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的经验_价值理论论文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的经验_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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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从理论上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他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集中体现在劳动二重性学说里。马克思在广泛研究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材料,并批判地吸取其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劳动二重性学说。根据劳动二重性学说,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根本性质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使劳动和劳动者阶级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新的变化上,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价值创造源泉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使劳动、劳动者阶级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复杂劳动。在这里,脑力劳动是“自乘的”“多倍的”的简单劳动即复杂劳动。在马克思的时代,大量的是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价值创造的主体是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不普遍。现代生产劳动的内涵已有较大的变化。劳动中知识含量越来越大,特别是发达国家,被称为“知识劳动”的脑力劳动、复杂劳动逐步成为劳动的主体。这种知识劳动是高密度浓缩的智能劳动,能创造极高的价值。据资料表明,一个美国工人利用计算机新技术进行劳动所完成的工作量等于过去完成工作量的2000倍。价值源泉这种变化也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生产的重要趋势。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着重从物质生产领域研究的,现代社会的经济实践已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向,即以服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非实物劳动成果逐渐被纳入社会产品范畴。在现代社会中,社会需求的服务比重越来越增大,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使服务劳动愈来愈渗透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这些变化使非实物劳动成果在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就在外延上突破了劳动价值论在外延上的物质生产领域的限制。

劳动价值论内涵和外延的这种不同使劳动和劳动者阶级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变化。在今天,劳动不仅提供有形的物质产品的价值,而且要提供无形的服务产品价值;不仅要消耗体力,而且要消耗更多的脑力,不仅是简单的重复劳动,而且更多的是创新性劳动,不仅直接操作劳动是劳动,而且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同样属于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源泉。

第二,社会生产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对劳动价值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研究主要是以一国范围内的价值生产来进行的。形成价值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一国的价值生产的角度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包含生产同种商品的行业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包含社会总劳动分配该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也对劳动价值进行过国际比较,但那时的国际经济活动总量有限。这一比较的意义显得不突出。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经济全球化以全球投资、全球生产、全球销售、全球消费为其特征。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突破一国的界限,搏击国际经济全球化浪潮,加入WTO,参与国际分工。从价值生产的角度看,世界相当数量的国家的价值生产已突破一国范围的限制,进行国际价值的生产。在世界市场上,各国提供的同种产品的价值只有由世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些劳动强度大、生产技术和条件优于世界平均技术和条件的国家的劳动生产率高。一个瑞士工人平均产值相当于200个老挝人或不丹人完成的产值。单位产品劳动耗费小,其提供的产品价值低于国际价值,在国际竞争中占优势。中国不仅要为世界市场提供独创的优质产品,而且要等于或低于国际价值,才能在世界市场上占取一定份额。价值生产的这种范围的扩大同样也使劳动、劳动阶级又有了国际的内涵和外延。

第三,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使价值分配方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马克思的主要任务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运行规律。因此,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目标一致的。谁创造价值,价值就归谁。这是马克思根据劳动价值论推出的新型社会的价值分配原则。在新型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在为共同利益作出了必要扣除后,价值归劳动者分配。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不能参与分配。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仅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而且占有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这是对劳动者的剥夺。因此,马克思提出剥夺者的原则。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情况不同了。剥夺者已经被剥夺,劳动者不再是被剥削者。一方面,劳动者当家作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经济仍然还很落后,要发展经济,需要动员国内外资本参加建设。在这里,价值固然是劳动者创造的,但价值创造需要与物质财富的创造结合在一起同时进行。这是同一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没有这些条件,劳动就不能进行,价值无从创造。而这些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借助,不能是无偿的,因此必须允许参与分配,给予合理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所得的收入,要从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出贡献来看其合理性和进步性,要从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和财产支付使用的方向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利性看其进步性,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发展。

总之,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的实际,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为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团结和依靠绝大多数人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奠定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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