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剥离附随权益_户籍改革论文

户籍改革:剥离附随权益_户籍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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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因户籍而产生的各种不公平问题,应当直接改革需要户口迁移制度保护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各种管理制度本身,而不能错误地让户籍制度进行已有过头嫌疑的改革。

户籍制度与户口迁移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上,目前为大众所诟病的不是户籍制度,而是附着在它身上的户口迁移制度,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人口迁移的制度。各种不公平问题,其实是户口迁移制度造成的,而非整个户籍制度的罪过。

中国式户口迁移制度改革

目前被国内外广泛批评的、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的户口迁移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的特殊产物。用“开始”、“启动”、“浮出水面”之类说法来表述近年来各地的户籍改革,其实是一种误会。因为至少从1979年开始,中国的户口迁移制度一直在进行着广泛的改革。

——干部职工调动与人才流动。从1979年开始,由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允许电信、邮政、水利、电力等诸多部门仿照民航、铁路特例,打破地域界限自主调动人才;允许特区和后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地区不受户口限制面向全国招聘人才;出台了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系列政策,积极满足“老少边穷”地区和特殊艰苦行业的人才需要;出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制度,使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最先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等亲属移民。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解决“夫妻两地长期分居”问题。经过15年努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数百万个分居家庭实现了团聚。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地区还推出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政策,进一步方便了公民的亲属投靠。1998年,国务院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全面解决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投亲迁移问题,大范围地保护了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允许农民迁入城镇、促进农民的非农化转移。198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自理口粮进入集镇落户”的政策,打破了“农民世代当农民”的局面。这一措施既为普遍兴起的乡镇企业注入巨大活力,为后来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更为中国农民步入工业文明开辟了道路。1997年,国家开始在数百个小城镇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试点。2001年10月,该项改革正式在全国普遍推开。

2000年以来,各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但是,这些改革并不是这几年突然出现的,而是在这之前20年改革前提和基础上的延伸与深入。

各地“城乡户口一元化”之类的“户籍制度改革”,初起时都有轰动效应,但相当部分或者中途停顿,或者收效不大,甚至还出现过无人问津、无人喝彩的尴尬局面。之所以如此,首先就是对户口迁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认识有误。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特定的物资供应、住房分配、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各方面严重短缺。国家才要求户口管理部门承担限制人口入城的任务,才形成了户口迁移制度。让户口迁移制度出面阻止人口入城,这些因短缺而高度计划的管理制度却躲藏在户口迁移制度之后。公众、社会和国外看见户口管理人员在阻挡着人口进入城市,就误以为户口迁移制度是整个计划经济的“核心”。事实上,户口迁移制度充其量只是一个奉命阻断城乡人口交流的“门卫”。躲在它后面调控各种利益、形成诸多不公平的那些制度、政策,才是真正的决定者、掌舵人。

从来都是各种计划管理制度要求户口制度承担阻止人口入城的任务,而非户口制度要求其他制度服从这种对人口迁移的行政管理。明白这一历史事实之后,我们就知道中国户籍制度在什么时候被扭曲了。1960年,户口迁移手续从不需审批直接凭证件登记,变成了先申请迁入资格、然后登记迁移。户口迁移的审批制度也就正式确立了。

这种先申请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享受粮食供应、物资供应、分配就业、免费上学、免费分房等各种城镇优惠待遇的管理制度,是完全违反人口迁移规律的程序颠倒。人们因为追求更好的就业、教育机会和居住生活享受而要求迁移。迁移调控的基本依据也就应当是就业、教育、住房等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而不应当是与这些迁移动因毫无关系的户口登记制度。

变“捆绑”式为“分离”式改革

迄今为止前20多年的改革,没有改变前述人口迁移管理程序的颠倒,而是继续沿用这种被错误颠倒的程序。“拥有户口本就拥有本地一切计划经济遗存的全部好处、没有户口本就没有在本地正常生产生活的一切条件”,这种继续把各种社会管理制度捆绑到户口上的陈旧思路,使不断“开口子”或者“放松”的户口迁移制度改革总是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未来的改革,需要确立目标、创新手段、下放权力,尤其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减少行政调控、强化依法治理。但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加快改革以剥离附着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剥离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诸多城乡差别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把隐藏在户口之后的劳动、人事、工资、物价、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诸多制度与户口脱钩。今后不是户口决定就业、教育等社会生产生活条件,而是这些社会生产生活状况决定某人能否拥有某地常住户口。这才是社会所说的“户籍改革”能够科学高效进行下去的不二法门。

以“剥离”,为特色的改革,至少有三方面的优势是传统的“捆绑”式改革所无法企及的:第一,强迫各种社会管理制度与户口制度脱钩,迫使在户口制度掩护下的这些制度直接在各自领域改革。这种改革措施能迅速制定、立即实施,而不会因为诸多方面反复协调而迟迟无法出台。第二,不再“捆绑”式改革,减少集中式跨部门、跨地域的决策。让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直接面对公众巨大压力,才能解决面临问题谁都不主动、相互推诿的老问题。第三,不以“户籍改革”名义进行广泛涉及各个领域的“捆绑”式改革,而让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分别进行改革,不仅阻力小、见效快,而且覆盖面广。例如,未成年人如果能够无歧视地受教育,他就暂时不需要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成年人如果能够跨地域就业、无歧视地获取报酬,户口对他也就没有那么要紧;老年人如果在哪儿都能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户口在哪里对他究竟有多重要?把这些不同需求捆绑在同一个“户口指标”上,充其量只能让一个人受益,如果不“捆绑销售”而是分别处理,就可能有三四个人同时享受改革的好处。

不管用“户口迁移制度改革”,还是用“户籍制度改革”,都不能完整地概括本领域目前的改革。因为我们正在进行着、探讨着的,其实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整个社会管理制度向市场经济方向的整体转轨,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户口迁移调控或者户口登记管理问题。这是“想当然地通过制定户籍法来解决与户口相关的诸多不平等的想法,肯定行不通”的根本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户籍法是规范住户人口基本信息民事登记的基本法律,世界各国的户籍法和类似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承担规范人口迁徙、实现居民迁徙自由权利的艰巨任务。在正由计划经济状态向市场经济状态转轨的当今中国,户籍法就更不可能承担这样繁重的任务,如果非要它承担,那由此制定出来的户籍法,要么无法实施,要么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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