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报告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及其国际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新思路论文,十六大报告论文,解决台湾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跨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三大任务之一。台湾问题的妥 善解决关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新中国几代领导人都曾为之不懈努力。2002年11月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就“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进行了完整深刻的阐述。 这一阐述可以概括出如下几个基本要点:第一,分析了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发展趋势 没有改变,从而指出我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 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第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 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第三,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 人民。第四,“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第五,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 取和平的前景,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第六,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这 几点内容中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崭新思路。新思 路之“新”,更在于对这一伟大思路的具体阐述中所体现出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 件下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新境界、新心态、新设想和新追求,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 台湾问题上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这一新思路既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明确了方针和政 策,同时也包含着切实可行的策略和途径。本文主要从国际法层面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 探讨,并对这一新思路进行论证和研究。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十六大报告中一如既往坚持了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一个中国”的原则,指出“坚持 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从国际法看,坚持“一个中 国”的原则有充分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
首先,根据传统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台湾主权自古属于中国。尽管有人认为讨论 十七世纪以前台湾主权的归属问题意义不大,因为主权概念是在十七世纪以后才逐步发 展和普及起来的。但如果要追根溯源,我们有充分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证实台湾自古 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人最早发现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并对其实行有效统治。
几年前的一次台湾海峡海底地质考查显示,台湾岛与大陆曾是一体。由此不难推断, 台湾与大陆古代的先民们原本就是生活在一块土地上的一家。当温长的地质运动形成了 台湾海峡,使台湾岛与大陆隔开后,“5万年前,大陆人就已来到台湾岛”,(注:王建 民、刘国奋、雷玉虹编著,《台湾何处去》第11页,华文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华 夏子民世世代代就在这块宝岛上生息繁衍。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 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五种(其中“割让”和“征服”已 被现代国际所淘汰),我们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应为“先占”。
17世纪以后,随着主权概念的发展和普及,台湾的主权归属也趋于明确。尽管17世纪 荷兰人和西班牙人都曾经一度在台湾的南部和北部活动,但无论荷兰人还是西班牙人都 只是把台湾作为商品中转地,而从来没有把台湾看作自己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因而也从 来没有对台湾提出过主权要求。也有史书称17世纪荷兰入侵台湾,将台湾纳入其殖民统 治。但无论如何,1662年明代民族英雄郑成功率军渡海赶走荷兰人,并按照明朝的体制 在台湾建立起第一个汉民族的全岛政权,并从此让中国的儒家文化在台湾扎下了根。16 83年,郑成功的之孙投降清政府,台湾是中国清王朝版图中的一部分。自郑成功攻占台 湾以后的几百年时间里,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有效治理是判断台湾主权归属的最有力、最 重要的依据。
其次,《马关条约》是非法无效的强制性割让条约,但也从反面证明了台湾此前的国 际法地位。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政府战败,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 条约》。根据条约台湾岛连同澎湖列岛划归日本,从而使台湾与祖国大陆有了短暂分离 。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是日本通过武力迫使清政府签订不平等 条约的结果,属“强制性割让”,是非法侵略战争的产物。“这种通过武力缔结强制性 割让条约的做法目前已被摒弃。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 》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注:王铁 崖主编,《国际法》第238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另一方面,这一非法条约 也可被看作是一个最早载明了台湾主权归属的国际文件。它反映出,在台湾因中国战败 而非法割给日本之前,毫无疑问是中国领土。
第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载明了战后台湾的国际法地位。
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对日宣战文告中严正声明:“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 ,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注:转引自孙恪勤、崔洪建主编,《遏制中 国》第246页,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10月版。)《马关条约》首当其冲当属废止之列。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1943年的《开罗宣言》明确指出:“(中美英)三国之宗旨 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在 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注: 转引自孙恪勤、崔洪建主编,《遏制中国》第246页,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这不仅表明了美英两国在台澎归还中国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承诺,而且也是我们处理台 湾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 公告》)是关于台湾地位问题的又一重要国际法文件。该公告称:“《开罗宣言》之条 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 岛之内”。(注:转引自孙恪勤、崔洪建主编,《遏制中国》第247页,中国言实出版社 1996年10月版。)这使得载有将台澎归还中国内容的《开罗宣言》成为日本无条件投降 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之一。此后日本于1945年9月2日发布了《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中宣告 :“(日本)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 坦公告》中的条款,……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之义务。”(注:转引自孙 恪勤、崔洪建主编,《遏制中国》第247页,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10月版。)1945年10 月25日,中国政府根据上述国际协议赋予自己的权利,派出行政军事人员抵达台湾,接 受驻台日军投降,并依据中国法令行使行政权利。至此,台湾及澎湖列岛不但在法理上 而且在事实上恢复了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国际法地位,从此结束了台湾被外族侵占的 历史。
可见,早在1949年以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经得到执行,台湾作为中 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即使是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 也并不能作为有效的国际法依据以推翻中国对台湾的合法主权:其一,《旧金山和约》 没有明文规定“台湾地位未定”,而当时台湾已经归还中国,中国政府对其也进行了有 效治理;其二,中国政府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并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此和 约对中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继承旧政府对台湾的收回,且台湾地区一直是中国人 在实行有效统治。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 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 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依据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的原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继承旧政府即国民党政府与美英等国签订的《开罗宣言》和《波 茨坦公告》,完全可以继承旧政府对台澎地区的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对其长期采取敌视和不承认的态度,却 使在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以全中国的名义在联合国保持了长达22年的合法席位。从国际法 的角度讲,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这种故意拖延承认的做法 ,是不正常的,也构成了对一国内政的干涉。”(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84页 ,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经过长期斗争,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 国的合法席位,台湾的国民党政权退出联合国。这使得“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 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再次得到确认。
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从国际法看,一国内战所导致 的国家领土暂时分离只引起内战中的哪一方政权在国际法上可以作为合法政府的问题。 而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一般所实行的是有效统治的客观标准,即将实际有统治这个 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这是因为只有实际有 效统治一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注:姚礼 明,《台湾主权漫议》,第207页,《学术界》。)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台湾地区是由残 留的国民党旧政权统治,但台湾地区却是在中国人的有效统治下。所以,无论从哪个角 度讲,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无论在领土上还是主权上都不可分割。
二、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注重策略的灵活性
十六大报告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在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较之 过去增加了策略的灵活性。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一个中国的提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 统一的基础。”)与1995年江泽民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重要主张(即“江八点”)中 的这一提法(“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相比,有一个 并不显著但却十分重要的差别,即十六大报告中增加了“发展两岸关系”。将“基础和 前提”简化为“前提”。“基础和前提”较之“前提”的提法语气更为和缓,态度更为 真诚,条件更为宽松。
过去我们不承认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两岸处于敌对状态。这种状态不利于实现和平统 一。“新思路”则将这个问题分阶段解决,即“作为第一步,双方可先在一个中国的原 则下,正式就‘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义 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规划。”(注: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 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5-47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在实践上,我们坚持不允许台湾参加联合国以及只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对 于某些允许地区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政府已基于“一个中国的原则”,根据有 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和实际情况,务实地以所能同意和接受的程度及方式对台湾的 加入问题作出了安排。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分别参加了 亚洲开发银行和亚太经合组织等。1992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理事 会主席声明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台湾可以以‘台湾、澎湖、金 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2001年,世贸组织在审议接纳 台湾加入该组织时,在坚持了上述声明确定的原则基础上,在中国大陆加入世贸组织之 后,批准台湾成为其成员,解决了台湾的入会问题。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上述特殊安排 ,并不构成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仿效的模式。
此外,过去我们在台湾问题上的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 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十六大报告 中则根据变化了的两岸形势和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根本方针, 将新时期一个中国的原则表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 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不容分割。”这一新提法更易于台湾人民和台湾当局接受。
增加策略的灵活性还在于“新思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出发,将主权和政权问题 区分开考虑。
战后台湾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是中国国内政治的变化;外因是 美国从其称霸世界的野心和利益出发,企图分裂中国。因而台湾问题的解决,也有着国 际、国内两个层面的含义。从国际层面解决台湾问题,主要是要解决中国的主权完整和 领土统一问题。从国内层面解决台湾问题,主要是要解决大陆和台湾两个政权统一的问 题。十六大报告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正是从内因和外因、历史和现实出发,从国 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入手,将解决台湾问题的主权问题和政权问题区分开考虑,使这一思 路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从国际层面讲,解决台湾问题就是要确立中国在国际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而不是 两个。台湾与大陆不能“统合”成国家联盟亦或邦联。台湾不能参加只有主权国家才有 资格参加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新思路十分注重从国际层面解决台湾问题,在中国 一个国际法主体问题上立场坚定,原则性强,明确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 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 ‘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我们都坚决反对。”(注:江泽民,《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上的报告》第45-47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而在国内层面在内政问题上则 相当有弹性,“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 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 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问题”。(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5-47页 ,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 高度自制。……台湾同胞可以同大陆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共享伟大祖国在 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5-47页,人民出版 社2002年11月第1版。)可见,新思路最终要实现的是要使两岸同胞共享“伟大祖国在国 际上的尊严和荣誉”,最终要维护的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三、充分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人民的意愿,将台湾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 台湾人民”
五十多年来随着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的变化,在处理一个中国问题上台湾当局的立场 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台湾的蒋家王朝统治时期,台湾与大陆在国内政权层面上严重对立,然而在国际层 面上即一个中国问题上却有着高度共识,双方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 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问题。李登辉上台之初也是如此,只是在谁代表中国的层面 问题上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之争。然而,李登辉执政中后期开始放 弃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尤其是到1999年,李登辉推出“特殊两国论”,将海峡两岸在一 个中国的代表权问题上的政权之争上升到主权的层次,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台湾 的民进党上台后,“台独”分子在分离祖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02年8月,陈水扁又 抛出“一边一国论”,叫嚣“台湾与大陆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破坏了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进行谈判的政治基础。
不仅如此,台湾分裂势力企图以“主权在民”为借口,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 国一部分的地位,当然这是徒劳的。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有“民族自决”、 “公民投票”、“收复失地”和“交换土地”四种,但这都不能成为台湾脱离中国的法 律依据。“首先,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上, 都已经是明确的,不存在用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其归的前提。其次,‘主权在民’是指主 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指属于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对台湾的主权 ,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而不属于台湾一部分人。第三,历史上台湾从 未曾成为一个国家;1945年以后,台湾既不是外国的殖民地,又不处于外国占领之下, 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问题。”(注:李兆杰/饶戈平,“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 ,《人民日报》2000年6月5日。)
此外,台湾当局声称联合国2758号决议只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没有解决“台 湾的代表权问题”,要求“参与联合国”,这亦属无稽之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 合国的合法权利恢复后,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经获得彻底解决,根本不存 在台湾当局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这种违反联合国宪章精神、破坏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要求,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最终支持。
台湾现当局顽固坚持“台独”立场,鼓吹“一边一国”,是其“台独”本性使然,为 此祖国大陆对坚持“台独”的台湾当局不再抱有任何幻想,认清了他们的“台独”本质 。从充分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人民的意愿出发,十六大报告中更明确提出“解决台湾 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的报告》第45-47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应当说中共十六大报告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是最有诚意、最具弹性、最为宽泛 的两岸和平统一的最新设想。然而,问题不在于我们有多么宽广的胸怀、多么真诚的愿 望和多么科学的设想。当前台湾当局的既定方针就是要搞“台独”,他们推行的就是一 套分裂祖国的政策。因而他们在和平统一祖国的问题上处处设置障碍,“行独拒统”。 为此,十六大报告再次警告:“我们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 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注: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 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5-47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台湾问题的解决将是我们民族复兴大业中辉煌的一笔,而民族复兴不仅仅是为了解决 一个台湾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有耐心,有信心,有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对“台独”势 力的言行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对台湾同胞则是更加关心、理解,充分尊重其 “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
四、积极“发展两岸关系”,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十六大报告中在论及一个中国原则时增加了“发展两岸关系”一句,将发展两岸关系 和实现和平统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发展两岸关系是实现和平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鼓励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从 事其它经济、贸易活动或文化交流,并切实从法律上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发展两岸关系的 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此法为目前 中国大陆最高的涉台专门法。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和颁布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 施细则》。同时,有关部门还编纂了有关的涉台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如1988年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93年外经贸部制定 的《对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台湾海峡间航运管理办法》等。 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还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设立了为台湾同胞投 资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投诉的专门机构。制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鼓励政策的基础就 在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海峡两岸都是中国人,发展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符合两岸同胞 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以及中国大陆经济的一枝独秀,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贸交 流呈现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迅速增加,投资规模日益扩大,投资 结构趋向多元,投资区域扩展,投资期限延长。目前,台资规模日益扩大,投资结构趋 向多元,投资区域扩展,投资期限延长。目前,台资在大陆吸收的境外投资中排第四位 ,如果加上经第三地(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的转投资,台资在大陆吸收境外投资中 应列第二位,约占吸收外资总额的20%。两岸经济贸易的依存度不断提高,台湾为祖国 大陆第四大贸易伙伴,大陆成为台湾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在投资与 贸易活动的带动下,两岸人员往来与各领域的交流更加深入。
这些进展的取得,首先与祖国大陆大力改善台胞投资环境,特别是与保护台胞投资合 法权益的涉台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分不开。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使得涉台经济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迅速发展的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形势,使台商对投 资保护、投资环境存在一定的顾虑,两岸许多法律、法规尚存差异。但人们可以相信, 随着祖国大陆积极“发展两岸关系”政策的落实,这些有待努力改善之处是可以早日得 到完善的。
总之,台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全面的综合的工程。涉及历史和现实、政治和经 济、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关系与国内政策等等。本文主要是从国际法的层面解读党的 十六大报告所阐述的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下去。我们坚 信,通过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祖国的完全统一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注:江泽 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5-47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