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粉壁及其社会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代论文,职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古代的粉壁指经过简单粉刷和修饰,用于书写或绘画的墙壁,由于粉壁具有书写、绘画功能,它成为中国古代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体。不仅历代官府利用粉壁宣传国家政策、法令,民间学校、寺庙、道观也经常利用粉壁宣传自己的思想和教义,一些民间百姓也利用粉壁发表政治观点,因此,粉壁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信息传播体系中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具有丰富的社会职能。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统一的多民族政权,元朝统治者在继承了唐宋王朝利用粉壁作为官民沟通的重要媒介的同时,更加重视粉壁在管理、宣传、惩戒、社会教化等方面的特殊作用,赋予粉壁更加丰富的社会职能。另外,元代民间社会生活中,粉壁的社会功能也更加多样化,可以说,粉壁是观察和理解元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窗口。
有关粉壁的研究成果不多,高柯立《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①探讨了宋代以及宋代以前粉壁在官府和民间沟通联系的途径和实际状况,元代的粉壁及相关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元代的粉壁及社会职能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元代通过粉壁进行的社会信息传播的情况和特点,请学界方家批评指正。
一
元代粉壁的使用比较突出,出现了各种类型的粉壁。
首先,元代分布最广的粉壁为“排门粉壁”,即挨家挨户设立的粉壁。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五月中书省讨论钞法,宣抚杨果提出:“但令比户粉壁,严伪造之禁。”②这是蒙元政权较早的关于使用粉壁的记载。马可波罗对元初杭州排门粉壁的情况记述道:
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
一切外国商贾之居留此种地域者,亦书其名及其别号、与夫人居之月日暨离去之时期,大汗由是获知其境内来往之人数,此诚谨慎、贤明之政也。③
上述记载反映了元朝政府对全国户口情况进行排门粉壁的情况,这种粉壁一般写在门上或门前墙壁上,内容一般是户口或政府禁令。此后有关排门粉壁的记载还有很多:
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七月,鉴于江南出现的社会动荡,元政府发布诏令:“今后作歹的人,为头儿处死,财产、人口断没。安主、两邻不首,同罪。这般排门粉壁禁治,更差知军马的官人调度呵,歹人不生。”④
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湖广行省澧阳县民寥救儿等,将男童卓罗儿打死,分尸祭鬼。元政府下令严禁这种陋习,“行移合属,排门粉壁,严行禁治。”⑤
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五月,元政府颁布禁止砍伐果树的禁令:“遍行随处官司,自今而后,严切禁约,排门粉壁,仍许诸人捉拿首告,将犯人痛行断罪(陪)[赔]偿。”⑥
大德十年(公元1306年)江浙行省鉴于江南人口买卖的盛行,“遍行所属,排门粉壁晓谕”⑦。
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元朝颁布禁令,禁止隐匿逃亡人口,“不拣谁休隐藏者,隐藏的每有罪过者。逃走的人拿住呵,转送与他本主者。么道,完泽秃皇帝圣旨有呵,外处行了文字,交排门粉壁了来”⑧。
延祐四年(公元1317年)五月,元政府发布禁止百姓集会、赌博禁令:“近为诸处城邑、村坊、镇店多有一等游手末食之民,不事生业,聚集人众,祈赛神社,赌博钱物,已常遍行禁治……行移合属,排门粉壁,严加禁治。”⑨
以上是针对全国或某一地区内所有百姓设立的排门粉壁,此外,元代还有在特定的职业群体中设立的排门粉壁,儒士刘壎在元初上书,谈到船户逃避差役的问题时指出:
至如船居之户,规避差发。则宜印烙其船,及依土居粉壁例,置立粉版,开写户贯人口。官为置籍,时常点视,非止官府得以役使,而奸盗不至窝藏,此又一举而两利也。⑩
这种粉壁,是针对特殊流动的职业群体设立的,因为船户以船为家,只能以“粉板”代替粉壁。这种大规模排门粉壁的情况,说明元朝政权非常注意利用排门粉壁,将统治触角深入到地方社会,加强统治的效率或成效。
其次,元朝还有针对农村游手好闲之人以及为非作歹的豪民设立的粉壁。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元朝发布“立社”诏令,其中,对于农村游手好闲之人规定:
若有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尊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从社长叮咛教训,如是不改,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日,对社众审问是实,于门首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名称。如本人知耻改过,从社长保明申官,毁去粉壁。如是不改,但遇本社合着夫役,替民应当,候能自新,方许除籍。(11)
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江浙行省发布的另一则文件规定:
奸豪滑吏把持官府者,置立板榜,所在官司悬挂,仍大字书写粉壁,再犯,断罪移徙,以惩后来。(12)
上述二条史料中所说的粉壁是专门为惩治特定人户设立的,立于犯过错之人的门首,以红泥装饰而成,取其醒目的特点,使犯过错之人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感到耻辱,以达到惩戒的目的。类似的记载还有很多,《元史·刑法志》记载:“诸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13)“诸哗强之人,辄为人伪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门。”(14)“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徒者,于元置红泥粉壁,添录过名。”(15)
第三,在邸店、渡口、驿站、市场等处设立的粉壁。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为了杜绝官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元朝规定,在官物运输“经过村坊店户之家,排门粉壁,无得寄顿、籴买官物”(16)。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四月,元成宗的圣旨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旧贼每不流远的上头,作贼的多了……如今怎生般?诸路里行榜文,仍于村坊、镇店,排门粉壁,晓谕诸人呵,旧作过的人每也改了有,别个人每也怕有,不作罪过有。么道,呈的上头,俺商量来,怎生般?依他每呈来的行榜文,交(叫)立粉壁的
省官人每识者。(17)
上述史料所反映的就是元朝时在村坊邸店等地设立的粉壁,这种粉壁属于公共媒体的范畴,一般设在村坊邸店的显著位置或交通要道,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得到粉壁所传递的信息,引起民间百姓的重视。
第四,中央和地方各级官署设立的粉壁。官署设立粉壁,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元人黄溍认为:“昔太史公,于汉之将相名臣,不皆立传,而为之表,悉著其氏名岁月,使览者尚论其世,而有以知其人,后世官寺之‘题名’,实本于此。故虽偏州下邑,无不记诸其厅壁。”(18)这里的厅壁,就是在各级官署设立的粉壁,主要记录各级官署“隆替废置、前后职员之名氏”(19)。这种粉壁的内容很多刻成石碑,流传下来,成为后世修撰史书、方志的重要材料。另外,古代在官署“大门东西壁皆画耕织图,使民得而观之”(20)。这种类型的粉壁主要是为了劝课农桑。
元代各级官府对粉壁都比较重视,元初翰林院建成后,“不可以不纪其创置之始,以备异日史策之采择焉,某官某人(任职)月日,书于院之厅壁”(21)。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卫州重修录事司,“恐迤久为有力者豪据,致虚劳民力,官失恒处,于人心大无所恔,幸宪使惠顾,文本末于石,将陷置厅壁,使观者取重,知改作匪易,不致妄有异议”(22)。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常州路无锡县建立厅壁,当时提调学校官员杨蔚写道:“圣元平宋之后十有余载,莅官于此历举数人,意!皆才德兼备,优于为政者。(谤)[漫]无壁记可考,良谓缺典。”(23)杨蔚将县署没有厅壁视为“缺典”,反映了元代官署厅壁存在的普遍性。除了厅壁以外,元代官署大门两边的粉壁同样存在,至正十三年(公元1353年)濬州官署建立清白堂,桑时爚撰写的《州治清白堂记》就写在州署仪门的右壁。(24)
从现有史料看,元代的厅壁不仅仅记载官署兴废情况和有关官员题名,其他有关政治生活的内容,也会写在厅壁上。胡祗遹有篇奏章,谈到元初地方官员行政效率低下对百姓的危害,他建议“乞赐遍示天下,将此情弊断例,省谕府州司县,大字真书于各衙厅壁,以示惩诫”(25)。将官场不良现象写在官署的厅壁上,督促改正,不失为一种提高官府行政效率的简便易行的办法。另外,据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记载,周景远为南台御史,“分治过浙省,每日与朋友往复,其书吏不乐,似有举刺之意,大书壁上曰:‘御史某日访某人,某人某日来访。’御史忽见之,呼谓曰: ‘我尝又访某人,汝乃失记,何也?’第补书之”(26)。这里,御史台书吏对周景远在巡按期间,每日访友、会友的行为不满,将其中有关情况写在江南行御史台粉壁上,作为日后弹劾他的根据。
第五,元代的儒学、寺庙、道观、祠堂等场所普遍设立的粉壁。儒学(包括医学、书院、义塾、社学)是中国古代教育机构,元代教育的特点是庙、学合一,因此,与教学和祭祀有关的内容被写在或画在学校的粉壁上,为教学和祭祀服务。庚子年(公元1240年)杨惟中在燕京建立太极书院,“刻《太极图》及《通书》、《西铭》等于壁”(27)。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绛州太平县儒学“图七十子肖像于壁”,作为祭祀之用。(28)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山西潞城县重建儒学,孔庙塑先圣、四配、十哲像,而“七十子之徒、诸大儒复绘于壁”(29)。元代沁州铜鞮县麟山儒学属于元代乡村的社学,由乡人李玉捐资倡众建立,“塑宣圣像,以兖公、邹公配,壁绘十哲”(30)。曹州士人朱仲敏建立的乡学——朋习书塾,也是将“孝、友、睦、姻、任、恤”六行“志于壁,以为书塾之规”(31)。延祐年间,江西宜黄县建立医学,“书《儒行篇》于壁,以励来学”(32)。
元代寺庙与道观等宗教场所的粉壁分布十分普遍,既有书写经文教义的粉壁,也有描绘宗教故事的画壁。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衢州重建大中祥符寺,“创东西庑,画善财所参五十三善知识两壁间”(33)。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郭畀游杭州,曾到杭州太平寺“观壁上画”。他游妙行寺时看到“两边画壁,以屋暗不可细览”。在杭州佑圣观,郭畀“看雍壁二十四堵,皆新画也”(34)。郭畀后来到长州县的冲真观,同样观看了那里的画壁。(35)寺庙、道观是士人、百姓经常游览之地,寺庙、道观利用粉壁为媒体,通过绘画等手段宣扬宗教思想,这种情况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最后,元代民间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粉壁,其中士人、学者用于自警、自励的粉壁,史料记载颇多。如鄱阳士人朱明普“取古语大书屋壁”,以教育子孙。(36)胡祗遹在自述中写道:“祗遹汝今六十矣……安能不惑知命乎?既自知之,凡《语》、《孟》、《六经》中所谓为学,一字、一段细书于壁,日究日行,庶几未死之前,少有所知,不负天地父母之生汝。”(37)丰城儒士洪某,号永斋,晚年喜好邵雍易学,“揭《先天方圆图》于屋壁,扁曰‘环中’”(38)。南丰州判官葛某在家中建存与堂,“求训戒之语,寘之堂壁,俾葛氏子孙往者有所惩,来者有所劝,朝夕思念前人植立之艰,庶几世世能存所与。”(39)金溪县尹侯有(字仲方,平阳人)“尝书廉、勤、公、慎、恕五字于壁”以自警。(40)学者程端礼在建德路学求学时,也“以朱于‘小人惟思甜者,君子惟思苦者’之语,书于壁以自警”(41)。这种粉壁虽然属于私人空间的范畴,但它向个人或家族传递着为人、为学的重要信息,也可以影响所有可以看到此种粉壁的人。
元代存在的上述六种形式的粉壁,几乎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官府到民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反映了元代粉壁分布之广泛,各种各样的粉壁自然有利于元朝社会信息的畅通和信息交流的开展。
二
元代粉壁种类多,空间分布广泛,其社会功能当然也是非常丰富,对当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元代粉壁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
元朝疆域广大、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复杂,给国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因此,元政府比较重视利用粉壁这一无所不在的媒体资源,作为国家管理的辅助手段。前面列举《马可波罗行记》的记载,就说明了元朝政府比较重视利用粉壁,作为辅助管理全国固定居民以及各民族、各种职业流动人口的手段。此外,元政府还利用粉壁,进行民间赋税的征收以及义仓的辅助管理。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六月,元朝中书省发布文件:
诸科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科摊。务要均平,不致偏重,据科定数目,依例出给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其比上年元科分数有增损不同者,须据缘由,明立案验,以备照勘。(42)
这则史料比较详细地记载了元政府利用粉壁管理赋税的相关规定。元代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可以发现: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王东岩为广德路建平县尹,“先是户无定名,田无定数,令民粉壁自实就收,草检为册,民不敢欺而赋役自此均”(43)。另外,元杂剧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证据,马致远杂剧《破幽梦孤雁汉宫秋》中,有一则唱词云:“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种谷,夏浇麻。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发。”(44)这里的“粉壁上除了差发”就说明了元代农村的赋税征收与粉壁的密切关系。
设立义仓以备荒年,是元朝在全国农村推行的重要政策之一,元代很多地方有设立义仓的记载。在义仓的管理手段上,粉壁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二月,元政府一则文件规定:
各乡依例设置义仓一所……吏置粉壁,开写某年、某乡、某人粮米若干。官司另置文簿二扇,依上开写,用印关防,官司收掌一扇,里正收掌一扇,里正每季将见在稻米开申本州。(45)
粉壁是一种信息传递的媒体,不会直接进行社会管理,但它作为一种媒介或手段被各级官府利用,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这种管理手段在明朝仍然被采用,明初李东阳经过三河县时,有诗写道:“满县柴扉半不开,纷纷车马动浮埃。连延粉壁题官户,尽属风云感会来。”(46)这里的“连延粉壁题官户”,就是明初使用粉壁管理国家户口的最好说明。
其次,政治宣传的功能。
政治宣传是一般媒体的基本职能,粉壁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传媒工具之一,是官民之间信息传递的重要媒介,部分承担了政治宣传的社会功能。作为一个疆域广大、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复杂的统一政权,元朝比较注意利用粉壁宣传国家法令、禁令,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从史料看,元朝政府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嫁规定、钞法、盐法以及与军户有关的政策法令,一般采取张榜和粉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宣传,让一般百姓通晓、执行。
妄造妖言,煽惑人众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元朝对这一行为处罚非常严厉,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八月,段丑厮等造谣惑众案件破获,其“同情及闻知不首之人并行处斩,妻子藉没”。为了杜绝类似案件发生,元政府将此案件“排门粉壁晓谕……仍令社长、里正、主首、各处官司、肃政廉访司常加体察,毋致愚民冒触刑宪”(47)。盗贼同样影响到社会稳定,元朝利用排门粉壁的形式进行宣传,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三月,元朝规定:“比年以来,未获盗贼起数尚多……故将元定盗贼轻重罪名开列于后,仰所在官司多出文榜,排门粉壁,明白晓谕,毋致违犯。”(48)
元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统治的政权,对汉人集会、聚集活动非常敏感,通过一系列法令禁止,这些法令也是通过排门粉壁的形式宣传。延祐四年(公元1317年)元政府发布禁止聚众、祈赛神社等禁令,要求各地“行移合属,排门粉壁,严加禁治”(49)。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九月,元朝通过取消民间集场的法令,指出:“集场买卖,人民、商旅、听唱人等,皆系蚩蚩愚民,事干人众,俱难一概论罪。”要求各地方官“排门粉壁晓谕。”(50)
元代河南行省南部、湖广行省等地方盛行采生祭鬼,残害人口的陋习,影响了百姓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元朝通过法令禁止,并通过排门粉壁的形式广为宣传。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元政府照会湖广行省,“合属常切严行禁治,及排门粉壁晓谕人民,递相觉察,告捕到官,照依强盗例结案”(51)。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元政府再次通过禁令,要求河南行省荆湖北道“排门粉壁禁约,廉访司严加体察”(52)。
婚嫁关系到一般百姓的生活,因此,元朝颁布有关婚嫁方面的法令以后,用排门粉壁的方法宣传。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四月,元政府有关婚嫁的法令规定:
今后嫁娶,只就白日至禁钟(已)[以]前宴会。除聊备按酒外,饮膳:上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无致似前费耗。外据其余宴会, 亦同此例。行下太原路,遍行所属,出榜张挂,置立粉壁,省谕施行。(53)
印制伪钞是元朝严加防范的违法行为,元朝利用排门粉壁宣传这方面的禁令。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元政府通过了禁治伪钞的法令:“令有司严加禁治,略节具书罪赏,排门粉壁,使民知惧,递相觉察。”(54)
盐是中国历代王朝的专卖商品,元代盐法非常严密,禁止私贩,民间商人贩盐,需要通过政府指定的牙人购买盐引。对于牙人的不法行为,元政府通过排门粉壁的形式进行惩戒。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元政府规定:“敢有私充盐牙,及已罢牙人,结揽盐商,私相交易者,决杖六十七下,门前粉壁,毋令再犯。”(55)对于已经抓获的私盐犯人,为了监督其不再犯罪,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十一月元政府规定:
今后犯盐经断贼徒,各于门首粉壁,大字书写‘犯盐经断贼徒’六字,官为籍记姓名,责令巡尉、捕盗等官,每月一次点名抚治,务要改过,别求生理。出入往回,须使邻佑得知,三日之外不归者,即报捕盗官究问。三年不犯,邻佑保举,方许除籍。(56)
此外,对于越界贩盐,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元朝通过禁令:“遍行合属,于各管盐界首要路村店,安立碑额,大字直书:‘某盐不得犯界’,使民易避。”(57)这里的“立碑额”而不是粉壁,说明元政府对盐法的重视,粉壁容易模糊或被擦去,写在石碑则保留时间长久,因此也可以说这种类型的石碑,是粉壁的一种特殊形式。
元朝对有关军事的事务非常重视,排门粉壁被广泛用在有关军户政策的宣传方面。元代蒙古军、汉军一般有依附的驱口,供给其出征的费用。蒙古、汉军军户屯驻江南以后,针对一些军驱逃亡的现象,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元成宗发布圣旨:“遍行诸路,排门粉壁,远年近日,应有在逃躯丁,拘刷得见,取问根脚,就发合属官司给主,不致消乏军户气力。”(58)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三月元武宗发布的圣旨中也有:“(逃驱)不拣谁休隐藏者,隐藏的每有罪过者,逃走的人拿住呵,转送与他本主者……省谕众人,交排门粉壁呵。”(59)
上面通过排门粉壁方式宣传对逃驱的政策,目的是使士兵安心服役。对于士兵本身的逃亡现象,元朝更加重视,同样将禁令排门粉壁,广为宣传。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闰十二月,针对江南新附军出现的逃亡现象,元政府下令:“责令捕盗官司,督责里正、主首人等,排门粉壁,无致停藏。”(60)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四月十五日,针对军人逃亡日众的现象,元仁宗再次发布圣旨:
军户气力消乏,逃避他处,圣旨到日,限五十日,各处管奥鲁官人每,多出榜文,排门粉壁,根刷限内自出首者,与免本罪。元抛事产,依数给付,仍免三年差役。限外不行出首,隐匿逃军之家,依先圣旨例,要罪过者。(61)
另外,为了保证军户土地不被侵害,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元政府规定:“约束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户地亩……令每社置一粉壁,其上只写‘不得言告军户地亩数字’,如此则当军之家,皆得免其逼胁侵扰之患。”(62)
第三,惩戒职能。
中国古代刑法中有羞耻刑,主要通过阉割生殖器(也称宫刑、腐刑)、刺字、示众等方式使罪犯感到羞耻,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元代以粉壁作为一种对犯过错人的惩戒方式,即在其门首红泥粉壁,书写过错名目,取红泥鲜艳、醒目的特点,让过错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产生羞耻感,以便改正过错,这种惩罚方式应属于羞耻刑的范畴。
元朝政府严禁地方豪民欺压良善、把持官府,对于此种豪霸之民,一般在法律惩处的同时,还要红泥粉壁,进行羞辱惩罚。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元政府通过的一则法令规定:
今后,但有把持公事并妄告官吏之人,初犯,枷项,于犯人门首示众,痛行断罪,红粉壁书写过名。所在官司,标附籍记,令充夫役三年,改过,方许除籍。如是不悛,再犯,加等断罪,移徙边远。(63)
对于公然行凶,欺压官员、百姓的豪民,元政府同样采取红泥粉壁的羞辱方式惩罚,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元武宗圣旨中也有这样一段文字:
行凶的泼皮每,一遍撒泼皮呵,要了罪过,他的门首泥写红粉壁;第二遍、第三遍撒泼皮呵,要了罪过,交曳车配役呵。(64)
上述惩治豪民的法令在元朝确实得到执行,这从元代的许多案例中可以得到证明。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三月,万载县民萧瑀、黄鼎元因为“把持官府,起灭词讼,两经断罪,泥置粉壁”。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十二月:江西豪民王逢、王达卿、王南卿因“殴打张万户,欺官罔民,合于门首红泥粉壁,标示过名,再犯依例迁徙”(65)。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三月,建宁路建安县豪民魏智夫父子,残害其驱口魏子十夫妇。建宁路断讫:对罪犯“红泥粉壁,以彰过恶。本人迁往辽阳肇州屯种”(66)。这种案例在其它史料中也可以找到,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苏天爵为南台御史时:
澧之齐氏、沅之曹氏、骆氏、靖之唐氏,并雄于资,而善持吏短长为民害,齐因湖泊官不听其扑买,而污以他事;曹与骆有罪,例当施粉壁著其过恶,遂藏去省檄以灭其迹;唐以白身为黄平府判官,追夺之令下而拒不纳,公至,吏始克举其法无所避。(67)
另外,据《万姓统谱》的记载:苏耀素在元朝至正年间为平谷县尹,“民有善词律挟害善良者,耀素召至,取其情状,书诸粉壁,其人遂改行,由是政声日著”(68)。
对于赌博诈骗之人,元政府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同样给以红泥粉壁的羞辱处罚。大德十年(公元1306年)七月,杭州民人蒋文贵等“以伪钞装诬客人”,杭州总管府将其杖八十七下,在其家门首红泥粉壁。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六月,蒋文贵又与徐三开赌坊,擅自去除其家门首的红泥粉壁。“事发到官,各人断七十七下。”(69)另外,对于犯盗贼罪的罪犯,刑满以后,为了对其进行控制,避免再次犯罪,元朝政府规定了以其充警迹人和红泥粉壁为主的惩罚监督办法,元朝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的一则法令规定:
断放强切盗贼,发付元籍,官司籍记,充警迹人。门首置立红泥粉壁,开写姓名所犯,每上下半月赴官衙贺,令本处社长、主首、邻佑,常加检察,但遇出处、经宿或移他所,须要告报得知,违者即便申官追究。(70)
元代以红泥粉壁为特征惩戒方式,在中国古代重视道德教化的社会环境之下,确实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红泥粉壁向周围传递着相关人户的过错信息,不仅能羞辱过错之人,使其受到惩罚,也能警告、劝诫周围的人。
第四,百姓发表政治观点和官民之间的信息交流职能。
粉壁既为官府管理、宣传、惩戒等行为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也为儒士、下级官吏和一般民众讽议政治、发表政治主张提供了便利的信息平台。他们通过官府政治宣传得到官府信息,同时也通过粉壁对官府的政策、统治方式等发表意见,从而推动了官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元代以粉壁为媒介引起的官民信息交流的例子较多。据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记载:元朝后至元年间,伯颜专权,“剡王彻彻都、高昌王贴木儿不花皆以无罪杀。山东宪使曹明善时在都下,作《岷江绿》二曲以(风)[讽]之,大书揭于五门之上。伯颜怒,令左右暗察得实,肖形捕之”(71)。曹明善在京城五门门壁书写反对伯颜专权的诗词,意在利用粉壁表达对于时政的观点。伯颜专权失败以后,左迁南恩州达鲁花赤,至隆兴而卒,寄棺驿舍。有人题诗于壁云:
百千万锭犹嫌少,垛积金银北斗边。可惜太师无运智,不将些子到黄泉。(72)
这则写于龙兴路驿站粉壁上的打油诗,反映了百姓对权臣伯颜专权蠹政、贪财聚敛的讽刺。类似例子还有很多,元初士人梁栋以诗名,一日登大茅峰,题诗于壁云:“大君上天宝剑化,小龙入海明珠沉。安得长松撑日月,华阳世界受曾阴。”一道士诉于句容县,以为谤讪朝廷,有思宋之心。“县上于郡,郡达于行省,行省闻之都省,直毁屋壁,函致京师,捄梁公系于狱。”(73)
元初士人对处境不满,通过粉壁写诗展示政治抱负,元政府则通过粉壁之诗,了解到这一情况,毁屋壁并采取镇压措施,这个例子是官民之间信息交流的一个典型例子。当然,官方的粉壁属于主流媒体,官民之间通过粉壁进行的信息交流并不是对等的。
第五,社会教化功能。
粉壁所传播的社会教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社会教化的推行,前面引述的有关史料里面,将农村不务正业之人以及将欺压良善的豪民排门粉壁,就是粉壁在社会教化方面功能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利用粉壁推行社会教化的例子还很多,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记载了一个有趣的故事:
嘉兴白县尹得代,过姚庄,访僧胜福林,间游市并间。见夫人、女子皆浓妆艳饰,因问从行者。或答云:“风俗使然,少艾者,僧之宠,下此,则皆道人所有。”白遂戏题一绝于壁云:“红红白白好花枝,尽被山僧折取归。只有野薇颜色浅,也来钩惹道人衣。”胜见,亟命去之,然已盛传矣。(74)
这里白县尹对僧人、道士狎妓现象不满,在寺院粉壁上写诗以讽之,虽然这首讥讽之诗被擦去,但此信息很快在当地流传,使这种违背社会道德的现象,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元末社会动荡,战乱频仍,一些节妇诗开始在民间流行。陈友谅部下邓某攻陷江西某县,掠妇女兰氏,逼与其成亲。兰氏先杀子,后啮指血书壁曰:“经纬难分浊与清,此身不幸厄红巾。孤儿未忍更他姓,烈妇何曾嫁二人?白刃自挥心似铁,黄泉欲到骨如银。荒村日落猿啼处,过客闻之亦惨神。”书罢,即自刎。至正二十年(公元1360年)嵊县剡溪妇女胡妙端,嫁给同邑祝某,此年春,“苗獠虏至金华县,将妻之,义不受辱,乘间啮指血题诗壁上,已,投水死”(75)。
中国古代民间妇女能写诗的并不多,上述事例中的《节妇诗》可能是当时文人的代笔,不过这种诗歌通过民间粉壁广为流传,有利于儒家正统思想为代表的社会教化的推行。
最后,作为一种分布广泛的社会媒体,元代粉壁的社会功能非常丰富,不仅仅只表现在上述几个方面。元初,尚书省左右司员外郎韩仁(字义和)弃官为道士,他钻研医书,成为名医。他将一些重要的药方“遍书里巷壁间,京师物繁,岁多奇疾,赖公起死者不胜纪”(76)。这则史料说明,元代粉壁还具有传播医学知识,辅助治疗民间疾病的功能。另外,据记载,元代杭州属邑有一巨室,恃财挟势,虐害良善……众不可堪,走讼宪府,巨室逃匿。“宪使怒,督责有司,示罪赏,揭大逵,且家至壁白,隐藏者罪连坐,首捕者赏万缗。”(77)这里的“家至壁白”实际上就是排门粉壁,反映出元代的粉壁还具有通缉罪犯的职能。
上述有关粉壁社会功能的考察,充分反映了粉壁这一信息传播媒体在元朝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元代对粉壁的充分利用说明:元朝政权是一个对社会信息比较重视的政权,在元朝的统治过程中,表现出蒙古统治者重视实用,重视行政效率的特点。
三
从有关元代粉壁形式及其社会功能的考察可以看出,元代通过粉壁进行的信息传播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由官到民的主流信息传播,即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法令、禁令通过排门粉壁或对特定地区、特定社会群体设立粉壁的形式,由中央到地方的官府传到民间。元朝非常重视由官到民的信息传递,一般有关政权运行、社会稳定的政策和法令大多通过粉壁的形式传播到基层社会,一些禁令和惩戒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粉壁的形式广泛在民间传播,反映了元政权较高的行政效率。同时,虽然官方属于信息发布的强势一方,民间也不是完全被动接受,民间在接受到官府信息以后,会通过粉壁,以讽议时政的形式进行回应,从而形成官民之间并不对等的信息交流。元代通过粉壁进行的信息传播的第二种层次是民间信息传播,这种传播形式包括民间公共空间的社会信息交流、文化信息扩散、思想传播和属于民间私人空间的自励、自警等。元代这种通过粉壁进行的信息传播比较活跃,反映了元朝社会的发展和活力。
粉壁是现代传媒发明以前,中国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体之一。粉壁分布广泛,基本不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专门建设,因此其种类繁多,社会功能丰富。元朝统治者充分利用了粉壁的自身特点,通过粉壁推行一些社会管理、政治宣传、惩戒犯罪以及社会教化的工作。元代民间士人、百姓也充分利用粉壁发表政治见解、宣传儒学及宗教思想以及传播文化知识。元代粉壁的活跃成为元代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时,通过对元代粉壁不同形式和社会功能多样化的考察,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元朝是一个社会信息比较畅通和信息交流比较活跃的王朝,元朝政权也是一个比较重视统治效率的成熟的封建政权。
收稿日期:2007年5月17日
注释:
①《文史》2004年第1辑。
②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一《中堂纪事中》,页十一上, 《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影印明刊修补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③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记》第151章,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353页。
④《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诸恶·谋叛·禁约作歹贼人》,第1531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元刊本。
⑤《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诸恶·不道·禁采生祭鬼》,第1552页。
⑥《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载重·禁斫伐桑果树》,第1015页。
⑦《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诱略·禁乞养过房贩卖良民》,第2045页。
⑧《元典章》卷五六《刑部十八·阑遗·孛兰奚·孛兰奚逃驱不得隐藏》,第2032页。
⑨《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赌博·赌博钱物》,第2078页。
⑩刘壎:《水云村稿》卷一四《讲究提备湖寇事宜状》,页十二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元典章》卷二三《户部·农桑·立社·劝农立社事理》,第997页。
(12)《元典章》卷四八《刑部十·杂例·罗织清廉官吏》,第1767页。
(13)宋濂:《元史》卷一○三《刑法二·职制下·户婚》,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642页。
(14)《元史》卷一○五《刑法四·诈伪》,第2670页。
(15)《元史》卷一○五《刑法四·杂犯》,第2688页。
(16)《通志条格》卷一八《关市·和雇和买》,方龄贵校注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531页。
(17)《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一·强窃盗·断贼徙例粉壁晓谕》,第1779页。
(18)黄溍:《黄文献集》卷七上《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第259-260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19)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九《国史院厅壁记》,页五下,《四库全书》本。
(20)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三○《题楼壁织图并序》,第213页,中华书局刊印四部备要本。
(21)《紫山大全集》卷九《翰林院厅壁记》,页三上。
(22)《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三八《重修录事司厅壁记》,页十三上。
(23)缪荃孙:《江苏通志稿·艺文志三·金石十九·常州路无锡县题名记》, 《辽金元石刻文献全编》第二册,第19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民国十六年刻本。
(24)熊象阶:《濬县金石录》卷下《州治清白堂记》,《辽金元石刻文献全编》第三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清刻本,第1022页。
(25)《紫山大全集》卷二一《杂著·官吏稽迟情弊》,页三十四上。
(26)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一○《御史五常》,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19页。
(27)郝经:《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二六《太极书院记》,页十四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影印明正德二年刻本。
(28)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二五《绛州太平县重建文庙贤廊碑》,《辽金元石刻文献全编》第一册,第284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清光绪二十七年刻本。
(29)光绪《潞城县志》卷四《金石记·重修孔子庙记》,《辽金元石刻文献全编》第三册,第986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清光绪十年刻本。
(30)《山右石刻丛编》卷三五《麟山孔庙记》,《辽金元石刻文献全编》第一册,第519页。
(31)吴澄:《吴文正集》卷二二《朋习书塾记》,页十九上,台湾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影印明成化二十年刊本。
(32)《吴文正集》卷二一《宜黄县三皇庙记》,页七上。
(33)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一一《衢州大中祥符寺记》,页三十五a,《四部丛刊初编》本。
(34)郭畀:《云山日记》卷上,台湾学生书局影印横山草堂刊本,1973年版,第42、47页。
(35)《云山日记》卷上,第70页。
(36)《黄文献集》卷八下《鄱阳朱君墓志铭》,第344页。
(37)《紫山大全文集》卷二六《语录》,页十二下。
(38)《吴文正集》卷一三《丰城洪先生文集序》,页十八下,明成化刊本缺此篇,这里为《四库全书》本。
(39)《吴文正集》卷二三《存与堂记》,页三上。
(40)《吴文正集》卷一九《廉吏前金溪县尹李侯生祠记》,页十七上。
(41)程端礼:《畏斋集》卷六《苦斋铭》,页九上,丛书集成续编影印《四明丛书》本,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
(42)《通制条格》卷一七《赋役·科差》,第495页。
(43)《畏斋集》卷三《东岩王公集后序》,页八下。
(44)马致远:《破幽梦孤雁汉宫秋》第一折《金盏儿》,《全元戏曲》第二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版,第112页。
(45)《元典章新集·户部·仓库·义仓·点视义仓有无物斛》,第2273-2274页。
(46)杨士奇:《东里集·续集》卷六一《过三河县》,页十一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7)《元典章·圣政二·明政刑》,第101页。
(48)《元典章新集·刑部·诸盗·盗贼通例》,第2365页。
(49)《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聚众·祈赛神社》,第2095页。
(50)《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聚众·禁罢集场》,第2099页。
(51)《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诸恶·不道·禁采生蛊毒》,第1553页。
(52)《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诸恶·不道·采生蛊毒》,第1554页。
(53)《元典章》卷三○《礼部三·礼制·婚礼·禁夜筵宴例》,第1142页。
(54)《元典章》卷二○《户部六·钞法·伪钞·禁治伪钞》,第795页。
(55)《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第897页。
(56)《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第890页。
(57)《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犯界食余盐货》,第933页。
(58)《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驱·拘刷在逃军驱》,第1290页。
(59)《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驱·拘刷在逃军驱》,第1294页。
(60)《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逃亡·逃军窝主罪名》,第1301-1302页。
(61)《元典章新集·兵部·军制·整治军兵·拘刷逃军及代替军役》,第2343-2344页。
(62)《元典章》卷二四《户部·租税·军兵税·不得打量汉军地土》,第1036页。
(63)《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豪霸·札忽儿歹陈言三件》,第2083页。
(64)《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豪霸·禁治行凶泼皮》,第2086页。
(65)《元典章新集·刑部·禁奸恶·把持人再犯禀例迁徙》,第2451-2452。
(66)《元典章新集·刑部·诸殴·殴伤肢体·富强残害良善》,第2406页。
(67)《黄文献集》卷七上《苏御史治狱记》,第257页。
(68)[明]凌迪知:《万姓统谱》卷一二《上平声·苏耀素》,页二十七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9)《元典章新集·刑部·禁赌博·赌博赦后为坐》,第2455页。
(70)《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一·警迹人·警迹人转发元籍》,第1830页。
(71)《南村辍耕录》卷八《岷江绿》,第103页。
(72)《南村辍耕录》卷二七《讥伯颜太师》,第341页。
(73)孔齐:《至正直记》卷二《梁栋题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74)《南村辍耕录》卷二八《白县尹诗》,第348页。
(75)《南村辍耕录》卷一五《胡烈女》,第182页。
(76)《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六○《大元国故尚书省左右司员外郎韩公神道碣铭》,页二下。
(77)《南村辍耕录》卷二四《王一山》,第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