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籍法在港实施问题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法律解释——乔晓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大常委会论文,中国论文,上作论文,会议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在今天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香港居民的国籍状况极为复杂。如何根据中国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成为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乔晓阳说,为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保证国籍法的顺利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应根据国籍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处理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委员长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向本次会议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
关于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乔晓阳说,根据我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都是中国公民。香港居民绝大多数具有中国血统,并出生在中国领土上,他们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中国国籍的取得方面,草案在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
乔晓阳说,香港居民中的“英国属土公民”的国籍身份问题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时两国政府交换的备忘录中已经解决;对于英国的“居英权计划”,我国早已明确不承认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草案就是将这两个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旅行证件问题,乔晓阳说,目前,一些香港中国同胞出于方便旅行等考虑,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草案第四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据此规定,在确定香港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时将不考虑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实际操作中将其持有的外国护照视为旅行证件,允许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时继续使用,但上述证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其他地区不具有表明国籍身份的法律效力。
乔晓阳还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变更、受理国籍申请机关等问题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