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民主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之一。邓小平提出:“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①邓小平作为娴熟地运用辩证法的大师,从不孤立地谈论民主问题,而是注重从民主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揭示民主的本质及其特征。他认为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同民主问题有关。指示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以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这就使得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具有极其丰富的内容和鲜明的特色,并为我们深刻理解和认识这些重要理论成果提供了指导性线索。
一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列宁曾有过经典的说明:“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在民主斗争中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现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②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这一重要思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③的重要观点。他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而经济上改革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他并且把能否“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看作是“检验党和国家各种制度好不好,完善不完善”的三条标准之一。
那么,我们所需要的民主是什么样的民主呢?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④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劳动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从而使民主第一次从少数人的民主变成多数人的民主。必须看到,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多数人的民主,资产阶级民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少数人的民主。这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教导工人说:你们应该利用资产阶级民主,利用这个在历史上比封建制度前进了一大步的民主,但是一分钟也不要忘记这种“民主”的资产阶级性质,它的历史条件性和局限性。
对于那些有意无意地忘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区别,忘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条件性和局限性,极力崇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把它当作宝贝搬到社会主义中国来的人们,邓小平不止一次地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和警告:我们实行的民主不是搬用西方的民主,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搞他们的三权分立、两院制,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这一套。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这就严格划清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明确了我们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 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关系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本身即意味着无产阶级民主。它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⑤。也即是说,它不仅是供劳动人民享受管理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民主制度,而且是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专政制度。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相互关系的思想,指出:“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⑥
邓小平总结了长期以来我们在建设民主政治方面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总结了林彪、“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宣扬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使广大人民深受其害的惨痛教训,尖锐指出这种所谓的“全面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之处。与阶级斗争扩大化相伴而生的“全面专政”只能使是非混淆、敌我颠倒。对专政实施范围的扩大,必然意味着民主实施范围的缩小。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存在,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失。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实际生活为我们提供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所以,在当前条件下,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以便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邓小平在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相互关系时,一方面批判和否定了在阶级斗争扩大化思想指导下践踏民主、“全面专政”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另一方面也批判和否定了以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已经不存在,因而“人民民主专政无对象”的错误观点。
三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
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邓小平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1962年初,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他针对三年大跃进中由于我们没有搞好民主集中制,以致出现上下不通气这种带普遍性的严重现象,号召全党一定要把民主集中制恢复起来,坚持下去,并使它更加完善起来,说这是十分重要的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命运的大事。他借用毛泽东和刘少奇的话说:如果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因此,凡是违反这个制度的,都要纠正过来。很显然,邓小平在这里是把执行民主集中制当作一个实践过程来认识的。
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毛泽东曾作过这样的阐述:“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⑦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行动中是一个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民主是“多数决定”,集中是按多数人的意志集中,少数在行动上服从多数。这个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又包含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往往使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强调民主多一点,有时强调集中多一点,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不过,这种强调,既不应当是绝对的,也不应当是片面的。一般说来,在决策过程中更强调充分发扬民主,按民主程序集中;在执行过程中更强调集中统一、步调一致;在和平环境、正常情况下,强调民主多一些;在战争年代、情况紧急时强调集中多一些;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个人专断、集权时,应更多地注意发扬民主;在党内出现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倾向时,应更多地强调集中。这种在一定条件下的侧重民主或侧重集中,其目的是以此调整民主和集中关系中出现的不正常状况,以利于“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⑧。
邓小平正是这样坚持的。1956年,他在党的八大工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即回顾了由于党在历史上曾经几次反对忽视必要的集中的分散主义倾向,分散主义的偏向就只在个别的范围内还有它的残余了。为了发扬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在目前主要地是要纠正经济工作、文化工作、国家行政工作及党的工作中的不适当的过分的中央集权。党的八大虽然正确地提出要解决这种偏重集中、忽视民主的错误倾向,但却并没有能够有效地纠正这种倾向,这种倾向后来一直发展到“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高度集权和专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党内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这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以致造成官僚主义,损害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
邓小平不仅指出在党内长期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而且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他认为,这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我们在历史上曾经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强调党的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是必要的,问题都在于“过分”,而且什么是分散主义、闹独立性也没有搞得很清楚。⑨
而当有些党员借口“扩大党内民主”、“反对专断”、“反对集权”而反对党的集中统一,把党组织的批评和忠告说成是“压制民主”时;当有人利用体制改革、权力下放的机会,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时;当有些人借口“从本地实际出发”,在有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不执行政策,造成“各路诸侯太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各自为政”时,邓小平就强调必要的集中统一。他在1980年初指出,我们要发扬民主,但是同时需要集中。也许现在和以后一个相当时候,更要着重强调该集中的必须认真集中。1989年他提出党中央的权威必须加强,说: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
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鉴于历史上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妨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的严重教训,多次强调党的集体领导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这即是说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集体,在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在进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时,在决定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以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必须实行领导层内部在民主讨论基础上达到正确集中,绝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决不能由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来作出决定。为此,邓小平提出决定重大问题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同时,还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个人负责,凡是集体决定了的事情,要各负其责,分头去办,决不能互相推诿。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个人专断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健全民主集中制,还必须反对个人崇拜和家长制作风。个人崇拜和家长制作风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格格不入的,它只能导致党内政治生活的严重失常,给党和国家带来严重危害。不彻底消灭个人崇拜和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
四 不允许把民主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
民主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也是邓小平非常关注并有许多论述的一个问题。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健康发展。他多次批评了那种认为一强调民主就是“放”,一强调党的领导就是“收”,将民主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将双百方针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1979年初,他针对借口发扬民主而企图取消党的领导的错误思潮,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尖锐指出:在党中央坚持发扬党的民主和人民民主,坚决纠正过去所犯错误的情况下,竟然有人要求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这是广大群众所不能容许的。因为这事实上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林彪、“四人帮”踢开党委闹革命,闹出一场什么“革命”,大家都很清楚。今天如果踢开党委闹民主,会闹出一场什么“民主”,难道不同样清楚吗?⑩1986年底,他针对当时党内外有少数人煽动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斩钉截铁地指出: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这个道理已经得到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凝聚的中心,党也就失去了战斗力,那样的党连个群众团体也不如了,怎么领导人民搞建设?(11)不久,他又指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
还有一些人把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看作是否定党的领导,因而特别害怕这种监督。邓小平不仅不这样看,而且特别强调,共产党一定要接受监督,并把这种监督看作是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1957年春,他即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因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2)那么,党员和党的组织要接受来自哪些方面的监督呢?他明确指出,要接受来自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党的监督;二是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这三个方面的监督。有了这几个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不受监督,自己下命令舒服,独断专行比较方便。至于有的领导同志对接受监督思想不通,这正好说明监督更加重要,不搞群众监督就更危险。
五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规国法所规定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由与纪律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归根到底,就是人们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规范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坚持强调并积极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可说是邓小平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发展所作出的一个突出贡献。他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3)这即是说,必须把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通过国家的制度与法律加以确认并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相对的稳定性,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切实的保障。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邓小平总结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历史经验所作出的正确论断。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解放以后,我们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律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不久,邓小平这一深刻思想即变成了全党的共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从50年代后期开始,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的一大弊端,是阻碍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一大障碍。邓小平认为,从制度方面看,官僚主义的存在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边,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这可以说是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官僚主义的另一病根是,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14)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当然,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解决制度问题,虽困难很多,但是非解决不可。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现阶段,主要包括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领导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司法制度、基层民主生活制度等。我们必须集中力量,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实际情况,把那些适宜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措施、办法、制度、条例,及时地制定成相应的法律、法规、法令,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还必须使全体人民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鉴于从总体上看,我们全民的文化素质还不够高,法制观念还不够强,邓小平明确提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15)他还提出,一定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6)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人们懂得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积极实践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对完成十四大规定的这一伟大任务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③④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168、175、170-171页。
②《列宁全集》第23卷,第70页。
⑤《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页。
⑥(15)《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2、371页。
⑦⑧《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456-457页。
⑨(14)《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328页。
(11)《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5-197页。
(12)《共产党要接受监督》,《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
(1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16)《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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