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导向(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贸易论文,可持续发展论文,导向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行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效率、持续性和公平性等基本原则。
1、效率原则对外贸易是一国通过与它国的商品交换达到提高本国消费水平的活动。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没有否定这一原则,而是追求用最小的稀缺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福利总量,即效率仍然是对外贸易的基本目标之一。
然而,与传统的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不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福利,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消费,也包括环境的改善或避免环境的恶化,外贸企业进口所耗成本,不仅包括物质资本的投入,也包括环境资本的消耗。忽视环境状态和环境资本因素,甚至牺牲环境,片面追求对外贸易的发展,其“效率”便无从谈起。
2、持续性原则即对外贸易的发展必须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环境舒适和废弃物处理能力的需要,必须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超过了“度”,就会造成环境破坏、资源衰竭,危害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为追求出口速度,扩展资源性商品出口,其利弊是值得重新认识的。
3、公平性原则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宣言明确规定了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公平性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作为从事国与国之间货物交换活动的对外贸易,其可持续发展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即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应损害它国的环境,同时,也不受其他国家环境污染的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将环境的外部化转向环境的内在化,即将对外贸易与环境相分割的管理模式转向对外贸易与环境紧密结合为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模式
实现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即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应与我国自然资源可供状况相适应,应以我国环境的不被污染为界限。为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必须采取以下目标模式:
1、出口产品结构必须体现资源节约型特点
依据目标模式的这一要求,对于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即使其在短期内有较好的效益,但从长期看,对保护本国资源不利的,其出口也应加以限制。我国在限制资源型产品出口的同时,应鼓励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及可实现资源替代的产品的出口,并将它提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2、进口产品必须体现适度消费的要求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但近年一些发达国家均限制进品的烟、酒的进口增长较快。高档消费品的进口是以资源的出口换得的,其实质是对资源的不合理消耗。因此,进口产品应体现适度消费的要求,以不污染我国环境的资源性产品和技术、设备型产品的进口为主,减少高档消费的进口,即使其进口效益较高,也应加以限制。在进口政策引导的同时,通过严格打击走私,以抑制高档消费品从非法渠道进口。
3、对外贸易机制应实行生态现代化
外贸机制生态现代化是指把生态观念纳入对外贸易的经营与决策过程,把进出口造成的环境成本纳入外贸的经济核算过程,使环境保护成为外贸经营者的自觉行动。为此,必须在外贸企业引入生态会计原则,按照资源耗竭的边际成本计算企业进出口商品中包含的环境价格和环境成本,以确定产品的绿色经济效益(即产品扣除环境成本再核算其效益)。
近年来,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就是打着生态现代化的旗号,以“生态倾销”为借口,实施对进口产品的限制。可见,我国对外贸易机制生态现代化的转变,不是企业愿意不愿意实行的问题,而是势在必行。
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是长期战略,需要制订长期、中期和短期的政策,当前尤需加快“绿色贸易”立法的步伐
1、加快“绿色”贸易立法,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接轨
我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环境保护的立法。90年代以来,立法的力度不断加强。我国的环保立法正在同国际接轨,目前我国已在27个国际公约上签字,承担了国际责任。在我国已经制定的涉外经贸法律,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中,都订有环境保护的内容。然而,由于我国环保基础薄弱,目前的贸易立法,尚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国际社会贸易立法“绿色化”趋势日益加强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快“绿色”贸易立法的步伐,制订和修订有关法律,以适应国际经贸立法的新发展。
2、积极推广出口产品的绿色生产和清洁技术
环境观念的导入,意味着对商品环境质量的评估必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寿命周期分析,即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直至消费后的处理的全过程评估,从而使国际贸易的环境管理从流通延伸到生产过程。为使我国出口商品符合国际市场环境标准,应努力推广出口产品的绿色生产,鼓励使用清洁技术和清洁工艺(清洁技术和清洁工艺指通过可减少或防止产生危险的或非需要的附加产品,如危险物、污物、噪音等的加工而提供清洁产品或不产生废弃物的技术和工艺),扩大绿色产品的出口数量,以免遭国外“环境补贴”的指控,避免使我国的出口处于不利境地,并避免或减少我国环境的恶化。
3、加强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和管理
环境标志是一种“软性”的市场手段,是对法律、税收、补贴手段的更为严厉的补充。我国已于1994年5月正式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在低氟氯化碳家用制冷器具、水性涂料等8大类产品开展环境标志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作为第一例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使绿色食品的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然而,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较小,对环境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尚有待改进和完善,此种状况如不尽早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的出口,尤其是向发达国家的出口。
4、努力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服务
环境服务主要包括环境咨询、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等内容。我国目前环境服务水平低下,在服务范围、技术水平、服务装备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旦我国对外贸易在环境政策方面与国际接轨,国外机构、专家有可能凭借其服务与技术上的优势,占领我国环境服务领域,并有可能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环境服务属于服务领域,是难于由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垄断,最终必然要开放。因此,当前应尽早培养环境服务人才,提高国内环境服务水平,以应付即将到来的环境服务的国际竞争,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保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