效益低下与信贷支持不足的“金融抑制”状态。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县域金融需求,县域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资金供给就会及时跟进,从而为民间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据调查测算,2004年年末安徽民间借贷总量达191.5亿元,约占当年安徽省金融机构存量贷款的4.78%,占全省农村信用社存量贷款的37.3%[3]。
(二)民间财富迅速膨胀,为民间金融发展壮大提供了源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民间财富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在快速增长的居民收入中,一部分以储蓄存款和信贷资金的形式进入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份则成为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当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早已超过12万亿元,且仍呈快速上升的态势。其实,“存银行”只是“有钱人”的一种无奈选择。1996年下半年到2004年10月,银行存款利率连续8次下调,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由10.98%一路降到1.98%,同时还要征收利息所得税。[4]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的名义利息降至最低,实际收益已成为负数。另一方面,普通居民投资渠道十分有限,而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股市大幅跳水并持续低迷,伤害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于是市场资金富余方与缺乏方都希望存在一类金融机构,能在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触角不能到达的区域,为社会闲散资金与需求者搭起一座桥梁。这就是市场对民间金融的期望。
(三)银行信贷门槛过高,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广阔空间。由于商业银行强化管理,对基层实行了严格的风险责任追究,提高了信贷准入条件。加之,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收费较高,与中小民营企业和广大农户资金需求短、快、急特点不相适应。由于贷款程序多,收费高,使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只能望贷兴叹。而民间金融经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一般情况下,既无需贷前调查,也无需贷后检查。贷款合同可以简化到一张白条,甚至仅仅是口头承诺而无需任何资料和字据。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广泛存在的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上的社会关系。一般而言,民间金融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之间进行,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四C”(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感性了解,减少了信息搜寻,制定合同具体条文和互不相识的人之间的监督等成本。其实,这种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起到了抵押品的作用,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银行系统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为民间金融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缺陷,缺乏有效和灵活的制度安排,对经营者而言,关键在于完成上级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而改善服务、培育客户、开拓市场、实现盈利等看起来理所当然的目标,对基层商业银行经营者来说,往往是次优选择。由于民营企业和广大农户缺乏相应的有效显示信用状况的手段,加之信贷人员没有受到恰当而有效的激励,他们就缺乏了解和掌握民营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信用状况等相关信息的积极性。再从约束机制来讲,如果单方面鼓励信贷员向企业和农户贷款而同时不加以有效约束的话,大量的信贷资金就极有可能变成信贷员寻租的工具,或者把贷款贷给亲戚和朋友,从中牟利,经济行为中的机会主义就不可克服。另外,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主体贷款偏好不仅是政策导向的结果,而且也是信贷员的理性选择,因为国有主体的贷款得不到回收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而贷给民营企业或农户的贷款得不到回收,信贷员就有丢掉饭碗的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信贷人员不能以相应的收益来覆盖风险,造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从而失去了市场开拓的积极性。相比较而言,民间金融是典型的私营经济,受“财富效应最大化”的驱使,必然会千方百计地发掘市场机会,寻求盈利空间。
三、对民间金融的现实思考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具有交易双方信息对称,机制灵活和成本低廉、效率较高的优势,在对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了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当民间金融与行政干预和地下经济紧密结合时,它变得尤为危险。
1.正视民间金融的风险。任何金融制度供给本身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人们之所以对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尤其关注,根本原因在于民间金融制度供给的体制外特性。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其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低,并且:(1)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信用、社会资本只是一个软约束指标,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2)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3)民间金融部门可能同正规金融部门争夺金融资源,对于正规金融有一定的“挤出效应”,产生利益冲突;(4)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很难承担大规模集聚资本的功能,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民间金融组织的血缘、地缘关系不断被突破,风险不断累积,大大降低了民间金融的效率;(5)民间金融因为缺少国家信用保障,几乎完全处于放任状态,政府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管或难以监管。加之一些形式并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基层民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哪怕是很小的风险,都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
2.必须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成因。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因风险问题被清理整顿。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例,其风险主要是由于后来地方政府介入,使其被异化为地方政府主导的准金融机构而致。其他如农村信用社等的风险发生也与地方政府干预有关。我们不妨把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的介入看成是国家试图将民间金融纳入体制内金融制度供给的一次失败尝试,尽管地方政府可能是出于加强对地方金融资源控制的目的,但不可否认这种尝试也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一次正面冲突,反映了后者对前者的不适应。由于民间金融大都“应市而生”,因此,当行政管理、金融监督等还受到了较深的计划束缚时,民间金融与之的冲突便不可避免,而冲突的显化状态就是风险的产生。所以说,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成因除了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因素外,更多地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化的结果,要从现行体制、制度本身着手解决。
四、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取向
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的广泛存在,深刻地昭示了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亦非简单地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因此,我们应该在反思以往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的基础上,善待民间金融。
1.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歧视。回顾近二十年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民间金融经历了“产生→繁荣→禁止→转入地下→繁荣”的循环之中。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曾经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进行了整顿;与此同时,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简称“金融三乱”)的现象,进行了集中整顿。加强金融监管,对处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稳定政府金融秩序十分重要。但是,多次反复整顿金融秩序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民间金融就是非法金融的错觉。
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对民间金融经历了渐进深化的认识过程。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2条款指出,“鼓励社会资金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企业”,为民营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5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2005年5月25日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正确认识民间金融资金的补充作用”的阐述: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条被外界普遍认为是给民间金融“正名”的信号,预示着民间金融资合法时代的到来,对消除公众对民间金融的偏见十分有益。
2.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市场经济效率之所以比计划经济高,原因即在于前者实行“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的前提,则是产权的多元化和独立经营。因此,无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都应降底国有股权比重,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扩大正式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象和形式,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民间融资需求,在功能上替代原有的自发和分散的民间金融。这样,一方面从资金供给和需求上压缩了分散而不规范的民间金融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又将民间金融收入正规有组织的发展轨道,使其在监管约束之下得到更大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产权多样化与民营化改造,以利其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达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效果。
3.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如何评判效果上既有助于个人和企业,也有助于当地经济发展,但法律上却不允许的民间融资行为?在银行融资支持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如何保护行为健康、民众认可且符合市场发展内在规律要求的民间融资?在这方面,我国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对于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范围的属于非法,最高人民法院未做明确规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其基本标准主要是看这种活动是“已经”还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批准的,都是合法的;反之,便是不合法的。这种规定的一个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够正确无误地做出“批准”裁决。然而,这种假定是脱离我国实际的,因而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在《民间融资法》未出台以前,目前可先制定并试行《民间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事实上,美国、日本也正是通过这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而非只是简单地采取打击和取缔的办法。
4.通过建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得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良性发展,同时赋于其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进行监管,逐步形成竞争性市场环境,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事实证明,发展民营银行,并不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因为这类机构没有政府靠山,其生死存亡完全取决于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效率。经验表明,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是否具有较强的获利能力并不取决于所有制性质,而在于所有者是否缺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事实上真正难以监管的恰恰是国有金融机构。因为这类金融机构有国家信誉的支撑,从不担心企业倒闭,市场压力对之完全不能形成有效制约。加上这类机构与政府关系十分密切,在出现违规行为之后,监管部门也很难按照有关制度对之实施惩处。
尽管如此,由于金融业所具有的杠杆特点,开放市场所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健全相关制度并加强和细化金融监管。因此,监管部门要以金融机构经营者谋求非法“圈钱”和非法关联交易为基本监管前提,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系统的经营行为规范并严格加以监管。其重点主要是:第一,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金融业。第二,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第三,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资本金较小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第四,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能力,明确违规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处罚办法。
与此同时,应尽快建设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普遍性问题,也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在不存在生存压力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就是要使金融机构感受到强大的市场压力,进而自发地产生改善服务和经营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的动力。当然强化市场退出关健,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5.运用民间金融的机制组建小额信贷组织。(1)小型投资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和城填,可以设立小型投资机构。由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合伙或人股发起设立,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可以吸收社区成员入股,购买邮政储蓄资金,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为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2)信用互助社。这是一类完全由民间资金发起成立的互助性质的信用合作组织,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都局限于合作组织内部。但可以通过信托存款和委托贷款等方式,发生内部资金与外部资金的交流,以保持互助组织具有适度的活力。(3)社区银行。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设立条件,对于符合成立条件的民间金融形式,在提出申请的条件下颁发执照,允许其依法成立金融机构,建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一方面,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另一方面,社区银行可以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市场,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国有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通过充分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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