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国逻辑之间*——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大跃进妇女”的“泥饭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跃进论文,泥饭碗论文,逻辑论文,妇女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3)03-0059-10
一、问题指向与研究视角
1.问题提出
半个多世纪前的“大跃进”期间,一场由国家主导的就业动员将众多城市家庭妇女带入职场。一般认为,这段历史是“妇女解放/两性平等”的象征,即妇女从此走出家庭、步入社会,其就业权和同工同酬权得到了实现。经常被援引的数据为:自1957年至196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女职工人数从328.6万(占男女职工总数的13.4%)上升至1008.7万(占男女职工总数的20%)。进入集体经济中的妇女人数则更为可观,根据当时22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在1958年兴建的73万多个民办工业企业中,85%以上的职工是女性。[1]
然而,仅以就业率作为“妇女解放”的依据显有被主导话语吸纳之嫌。值得注意的是,“大跃进妇女”①所处的劳动关系尤为特殊。临时工、外包工/里弄工/家属工,这类就业形式相比于“铁饭碗”,属更为艰苦的岗位,工资低廉,就业保障与职业流动机会缺失。在这里,笔者将之称为“泥饭碗”,即在“铁饭碗”制度之外的随时可能被打碎的廉价就业。这类就业支撑着一个象征社会主义的“铁饭碗”就业系统,却长期为后者所遮蔽。虽然其中一部分人在20世纪50年代末及60年代被转为正式工,②但外包工③的就业形式长期存在。直至1977年7月,上海这类就业者仍有14.28万,其中城市妇女占很大比例。④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现象?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是,这类“泥饭碗”的妇女就业状况如何在两性平等的法律和意识形态下成为可能,甚至成为“妇女解放”的象征,它与1949年前的性别规范又有何关联?
2.“国家-家庭-个人”关系与妇女角色
如上所述,以往的妇女研究者虽然注意到城市妇女在“固定工”制度之外的就业,但或将之归为经济发展阶段的问题;[2]或质疑国家的角色和意图,认为前者将妇女解放作为较之于经济发展的次等计划,[3][4][5][6]在“妇女解放”的背后是由国家强制力塑造的一个由城市妇女和农村劳动力组成的“劳动力蓄水池”。[7]
本文认为,“阶段论”的看法陷入了男性中心的意识形态。而“国家—个人/妇女”的二元路径虽然突出了国家的力量,说明了社会主义时期劳动就业的国家政治动员、道德义务规定的特点,但遗漏了或并未说明国家如何经由“家庭”这一社会基本设置与社会性别规范发生关系。通常认为,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家庭/家族作为一种传统的价值、组织单位被消解在民族/国家之中。而实际上在中国1949-1979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家—家庭—个人”之间存在着多义性的互动关系。[8]为此,本文拟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说明妇女的“泥饭碗”何以可能。
“社会性别”的概念早已引入国内,它强调区别于生理性别的社会性性别身份。这里,笔者主要选取已婚妇女作为家务劳动者的“妇女角色”。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夫-妻”的关系意味着角色的等级化分工,“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而这一劳动是没有收入的,妇女依靠丈夫的收入生活。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承诺即实现妇女的就业权,使得她们成为家庭中平等的成员。那么,妇女的传统家庭角色是否被打破?抑或妇女是经由国家与家庭、个人的关系被带入了劳动体制之内?
本研究的资料主要来源是历史档案和劳动志。与此同时,笔者曾在上海一家食品企业(以下简称A厂)中进行长期调研,对曾经在该厂工作的几十名临时工、外包工进行了深入访谈,构成本文的一项经验资料。
二、谁是“家庭妇女”:失业安置(1949-1957年)与类别建构
1.从一名“大跃进妇女”的典型经历谈起
首先,笔者从“大跃进妇女”的典型经历引入,以提出具体的问题。
姚阿婆是一名典型的“大跃进妇女”。她出生于1933年,祖籍浙江农村。1949年,她逃难至上海投奔亲戚,并寻找工作。但直至“大跃进”前,她一直未能谋到厂里的工作,只能先在亲戚家中帮佣,之后在自己家中从事家务劳动。而姚的丈夫,在登记失业之后于1953年被政府安置就业,进入一家烟草厂,在1956年国有化之后成为该厂的正式工人。
1958年,“大跃进”开始了。姚阿婆的儿子2岁,她在里弄动员下,被家附近的A厂招入,成为一名临时工。1959年,A厂解除与一部分“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姚被留下了,从这一年起,姚的工资涨至每月25元。1962年经济萧条期,姚阿婆等一批“临时工”遭A厂辞退。姚阿婆用了当时的一句动员口号来解释这次失业:“国家困难,我们挑重担么就下来了。”此后,姚一家五口(姚的婆婆、姚氏夫妻和两个儿子)仅靠其丈夫的一份收入糊口,生活极为艰难。两年后,姚以“困难家属”的名义再次招入A厂,成为“外包工”。此后,姚阿婆在A厂中连续工作了20多年,但一直没能“转正”。
姚阿婆的经历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早在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就宣告了“男女享有平等权利”。那么,为何在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经济恢复和就业安置之后,1958年的城市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家庭妇女群体?
笔者在田野调研中发现,很多家庭中的男性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登记后获得就业机会,之后成为正式工,但妻子却等到“大跃进”期间才得以“走出家庭”。根据“大跃进”期间的国家话语,广大妇女被“束缚”家庭之中,但实际上有一些妇女并无家庭束缚(如姚阿婆),很多妇女即便有家务负担也有很强的就业意愿。
因此,理解“大跃进”期间的妇女就业体系,有必要追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安置。
2.失业登记与政府安置
众所周知,20世纪20年代以来,由于政局动荡等原因,工商业衰微,中国城市中的失业问题已十分严重。根据1929年上海特别市社会局的调查,仅参加各行业工会的会员失业就达10009人,占全市工会人员总数的6.45%。[9]但实际上处于失业、无业状态的人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有关资料显示,1930年至1936年,上海失业、无业人口达60万至70万;到1949年初,全市失业人口达到300万。在全国范围内,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资料显示城镇失业人数为472.2万人,失业率高达23.6%。[10]当时的失业、无业人口,既包括工厂停顿、减产后失业的人群,也包括从外省市来到上海的难民,旧社会遗留公职人员以及乞丐、妓女等流民。
因此,新政权一建立,经济恢复和就业促进就成为执政党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其中,就业登记、安置的方式起了重要作用。以上海为例,由总工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的“上海失业工人工作委员会”,自1949年8月成立至1952年10月共登记了全市失业人员206536人。在这几年里,企业需要招用职工,可向劳动介绍所提出申请,由劳动介绍所代企业招收职工;也可以不通过劳动介绍所自行在社会上招用职工,但须向劳动部门备案。1952年8月,政府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就业要向劳动力的统一调配过渡,此后新政权开始对就业发挥统包统配的主导作用。同年同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发布《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的同时,提出“国营和私营工商企业需要从社会招收职工,均由劳动部门的调配机关统一介绍,未经劳动部门同意,不得登报、贴广告自由招工。”[10](P98,94)从1949-1952年,经济恢复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失业。⑤于是,就业促进和安置工作一直延续至1956年。是年,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政府宣告失业问题在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与此同时,“固定工”的制度也得以确立。
3.“家庭妇女”:一个被制度化的类别
由于1949年前,在现代工业化生产条件下,相当数量的妇女已经进入产业工人行列,⑥因此,在失业人口中,她们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从仅有的工会统计数据来看,1929年女性会员的失业率(3.88%)大约是男性(7.35%)的50%。但是,这一数据显然有一定局限性。在20世纪20-40年代,工业中的女性较多从事临时工(短工)、⑦养成工/包身工等,不属于工会会员,而其所处的又是失业现象尤为突出的行业(如缫丝、烟草、火柴业);再加上不少女性从事隐性的就业行业(如女佣、小贩等),容易受经济影响而失业;因此,女性的失业率应该远高于这一比例。
那么在1949年至1956年的失业安置中,妇女的处境如何?相关资料表明,为了完成“全民就业”的目标,除了遣返难民、游民等限制城市人口的举措之外,不少城市妇女也被排斥在就业体制之外。据《上海劳动志》记载,“失业工人登记和就业介绍最初面向的是失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之后很快扩展到其他类别的失业人员,但是“对从未参加过社会劳动的家庭妇女未列入登记范围。”[11](P78)
然而,哪些是“从未工作过的家庭妇女”?根据1952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有两类人员暂不作为失业登记的对象:“长期无固定职业,但有其他收入或有亲属供养,生活尚可维持者”,“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和职员,⑧因在非生产季节期间停止工作者”。[12]在这两个群体中,妇女都占大多数。
一个多月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委员会制订颁布了《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失业登记的类别,将要求登记的人群分为“登记对象”(安置就业的主要考虑对象)、“备案对象”(原则上后于登记对象)和“转报对象”。其中,包括在“登记对象”中的妇女是“长期做过工,以后从事家庭劳动,现在要求就业维持家庭生活的家庭妇女,根据中央统一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对象”则包括“求职青年”和“家庭妇女”。这里的“家庭妇女”具体指定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就业条件的家庭知识妇女,要求就业以维持家庭生活者;过去曾短期做工,以后依靠家属供养,已长期不做工的家庭妇女,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13]换言之,既不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就业条件,又未曾短期做工或未达生活困难标准的家庭妇女则连备案的条件都不符合。
什么是“长期做过工”,什么又是“短期做工”?根据1952年11月4日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施行细则草案中登记范围若干问题的说明》:“短期失业及短期做工、长期失业问题,在掌握上不应将工龄与失业时间的数字作绝对的、机械的对比。除了长短期这一登记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失业后做什么,失业到现在的时间的长短,和国家需要(就业条件)与生活困难不困难等情况。”[14]
可见,关键不在于“家庭妇女”是谁,而在于国家需要多少人成为或者继续做“家庭妇女”。在这里,“家庭妇女”实际上是一个建构起来的劳动力蓄水池(男性无论失业时间长短,都不会因为性别问题而受就业排斥——不存在“家庭妇男”)。其中,缺乏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家庭妇女”则处于最为弱势的位置。如果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家庭妇女尚可自行寻得工作,那么在此之后,她们则难以摆脱家庭妇女的身份。
如此操作下,1953年上海失业人口中的“登记对象”中妇女仅占27.3%。而在“备案对象”中,“家庭妇女”占77.4%,“失学青年”占23.6%。(见表1)
4.家务劳动与建设社会主义
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地都有不少家庭劳动妇女有着强烈的就业意愿,这部分人数量众多。而根据《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她们不够登记条件。一些人因此心生悲观情绪,对政府表示不满。例如,有的妇女埋怨政府全是照顾有钱人家的知识妇女,是资产阶级的;[15](PP30-31)有的妇女本以为“劳动就业”就是解决像她们这样家庭劳动妇女的问题。后来听说她们暂不登记,就产生失望不满情绪,说“地主官僚家的女人过去有办法;人家有文化,现在也还是比咱们睁眼瞎(不识字)有办法。”她们因此迫切地要求学习文化和技术。[16](PP36-37)1957年,上海等城市也出现了家庭妇女以就业为目的的“闹事”。[17](PP3-7)
为了平息这些诉求,国家特别强调了妇女作为家务劳动者的角色,并指出她们“并不是失业人员”。这在“大跃进”前夕,即1957年的经济“反冒进”期间表现得尤为突出。该年8月19日,《人民日报》的评论指出:“从各地的材料中看出,目前向劳动部门登记要求就业的,有一部分实际上并不是失业人员……对于从事主要家务劳动的妇女,应该动员她们管好家务,教养好子女,使自己的亲人安心工作。”[18]与此同时,在城市中,通过集体动员的形式掀起了一场动员全体妇女通过家务劳动来支援亲人,并以此来“建设社会主义”的运动。这场运动既强化了所有妇女作为无偿的“家务劳动者”的角色,也为家庭妇女“安心家务”创造了社会舆论和风气。1957年1月14日,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罗琼在妇女报刊工作座谈会上这样解释当时的“五好”活动:我们提倡“五好”的目的,是提高家庭妇女的社会主义觉悟,启发家庭妇女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家庭中支援亲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也是为了增进家庭妇女对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树立新社会的新风气,而从“学习好”中间,又为家庭妇女提高觉悟,提高能力创造条件。现在许多“五好”积极分子,受丈夫公婆以及社会的尊重,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提倡“五好”与旧社会的贤妻良母又有根本的区别,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妇女本身。[19](PP277-278)同年9月,“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其开幕辞中明确提出动员全体妇女“勤俭持家”:“我们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全国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奋斗。为了建成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基本方针。对勤俭建国,我们妇女当然有责任,对勤俭持家,妇女更有着特殊的责任,因为主持家务的,主要是妇女。毛主席说:要实现勤俭持家,特别要依靠妇女团体来做工作。这正是因为妇女群众是家务主持者的原故。”[20]《人民日报》为这次大会发表的专稿中写道:“全体妇女,不论是家庭主妇或者是参加社会劳动的妇女,都有责任治理好自己的家庭,所以贯彻勤俭持家的方针,妇女们有特别重大的责任。”[21]很快,在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一场“妇女勤俭持家”的活动,如组织和召开相关的经验交流大会、积极分子评比等。⑩
三、“大跃进”期间的城市妇女“临时工”(1958-1961年):国家和家庭的双重逻辑
形势随即发生了转变。1958年,在“大跃进”的经济热膨胀下,工业中急需大量劳动力。而当时自然增长的劳动力不足以满足工业的需求,国家因而开始大规模地动员城市妇女劳动力,并且广泛使用临时工的用工形式。那么,又如何将之正当化,并且与已经建立起来的固定工制度、全民就业的意识形态相适应?
1.什么是“临时工”
如上所述,“临时工”这类雇工形式在1949年前就存在。1949年之后,这种就业形式经历了一个反复变动、其规则被反复操作的过程。
1950年,新政权曾出台政策限制资本家使用“临时工”以保护工人权益。(11)但是,政府的态度很快变得暧昧。1954年6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修订了以上政策,规定“不应机械执行临时工工作满6个月后即改为长期工的规定,但不得招用临时工担任长期性质的工作”。这一修订对“临时工”转正做出了限制,但没有对“长期”进行具体时间上的界定。1956年,随着国有化的完成,很多临时工转为正式工,[22](P489)但仍遗留了不少未转正的临时工,尤其是在建筑、运输等行业。(12)此后,这部分临时工被严格限制转为正式工。(13)而1958年“大跃进”开始之后,招用临时工开始受到大力鼓励。当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工业企业补充劳动力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今后企业在招收新工人时,应该广泛使用合同工,少用固定工,以逐步改进企业用工制度。”这里的“合同工”和临时工相似。
1962年10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再次确认“临时工”的就业形式。《规定》提出,使用国营企业临时工是“为了保证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节省人力、财力,和适当安排社会劳动力”,并规定:“凡是临时性的工作,如临时搬运,临时修建,货物临时加工、翻晒,临时增加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中的部分壮工活等,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季节性的工作,如晒盐、制糖、制茶、扎花和烧取暖锅炉等,除少数长年需用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以外,也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对于临时职工,应当是有生产任务时招用来厂(场)生产,无生产任务时辞退离厂(场),都不得转为长期职工。招用临时职工的单位,应当与职工或者职工所在的组织(合作社、公社、生产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对于季节性的临时职工可以在工作结束时签订预约合同,以便稳定其基本队伍;对于其他临时职工,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立即辞退。”
可见,在历次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中,对于“临时工”时限的界定是模糊的,对这类人员的待遇、权益也无明确规定。这为各单位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因此,在实践中,不仅存在大量的“任务工”、“季节工”形式的“临时工”——例如,很多妇女回忆:“东做做,西做做;不要了就退回里弄再介绍别处的工作”;还存在着大量以“临时工”的名义使用工人在企业内长期工作的情况。(14)例如,在笔者所调研的A厂中,有一大批“大跃进妇女”是从1958年工作至1962年的“临时工”,期间从未中断工作。1962年后,由于“经济困难”,她们自称“国家困难,我们挑重担”,被辞退回家。还有一批则是从50年代末以“临时工”的身份在A厂中工作几十年。
可见,“临时工”的关键不在于“临时性”,而在于其非正式性。即国家为了维系一个“固定工”制度,对体制内职工编制和资源进行控制的一种方式。
“临时工”随时可能被辞退,这既可能是根据各单位劳动力需求的具体情况而减员,也可能由于中央的经济战略和劳动力调整目标而大批被辞退。后者在1959年和60年代多次发生。如在上海,1959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整顿劳动组织、克服劳动力浪费,精简多余人员的指示精神,各企业陆续辞退了“生产上不需要或者条件很差的里弄工”约4万人。更大批的辞退发生在1961年第三季度之后。1962年4月13日,中共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发出《关于工厂企业精简辞退一部分临时工、里弄工的意见》,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一般不辞退,人员多余时应作其他安排。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一般可以辞退。这样一来,1961-1963年,上海在调整经济、精简职工的过程中,一部分已经参加社会劳动的妇女重新转向家务劳动。1963年末,全市全民单位的女职工减为52.73万人,比1960年压缩11.73万人,女职工的比重由1960年的28.9%下降至27.6%。同期,街道、镇、里弄生产、服务事业中的从业人员减为19.14万人,净减25.52万人,基本是妇女。[11](P79)这些“挑重担”的妇女回到家庭之后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和其他保障,只能依靠丈夫生活。
2.集体主义劳动观下的“家庭束缚”与家庭保障
1958年之后,“家庭妇女”大量进入临时工岗位。对国家而言,使用妇女劳动力所节省的“成本”是双重的:一方面,如上所述,她们随时被招用,随时被退回,雇佣的灵活性为固定工的体制节省了成本。另一方面,她们是被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的。临时工一般被分配到苦、累、脏甚至对健康有危害的岗位(1962年国务院规定中所界定的“壮工活”)。如上文所介绍的姚阿婆,在1958年与她一批进入A厂的临时工普遍被分配到正式工不愿意干的工种上,如在高温条件下“洗瓶子”,这一工作不仅对手工的速度和灵巧度要求高、体力消耗大,而且工伤几率很高:“稍不留神就要受伤,瓶子爆掉了溅在身上哪里就伤在哪里,大多数人都有过伤。”(访谈记录)姚阿婆腿上的疤痕至今仍然可见。但是,她们的工资却极其微薄。A厂的临时工在1958年几乎没什么收入(以义务劳动的名义),主要是免费吃饭;从1959年起,能留下来的临时工的收入也大大低于正式工,而且这种情况极为普遍,A厂并非特例。根据《上海劳动志》记载:“里弄工进入企业工作,开始时带有义务劳动或临时志愿性质。”[11](P177)此外,临时工不享受产假、公费医疗等国家福利。一旦遇上生育或者生病,只能中断工作。
那么,这一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极不平等的工作如何被合法化?
首先,“解放”的话语成为动员妇女的主导意识形态。当时的劳动部长马文瑞称:“仍然有千千万万个妇女‘英雄无用武之地’,她们仍然过多地被束缚在繁重的家务事中”。[7]在这里,家庭成了需要挣脱的对象。蔡畅在“全国妇女积极分子代表会议”上积极呼吁:“已经并正在破坏的是旧的封建的家长制的家庭,已经并正在建立的是新的民主团结的家庭。”[23]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曹冠群也呼吁:“妇女劳动力的解放,决不是和和平平就能达到目的的,它是经过农村两条道路的尖锐斗争,经过群众中先进思想与落后思想的尖锐斗争才能实现的。”[24]
于是,就业被赋予“集体主义思想”、“社会主义觉悟”、“有认识”、“先进”、“新型妇女”等积极的政治意义。反之,不愿意参加社会劳动的家庭妇女则是“落后的”、“思想不解放”、“认识不够”。有的女干部回忆到:“那时候有的人思想得早,但有的人呢,还没有认识到。”[25]
动员的任务落到了城市街道居委会这一组织机构。宣传、座谈、诉苦都成为动员“家庭妇女”参加社会工作的方式。祝阿婆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仍感慨不已:“那时候讲三座大山被推倒了,妇女解放了……里弄经常来开动员大会,宣扬新思想,讲妇女解放,妇女有地位了,要走上社会。批评旧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很多苦的家庭妇女都哭啊,家里被婆婆、老公欺负,没地位……很苦的,有的哭得很厉害了……”(祝阿婆,1929年生)
其次,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之后,她们的工作被赋予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意义,又以“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为名,支付其极少的劳动报酬(如上文所述,不少妇女最初都以义务劳动或临时志愿性质进行劳动,之后的收入也很低)。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由基层妇女干部负责。例如,一位妇女干部在人民代表视察时“真挚而严肃地说:‘妇女们已懂得要政治挂帅,要在思想上只想集体利益,把集体利益放在前面,忘掉自己’”。[26]而义务劳动也成为了一种氛围:“里弄妇女在参加劳动之后,组织上决定第一次分发工资时,她们都表示不需要,经过开会讨论,决定‘自报互评’的方法,才说服了。而当领到工资时,她们兴高采烈,很多人买了毛主席的像,买了国旗,挂在家中客间里,像办喜事一样。”[26]
在这里,“集体主义”逻辑与社会性别相互交织。虽然在“大跃进”期间,有各种义务劳动性质的活动,但是“大跃进妇女”的义务劳动仍具有特殊性,因为她们是在基本工资未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义务劳动。实际上,国家利用了家庭作为保障体系的功能以及这些妇女的“家庭妇女”身份。考虑到当时有一部分托儿所是收费的,而那一代妇女通常生育多子女,很多“大跃进妇女”的收入都不足以交付托儿费用。
四、60年代:“外包工”/“计划外用工”制度的建构
经济困难期过后,工业系统对劳动力的需求有所恢复,另一种就业形式——“外包工”又得到了发展。其中,“大跃进”期间进厂,之后又被辞退的妇女“临时工”占了很大比例。(15)
1.妇女“外包工”:街道里弄中的“家庭妇女”
“外包工”是一种间接的用工方式,当时又被称为“计划外用工”。它来自于新中国成立前常常被用在搬运装卸工和建筑业中的包工制度。这一用工形式在1959年之后用在妇女就业上,成为另一种压缩编制内人员的方式。当年,上海劳动工资委员会发文要求,“根据节约用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在充分挖掘潜力,适当压缩现有在册人员的同时,对已经在企业工作的家庭妇女,也应认真地进行一次整顿,尽可能地加以压缩,尽量转为外包工。……”
“外包”形式的妇女就业一般是用工单位与里弄居委之间发生雇工关系,劳动报酬一般由街道向使用单位结算后转发给本人。有以下几种劳动形式:一类是在60年代初快速发展起来的“劳动服务队”。根据《上海劳动志》的记载:“1964年初,为了适应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需要,解决社会闲散劳动力和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属就业问题,市区各街道逐步建立劳动服务队,从事一些修旧利废、综合利用、原材料整理加工工作,以及为工厂企业某些突击临时性任务服务,实行‘有工做工,无工即散’的原则。”[11](P1767)这一就业形式很快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并发展至一定的规模。1966年,仅上海一地的“劳动服务队”人数就达到10万余人。(16)另一类是进入工厂与本厂职工一起劳动,被称为“外包内做工”。1967年8月,在劳动服务队中,“外包内做工”的人数达5.9万人,占总人数的79%。1971年,据上海市劳动局的调查,劳动服务队3.5万人中,在厂内做的外包内做工占80%左右。
当时,为数众多的外包工实际上已在厂里的长期岗位上工作:“大部分人已进入生产车间顶岗劳动,一部分从事辅助劳动,基本上是属于长期性生产需要的。有的劳动服务队组织建制没有打乱,服务队人员在企业里集中劳动;有的建制已打乱,同固定工、临时工编在一起劳动。”[11](P177)但是由于“外包工”不属于用工企业的编制,因此在不少单位中,她们的“地位”比“临时工”更低,所从事的工种比“临时工”更苦、更累,而收入却极低。在A厂,“外包工”进入后,替代“临时工”被分配到最苦、最累的岗位上。姚阿婆进入A厂后被分配到运输瓶子的工种上。工作的强度用她的话来说:“赛过上海到苏州一天跑几个来回!那种装大瓶蒸馏水的玻璃瓶,一个瓶子50斤,我要把4个装满水的木格子装在手推车上推出去装货,再把8个空瓶子推回仓库。这力气活,人家男的小青年都不要做的……”作为“包包工”,她的月工资仅人民币15元,不仅与正式工相差很大,也低于临时工的工资。
2.“困难家属”和“家务拖累”
以里弄外包工的形式雇佣妇女,无疑与她们的性别身份密切相关。在上文所引的一些文件中,这部分妇女常常作为“家庭妇女”或者“职工家属”出现。在这里,与“大跃进”时期不同的是,她们再一次回归到“家庭身份”。上海市政府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的情况,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属就业问题”为题,将“家庭生活困难”——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2元——的妇女作为就业安置对象。据统计,至1963年底,市区社会待业人员中,符合以上条件,需要重新就业的妇女有13.8万人。[11](P79)“困难家属”在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它以解决贫困问题作为逻辑起点,这掩盖了它的后一层意义,即将妇女的就业与家庭联系在一起,就业的意义被简化为家庭经济的补充,这也进一步合理化了妇女外包工的低工资。
没过多久,政府对这部分妇女的“就业条件”提出了质疑,并调整了就业条件。根据《上海劳动志》的记载:“对被安置的妇女偏重家庭经济困难,忽视了就业条件。据杨浦、普陀、南市3个区对已安置的675名妇女的分析,其中,平均有3个半子女、家务拖累很重的占61%,她们参加工作以后,在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方面带来很多问题。相反,一部分有一定熟练技能、符合生产需要,又能摆脱家务的妇女,由于家庭经济并不困难,未予列入安置就业的范围。”[11](P79)
为此,1965年上海市劳动局召开市区社会劳动安置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劳动部门对家庭妇女加强劳动就业的形势和政策教育,宣传增产增事不增人或少增人,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针,宣传现阶段家务劳动的必要性。指出家庭妇女就业登记的范围,要从生产需要出发,不能不顾本人条件和生产需要,把生活困难作为就业登记的唯一条件。提出家庭妇女就业登记的对象主要是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1958年以后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被精简以后生活困难,本人要求工作,而又确能摆脱家务拖累的妇女。对于有熟练技能,生产上又经常需要的人员,可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11](P79)
可见,为了招到有技能且能最大化地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在工作上的妇女,“摆脱家务拖累”在这里再一次成为合法化一部分妇女就业,而排斥另一些人的正当化理由。“困难家属”这一通过给予妇女就业机会来辅助贫困家庭的逻辑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生产利益所取代。与此同时,妇女的家务劳动角色又一次获得了正当性,而这部分妇女的生活保障则再次成为家庭的责任。
五、讨论
从“家庭妇女”到“临时工”再到“外包工”/“计划外用工”;从“家庭束缚”到“家庭责任”再到“家庭拖累”,这些反复、坎坷的经历折射出中国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的特殊形态。
如上所述,这部分城市妇女所进入的是一个边缘化、不稳定、低薪且隐性的“泥饭碗”就业体系。正是该就业体系的存在,支撑、强化了一个社会主义“全民就业”的铁饭碗制度。在“大跃进”期间,国家以“社会主义建设”和“妇女解放”的名义将妇女从家庭中调动出来,但她们并未因此获得平等的就业待遇和福利保障,相反成为一个次等的就业群体。
在这一过程中,妇女传统的家庭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妇女的母责“移家为国”,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可随时调动的资源。正是出于这一逻辑,妇女在家务劳动中无偿奉献、无收入的角色被延续下来,并移用至工业生产中,成为“又好又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号召之下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她们对于家庭的妇职、母职并没有被取消。当经济不景气或求职人数大于需求时,这部分妇女的“家庭责任”则屡屡被强调,成为将她们退回家庭的理由。在这儿,“大家”与“小家”都是妇女效力的对象,妇女的个体性淹没在“为国”和“为家”之间。而这两者之间的切换是由国家来定义的,因此,对“大跃进妇女”而言,这场“妇女解放”运动一开始就缺乏制度和价值上的空间。
由此可见,“妇女解放”作为当时的政治话语,发挥的是调动劳动力、构建一个次等就业体系的功能。而在政治动员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国家与家庭、国家与妇女以及妇女与家庭之间的多元关系被重构,妇女看似获得了走出家庭、参与经济生活的机会和“解放”的意识形态支持,但制度的设置却使她们难以摆脱传统的妇女角色。家庭身份仍然是构建她们就业身份的来源。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1949年之后个人与家庭、国家的关系显然不如现代化理论(个人化与家庭消解)所概括的那么简单,其中的复杂关系值得深入探究。
*本文得到了笔者的博士论文导师巴黎高师社会学系Christian Baudelot先生和合作导师Tania Angeloff女士的悉心指导,特致谢忱。文责自负。
注释:
①文中“大跃进妇女”是指在“大跃进”期间(1958-1961年)被动员就业的城市妇女。
②20世纪70年代曾经有一批临时工陆续转正,在上海,从1971年底至1975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有14.45万名临时工先后转为固定工(参见上海劳动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劳动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75页)。
③1973年,上海市劳动局曾经将在企业的外包内做工转为企业的非在册人员,采取“一个不变”(即人员的集体性质不变)、“二个恰当”(即适当提高工资,适当解决某些劳保福利待遇)的办法,使他们稳定在企业中。此后,这类就业又被称为“计划外用工”。
④1979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之后,这类就业人员被逐年清退。
⑤至1952年底,社会总产值已达到1015亿,是1949年的1.8倍。参见袁志刚、方颖:《中国就业制度的变迁》,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7页。
⑥据1930年国民政府工商部的统计,当时全国共有女工374117人,仅上海就有188188人;而当时上海男工人数为154955人。可见,上海的女工已经超过男工人数(参见《申报年鉴》,1934年,第96-97页)。转引自陈雁:《近代上海女性就业与职业妇女群体形成》,王政、陈雁编:《百年中国女权思潮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60页。
⑦这部分女工为工厂所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她们的工资以计件制或者按天计算,收入远低于男性,就业很不稳定,也没有任何保障,在生病或者怀孕之后,往往就失去工作。参见E.Honig,Sisters and Strangers:Women in the Shanghai Cotton Mills,1919-1949,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⑧如前面所提到的,新中国成立前,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以女工为主。
⑨戊类中包括旧警察、包打听、伪军士兵等其他人员。
⑩参见在此期间《人民日报》上的多篇报道:“精打细算量入为出鞍山等地许多妇女勤俭持家”(1957年12月3日,第4版);“周总理在上海同各界妇女座谈家务劳动向人民解放军军官讲话接见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1957年12月25日,第4版);“‘五无家庭’的口号响遍上海二百万妇女星期天出动除五害”(1958年1月21日,第l版);“勤俭并重建好国持好家全国妇联决定掀起勤俭持家的宣传热潮辽宁举行各界妇女勤俭持家经验交流大会”(1958年1月29日,第4版);“重庆多数家庭又勤又俭:一万六千多妇女成勤俭持家积极分子”(1958年3月7日,第4版)。
(11)1950年2月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关于上海市各企业雇佣临时工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业不是长期的连续的工作,可以直接雇佣临时工,但临时工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工的20%。临时工每期工作以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而资方仍继续该项生产经营者应改为正式工。”
(12)例如,根据1957年的数据,全国70万建筑工中只有20万固定工。(参见《内部参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馆藏资料,1957年6月17日,《杭州四千多临时工闹事经过》,第16-21页);又如,在上海的一些经动员返乡又流回上海,被安插在市内成为搬运工的临时工(参见《内部参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馆藏资料,1957年6月24日,《目前上海继续在闹事的几类工人》,第11页),等等。1957年,各地纷纷出现临时工闹事,要求转正、提高福利。
(13)据统计,1957年3月,上海工厂企业有临时工5万余人。进厂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约占60%,超过1年以上的约占10%—15%。当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现象的通知》,规定现有的和新招的临时工都不能转为正式工。1957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本市工厂企业1956年底以前所招临时工处理问题的通知》,提出对1956年底以前所招收的临时工,一律不得转为正式工,如生产仍有需要,均应续订劳动合同。对1957年以来所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按合同办事,到期辞退。当年辞退临时工0.7万人。
(14)《上海劳动志》中将这类就业人员亦称为“长期临时工”。
(15)除了“大跃进”时期进企业的里弄妇女,在20世纪60年代成为“外包工”的还包括1963、1964年推行两种劳动制度时的亦工亦农人员和1970年前后被组织起来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家属。
(16)1967年对劳动服务队采取“人数不增加,范围不扩大,并逐步压缩”的方针后,同年8月劳动服务队减少至7.5万人,到1971年3月才缩减至3.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