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的系统或结构及心理自然与逻辑自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论文,逻辑论文,结构论文,心理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自然包括非社会性自然和社会性自然,名为自然一般。任何意义的存在都必然是在自然界限之内的存在。在自然界限之外者是绝对的非存在。社会性自然作为人,是负荷其意识现象的主体。自然作为人的自我意识之客观对象,与此自我意识的心理过程之统一,名为心理自然或曰属人自然。但属人自然不可等同或代替自然一般。自然一般或曰其共相自然的普遍规律乃贯通和普适于所有自然事物的一个逻辑先在基础。此意义上之自然一般亦名为逻辑自然。自我意识超越心理自然而达人与自然融通为一的天人合一境界,人才能真正获得人之成立其为人的真实的存在和生存之理。坚执自我意识和心理自然而不能超越自身达到逻辑自然,必然导致自戕其生存之根而致非人性虚幻之境的心理主义。时下那种流行的以人或人类社会为超越自然的存在的观点乃人类中心论虚幻意识的僭妄,最终只能导致对人类存在和生存意义的否定。
【关键词】 自然 共相自然 心理自然 逻辑自然 属人自我意识 心理主义
一、自然的系统或结构
通常所谓自然,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的自然界。就其深、广二维的总体性说,它是一个自生自化而然其所然的有规律性过程。
但是,这所谓自然,却原本是一个非社会性自然,与它相对的人类社会,则是社会性自然:它也是一个自生自化而然其所然的有规律性过程。就它的生成和发展而言,它原本是在非社会性自然的基地上,以非社会性自然人为中介而发生、成长起来的。
所有非社会性自然物,是组成非社会性自然的主体。它们在其普遍联系和作用中的存在,便是存在着的一切非社会性自然事物(或称非社会性事物):非社会性自然,便是它们的总和。所谓非社会性自然人,就是非社会性自然在其殊相多样性之发展中的殊相高峰。但它也是其中的非社会性自然物,是在非社会性自然的普遍联系和作用之中的非社会性事物。
所有社会性自然物——人,是组成非社会性自然基地上的、任何社会性自然的主体。他们分别作为不同地区不同社会性自然的成员,在以其对非社会性自然相关性为中介的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普遍联系和作用中的存在,便是存在着的一切社会性自然事物(或称社会性事物):任何社会性自然,便总是一些社会性事物的总和。
非社会性自然与社会性自然的普遍性,则是自然一般:它对前二者各自相区别的殊相说,便又是共相自然。因此,非社会性自然与社会性自然,是自然一般作为共相自然的基本类分,是它的二种殊相表现形式,而共相自然则是贯通此二者不同殊相的逻辑先在基础。通常我们提到自然或自然界时,实质上它指向的就是共相自然,而非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非社会性自然。
所有自然物(在自然一般中,社会性自然物——人,也是自然物),是组成自然一般的主体。它们在其普遍联系和作用中的存在,便是存在着的一切自然事物(或事物)。自然,便是一切存在着的事物的总和。事物,是非社会性事物与社会性事物的共相。
非社会性自然,不仅在逻辑上是在先的,而且在时间上也是在先的——在非社会性自然人未产生以前,存在的只是非社会性自然。
非社会性自然,在其发展高峰上,便是非社会性自然人的生成。至此,非社会性自然,在其殊相多样性中,完成了其自身,达于至善之境。而且此境同时又是一个飞跃:非社会性自然以非社会性自然人为中介,便超越自身而进入了与其自身相区别的社会性自然领域。
非社会性自然与社会性自然,以非社会性自然人为中介,二者既相连续又相中断,而是一个在其相交、相接的共同划界线中的、互为对方自在性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这便是自然一般作为共相自然,在其基本类分中的系统或结构。它在是其类分系统或结构中,便既是非社会性自然,也是社会性自然。这个统一性,便直接就是自然的系统或结构。它的含义是说:共相自然在其类分系统或结构中既是非社会性自然,也是社会性自然,从而直接是二者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
这个自然的系统或结构的直接性(它当然同时也是它的间接性——自然一般的基本类分及其系统或结构),便是自然一般与非社会性自然、社会性自然的相关统一性。它足以表明,自然一般作为共相自然,是贯通整个非社会性自然与社会性自然的普遍逻辑先在基础,它必须同时是其基本殊相类分,因而它便必须既是非社会性自然,也是社会性自然的必然性。
与此相联系、相统一,所谓自然物或事物一般,也是共相自然物或事物;所谓殊相自然物或事物,则首先是非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至于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它是自然物或事物一般作为共相自然物或事物的另一殊相。非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与社会性自然物(人)或事物,是共相自然物或事物的基本类分。它们在其相交、相接的共同划界线中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便是共相自然物或事物的类分系统或结构。共相自然物或事物,在其系统或结构中,便也既是非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又是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这个统一性,便直接就是自然物或事物的系统或结构。
人们昧于所谓共相自然与殊相自然之分的此种实质性逻辑内容,便不知不觉使自然混同于非社会性自然、自然物或事物混同于非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而且这几乎成了常识在哲学乃至科学的一种传统成见。据此,便会产生这样一种哲学创见:人类社会不是自然,它是对自然的超越;人不是自然物或事物,他也是对自然物或事物的超越。但人类社会是社会性自然,人也是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在这个前提下,诚然,人类社会是对非社会性自然的超越,人是对非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的超越。但无论如何:人类社会不会是对自然的超越而是自然,人也不会是对自然物或事物的超越而是自然物或事物。否则,人类社会和人,便转化为什么也不是的绝对非存在。
自然扬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的非社会性自然、社会性自然为自身的自在性,这便复归为其数为一的自然存在单纯性。以下我们只就自然一般而论其普遍规定性,这在其共相界限中,同样也适用于它的基本类分——非社会性自然与社会性自然。
二、自然作为心理自然与逻辑自然的相关性
当我们说到“自然”时,它便总是对我们显现着的自然,而为我们的意识所显现。社会性自然物——人,能以整个自然为其意识对象,这是人所以能对非社会性自然具有实践关系而呈现其自身为社会性自然的逻辑先在根据。
非社会性自然物作为人,是负荷其意识现象的主体。二者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就其属质统一性,亦即包容其不同环节的质之规定说,便是人的自我意识。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既是人的主体性,也是其意识规定性。自然是人意识的对象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客观对象。正是在人的自我意识领域中,才可以说,只有人是主体性,别的自然物或事物,都只能是属人自我意识的对象客观性——客体。当然,不要忘记:人同时也是其自我意识的对象客观性——客体。
自然作为属人自我意识的客观对象,是与属人自我意识的心理过程统一不可分的。因此,自然在此心理过程的前提下,便转化为心理自然。心理自然,便是属人自然。因为,所谓“属人自然”,就其根本而言,只不过是说,人能以整个自然为其自我意识的客观对象,从而自然作为属人自我意识的客观对象,是只有在人那里才能发生的属人自然。同样,也只有在这属人自然领域中,才可以说只有人是主体性,别的属人自然物或事物,都只能是客体,因为它们都只能是属人自我意识的对象客观性。
人是殊相,是殊相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同样意识也是人的殊相属性,从而人的主体性与其意识的统一——整个人的自我意识,也是一种只有人才有的属人殊相境界。据此,自然作为心理自然——属人自然,便同样也是只有在人那里才能发生的一种属人殊相境界,这是不容我们回避的事情的。自然一般作为心理自然——属人自然,便是这样使自身属人殊相化了。于是,人的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心理自然之为属人自然,都是以殊相人为基地的属人殊相境界,而是与非社会性自然相区别的社会性自然之中的实在性。现在,我们仅就人的自我意识之对象客观性——心理自然作为属人自然而言,我们必须立即强调,属人自然不能等同于自然一般,二者不容混同。而且将自然归结属人自然之后,也不能由此取消了自然一般。在当代的中国哲学中,这种混同和取消主义是存在的,好象自然对人说只能是属人自然似的。
人的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实在性,的确突出了人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的自我意识使自然转化为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而人则是属人自然的中心。这在自然与其殊相多样性的基本类分相统一的共在系统或结构中,即在自然的系统或结构中,只有人才能达到此种主客观的统一。唯因如此,负荷社会性自然的主体性,只能是人。
然而,在这里的重大问题,却正在于:人是否只能止步于其自我意识及它的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而不能对此有所超越,达到其更高的普遍性境界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便有如下情况出现:
人有属人自然,至少各种高级动物在其不等级的单纯非理性自我感觉中,也有其不同范围的对象客观性——不同等级生活环境的属动物自然。它们的确是不能超越它们各自的自我感觉及其对象客观性——属动物自然的属动物殊相境界的。人若不能超越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它便类似于各种高级动物的属动物殊相境界。而实质上仍在各种高级动物的属动物殊相境界的界限之中,是此界限内的一个最高等级,它还不成其为真正人的属人殊相境界。即使人是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而有其自我意识规定性,也是如此。
属人自我意识与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相关性,就其对人的直接性而言,自然作为属人自然是为属人自我意识所显现。属人自我意识怎样,跟随着它的属人自然也便怎样:属人自我意识的显现性先行于前,属人自然则显身于后。但不可怀疑的是,属人自我意识是有其思维规律的必然性的,既然先行于前的属人自我意识怎样,显身于后的属人自然也便怎样,那么属人自然便必具有在内容上与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相同的客观规律必然性,而是一个思在同一性。如果人不能超越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则在其中的思在同一性的直接性中,到底是属人自然客观规律必然性为第一位而在制约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必然性的存在,还是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必然性为第一位而在制约属人自然客观规律必然性的存在,便是很难确定的了。相反,毋宁说由于属人自我意识的显现性先行于前,属人自然的客观性显身于后,这便必然导向人在其自我意识中为自然作为属人自然立法的一种特定主观唯心论人本主义观点中去。
不成其为真正人的,类似于各种高级动物的属动物殊相境界的属人殊相境界,与这种特定主观唯心论人本主义统一不可分,二者在其共同划界中,是一个互为对方自在性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就其质的规定性是包容它的不同构成方面的属质统一性说,这便是胡塞尔早已批判过的,不超越人性界限的心理主义。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既是不成其为真正人的属人殊相境界而为动物性,也是这种主观唯心论人本主义而为前者的固有的自在性。
这个统一性,便是不超越人性界限的、心理主义的实质。心理主义正是源出于它的此种实质,具体说亦即源出于认为人只能止步于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仍然作为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之中,而不能对此有所超越。在这个前提下,将属人意识实践性变换成属人客观实践性,也无改于心理主义的实质,不能超越心理主义半步。
事实上,心理主义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属人自我意识的心理过程,从来都是超越自身,而在它自身之外存在的。对它自身的超越,使它进入包容自身在内而超出殊相人性界限的更高共相境界,这是属人自我意识的先验本性。它必从来便见诸意识实践,在表明这超越性不是可能不可能的问题,而早已是一个不可否认的既成实事。那么,这话是从何说起呢?
我们不但知道我们有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止步于此这还只是一个属人动物性环节),而且我们还知道这种属人殊相境界,原本是与属人自然相区别的自然一般的产物或表现,而为包括在自然一般之中的东西。这个知道,便已经不是属人自我意识本身(它已经包含于自然一般之中了),而是人与自然的统一——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一个天人合一自我意识了。而它的对象客观性即自然一般,却由此转化为超越心理自然的逻辑自然。这便是在社会性自然中的,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超越了它自身的现象超越性。它有此超越性,它才成其为真正人的属人殊相境界。
具体说,这个超越性的逻辑内容是:
那扬弃属人自然的自然一般,是共相自然。它的普遍规律——所有自然物或事物在其普遍联系和作用中的内在必然性,不仅普遍适用于非社会性自然、社会性自然,而且也普遍适用于其中任何非社会性自然或事物、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人的存在,适用于它们各自的任何属性或自身规定性。因此,共相自然便是无所不包的超越心理自然作为属人自然的逻辑自然。须知,从根本上说,逻辑学意义上的逻辑,并不是以人的思维规律为对象的学理体系,而是以逻辑自然的普遍规律为对象的学理体系——逻辑是属于世界性的东西。有知于此,这是现代西方哲学及其逻辑思想的重大成就。逻辑自然的普遍规律,呈现或制约逻辑自然的存在。
逻辑自然在其殊相多样性中的尖端拱项,便是以非社会性自然人为中介构成社会性自然的社会性自然物或事物——人。逻辑自然的普遍规律,不但适用于人及其包括属人自我意识在内的一切自身规定性,而且这种适用性对属人自我意识说,还直接通而贯之表现为能以整个自然为其对象内容性的属人自我意识的思维规律。诚然,此种思维规律直接呈现或制约属人自我意识的存在,但从根本上说,这实质上是自然一般作为逻辑自然的普遍规律在呈现式制约属人自我意识的存在。因此,吾人之心即逻辑自然之心,从而属人自我意识,使必须超越自身而同时也就是逻辑自然以其自身为对象的自我意识,是此自我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至于构成社会性自然并同时也是属人自我意识主体性的人,当然也是逻辑自然在其殊相多样性发展中的一种最高表现形式,它在其发展高峰上就是人,人也在其生成动因上就是逻辑自然。这是属人自我意识必然超越自身而为逻辑自然之自我意识的逻辑先在基础。在此逻辑先在基础上,逻辑自然的自我意识便是一个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天一合一自我意识了。
在这个属人自我意识与逻辑自然的相关统一性中: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与其对象客观性——心理自然作为属人自然规律的思在同一性属人殊相境界,便超越自身而转化为自然一般作为逻辑自然普遍规律与其自我意识思维规律的思在同一性的最高普遍境界。在前一思在同一性的属人殊相境界中,我们无法确定到底是心理自然作为属人自然的规律为第一位而在制约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的存在,还是恰好相反。但在后一思在同一性的最高普遍超越境界中,它本身便表明是自然一般作为逻辑自然的普遍规律为第一位而在制约其自我意识思维规律的存在。从而这也便确定了前一思在同一性属人殊相境界中的属人自然规律为第一位,而在制约其中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的存在,因为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原本是逻辑自然普遍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本身必须超越其属人性,而同时即为逻辑自我意识思维规律。前一思在同一性原理的属人殊相境界,制约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心理自然作为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的存在;后一思在同一性原理的最高普遍超越境界,则制约自然一般作为逻辑自然以自身为其自我意识之对象客观性的最高普遍超越境界的存在。于是,前一属人殊相境界的存在,必须超越自身而为后一最高普遍超越境界的存在。
这便是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心理自然作为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的,从内在到外在的固有现实超越性。前此所论,则是它的始末逻辑内容。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殊相境界,只有在此逻辑内容之超越性的基础上,它才成其为它自身,成其为真正人的此种属人殊相境界。否则,它便仍是不能提高自身为共相的动物性,它作为意识实践,便很难发展为人对自然关系的客观实践。所以属人自我意识的超越性,是它的固有本性,从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说,这超越性便必然要转化为属人自然的固有本性:随着属人自我意识超越自身,而转化为逻辑自然的自我意识,属人自然也便超越自身,同时转化为逻辑自然。既然逻辑自然的自我意识是一个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天人合一自我意识,它的对象客观性——逻辑自然,也便是一个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天人合一逻辑自然。
心理自然与逻辑自然的相关统一性,便是哲学的对象。
三、哲学的对象
心理自然是属人自然,它必须超越或扬弃自身而为逻辑自然。当然,逻辑自然也必须超越或扬弃自身而为心理自然——属人自然,但这恰恰说明属人自然是逻辑自然殊相化自身的一种表现形式:逻辑自然是属人自然的逻辑先在根据或本质。这就是说,心理自然或属人自然与自然一般作为逻辑自然是这样一个系统或结构,即此二者在其相交、相接的共同划界中统一不可分,而是一个互为对方自在性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就其本质性的属质统一性说,便是逻辑自然本身。它在是其系统或结构中,既是它本身,也是其特定表现形式——属人自然。从而,这二者,便在互相扬弃中,互是对方。这个心理自然即逻辑自然,逻辑自然即心理自然的统一性,便是有超越性在其本性中的属人自然,是真正人的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属人自然的特定表现形式先行出现,但却立即超越或扬弃其自身,回到它的逻辑先在根据或本质——逻辑自然中去。
所以,心理自然——属人自然,对人说,只不过是使它回到其逻辑先在根据或本质——逻辑自然中去的起点性过渡环节。
既然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只有在扬弃自身的超越性中,才是真正的属人殊相境界,则就其自身规定性说,便有:
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作为属人自然的自身规定性,便是一种不超越人性界限的心理理性。它制约属人自我意识的存在,此为心理意识——心理意识即属人自我意识,属人自然是它的对象客观性。
属人自我意识思维规律,必超越自身而同时亦即逻辑自然的自我意识思维规律,此为逻辑自然的自身规定性——逻辑理性,它制约属人自我意识亦即逻辑自然之自我意识的存在,此为逻辑意识——逻辑意识即逻辑自然的自我意识,逻辑自然是它的对象客观性。
为心理理性所制约的心理意识与逻辑理性所制约的心理意识,在其相交、相接的共同划界中,也是一个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就其本质性属质统一性说,便是为逻辑理性所制约的逻辑意识本身,为心理理性所制约的心理意识,也必然只是它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而以它为其逻辑先在根据或本质。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便也既是它本身,又是为心理理性所制约的心理意识。从而,这二者,便在相互扬弃中,是互为对方,这个心理意识即逻辑意识、逻辑意识即心理意识的统一性,便是有超越性在其本性中的属人自我意识,是真正人的自我意识的属人殊相境界。当然,有超越在其本性中的属人自我意识,是以与此同一构成形式中的,有超越性而在其本性中的心理理性为条件的。
在这里,也是对人说后者必须先行出现,但却立即超越或扬弃自身,回到其逻辑先在根据或本质——后者中去,而是使后者回到前者中去的起点性过渡环节。
据此,我们可以说常识、哲学乃至各种实证科学和艺术,本质上是以逻辑自然为对象之逻辑理性的逻辑意识,亦即以有超越性在其本性中的属人自然为对象的,有超越性在其本性中之心理理性的心理意识。它们决非是以脱离其本性的属人自然殊相为对象的,无超越性在其本性中之心理理性的心理意识——如此这般的属人自我意识。它们的对象客观性,便统归逻辑自然:常识粗略地涉及到逻辑自然及其中多样性逻辑自然物或事物;哲学精密而系统地涉及到它及其基本类分——非社会性逻辑自然与社会性逻辑自然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各种实证科学则仅涉及到它在多样性逻辑自然物或事物中的种种特定殊相形式或其不同方面。至于艺术却以不同艺术形式而在描述此者的内在性与其外在性相统一的个别存在形式。所有这些意识形式,都是心理理性的心理意识,但其本质却是逻辑理性的逻辑意识。
就哲学意识而言,这可一言以蔽之曰:心理自然必超越自身而为逻辑自然本身,这便是哲学意识的对象客观性。这其中当然包括其自我意识和它的基本类分等自身规定性在内。
没有超越性在其本性中的心理理性的心理意识——属人自我意识,便不成其为属人自我意识,而必然仍在真正动物性的主观界限之中,因为它包含以整个自然为对象的环节在内。
没有超越性在其本质中的属人自然,便不成其为属人自然,而必然仍在真正动物性的对象客观性界限之中,因为它原本只是自然一般作为逻辑自然,在对属人自我意识相关性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合此二者为一,就是说:没有超越性在其本性中的属人自我意识及其对象客观性——属人自然的属人殊相境界,也还不成其为如此这般的属人殊相境界!
哲学意识的对象客观性,在其起点性过渡环节上,虽然是心理自然——属人自然,但就其本质而言,这仍要超越为自然一般——逻辑自然。与此相联系、相统一,属人自我意识,也便由此转化为逻辑自然自身规定的具体性,而为逻辑自然的意识属性。
照这样说,如果哲学的对象客观性是逻辑自然,哲学岂不是便要变成脱离人的无用抽象吗?非也:逻辑自然是属人自然的自身超越,这超越性也是属人的。不过,这“属人”之“人”已不是小我之人,而是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大我之人,从而逻辑自然便是一个天人合一的逻辑自然。而属人自我意识,也便以大我之人为中介。转化为天人合一的自我意识:天人合一的逻辑自然是它的对象客观性。人只有在其这种天人合一主客关系的最高境界中,才能自觉逐渐趋向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协调实践规律,而不至于自贼自戕,自己为自己造成灭顶之灾。天人合一主客关系的最高境界,同时即是人的最高道德境界:道者理也,德者得也——人得其最高社会生存之理,岂非人发展其社会性自然的全体大用耶?以逻辑自然为对象的哲学,就是使人自觉其这种免于自贼、自戕的全体大用本身。
有知于此,我们不能不欢呼:
洋洋乎大哉——一贯以天人合一为其主旨的中国哲学之主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