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货运企业劳动用工关系 与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文/戴文宪
漫画:赵春青
道路货运企业劳动用工关系是否合理合法,货车司机劳动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既关系道路货运企业能否顺畅运营, 也关系道路货运企业的运输安全,乃至经济社会运行的稳定。相关调研显示,道路货运企业存在用工关系不够清晰、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较难、从业环境较差等问题。全总于2018年提出、2019年继续重点推进的货车司机等八大群体入会的行动计划,以货车司机入会作为打头也从一个侧面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道路货运企业劳动用工关系的几种形式及其性质辨析
道路货运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形态的特殊性,加之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其在劳动用工上,呈现出多种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道路货运企业的规范用工。规范用工即指道路货运企业与货车司机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形成的规范用工关系。规范用工项下的性质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道路货运企业中的带车入企用工。“带车入企”是指个人自备车辆,为道路货运企业提供车辆及车辆驾驶服务,以换取相应的报酬。“带车入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拥有货运车辆的司机通过加入(挂靠)道路货运企业的方式来开展业务,他们拥有自己的车辆并且主要利用自己的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但是,车辆运输业务的承接、货物装配、发票的开具以及税收的处理等等都由道路货运企业负责, 货车司机按照约定从运营收入中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收入。这种情况下的货车司机与道路货运企业之间其实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用工关系。另一种方式是,拥有货运车辆的司机把自己的车辆完全交与道路货运企业,由其支配使用,获得租金;同时本人则作为其企业的货车司机(员工),按照道路货运企业的要求和按排进行工作,接受其管理,相应获得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在这种方式下,“带车入企”的货运司机与道路货运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0月17日,东软集团旗下东软睿驰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睿驰”)与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装中国”)共同出资成立睿驰电装(大连)电动系统有限公司,开展电机控制器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销售等业务。根据此次合作协议,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1.7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7 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东软睿驰持有60%股权,电装中国持有40%股权。
道路货物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之一,货运司机队伍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劳动用工形式复杂多样的特点,货车司机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实,都凸显了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积极履行维权服务职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为此,全总制定了积极推进货车司机等八大群体入会的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把2019年作为八大群体入会工作推进年,力争到2019年底,实现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有较大提升的目标,这为各级工会积极开展货车司机维权服务行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为了落实全总工作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做好货车司机维权服务工作,我们提出如下行动建议。
道路货运企业规范用工下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护。道路货运企业与货运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现规范用工,是我国劳动法的法定要求,也是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道路货运企业与货运司机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各自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责任等,使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建立在可靠的法律保障基础上。因此,凡是应当也具备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都应当与货车司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目前稻虾模式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养殖水平也参差不齐,大部分养殖户为追求小龙虾养殖效益而过量投放饲料,而根据“百分之十”理论[7],投放的饲料只有10%能被小龙虾取食利用,未被吸收利用的饲料直接进入养殖水体,饲料是由矿物质、有机物和水组成的,富含N、P等元素,过量的饲料进入养殖水体引起水体中的N、P浓度严重超标,进而会加速养殖沟中藻类和浮游生物的繁殖,形成水华或是赤潮,水中的溶解氧被大量消耗[8],直接影响到稻虾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的道路货运行业劳动用工情况调研显示,全国共有道路货运司机1898.2万人,肩负着超过5000万人口的生计问题,全行业1351.8万辆货车完成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总量的76%;抽样调查显示,货车司机平均一个月只能休息3至5天,高强度工作下月平均收入为7474元,83.1%的货车司机出车时无法按时吃饭,55%的司机直接睡在车上。这种状况确实令人担忧。解决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仍是以判定各种用工关系基本性质为基础,依法依规实施保护。
道路货运企业带车入企用工下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护。货车司机带车入企,并成为道路货运企业的货车司机,从而形成与道路货运企业在财产上的租赁关系和人身上的劳动关系。租赁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调整,货车司机的权益受《合同法》保护。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不同用工方式下的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
道路货运企业中的劳务用工。道路货运企业与货运司机签订劳务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务报酬等。目前,货运司机在从业环境、劳动安全、劳动强度、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许多就与这种用工方式紧密相关。
三是以学讲话促进对外合作。集团(总局)不断加强对外合作,促进联合联营联盟。9月27日,北大荒集团与农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与中粮粮谷举行战略发展座谈会,推动商品粮收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的深入合作。10月22日,北大荒集团与中垦基金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国家级基金的金融优势和北大荒集团的产业优势,为中国农业领域航母插上金融翅膀,助推北大荒集团产业发展。集团(总局)还积极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寻找合作机遇。天津食品集团董事长等多位大型国企领导人到访垦区,徐学阳也率队赴浪潮集团和天津食品集团进行考察调研,就双方业务合作落地及推进资本层面合作深入交流与探讨。
分析以上四种形式用工的性质和利弊,从尊崇依法依规和有利于运输业发展的原则出发,其实已经指明了在道路货运行业、企业中构建正确用工关系的基本走向,那就是力推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这是首选,凡是依法应建未建劳动关系的都应当坚决纠正过来;凡是不具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条件而建立劳务关系的,也要积极研究并创新性地解决劳务关系下货运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3)钻井参数控制的精准化。针对不同的施工井段,“三个一”精准化钻井制定分井段的钻头、喷嘴组合、泵压、钻压、转盘转数、排量等钻井参数,实现钻井参数控制的精准化。
道路货运企业劳务用工下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务用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用工灵活、规避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并且有与道路货运组织方式相适应的特点,但其中存在的使货车司机劳动权益容易受损的弊端则必须加以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首先还是要强调凡是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货车司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使之成为货运行业、企业基本用工方式,以较快改变目前道路货运行业、企业中劳务用工较为普遍的情况。其次是考虑道路货运行业、企业用工特点,有些看起来与标准劳动关系特征有差距,但又具有某些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关系,可以或力争认定为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轨道,以更有利于保护货运司机的劳动权益。第三是对于道路货运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务用工,就要着力从法律法规、行业企业监管、货运司机加入工会和工会维权等方面,进行创新性研究和采取创新性措施给予有力有效地解决。
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工会行动建议
道路货运企业中的带车挂靠用工。带车挂靠用工是指自己拥有运输车辆的货车司机将车辆挂靠到有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但由自己或者自己雇用的货运司机运营。这些带车司机,与道路货运企业的关系就只是挂靠,除了交一些必要的挂靠费用外,主要是自己雇用货车司机运营。这种带车挂靠用工关系在性质上大多是属于劳务关系。
道路货运企业带车挂靠用工下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护。货车司机带车挂靠不等于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因此他们不是独立的道路货运企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也就无法与其招用的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现在许多货车司机带车挂靠后独自运营招用的货车司机,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有的甚至是没签合同。这就给这些被雇佣的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实现带来很大风险,有些劳务合同本身就是以货车司机劳动权益受损为代价的。因此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就要考虑法律法规层面的问题。比如在调查研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保护劳务关系下货车司机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把对劳务关系下货车司机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带有强制性的法治轨道,在有关道路运输和货运管理的法律法规中,也要明确规定道路货运企业对货车司机带车挂靠用工的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底数。近年来,道路货运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强化了互联互通,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方便。因此,大力支持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业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增加就业的重大措施。但是,也应看到,伴随道路货运行业的快速发展,货运企业内部的管理、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以及外部监管等都存在问题,尤其是现有货运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管理方式和用工方式都有很大差别,货运司机群体也具有个体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情况比较复杂,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不同道路货运企业的不同管理方式、运营方式、用工方式和货运司机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管理和货运司机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症结,为进一步制定措施、解决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强化理论指引。近年货运行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些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比如,在理论上,对道路货运企业中的带车入企用工、带车挂靠用工如何认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货车司机有哪些劳动权益应当保护而没有受到保护,造成的原因是什么;工会吸收属于劳务用工的货车司机、挂靠道路货运企业从事个体运营的货车司机入会,他们的工人队伍成员身份还需进一步说明等等,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充分的解释。在实践上,劳务用工下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状况改善、权益维护机制,以及道路货运企业的责任等等,也都需要作出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规定。上述这些新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和研究。工会要协同劳动行政部门、道路货运行业、企业管理部门及其研究机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拿出理论政策研究新成果,以及时回应当代我国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实践提出的新要求。工会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抓住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工会维权服务新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努力做到以理论创新引领工作创新,尽快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企业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上取得新突破。
阿里低下头,默认了。因为母亲每天吃饭都要给他夹青菜。一瞬间,阿里耳边响起母亲的话,他很想看到她。但是母亲在哪里呢?他心里开始难过,头也有些疼了。他闷闷地走到一边,蹲在墙角落里。
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完善法治建设。货车司机劳动权益的维护需要法治保障,工会开展维权服务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完善法治建设,是工会做好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十分关键的一招。就目前而言,可用于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但对于劳务用工下的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由于《合同法》的针对性不强、且遵循劳务关系双方自愿协商原则,缺乏强制性,因此,货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往往无法靠法律保障来实现。为此,工会必须从现实出发、从有利于维权出发,加强源头参与,主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协调各方,把制定适用于保障劳务用工下货车司机劳动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提上日程,同时相应地设计出货运行业集体协商、劳务合同争议调处机制等。推动有关主管部门修改道路货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加或强化货运行业、企业在规范各种形式用工方面的责任内容,以解决管理缺失问题。
加大入会工作力度,做实维权服务组织基础。全总已经明确,2019年是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推进年,要求力争到2019年底,实现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有较大提升,货车司机、快递员两个群体入会有更大突破,带动建会及农民工入会取得新进展。做好这项工作事关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发展、货车司机劳动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工会都必须全力抓好。由于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劳动用工复杂、货车司机与货运企业的关系各异,加之分散灵活,导致相当数量货车司机的身份较难确定,他们是不是道路货运企业的职工、是为一家还是几家道路货运企业服务、属于劳务关系的货车司机,他们与道路货运企业建立的既不是劳动关系、拿的又是劳务报酬,有的还是车主兼司机的个体经营者,因此其工人队伍成员身份如何解释和认定等,都是在组建工会、吸收货车司机入会时遇到的新问题和难题,这些都涉及到中国工会的性质,需要在理论政策上有新的突破和解释,在实践上更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有效开展维权服务,保障货车司机劳动权益。工会在大力开展货车司机入会工作的同时,还要及时跟进对他们的维权服务,即工会不仅要建起来,还要转起来、亮起来,不然工会建起来也巩固不好,在货车司机中形不成威信。为此,工会组织一方面要抓好参与和推动维权立法工作,使工会组织开展维权服务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要运用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抓住货车司机最关注、最急需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作为重点,开展工作,比如,改善货车司机工作生活环境、落实货车司机的劳动保障、制定货车司机的休息休假制度、提升货车司机的职业素质等,都需要工会组织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道路货运行业、企业,通过协商能尽快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逐步创造条件争取尽早解决。同时工会还要敦促、协助道路货运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管理,敦促、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道路货运行业、企业的劳动监察,通过采取加强管理措施,确保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包括挂靠货车司机,依法合规用工和运营,确保货车司机劳动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工会和行业协会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力求在满足货车司机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上展示新作为、取得新进展。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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