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行为的经济学解释_国际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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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倾销一般的观点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是生产者以低于正常的市场均衡价格排挤竞争对手以垄断市场,然后以垄断高价牟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行为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予以抵制。实际上倾销产生的原因并不是这么简单,许多经济学家都对反倾销的合理性提出质疑。20世纪70年代以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战略贸易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WTO使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大为降低,因此WTO允许的反倾销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而倾销和反倾销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生产厂商的角度来探讨倾销行为产生的原因。

经济学将倾销定义为:不同市场间的价格歧视或者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行为,前者又称为价格倾销,后者又称为成本倾销。国际贸易中更重视价格歧视,瓦伊纳就简单地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为了更清晰的理解倾销产生的原因,我们将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分开来加以讨论。

一、价格歧视

目前国内和国际市场,基本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多数产品的主要市场都是被几个大的生产厂商瓜分。厂商在竞争中千方百计地追求产品的差异性,扩大各自的市场份额,由于产品的差异性,可以将各厂商看成各自差异性产品的完全垄断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厂商,如果面临可分割的市场,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其中:MC为厂商的边际成本,为各分割市场的销售价格,为各分割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垄断厂商会在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市场上确定一个较高的价格,而在需求弹性较高的市场上确定一个较低的价格,用国际贸易的语言就称之为“倾销”。分割市场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求价格弹性不同;二是各市场间的套利行为不能发生。国际市场可以大体上被看成相对分割的市场,运输费用,销售渠道的垄断,国内市场保护,往往使国际市场相互分割;收入水平的差距,消费偏好的差异性又使价格需求弹性不同。

图1 倾销模型

最简单的倾销模型是由凯夫斯和琼斯建立的,用图1来表示。模型假设国内市场为垄断市场,国际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一个本国垄断者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一个给定的价格,国内市场对外封闭,但是允许出口。

由于国内和国际市场分割,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就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分别使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则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如图1所示。在国际市场上以销售,国际的价格为。这个模型虽然比较简单,但基本上说明了价格倾销的原理:既定的外国市场的价格,可以简化的表示厂商出口面临比国内销售更大的需求弹性,这是价格歧视的必要条件之一;厂商在国内是一个价格的决定者,而在国际上只是一个价格的接受者,在国际市场上要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价格差别体现了价格倾销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高昂的运输成本固然是维持价格差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却是人为的市场封闭。因此这个模型又被称为封闭市场的不对称倾销模型。

布兰德也建立了一个模型,用来说明寡头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本身就可以成为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随后布兰德和克鲁格曼将其发展成一个相互倾销的国际贸易模型,将价格歧视推广到对称的开放市场中,这个模型实际上是一个古诺双寡头垄断行业内贸易模型,它同时论证了寡头垄断之间的竞争会自然地引起相互倾销。该模型的假设条件是:(1)两国,每国只有一个企业,生产一种相同产品;(2)贸易发生时存在运输成本;(3)每个企业都将两个国家看成是分割的市场,对每个国家分别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产量;(4)每个企业都具有古诺双寡头垄断的性质,即在决定自身产量时假设对方产量不变。

企业的固定生产成本为F,边际成本不变为C。当出口发生时将运输成本折算进边际成本中,则企业出口产品的边际成本提高为C/g(0≤g≤1)。此时两个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这个条件说明,当一个企业扩大其产量时,另一企业的边际收益下降,两个企业的生产反应函数曲线是向下倾斜的。由式(9)、(10)可知,如果σ>0,即ε<1/(1-g)时,两国间贸易发生,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销售产品,此时本国市场价格大于出口商品计入了运输成本的边际成本(<C/g)。在这种均衡下,出口企业的边际成本大于国内企业,出口企业在本国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在外国市场面临对手的竞争,因此需求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出口企业在出口市场上所能得到的超过成本的垄断价格幅度比在其国内的要小。出口企业在本国占有高额垄断利润,同时以低于国内价格的价格倾销去瓜分对方市场的垄断利润,只要对方市场的垄断利润在消化了运输成本后仍有收益,这种倾销就会继续,进口国市场上供给增加造成价格下降,垄断利润也随之下降。这是一个对称模型,另一个企业也会做出相同的决策,其结果是两国相互倾销商品,导致两个市场的价格都下降。相互倾销模型是在厂商没有相对生产成本优势的情况下,相同的产品间的相互贸易,这种无谓贸易的运输成本造成资源浪费,但是国际间的相互竞争削弱了各国市场的垄断程度,减少了垄断对市场的扭曲,因此有利也有弊,需要衡量具体的得失才能判断倾销是否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成本倾销

我们将低于生产成本再细分为低于生产的平均可变成本和高于生产的平均可变成本而低于平均成本来讨论。第一种情况下,企业的销售收益不但不能收回固定成本,连部分生产消耗的可变成本都收不回,价格低于企业生产的“关门点”。在这种情况下的倾销持续的时间越长损失越大,因此这种倾销一般为被动的和暂时的行为,企业要用其他的收益来弥补在该产品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在未来要能收得回,否则厂商停止生产更合算。此时倾销的目的可能更偏重于减少面临的损失。这种倾销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消化库存。在市场萧条时期、厂商转产、季节性和畅销性产品下市前厂商低价销售库存产品;在产品生命周期末,新的更新产品已经开始进入成熟期,很快将要替代原产品,这时厂商也会愿意以亏损价格消灭库存。(2)防守性倾销。在市场萧条时,特别是对于国外市场,厂商为了维护原有的市场份额,避免以后重新进入市场达到现有份额的高额成本,则可能在萧条期内以亏损价格维持现有的市场份额;现有市场进行整合调整时,或者从完全竞争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转化时,企业也可能会不惜一些代价,要留在市场中或者试图再扩大已占有的市场份额。(3)作为市场营销手段的倾销。企业出于整体营销战略的考虑,可能会将一些产品作为“牺牲商品”以亏损价格销售,来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培养消费群体,再通过系列产品或配套产品来获得利润;为了打入新市场也可能会采用极低价格先谋求在市场中立足。新产品问世时一部分产品以低价销售扩大影响力,这相当于广告费用。

对于高于平均可变成本的倾销,则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的主动的市场竞争手段。此时销售收益在弥补了可变成本后,还能部分弥补固定成本。如果不计固定成本投入,倾销使销售量提高厂商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从技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厂商不考虑生产的固定成本是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生产的设备投入已经在前期的生产中收回,厂商为了竞争可以只计算可变成本,通过低价扩大销售收益;在生产设备生命期末,或者打算更新设备,技术升级前也会出现这种低价倾销现象。还有一种情况是,厂商利用加班加点多生产出的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已经弥补了固定成本,所以多生产出的产品厂商就可以以高于平均可变成本而低于平均成本的低价向分割市场出售。对于技术升级快的产业,生产设备的技术寿命远远低于它的物理寿命,如果按照平均摊销法折旧物理寿命后期的固定成本可能根本收不回,因此厂商一般选择在设备使用初期加速折旧,设备物理生命中后期就不考虑弥补固定成本,使产品价格下降到平均成本以下。这正好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相吻合,在新产品投入市场时,厂商偏重于采用“撇脂定价法”以高价位投入市场,力求及早收回研发成本和设备投资获得利润,在产品向成熟期过渡时,开始扩大生产规模,以价格竞争扩大或者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在产品生命期末则只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在市场上竞争。

高于可变成本的倾销还可以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解释,能达到规模效应的产品大多初期投入较大,生产有一定的规模要求。达到必要的生产规模后才能实现规模效应,使平均生产成本呈下降的趋势;生产规模的扩张要求市场占有率的扩大,因此厂商在产品投入生产初期,为了在未来占有更大份额的市场,可能采用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以赢得市场。这种策略经常被新产品的模仿生产商所采用。由于初始的技术引进成本高,厂商面临迅速达到规模生产的问题,而现有市场已经被技术的创新生产者和先进入的模仿厂商占据,因此为进入和扩大市场份额,厂商以未来达到规模生产时较低的平均成本为标准来确定现在的价格,以低于现有平均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来占领市场。

倾销是市场竞争中常见的现象,它的产生有它的合理性,并不完全都是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以获取垄断地位的掠夺性倾销在现在的国际市场上很少出现。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日趋均衡化,许多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势均力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制造能力提升,他们善于模仿,积极地进行产业升级,由于具有劳动力的成本优势,已经在某些生产领域能够与发达国家进行竞争。另外,技术的频繁更新也使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这些都造成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某个企业想通过倾销的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是不大可能的,即使成功一旦提出垄断高价,就会有企业涌进高利润市场。据反倾销专家N.戴维·帕尔米特统计,1980-1986年间,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欧盟共提出767起反倾销案件,其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大都通过技术竞争来垄断市场。技术领先的厂商可以获得高额的技术租金,很少使用倾销的手段进行竞争。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则偏重于采用降低成本的方式来体现竞争优势,通过保持工资水平低增长、人为压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等方式,强化自身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体现在价格竞争上的就容易被发达国家认定为倾销。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更多的是体现竞争优势的价格歧视,反映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则,产品价格的下降反映了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和成本管理带来的生产成本下降。高于成本的价格歧视在存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从倾销的效果上看,也大多是减少原有的市场垄断,而不是形成垄断。高科技产品的市场竞争更多的是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和差异性上,而不是价格竞争。成熟期的产品和劳动力密集型的低科技含量的产品往往容易出现价格倾销竞争,在原来市场重新划分、或者开辟新市场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短暂的掠夺性倾销,而这种短期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有限的。当今国际反倾销越演越烈显然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它更多的反映了发达国家对“夕阳产业”和发展中国家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反映了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新型工业化国家之间,新型工业化国家与追赶其后的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制造业水平的提升,国际市场贸易份额的提高,新的市场进入者必然会遭到原有生产者的敌视。但我国国内出口商无序的价格竞争也是我国在国际市场屡遭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恶意的价格竞争造成的低价并没有真正体现生产的要素禀赋优势,它是降低利润和人为压低劳动力成本的结果,这种低价倾销实际上是以国内资源来资助国外的消费者,应该予以制止。我国也已经开始运用反倾销的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但是在进行反倾销的时候要认真分析倾销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增加国内福利的倾销应该心安理得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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