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的人生数学题--安徽地矿局222地质局前组长吴一明受贿案分析_地质论文

痛苦的人生数学题--安徽地矿局222地质局前组长吴一明受贿案分析_地质论文

一道沉痛的人生数学题——安徽省地矿局322地质队原队长吴宜明受贿案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质队论文,受贿案论文,安徽省论文,沉痛论文,队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2-6=0”不是一道小学生做错的数学题,而是安徽省地矿局322地质队原队长吴宜明(正处级)在悔过书中对自己人生作的既精辟又沉痛的结论。“52”表示吴宜明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时的年龄,“6”表示吴宜明任322地质队队长的时间,“0”意味着吴宜明大半生的努力付诸东流,一切只能从头再来。人们也许会问,这个奇特的数学等式是如何产生的呢?他又是如何堕入罪恶深渊的呢?还是让我们看看他曾经走过的人生道路吧!

面对纷至沓来的各种诱惑,吴宜明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趁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1955年,吴宜明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的一个普通工人家庭。父亲是一所中学的校工,母亲没有工作,加之兄弟较多,家里经济条件非常艰苦。在困境中长大的吴宜明,凭借自己的刻苦努力,顺利完成了中学学业。1974年,高中毕业的吴宜明到农村插队锻炼3年,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先后担任过生产队长、大队“五七”领导小组组长,多次被评为公社和县级“优秀知识青年”。在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下,他在插队的第二年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那年他刚满20岁。由于表现突出,1976年,吴宜明被招入322地质队从事会计工作。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吴宜明仍然勤奋好学,踏实肯干,积极要求进步。1985年,他考入安徽地质职工大学学习经济管理,1988年毕业后回队工作。在组织的精心培养下,凭借出色的能力和工作成绩,吴宜明在仕途上可谓一帆风顺:1989年任队经营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1991年任队经营办公室主任(正科级),1993年被派往菲律宾担任中菲水文地质凿井项目副经理,回国后于1995年被任命为322地质队副队长(副处级),2000年任队长(正处级),2001年兼任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简称长江地质公司)总经理。

吴宜明刚担任单位“一把手”时,曾默默地立下誓言,一定要“走遍千山万水,吃尽千辛万苦,发展经济开拓进取”,不能辜负党的培养,不能辜负全队职工的重托,用发展经济的办法来解决322地质队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进入21世纪,随着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地质工作发生了重大转变。国家对地勘部门的投资逐年锐减,地质找矿人员富余,部分职工下岗待业,322地质队一度陷入困境。面对困境,吴宜明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起大胆决策,调整队伍结构,开拓地质市场,发展多种经营,进行“二次创业”,走企业化发展之路。他们提出“立足本省、依托华东、南北发展、辐射全国”的市场经营战略,实行“主辅分离”,采取扩大三产经营范围、购置房产出租等创新举措,把“等、靠、要”变为“跑、闯、找”。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就是财富。322地质队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四处寻路,八方出击,很快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营业绩。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322地质队净资产翻了近两番,还清了单位所有内外债务500多万元,使这个曾经有过光荣历史的地质队又重新焕发出了蓬勃生机。

此时的吴宜明干劲十足,头顶被众多光环笼罩,连续5年获得省地矿局先进个人,还被评为马鞍山市劳动模范,并当选为市人大代表。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荣誉的不断增多,吴宜明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而让他从人生和事业的辉煌顶点走向深渊的关键,则是源自错误的思想认识。

随着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的改革,322地质队所持有的4个矿业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在当时的机制下,身为队长的吴宜明,对每一起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协商谈判、价格确定、协议签订都有着最终的“拍板权”。于是,私营矿主们接踵而至,目的就是把这位关键人物“搞定”。起初,吴宜明还能把握住自己,坚持按原则和规定办事。在某金矿探矿权转让后,矿主为了感谢吴宜明给予的关照,送给他一张大额存单,他断然予以拒绝。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宜明在与矿主们的频繁交往中,看到一些矿主只要用较低的投入就能在短期内获取巨额利润,想到自己手握大权,又是正处级领导干部,辛辛苦苦几十年的积蓄,还不足以在市区买一套新房,渐渐地,思想发生了动摇,并产生了一种不平衡的心态,总觉得自己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太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他身上,法制观念逐渐淡去,理智被抛到了脑后,党性原则被弃置一旁。在此时的吴宜明看来,只要不损害队上的利益,找准机会挣点钱,满足家庭开支和孩子出国留学之需,也是未尝不可的。为了掩人耳目,他还创造了一个“再分配”理论:“给我送钱物的人,是他们发了财,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应该给其他人再分配一些,我想自己从这些人中得到一点,也没什么,因为我曾帮过他们,为他们提供过方便和帮助,分给我点应该是利益的体现。”正是在这个甜蜜而又危险的“再分配”理论指引下,他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不能自拔。

在贪欲的驱使下,吴宜明大肆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带坏了单位的风气,最终受到了法纪的严惩

人不可能将金钱带进坟墓,但金钱却可以将贪婪的人送进坟墓。吴宜明凭借手中的权力,开始疯狂寻租,在追逐金钱的过程中最终变成了金钱的奴隶。

有些精明的矿主利用金钱铺路,大肆向吴宜明行贿,以求获取矿业权牟取暴利。在多名给吴宜明送钱物的行贿人中,有一位外来的“淘金者”——芜湖某矿业公司董事长蓝某。在吴宜明的关照下,蓝某先后取得一处金矿的采矿权和一处金矿的探矿权。由于金价不断上涨,蓝某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当然,这位“淘金者”也没有亏待自己的“恩人”。2005年和2006年春节前,蓝某先后送给吴宜明一块重88.88克、纯度为99.9%的黄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万元)和一块重998.11克、纯度为98.5%的黄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8万元),吴宜明均如数笑纳。

2005年初,吴宜明打算在马鞍山市购买一套商品房,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可以优惠8%。吴宜明动用家中存款基本上能付得起房款,但考虑到儿子即将出国留学,要留出一部分钱备用,还差20万元,随即产生了收取不义之财来支付房款的贪念。正好在这期间,太和某矿业公司老总杨某想购买一处铁矿的探矿权,希望吴宜明予以关照。吴宜明暗示自己正缺钱,杨某心领神会,很快送来了20万元。如愿以偿后,吴宜明便在矿权转让价格、矿权变更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了杨某很大的关照。

兼任长江地质公司总经理的吴宜明,对各经济实体如何适应市场并在竞争中取胜,缺少必要的管理和规范,实行“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并利用与下属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对下属单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权力,大肆收取贿赂。经查,2001年至2006年,吴宜明先后多次收受下属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22.4万元、欧元2万元。

西方有句谚语,上帝要让你灭亡,先要让你疯狂。导致吴宜明加速“灭亡”的,是他自导自演的一曲“儿女亲家”双簧戏。

2004年,安徽某钢铁公司董事长杜某跟吴宜明商谈一处铁矿探矿权转让事宜,并许诺事成后给他一二百万元感谢费,目的是希望吴宜明在转让价格、签订协议等方面给予照顾。2005年11月,吴宜明与朱某某(吴宜明儿子的岳母,做煤炭生意)商定,以卖煤炭的名义收受该公司200万元,今后留给孩子们用,同时也给朱某某弥补一些生意上的损失。随后,吴宜明对杜某说,朱某某想卖煤炭给你们公司,但杜某不明白其中的关联,一直没有答应。吴宜明担心如果与杜某的公司签订了矿权转让协议后,杜某万一不兑现承诺,自己就无法实现收钱的目的。思前想后,吴宜明谎称朱某某做生意亏本,200万元银行贷款没钱还,希望杜某能帮一把。这个信号一发出,杜某马上领悟了吴宜明的意思。几天后,杜某派人将200万元现金送给了朱某某,但始终没有要煤炭。2005年12月,吴宜明与杜某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将一处铁矿探矿权转让给了杜某的公司。事后,吴宜明从朱某某处拿回100万元,另外100万元表示不要了,留给儿媳妇。

上行下效,吴宜明在任单位“一把手”后。大肆以权谋私,不但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还败坏了单位的风气。在他的“言传身教”下,322这个有着辉煌历史的地质队变成了“地震队”,影响十分恶劣。群众对此十分不满,纷纷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2006年10月下旬,一封反映322地质队严重违纪问题的举报信落在了马鞍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案头。面对群众的强烈呼声,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有关部门马上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322地质队储蓄所原所长吕某某涉嫌挪用大量公款。随后,该队计划财务科原科长张某某以及该队下属的测绘技术院负责人严某某、报账员雷某某、地质调查研究所原所长兼党支部书记凌某某等人相继被查处,并分别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把手”吴宜明的违纪违法问题很快暴露出来。

2006年12月10日,吴宜明被请到市纪委谈话。此前他已意识到了情况不妙,一方面与相关行贿人员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一方面积极转移赃款赃物。在市纪委,吴宜明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能够对抗组织调查,一直不肯说实话。调查人员耐心进行思想转化,终于使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并积极退出了大量的赃款赃物。

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吴宜明对自己的人生作了深刻的反思,写了十几页的悔过书和10余篇读书笔记,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党组织的愧疚,对妻子的思念和对儿子的期待……然而,这些文字对他来说,只能是迟来的悔恨。

2007年5月31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宜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2001年至2006年,吴宜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82.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12月,吴宜明又伙同自己儿子的岳母朱某某利用当时与某钢铁公司商谈探矿权转让业务之机,向该公司索贿200万元。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朱某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月24日,马鞍山市纪委作出决定,给予吴宜明开除党籍处分。

吴宜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给后人留下了许多值得警醒的教训

掩卷沉思,吴宜明的堕落并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透过他蜕变的轨迹和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第一,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党员领导干部防止思想变质的根本保证。

坚定理想信念,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和动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的天平一旦倾斜,铜臭就必然会附着在权力上。分析吴宜明的蜕变过程不难发现,放弃思想改造、政治信仰偏离,是其自毁前程的主要根源。知荣乃进、知耻不行的道德观念,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一种内在的、无形的力量调节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约束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吴宜明等少数领导干部的心态失衡,荣辱观淡化甚至错位,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丧失从政的原则和做人的良心,经不住执政的考验,走向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是有效预防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

吴宜明收受巨额贿赂,从客观上讲,固然与一些矿主不择手段进行商业贿赂有关,但同时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过程有关制度不健全,对矿业权转让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密切相关。因此,要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首先,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法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对无风险和低风险的矿产勘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审批矿业权转让,防止矿业权炒作。其次,要进一步对矿业权转让的权力进行规范、约束,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消除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客观条件。再次,要科学规范权力,明确领导干部权力的内容和用权职责。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重大问题要实行集体决策,使权力运行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同时,要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一把手”的监督,是必须解决的现实课题。

322地质队党组织隶属于地方党委,其人财物属于“条条”管理。这种体制在客观上很容易导致“监督难、难监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使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监督,制约权力是防治腐败的关键。要改变这种局面,克服这种弊端,一是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果总爱听赞扬的声音,对反面的意见总认为是别人与自己过不去,听不得反面意见,这样长此以往,犯错误也就难免了。二是各监督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消极监督为积极监督。反思吴宜明受贿案的发生,从权力监督层面上来说,与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不落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吴宜明在外地出差期间,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同意从单位公款中挪用60余万元为职工违纪违法行为填补漏洞,居然能在领导班子会议上得到通过。其深刻教训再次说明,真正发挥本单位有关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对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至关重要。

第四,深化改革,实行企事业单位分体运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吴宜明收受的巨额贿赂,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下属各经济实体的负责人。他之所以能吃到“窝边草”,是因为他对下属单位在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奖惩考核等方面有一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则是已不适应时代要求的体制所赋予的。322地质队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而长江地质公司则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最本质的区别之一,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吴宜明同时担任322地质队和长江地质公司这两个单位的“一把手”,既要当好“管理者”,又要当好“经营者”,必然会导致角色冲突,也容易为少数人捞取不义之财提供可乘之机。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真正实行企事业单位分体运行,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真正按照市场化规则运行。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衷心希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能从吴宜明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再重演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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