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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386(2007)02-0092-06
罗伯特·基欧汉把国际制度界定为“国际社会中一整套相互关联并持久存在的约束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体行为角色(Prescribe behavioral roles)、限制行为体行为(Constrain activity)并塑造行为体预期(Shape Expectation)”[1] (P1-20)。具体来说,国际制度包括正式的政府间或跨国性组织、国际机制和国际惯例三种。其中国际组织是指设有官僚机构和领导成员的,并使他们能够对各种国际事务做出反应的目的性实体;国际机制是指得到政府一致同意的、涉及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的有明确规则的制度;国际惯例是指包含着默示的规则和理解、塑造行为体预期的非正式制度[2] (P28-29)。另外关于国际机制,还有一个被大家广泛接受和引用的定义,那就是斯蒂芬·克拉斯纳在1983年《国际机制》一书中提出的,“国际机制是在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里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的预期以之为核心汇聚在一起。原则是指关于事实、因果和公正的信念;规范是界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导或禁止行动的具体指令;决策程序是指做出和执行集体决策的普遍实践。”[3] (P2)
在以无政府为根本特征的国际关系中,“国际制度是否重要、如何重要”一直是各种不同理论范式辩论的焦点之一。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是当前国际关系理论中“三足鼎立”的主流派别[4] (P5-45),分别都对国际制度重要性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5] (P194-199)[6]。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国际关系中的核心变量,国际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显示、维护和增加权力上,任何国际制度背后都有一只看不见的“权力之手”在起作用,当然,其中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制度主义① 的看法也有些差别;自由主义主要是从理性功能主义的角度,对国际制度的重要性做出了解释。认为国际制度具有帮助国家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促进国家采取合作行为的功能,是一个不依附于权力的“独立变量”,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构主义认为,制度不仅具有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服务功能,而且具有塑造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制度不仅可以改变行为体博弈的收益矩阵,影响行为体战略互动的方式,而且可以形成导致行为体合作的规范,改变行为体战略互动的风格。
一、现实主义:国际制度背后的“权力之手”
现实主义对“国际制度缘何重要”的研究可以分为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制度主义”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对国际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有所不同:前者强调国际制度是国家权力与利益的“附属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权力的服务作用上;后者认为在权力结构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国际制度能够促进合作、增进相关各方的利益,所以是一个在权力结构与国家行为之间起“干预作用”的变量。
古典现实主义者很少直接提到“国际制度”这个词,他们更多谈论的是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爱德华·卡尔认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是权力与国家利益的副产品”[7] (P170-171),汉斯·摩根索认为,“如果国家遵守国际法或国际组织规则的话,要么是出于权力的考虑,要么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从本性上说,国家总是急于摆脱国际法的约束,并把国际组织当成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8] (P277-328)。除了这些现实主义大师们总结性的理论研究外,还有一大批现实主义者做了扎实的经验研究,他们主要是对联合国、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些二战后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展开了分析。
到了20世纪70、80年代,“新现实制度主义”开始崭露头角,这是现实主义关于国际制度重要性研究的一个高潮,其巅峰之作就是斯蒂芬·克拉斯纳在1983年主编的《国际机制》。在这本书中,克拉斯纳提出了一个国际机制研究的“基本力量模型”(Basic Force Model)[9] (P355-368),认为古典现实主义把国际关系看成是一个“撞撞球的游戏”(Billiard Balls)是不恰当的,更恰当的比喻应该是把国际关系看成是地壳的“构造板块”(Tectonic Plates)。他的逻辑是:国家之间不完全是零和博弈的游戏,只要相对优势能够维持,国家愿意进行有限的合作,国际机制就是为这种合作服务的。机制一旦建立起来以后,相对于变化较快的权力结构也就是“构造板块”会有一定的“时滞”,这种时滞会给现存机制带来压力,当压力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机制的崩溃和重新塑造。
在克拉斯纳看来,虽然国际制度有一定作用,但最终是依附于权力结构的“干预性变量”,这种说法被现实主义者广泛接受。以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为代表的一批现实主义者认为,吉尔平的霸权稳定论就是这方面一个很好的例子,二战后一系列国际制度的建立、维持以及变迁的历程生动地诠释了二战后权力结构的变迁[10] (P337-354),奥兰·杨(Oran Yong)也认为,权力结构是理解国际制度形成过程的关键变量,特定的国际制度之所以形成,主要是因为那些拥有充分实力的国家认为有必要建立这样的国际制度[11] (P351-353)。但与此同时,克拉斯纳的“基本力量模型”也大大激发了以基欧汉、斯奈德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关于国际制度重要性的研究[12] [13] [14] (P923-942)。
冷战后,现实主义国际制度研究逐渐转入防守的地位,更多地以“批判者”的角色来出现。约瑟夫·格里科(Joseph Grieco)和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认为,国家对相对收益的关注会阻碍国家间合作,从而使国际制度的作用受到限制[15] (P485-507)[16],因为国家担心其他国家得到的收益比自己多,并有可能在将来把多得到的收益转化成军事上的优势,这样的话,制度化合作就不仅需要解决效率问题,还必须解决分配问题②。乔治·唐斯(George Downs)、戴维·洛克(David Rocke)和彼得·巴尔苏姆(Peter Barsoom)也认为,国家之间不可能进行深入持久的实质性合作,在对国家关系不大的细节问题上,国家比较容易进行政策调整,但在涉及诸如安全之类的实质性问题上,制度化合作是很难实现的[17] (P379-406)。劳埃德·格鲁伯(Lloyd Gruber)指出,自由主义关于“国际制度有利于实现集体利益”的假定值得怀疑[18],在权力政治的现实中,往往是大国凭借自己的权力把国际制度作为一个“既成事实”强加给小国,迫使小国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小国的利益不仅不会因为国际制度得到增加,反而会因为它们加入国际制度而受到损害。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反映并加强权力,同时提供权力表演的舞台。
但与此同时,所有的现实主义者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行为体都不愿意被它们集体建立的国际制度所束缚的话,那它们为什么起初还要花费那么多时间和资源来建立国际制度呢?而且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突飞猛进地增长。在这个问题上,现实主义显然缺乏说服力,因此我们有必要转入另一个理论范式——自由主义,来寻求对这个问题的解释。
二、自由主义:“集体行动难题”的解决
自由主义从理性功能主义③ 的角度对“国际制度缘何重要”的问题做出了回答。理性功能主义的实质是坚持人的理性具有根本作用,人在本质上趋向合作,但由于理性发挥作用的过程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所以人们可以通过建立制度的方式来克服这些因素,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解决理性的难题。这个思想主要来源于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作用。他的基本逻辑就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来进行资源的配置。但实际上,斯密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也就是说,市场上要有无数的竞争者,以保证谁的决策也不会影响其他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就可能会导致个体理性的决策变成集体的非理性决策,因为每个个体决策的后果不可避免会受到其他个体决策的影响。这就是所谓“市场失灵”的现象。面对“市场失灵”,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其对立面干预主义经济学提出了两种全然不同的解决办法,干预主义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也就是借助于权力来解决,而自由主义则坚决反对,认为我们可以在进一步发挥个体理性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建立制度,满足个体理性同时达到集体理性。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的思想来源就在于此。
与上文中克拉斯纳认为国际制度在权力结构与国家行为之间起干预作用不同,基欧汉指出,制度是一个独立于权力结构的“自变量”,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促进国家间合作,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功能上。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每个国家都倾向于合作,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为什么国家往往不合作,也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呢?这就是曼库尔·奥尔森(Mancur Olsen)所称的“集体行动的难题”。基欧汉认为,“信息不足”与“背叛动机”可能是导致集体行动难题的主要原因。怎样能够克服这两个问题呢?那就是建立制度。制度具有提供信息和阻止背叛的功能④,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增加透明度,帮助国家克服“短期背叛的诱惑”,把国家的期望汇聚到“长期合作的考虑”上来。
“囚徒困境只是集体行动难题中的一个”,这是阿瑟·斯坦(Arthur Stein)、邓肯·斯奈德、莉莎·马丁等自由主义学者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19] [14] (P23-42)[20]。他们认为,基欧汉的回答过于笼统,在现实中国际制度的重要性有多种不同的表现。莉沙·马丁在总结斯坦和斯奈德等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集体行动的难题分成协作难题、保证难题、协调难题和劝说难题四种,并分别用“囚徒困境”、“猎鹿游戏”、“情人战”、“霸权下合作”的博弈模型来予以阐释⑤。
莉沙·马丁认为,“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指出制度促进合作主要是通过提供信息和惩罚背叛来实现的,而在“猎鹿游戏”的保证博弈中,合作没有背叛问题,只有信息问题;在“情人战”的协调博弈中,合作之所以难以进行,不是因为信息不足,也不是因为背叛问题,而主要是因为“分配问题”;在劝说博弈中,博弈方“权力不对称”成为集体行动能否进行的新变量。通过这些补充和完善,莉沙·马丁将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补充和完善吸收了克拉斯纳、格里科、米尔斯海默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国际制度研究的很多成果。
在此基础上,芭芭拉·凯里迈诺斯(Barbara Koremenos)、查理斯·利普森(Charles Lipson)和邓肯·斯奈德(Duncan Snidal)于2001年第4期《国际组织》专刊里提出了“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的研究纲领[21]。他们进一步把集体行动的难题归纳为:(1)执行问题,这主要是指背叛动机的问题;(2)分配问题;(3)博弈者数目及力量对比的问题;(4)对其他行为体行为、意图以及博弈后果的不确定性问题。不确定性一直就是阻碍合作进行的主要难题。凯里迈诺斯们在继承和超越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把不确定性进一步细分为对行为的不确定、对意图的不确定和对后果的不确定三种。对行为的不确定主要是指当博弈者采取合作行为时,不能确定其他博弈者是否也会采取合作行为,这实际上还是一个信息的问题。对意图不确定是指博弈者很难确定其他博弈者的真实想法。这就不完全是信息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彼此认同的问题。对后果的不确定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或其他相关知识缺乏的缘故,博弈者很难对博弈后果有一个确切的把握。
我们怎样通过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呢?他们认为我们可以在国际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运用五种不同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1)成员资格。通过采取限制性或开放性成员资格,来解决执行问题、分配问题以及不确定性问题;(2)议题范围。通过扩大或缩小议题范围,来解决执行问题、分配问题以及博弈者数目问题;(3)集中程度。通过加强或降低集中程度,来解决执行问题、博弈者数目以及不确定性问题;(4)控制方式。通过采用对称或非对称的控制方式,来解决博弈者数目及力量对比问题、不确定性问题;(5)灵活性。通过加大或减小制度的灵活性,来解决博弈者数目问题、分配问题以及不确定性问题。
凯里迈诺斯等人把这五种手段,也就是设计出的制度五个特征作为因变量,把四大类集体行动难题作为自变量,建立了一系列假设,从而对国际制度发挥作用的形式进行了具体阐释,进一步从理性功能主义的角度论证了国际制度的重要性。
国际制度可以促进“全球治理”是自由主义论证“国际制度缘何重要”一个新的理论增长点。全球治理的一种方式就是“多层制度治理”(Multi-Level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它强调在不同的问题领域内,通过在全球、区域、国家、次国家等不同的层次建立各种类型的国际制度来解决全球公共问题。
其实,自由主义认为国际制度具有促进全球治理的重要功能,与建构主义强调国际制度通过建构作用来进行全球治理具有某种程度的融合。毕竟,对于国际行为体来说,作为多层治理手段的国际制度不仅包含了利益共赢的因素,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观念共享的成分。
三、建构主义:“国际制度的规范基础”
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制度的规范基础表现出来的,规范是行为体共同持有的关于彼此适当性行为的稳定预期和共有信念[22] (P887-918)。约翰·鲁杰(John Ruggie)、弗里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开创了从制度规范基础视角来研究“国际制度缘何重要”的先河[23] (P229-254)。鲁杰和克拉托赫维尔指出,传统的国际制度研究有“本体论”的缺陷,一味强调制度的客观性与实体性。实际上国际制度既具有通过相应组织和机制形式表现出的实体性,又有汇聚行为体期望的主体间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行为体之间的一种共识,这一点对理解国际制度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是有相当启发意义的。
在鲁杰与克拉托赫维尔之后,更多学者开始从建构主义角度对国际制度重要性进行了研究⑥。他们认为,国际制度与国际行为体是一种互构的关系,一方面,行为体建构了制度,另一方面,制度也建构了行为体。制度建构了行为体的身份、利益,从而影响了行为体的行为[24] (P142-147)。正是这样,制度的建构作用可以三个角度来理解:参与制度的行为主体是社会建构的、行为主体的利益是社会建构的、行为主体对制度的理解是社会建构的[25] (P127)。
马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和凯瑟林·辛金克(Kathryn Sikkink)具体探讨了作为国际制度基础的国际规范形成与扩散的过程[22] (P887-918)。她们认为,规范有一个生命周期:兴起、普及与内化三个阶段。在规范的兴起阶段,规范的倡导者可以利用国际制度作为其组织平台,来推广他们所倡导的国际规范;在规范的普及阶段,规范可以“内嵌”到一些国际制度中去,而国际制度又是国际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追求声望以及自尊心的重要对象,所以国际制度对于规范的普及也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规范的内化阶段,规范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变成一些具体的指令,从而对遵守和违背规范的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并施以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从而大大促进规范的内化。参见下表1:
四、结论
三大流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国际制度的重要性。现实主义认为对制度重要性的探讨不能离开“权力”,权力是制度背后“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主义主要是从制度具有哪些功能的角度,来论证制度具有促进国际合作,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重要作用;建构主义主要是从制度规范基础的角度,来探讨国际制度对国家身份与国家利益的建构作用。
关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很可能是三大流派在“理论范式”的层面上继续争鸣,在“具体研究纲领”的层面上不断融合。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与斯蒂芬·克拉斯纳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性理论研究;另一种是具体研究纲领[4] (P6)。一般性理论提供了相关的变量,表明相关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类似于托马斯·库恩讲的“理论范式”;具体研究纲领是在一般性理论的指导下提出的,将原因性变量与一组结果联系在一起(亦即将自变量与因变量联系在一起)的研究议程。
一方面,理论范式是很难证伪的,因为国际关系中不存在“决定性试验”。现实主义国际制度研究永恒的生命力在于,现实中的国际制度不可能彻底摆脱权力因素的影响;自由主义国际制度研究则抓住了人的理性在国际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博弈论的研究方法与理性选择的逻辑推理,也使它的分析显得简约严谨、清楚明晰;建构主义国际制度研究,用约翰·鲁杰的话来说,就是“无论现实中的国际制度繁荣还是萧条,理论研究中的国际制度都会生机勃勃,因为研究焦点已经转移到‘国际制度的规范力量如何促进全球治理’上来了”[23] (P229-254)。
另一方面,在具体研究纲领的层次上,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开始融合了。建构主义思考作为国际制度基础的规范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影响理性的;自由主义考虑由规范界定的利益是如何影响理性行为体战略选择的,现实主义考虑在这个选择的过程中权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注释:
①“新现实制度主义”是由维诺德·阿格瓦尔(Vinod Aggarwal)在1998年出版的《复杂世界中的制度设计》一书中首先提出的,这一提法可以把那些对国际制度感兴趣的现实主义学者如克拉斯纳等,与沃尔兹等对国际制度不感兴趣的现实主义者区分开来,同时也可以把他们与基欧汉等自由主义的制度研究学者区分开来。因为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影响较大,所以有学者干脆把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等同于“制度主义”,这样可能导致“制度是自由主义的研究专利”的错误观点,因此“新现实制度主义”具有两方面的区分意义。参见:Vinod Aggarwal,Institutional Design for a Complex World:Bargaining,Linkages and Nesting,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
②自由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也进行了反驳,认为可以在制度框架内解决分配问题,比如“问题联系战略”,但现实主义者强调,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国家往往不愿意在安全问题上进行“问题联系”,所以现实主义强调的相对收益问题一直是后来自由主义无法回避的“软肋”。可参见:Duncan Snidal," Relative Gains and the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5,No.4,1991,pp:70126; Robert Powell," Absolute Gains and Relative Gain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5,No.4,1991,pp:1303-20.
③理性功能主义逻辑实际上是一种“生物学的隐喻”,例如:人为什么要长鼻子,因为要呼吸,它是从满足需求的角度来论证它的合理性。这种逻辑有它的解释力,当然也有它的不足。
④鉴于罗伯特·基欧汉及其“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已为学术界耳熟能详,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⑤关于这几种博弈模型,苏长和博士进行了详尽的述评。参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143-163页。
⑥芬尼莫尔和辛金克把这种现象称为国际制度研究的“理念主义”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