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重合:中国古代乡镇资本制度的继承与演进_熙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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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人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条,有这样一条记述:

      乡里见史书者,吴丹阳赖乡,宋建康东乡土山里,秣都乡石泉里(原注:谢涛、宋悫墓)。《乾道志》乡各书里,《景定》始遗之。今故老知者亦鲜。盖初以乡统里,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由是相袭而失古矣。①

      这一段文字记述宋末建康府(金陵)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变迁,但有点令人费解。宋初,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承前代旧制,至太祖开宝七年(974),开始推行乡管制。熙宁行雇役新法,不久即以保甲取代乡管或乡里旧制。及至南宋,已是“通天下使都保耆长催科”,②即推行着通常所说的乡都制。总之,不管是乡管还是乡都,及至宋末,是已经推行了一二百年的旧制。那么,为什么到了元末张铉的笔下,却说到宋末才“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呢?这岂非与其它文献记载和学界常识完全不相吻合?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梳理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演变过程来做出解答了。

      熙宁年间,宋神宗与王安石以富国强兵为号召,推行新法。作为新法重要内容之一,宋廷于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颁布畿县保甲条制,并令“诸路依此”,③保甲的编置遂推行于全国。编排保甲的原意为加强地方治安,并希望在北方地区将保甲经过训练,逐渐取代募兵,以恢复“兵民合一”的古制。④但保甲制通过团比人户、按一定的户数人丁来编排组织的制度设计,为它替代原有的乡/管与乡/耆体系而成为新的基层联户组织,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作为当时新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宋廷于熙宁四年十月开始推行免役法,又称雇役法,规定天下役户向官府纳钱免役,官府则用征收来的免役钱雇人应役。⑤基于专制政府财政开支不断增长的必然规律,熙宁四年以后,理应用来雇佣役人的免役钱不断被挪用,民户则在种种名义之下被官府重新派以差役。这其中,借用新组建的保甲人员来承担差役,就成了赵宋政府最好的选择。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日,宋廷下诏,令以保甲人员替代户长、耆长以承担乡役,从此保甲制被全面地职役化了。⑥宋神宗去世后,北宋朝政因新旧两派争斗而数次反复,免役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职役化的保甲制也行废不常,及至南宋,以保甲人员来承担乡役遂成定制,只是在不同地区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⑦即在江浙等处以保正兼耆长,大保长兼户长,而在福建等地,则仍部分地保存着差雇耆、户长之制。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关于自熙宁年间起保甲制职役化,以及乡管制演进为乡都制的历史。⑧

      前人关于乡都制的讨论,已经比较深入。如果说保甲法之职役化并取代乡管制,为乡都制的前生,⑨与本文论题相关、可以稍作深入者,则在于它的后世:制度转轨之后,乡都制如何进一步蜕化?唯有将保甲法职役化以后如何与乡村管理体系前后衔接的问题梳理清楚,前引张铉那段文字的令人困惑之谜,才有可能被解开。

      二、“图与里亦有不同”:双轨制的起点

      两宋时期,关于乡役制度的议论可谓朝堂内外永不休止的话题。从某种角度讲,这大概是制度转轨时期特有的现象。南宋郑伯熊的一段议论,反映出了当时乡役的困境:

      后世催科之法,县以户长、保长,率十人催二三百家之税,既已难矣,而定役者止据物力之高下,而不问其居舍之廛野,故在远郊而催城中之租,居东乡而督西保之税,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而破家荡产之害相寻,役法之为民病也深矣。或曰近世三十甲之说,亦近于五比为闾之意,夫何行之而犹病,曰联民者不异廛野,役民者不本保伍,虽以一夫征十夫之税,而越境奔走之劳,死徙代纳之害犹前耳。⑩

      所谓“后世”,当指推行两税法之后,随着租佃制的充分发展,土地所有权与实际经营权很大程度上相互分离,所以才出现“在远郊而催城中之租,居东乡而督西保之税,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的情况。传统的仅仅依靠联比人户的组织手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之下掌控人户以催征赋役的需要,专制政府组织、管理基层社会的方式也不得不随之有所调整,以期应对“后世催科之法”的困境。

      大致上,专制政府的应对之法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单一的联户制走向户籍与地籍分头管理的双轨制;其二,缩小基层单位的组织规模,从而使乡村基层管理体系从传统的两级制走向了三级制。

      在隋唐推行乡里制时期,政府在“审民数”掌控人户的同时,当然也必须同时掌握土地,而有登记了土地的册籍。只不过当时登录人口与土地的册籍基本合而为一,为乡与里基层组织所掌管。推行两税法后,随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日见显著,传统体系不再能够满足管理的要求,必须另创新制以应对之。于是一方面,在大区域范围层面,乡的组织逐渐蜕化演变成为了专门的地籍管理单位;(11)在小区域范围层面,基层单位也建立起了专门登录地产的册籍,即所谓“履亩而书”者。南宋初年开始推行的经界法在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12)

      周藤吉之曾专文讨论南宋经界法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影响,(13)认为随着经界法的推行,以都为单位实行土地的丈量与登记,一方面促使乡村管理组织最终从乡里制走向乡都制,另一方面,又在都保的层面形成了专门管理户口的册籍(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类姓簿等),以及核实登记田地的册籍(核田簿、鱼鳞图等)。各都保经过打量,绘制地籍,并记录各保大界,上缴于乡,各乡汇总后上呈于县。县政府再据各都保的鱼鳞簿编造用以催赋征役的砧基簿。如端平年间,常熟县以“旧仅存籍之在官者漫不可考”,弊端百出,再行经界:

      县五十都,都十保,其履亩而书也。保次其号为核田簿,号模其形为鱼鳞图,而又稡官民产业于保为类姓簿,类保都乡于县为物力簿。经始于端平二年(1235)之夏,讫事于其年之冬。(14)

      经过打量,“履亩而书”,重新编制了各都保至县政府的田地账籍。

      由于南宋时期乡、都土地账籍湮没无存,周藤吉之遂引用保留于碑铭文献中的一些田地籍记以为论据,也比较直观。如由平江府府学教授倪千里于庆元二年(1196)正月刊刻立石的《吴学粮田籍记(二)》,记录平江府府学的学田:

      全吴乡第陆保学田壹阡弍伯亩,内围裹成熟田捌伯亩。

      东止西宿浦,西止白礼塘,南止徐泾,北止麻城泾。

      管纳糙米弍伯弍拾石,陶子通佃。

      全吴乡第伍保赞字号田叁拾亩叁拾陆步。

      东止浜,西止本学田,南止沈将仕田,北止本学田。

      管纳折八白米陆硕柒斗弍升。带收并糜费钱两贯玖伯玖拾柒文省,盛暹佃。

      全吴乡第伍保等字号田叁拾弍亩。

      东止陶当字号田,西止未围裹田,南止妙字号田,北止横塘。

      管纳糙米壹拾陆硕,邢诚佃。(15)

      这种依乡、(都)保将不同田产地段用千字文排列编号、载明地段位置及其面积大小的方式,应该反映了经界法推行后“保次其号为核田簿”之法,即当时农村田地如何具体著录于册籍的情况。所以碑文最后又列出了一些流失的府学田产,特别说明:“已上伍项田元砧基簿不载。”正因为作为官府征收赋税依据的砧基簿都失载这些田产,才导致官学学田流失,“并无收到米数”。

      核田簿等这些“履亩而书”的田地册籍,与结甲簿等人口册籍相配合,构成了南宋时期乡村基层管理册籍的主要内容。不过,周藤吉之认为这种田地册籍创始于绍兴十二年(1142)经界法的推行,恐怕是观察视野受到存世文献不足的拘束之所致。在经界法推行之前,户长保正长等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也必须依据田地账籍才可能履行征赋催税之责。

      以理揆之,在基层单位的层面,如果说宋初的乡村基层管理大多承袭前代传统,以五等丁产簿为代表的册籍体系可以证明当时人丁与田产仍著录于同一册籍,那么随着租佃制发展与人地分离趋势的日见明显,一种新的分别籍记人丁与田产的册籍体系逐渐形成,是可以推定的。只不过因为关于北宋时期农村基层册籍制度的文献未见存世,这种转变具体在哪个历史阶段产生,今人已无从知晓。但是熙宁年间随着保甲制的职役化,那些具体负责催赋征役之责的基层单位必然需要掌握相应的田地册籍,才可能应差履责,可以肯定。文献中也未见国家为保甲组织专造田地新籍的令文记载,(16)比较方便的办法,自然就是直接利用传统乡管体系所掌管的旧籍。当保甲作为一个新的组织介入传统的赋役征催体系,由它所掌管的田地册籍相对于传统的账籍体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可以想见的。因此,这一管理体系的换旧易新,同时催发新簿籍制度的可能性看来最大。

      如果说关于宋代乡村管理制度,向前追溯,或者困于存世记载过少,许多细节难以深究;向后梳理,相对而言,逐渐定型的制度架构及其簿籍对后世的影响,则是比较明晰的。在这一方面,无论是制度细节,还是留存后世的历史信息,南宋初年推行的经界法无疑都是一个关键节点。

      乾隆《震泽县志》卷3《疆土志三·乡都图圩》引南宋《嘉定旧志》,有这样的记述:

      图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图者,以每里册籍首列一图也。

      震泽南宋旧志对乡村基层组织称里不称都,与当时保正长多被称为里长一样,盖出于习俗。不过它关于“图”这个概念源起的解释,相当具有启发意义:“以每里册籍首列一图也。”这说明了后世“图”这个基层单位正是源起于宋代“保次其号为核田簿,号模其形为鱼鳞图”这样的土地账籍。乾隆《震泽县志》的作者进一步解释当时的图里制度:

      今按里以编户,户定则所业田随之,故以里称者,田无定额;图以领圩,限田圩,田定则业户随之。故以图称者,户无定额,图与里亦有不同。《嘉定志》特就明以前制言耳。(17)

      也就是说:若完全按“以编户”的里来组织农村,虽然“户定则所业田随之”,但因人地分离,结果却必然会形成“以里称者,田无定额”的现象,不利于基层管理;若按田圩来组织农村,“图以领圩,限田圩,田定则业户随之。故以图称者,户无定额”,也有田定而户无定额之弊。所以说,“图与里亦有不同”。从历史的长时段来观察,从汉唐以来唯重人户的单轨制,经过两宋时期的转轨,走向明清时期田地与人户分管的双轨制,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地名十里牌”:联户制的蜕化

      前引郑伯熊的议论,反映南宋时期乡村差役困境,从“虽以一夫征十夫之税,而越境奔走之劳,死徙代纳之害犹前耳”,还可以引发出关于当时乡村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的变化:基层单位趋于小型化。(18)从唐代的百户为里,到宋初统辖数百人户的管,基层单位都有一定规模。熙宁初定保甲之制,以五十家为一大保,基层单位的规模已有一定缩减。熙宁七年十月辛巳,又推行以甲头催税之制,“司农寺司乞发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19)每甲的组织规模比大保更小。徽宗时期,保甲组织的规模复见变更,以二百五十家为一都保,则每一大保共二十五户。南宋时期乡村各地的职役制度,或行保甲,或置甲头,多有反复。总之基层单位规模都在二三十户之间。这当然是因为国家不得不缩小基层单位的组织规模,来应对人地分离的现实。从唐代的百户左右,到北宋后期定型在二三十家之间,大致缩小两倍,以避免出现“大保长于一保之内岂能家至户到,催促不前,则监系破产”(20)的现象。

      如此的制度演变路径,当然不仅仅体现在基层单位联比人户的规模方面,它同时也必然影响到对于田籍管理的层面。而这又是以保甲体系的逐渐蜕化即地域化为逻辑前提的。

      熙宁年间各地新建保甲组织,虽然时人多有关于某些地方参照据旧制敷衍塞责的议论,或曰“元丰保正之役,其实三大户也”;(21)又曰“并团省管以为保”,(22)不过总体看保甲组织是秉承朝廷的令文,依据人户数建构的新联户组织,可无异议。存世文献所记述的宋代保甲组织,无论是大保还是都保,基本上按序数排列,当为明证。而且我们还可以从一些地方志的记载中观察到,有些地区原来的乡里体系与新建的保甲体系,两者并未能完全契合,这无疑证明着新制是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旧体系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常熟县的例证比较典型。

      按常熟共置感化等九乡,各乡设都保不等,共计五十个都保,相当齐整。但是若深入观察,则可以发现,在乡之下,各都保所辖之“里”与“乡村”,相互间则存在着明显的交叉,如感化乡(表1)。

      

      乡之下所置之“里”,南宋时期已属蜕化之后的地理单元,但反映着前代乡村管理体系之旧制;(23)“乡村”则当系行政化的大聚落。从此表可见,如“小山”一里,被分拆到了第一、二、五、六等四个不同的都保之中,“日安”一里,被分拆到了第二、三、五等三个不同的都保之中。其它如崇信、安仁、昭墟、宣慈、通道等里,都被分拆到了不同的都保之中。即如作为聚落的“乡村”,也存在类似情形。如钱市,就分属于第三、第五两个不同的都保。类似如“里”与“乡村”被分属不同都保的情形,在常熟其它各乡普遍存在。这当然只能说明在常熟县,保甲制是在乡的范围之内,打乱了原来的“里”与“乡村”等旧体系,依据增长了的人户数而重新组建起来的。

      大致讲,熙宁年间各地在乡的范围之内组建保甲,应当属于通例。文献中偶尔也记载有一些例外情况。如越州(绍兴府)上虞县:

      (熙宁三年)始置都,领于乡。本县置一十四乡,分领二十四都,改里曰保,领于都,多寡不同,或一乡领数都,亦有一都分属两乡者。(24)

      “一都分属两乡”,说明此地组建保甲甚至可能打乱了乡分的范围,可惜记载过于简略,未能深入详究。

      保甲既为打乱传统乡里体系而构建的新型联户组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当维持其制度的稳定性。南宋前期有一则记载,可以参照。绍兴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上言:“和州乌江县一十五都,内有人户稀少,差役不行,权并作十都,候户口繁盛日依旧。”宋廷“从之”。(25)由于“人户稀少,差役不行”而并省都保之数,正说明了保甲作为联户组织的性质特征,所以需要不时依照人户数的增损而做出调整。其它的一些记载也可以印证类似的历史现象,如周藤吉之所指出的,据庆元二年正月《吴学粮田籍记(二)》所载,昆山县各乡所设保之序号,与宝祐《重修琴川志》所载宝祐年间此县各乡设保的序号,多数不相吻合。据周藤氏的推断,这是因为宁宗嘉定十年(1217)割常熟县安亭等五乡新设嘉定县,才导致常熟各乡保甲编排序数的变更。(26)可知当时常熟县保甲制基本维持着作为联户组织的性质,才造成了其辖区调整后,保甲体系仍按序数重新排列的现象。

      不过,如同此前所有的乡村管理组织一样,经过一定时期的演变,随着制度的逐渐僵化沉淀,以联比人户为立足点的保甲制度最终也必然走向地域化。在不同的地区,这一过程又存在迟疾差异,也可以想见。比较早的,在北宋末年已经可见一些保甲组织地域化例证。例如亳州蒙城县有万善乡绳村保与石山乡曹村保等地名出现,(27)但大致而言,这些例证应该属于个案。及至南宋前期,保甲制度仍多维持着其联户组织的本来面目。中期以后,地域化现象增多。如朱熹《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籴状》:“至十四日到金华县孝顺乡第十二都,地名十里牌,有朱二十一米场。”(28)可知在金华县孝顺乡,都保与地名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体现出明显的固定化倾向了。

      又真德秀《奏乞为江宁县城南厢居民代输和买状》:“窃见建康府南门之外有草市,谓之城南厢,环以村落,谓之第一都第二都第三都,皆隶本府江宁县。”(29)第一都第二都第三都,也皆成为环建康府城南厢各村落的地名了。

      嘉定十五年伍珪《故伍母苏氏孺人圹记》的记述,更为明确:

      先妣姓苏氏,世居临江之新喻。……妣生于壬申正月初九日,没于辛巳年二月十三日,享年七十。……兹以壬午正月癸酉日……奉柩葬分宜县振藻乡四都南新里上里保,地名南新大垄园。(30)

      按古人的墓铭圹记,注明先人坟茔位于何处,自然不必在意它隶属于哪个乡村组织,只是为了标明坟茔的地理位置,以方便子孙后代寻访祭扫而已。这里“分宜县振藻乡四都南新里上里保”,也只是“地名南新大垄园”的一个地点。但“上里保”的地域化程度显然已经相当深入,以至于伍珪将它记入了先妣圹记。当然,这个“上里保”还有待于与“南新大垄园”地名的合而为一,并取而代之,才能最终完成地域化过程。

      分宜县上里保的例子当然不是个案。据罗浚《宝庆四明志》,南宋庆元府(明州)辖六县,鄞县、奉化、慈溪、定海、昌国等五县,志书的《乡村》一目之下,所载都保均按序数排列,唯象山一县则不同(表2)。

      

      如果说及至宝庆年间,在庆元府(明州)所辖各县中,其它各县保甲制的地域化程度,由于记载欠详,尚不清晰,据表2,至少在象山一县则已经相当明确:各都保的命名不仅已改序数为地名,而且地方志书已经以县城为坐标点,载明各都保的方位与里程,所以,自政实乡乌石保而下共计三十二个都保,已经属于完全地域化的地理区块明矣。

      自熙宁年间起组建保甲,并很快职役化以后,经过大约一个半世纪的演变,这个最初立足于“民数”的乡村管理体系最终也不免走向了蜕变之途——地域化。

      四、“相袭而失古”:地域化的完成

      综观而言,可以说从唐末到南宋末年,农村管理组织大体上经历了两轮更替演变:从唐代的乡里制到宋初的乡管制,再从乡管制到南宋的乡都制。由于前期的文献相对不足,尤其关于乡管制,许多细节仍有待深入。相对而言,南宋后期乡都制的蜕变,稍为清晰一点。我们若据存世的几种宋元地方志书的记载稍加分析,可以大体梳理出一个从宋末到元代前后衔接的演变过程。

      前文引宝祐《重修琴川志》所载常熟县感化乡的例证,乡、都、里、村并载,这些要素相互间的关系当然并非完全如志书排列次序之所示,从乡到村逐级上下间相统辖的。乡与里起源自前代旧制,其中乡已经演变成为了一种税率核算单位,虽说在关系到田籍税率等事务方面,与都存在着某种统辖关系,但在另外一些事务,都则可直接承领县衙公文。里至此时已经演化为一种小范围的地理单元,虽然从志书的记述中看来里均被置于都之下,实际上都打乱了里与乡村等旧体系,它是一种依据增长了的人户数而重新组建起来的联户组织,与里的性质有异,相互间也不完全契合,有不少里的区划被分割归入了多个不同的都。另一方面,也有少数里经沉淀而成为了一些村落的名称,如感化乡的小山里,在第一都的“乡村四”,有一个即为小山,应该就是小山里在地域化之后成为了聚落名称的结果。类似情形在其它几个乡中也有所见,如思政乡第三十一都,志书载其“管里五:昭德、杨王、高浦、白艾、金泾”,其中的高浦、白艾、金泾三个里名,又均见于此都的“乡村七”之中。总之,就宝祐《重修琴川志》所载的宝祐年间常熟县的例证而言,可见自唐至宋乡村管理组织的第一轮更替演变已经相当固化,至少从里制的演变看来,无论在地域化还是聚落化两方面,表现都很清晰,可以推知其原先所承担的乡村基层管理职能也完全被都保组织所取代。至于这一时期乡都制的情况,由于记载欠详,很难详细展开,不过估计总体上仍处于联户组织的阶段。

      如果我们转而再去观察比宝祐《重修琴川志》稍迟一点志书的记载,第二轮更替的轨迹就相对清晰了。

      相比宝祐年间的常熟县,乡都制地域化演变更进了一步的例证,来自宋末元初的镇江府。据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所载,至顺年间镇江府各县已经普遍出现保不再以序数排列,而是冠以地名,与里混杂的现象。例如丹阳县:

      寿安乡,都二,里保村凡二十:

      颜村里、张村里、台庄里、韦庄里、于庄里、香庄里、丁庄里、尤驱保、李越保、荻塘村、新埭村、垾头村、永昌村、西暮村、西贺村、东贺村、九里村、后韦村、旧县村。今散为村四十有四……

      太平乡,都三,里保村凡十六……

      石城乡,都三,里保凡二十……

      高牧乡,都二,里保十……

      桂仙乡,都二,里保凡二十……

      仁信乡,都二,里保凡十……

      (金坛县九乡,其中)

      上德乡,都二,里保凡二十六……

      上元乡,都二,保村凡十……

      孝德乡,都三,保村凡十一……(31)

      相比于宝祐《重修琴川志》的记载,《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之所述十分明确的是,在相当一部分的乡分,里、保、村已经同质化。这里的保不仅不再按序数排列,而是冠以地名,成为了类同里与村的地理单元或大型聚落(行政村)。在另外一些未载明里、保、村混同现象的乡分,看来作为乡村基层单位的保制的地域化,也不可避免。《镇江志》这里所述者当系反映南宋末年之旧制。再进一步,及至志书记述之“今”制,那就是所谓“今散为村”或“今散为村保”的情况了。无论是源起于旧制之里,还是源起于近制之保,及至今制,除少数里名与保名被保存在聚落名称之中,即那些“尚袭故名”的村落,大部分既无从见于聚落之名,更不再被记忆为地理单元之名,均已消散湮灭了。与此同时,至顺年间镇江府地区实际运作之中的乡村组织,却并未成为志书编纂者记述的重点。

      与镇江府相邻的建康府(集庆路)的情况可为前文读解之佐证。据本文开首所引张铉《至正金陵新志》的记载,集庆路各县均被记述为乡、里或乡、里、都的体系。江宁县、上元县、溧水州、溧阳州等四地均载为乡、里体系,如江宁县,乡十八,里八十六,未载都数。唯独句容县,乡十六,里五十八,各乡之下另载有都。如通德乡:“在县西二十里。一都、二都。兴行里、严墟里、史亭里、丰亭里(附注:新里、市幹、樊巷、言野、磨店头、上严墟、下严墟七村)。”乡、里、村各相关要素均载。这样的情形,似乎与镇江府相异。实际上,据前引张铉的记述,却可知在建康一地,乾道年间地方志仍记载有里名,但到景定重修志书时,自唐代沿袭下来的里制不仅现实中不再行用,作为地理单元名称的功能也已经消失,被地域化了的都保地名所取代,所以“《景定》始遗之。今故老知者亦鲜”,志书不载,民众不记。(32)原因就在于南宋末年随着乡村组织的第二轮演变,不仅“相袭而失古”,传统里制完全湮没,乡都制的地域化也基本完成,以保、都等取代里,成为了地理单元之名。所以,南宋末年建康府一地“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者,所指的并不是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变更,而是乡都组织在地域化之后作为新地名取代旧地名的现象。这就是本文开首所引张铉那段文字的“谜底”。

      也因此,《至正金陵新志》所记述的宋末乡、里体系,只不过是在元末民众记忆中也已经所存无多的旧制而已。不过,地方志书之所以重新记述乡、里之旧制,看来也并非纯出于编纂者发思古之悠情。元初在江南地区重新整理乡都制度,将南宋时期保正之俗称“里正”正式化了,以之为各都的负责人。(33)所以有“每都设一里正”,(34)每都“第以田之最多者为里正,次焉者为主首”(35)等记述。因此当时里正被称为“都官”。(36)既设里正以为乡役,此后又逐渐在各都之下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地籍管理单位“里”,即后来所谓“改里为图”者,(37)这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使具有悠久传统的“里”复活了。尽管此“里”非彼“里”,不过这恐怕就是张铉等编纂者“录前志所遗者”的一个原因。

      从宝祐《重修琴川志》到《至正金陵新志》,本文只是极简略地梳理出了一条基本的演变路径,乡都制的这种地域化现象,在各不同地区自然是迟疾有异,参差不齐的。前文所引其它不少地区的记载,如亳州蒙城县、明州(庆元府)象山县与徽州祁门县等地的都保的地名化,也给了我们明确的提示。纵观而言,自唐末以来乡村基层组织的第二轮地域化,及至宋末元初,才基本完成。

      由于人口总是持续增长变异,规范化的国家制度与不规则的聚落相互间匹配也总是困难重重,更由于国家基层行政能力总是有限,中国古代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不断蜕化,是一种规律性现象。历朝遂多见不断整理、甚至不得不重新构建之举。新旧制度的层层叠加,本来已经相当复杂,各地“乡原体例”等因素的影响,(38)也使得国家制度似乎在每一个州县都有着自己特定的版本,更加上如本文所讨论的《至正金陵新志》这样的历史文本与实际制度运作之间,常常存在着令人困惑的落差,这一切都导致了主要由地方志书所反映的中国古代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无与伦比的“复杂”现象。如何依据近乎言不及义的历史文本,来梳理出不同时期大致可信的制度框架,无疑是一项对史家智力极具挑战意味的工作。经过这样的梳理所展现的不同时期国家基层实际的行政运作,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鲜活画面,就是史学研究工作所可能带给我们的回报。

      本文所谓“近古”,指以两宋时期为中心,向前追溯至唐末,向后延及元初,因其难以传统的朝代体系来指称,所以采用这一相对宽泛的时段名称。

      ①[元]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518页。

      ②[明]刘后村:《州县催科不许专人》,[明]张四维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赋役门·催科》,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6页。

      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8册,卷248,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045页。

      ④参见邓广铭《王安石对北宋兵制的改革措施及其设想》(原载《宋史研究论文集》,宋史研究会1980年年会编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邓广铭全集》第8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09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6册,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记事,第5521—5524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9册,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记事,第6436页。

      ⑦[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952页。

      ⑧关于宋代乡管制,主要可参见中村治兵衛『中村治兵衛著作集』第三卷『中國聚落史の研究』第五章「宋代の地方區畫——管について」刀水書房,2008年,83—94頁;佐竹靖彥「宋代鄉村制度之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第25卷第3号,1966年,244—274頁;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259页;杨炎廷《北宋的乡村制度》,香港中国史研究会编印:《罗球庆老师荣休纪念专辑》,1994年,第97—112页;梁建国《北宋前期的乡村区划》,《史学集刊》2006年第3期;拙文《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六届年会”论文,浙江杭州,2014年;等等。又关于乡都制,主要可参见周藤吉之「宋代鄉村制の變遷過程」周藤吉之『唐宋社會經濟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561—644頁;周藤吉之「南宋鄉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ぃて」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434—556頁;佐竹靖彥「宋代鄉村制度之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第25卷第3号,1966年;柳田節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创文社,1985年;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78—200页;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关于这一领域学术史一般性的综述,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绪论”,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

      ⑨关于乡都制与其“前生”里制的关系,参见拙文《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⑩[宋]王与之:《周礼订义》卷21《地官司徒下》,“闾师中士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条注文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21页A—B。按:郑伯熊字景望。

      (11)参见拙文《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12)关于南宋的经界法,参见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食货月刊》(1972年)复刊第2卷第5期;邢义田等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经济脉动》,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192页。

      (13)周藤吉之「南宋鄉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いて」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

      (14)[宋]杜范:《清献集》卷16《常熟县版籍记》,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页A。

      (15)[宋]倪千里:《吴学粮田籍记(二)》,[清]阮元编:《江苏金石志》卷13,《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9764页。

      (16)史籍中存留有关于当时编修保甲簿的一些记载,例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2,元祐四年二月己巳条:“枢密院言:‘保甲簿及乡村丁产簿并系三年一造,其合造簿年分,多不齐一,致重迭勾集供运丁口物力,实为烦扰。请令府界、五路,保甲簿候造丁产簿日一就施行。如保甲簿造成未满二年,虽遇合造丁产簿,并候再造簿日。’从之。”(第29册,第10227页)又[宋]王应麟《玉海》卷20《开宝形势版簿》亦载:“今州县版簿皆保甲簿也,自以保甲催科而民始大困。”(光绪九年浙江书局刻本,第41页B)这里提到的保甲簿,应该指主要记录人户丁口的册籍,即所谓结甲簿。

      (17)[清]沈彤等:《震泽县志》卷3《疆土志三·乡都图圩》,《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23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18)参见拙文《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1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8册,卷257,熙宁七年十月辛巳条记事,第6277—6278页。

      (20)[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5,绍兴五年十一月丁酉条记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24页B。

      (21)[宋]杨时:《杨龟山先生全集》卷18《上提举》,台北:学生书局1974年影印光绪九年刻本,第13页B。

      (22)[宋]晁说之:《景迂生集》卷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25页A。

      (23)参见拙文《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4)[清]徐致靖:《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20《坊都》,《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42册,上海书店1993年版,第371页。

      (2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5—8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3册,第7848页。

      (26)周藤吉之「南宋鄉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ぃて」周藤吉之『宋代經濟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456—457頁。

      (27)郑整:《兴化寺修塔记》(崇宁元年三月),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33册,卷2870,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释法伦:《兴化寺任和修塔记》(崇宁五年二月),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37册,卷2958,第191页。

      (28)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籴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767页。

      (29)[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为江宁县城南厢居民代输和买状》,《四部丛刊》初编本,第2页B。

      (30)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320册,卷7323,第185页。

      (31)[元]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9页。

      (32)参见[宋]周应合撰、王晓波点校《景定建康志》卷16《乡社》,“各县唯载乡数,不及里保”,《宋元珍稀地方志丛刊》甲编第二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7—759页。

      (33)如大德七年(1303)十一月初二日,江西行省“该大德七年圣旨,大德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与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抚,一同议得江西路府州县差设里正主首……每一乡拟设里正十名;每都主首,以上等都分拟设四名,中等都分拟设三名,下等都分拟设二名,依验粮数,令人户自行共同推唱供认。”(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6《户部一二·赋役·户役》下册,“编排里正主首”条,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元刊本,第1055—1056页。)亦即里正以乡为单位差派,大致上为一乡十名;都首以都为单位差派,每都四至二名。此每乡十名的里正,当然并不可能共同担任乡一级的负责人,而只能是乡之下负责各都事务的役人。主首也一样,只可能是都之下负责各保事务的役人。所以如镇江府三县二十七乡,需要差派的里正共达五百二十二名(参见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13《公役·户役》,第571页)。

      (34)[明]张璁:《嘉靖温州府志》卷3《食货志·役法》,《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7种影印嘉靖刻本,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版,第18页B。

      (35)[明]王祎:《王忠文公集》卷9《婺州路均役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9页。

      (36)[元]高明著,钱南阳校注:《元本琵琶记校注》卷上第16出《五娘请粮被抢》,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0页。

      (37)[清]杨廷望:《康熙衢州府志》卷9《乡里》,《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55种影印光绪刻本,上海书店1993年版,第167页。

      (38)关于“乡原体例”释义,参见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5章第3节“乡原体例与官府运作”,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9年,第186—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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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重合:中国古代乡镇资本制度的继承与演进_熙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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