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自由化的对立面理论_金融自由化论文

论金融自由化的对立面理论_金融自由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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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自由化理论及其政策主张,反对者甚众。早期,以新结构主义为主,近期则以斯蒂格里兹主张的金融约束理论影响最大。然后分析两大反对派的观点后发现,“两者(金融自由化与反对派)的区别并不是要不要金融自由化,而是如何自由化。”(Yoon JeCho,1990)

新结构主义批评与反批评

80年代兴起的以Buffie(1984)、Taylor(1983)、Kohsaka和Van Wijin-bergen(1982,1983)为代表的新结构主义学派,运用家庭资产分配组合框架(portfolio frame-work),猛烈抨击麦金农—肖的金融自由化学派。

新结构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具有鲜明的二元经济特征——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与落后的场外金融市场并存。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属于正规信贷市场,需要缴纳法定准备金。场外金融市场属于非正规信贷市场,无须缴纳法定准备金。而且,新结构主义者认为,非正规信贷市场是“竞争性的和灵活的”(Taylor,1983),也即非正规信贷市场是一个充分自由化的和有效率的信贷市场。在存在金融压制的情况下,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受到政府的控制,利率低,而非正规信贷市场利率不受政府控制,利率高。这样,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就会流入自由化和有效率的非正规信贷市场中。金融自由化改革后,正规信贷市场也适用市场利率,这样,资金将更多地从非正规信贷市场流入正规信贷市场,并且超过来自于持现和通货膨胀套利(inflation hedge)转移。而正规信贷市场需要法定准备金,资金发生漏损;并且,正规信贷市场运用资金的效率也低。从而,金融自由化后,整个社会的资金可用量和资金运用效率双双降低。Van Wijinbergen(1983)还认为,提高存款利率还可能会引致通货膨胀,因为较高的存款利率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的成本,从而导致供给下降,假定利率上升的供给效应超过储蓄欲望上升所产生的总需求效应,则国内商品市场会产生过度需求,故通货膨胀率上升。由此,新结构主义者的政策建议自然就是,发展中国家已经存在一个自由化的和有效率的中介——非正规信贷市场,应当保护它,即不要金融自由化。

由此可见,新结构主义者的立论基础在于:非正规信贷市场不缴法定准备金,资金没有漏损;非正规信贷市场融资效率高。所以,发展中国家该不该金融自由化,就演变成正规信贷市场和非正规信贷市场哪个更有效?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信贷市场缺乏可靠的统计,对于非正规信贷市场能不能提供更多的中介资金量,只能从理论上(conceptually)来推导。(1)非正规信贷市场实际上也不得不持有准备金。金融中介化短期负债为长期资产,以及将小额存款转为大额贷款,所以,都必须持有准备金以解决流动性问题。非正规金融市场由于没有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需要保持的准备金并不少。非正规信贷市场能够及时而方便地提供资金,也表明它平常维持了足够的流动性准备。而正规信贷市场可或明或暗地得到存款保险、中央银行再贴现的支持,法律也强化了其贷款合同的约束力。所以在法定准备金之外,正规信贷市场保留的流动性并不高。(2)非正规信贷市场正如其名字所显示的,是不规范的,严格意义上讲,他们的不少贷款活动是非法的。当其顾客破产时,贷款银行往往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护。这就使得非正规信贷市场的资金特别容易受到有关公司破产和经济变动的谣言的影响。在经济下滑时期,非正规信贷市场宁愿持现,也不轻易贷款。(3)正规信贷体系发生的资金漏损需要分析。一是法定准备率各国差距悬殊,有高有低。二是中央银行在取得法定准备金后,也会以政府或中央银行贷款的形式提供给实际部门——特别是政府优先发展部门。三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都处于“超贷”地位,其缺口往往通过中央银行贷款弥补,也即,中央银行贷款额大于资金漏损额。再者,高的法定准备率正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压制的手段,并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内在特征,金融自由化之后,法定准备金都有一种降低的趋势。可见,非正规信贷的中介率(intermediation rate)就高没有足够的依据。

对于非正规信贷市场更有效率的立论也存有疑问。非正规信贷市场分配资金受到狭小信息基础(information base)的限制。非正规信贷市场通常都有自己的小圈子,以地点和私人信息网来定,在判别借款人的生产率方面,和正规信贷市场一样会发生失误;同时,非正规信贷市场的资金还满足不了规模经济的要求。而且,由于其信贷风险集中,其利率很高。超高利率和超低利率一样,都会促使资金无效配置。再者,对非正规信贷市场的效率高的看法,正来源于非正规信贷市场没有利率限制。在利率限制情况下,正规信贷市场——银行对索要担保品、减少不履约成本的关心超过了对借款人生产率的关心,不利于借款人效率的改进。

因此,新结构主义者反对金融自由化的立论基础并不可靠。实际上,新结构主义者承认非正规信贷市场更有效率,就是认同金融自由比有效率,因为非正规信贷市场的“更有效率”正是建立在其不受政府管制的自由基础之上。所以,新结构主义是在赞同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又反对金融自由化。而且,即便如新结构主义者后来更正的,金融自由化在转换期内有损于社会资金的效率,这也是必然付出的代价,不然,总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控制在正规信贷市场,而按照结构主义者的说法,正规信贷市场是低效的,从而也就表明金融不自由化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资金中介效率。可见,新结构主义者反对金融自由化的观点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发展中国家要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还是应该从自由化正规金融体系着手,即降低准备率和尽最大可能弱化利率限制。而不是鼓励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

金融约束理论的不适用性

斯蒂格里兹(1994;1997;1998)在一系列论文中以金融市场更容易失败为由批评了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与其它市场差别甚巨,由此它的市场失败就更加普遍。关于有效竞争市场的正统理论是以完全信息为前提的,这样,认定每一个竞争性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福利经济学定理就对衡量金融市场是否具有效率没有指导意义。具有不完全信息或不完全市场的经济一般来说就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在那里有限的政府干预就能大大提高单个经济体的效率。所以斯蒂格里兹认为“政府干预不仅会使金融市场运行得更好,还会改善经济绩效”。他特别主张政府干预以使利率低于市场均衡利率水平。金融压抑能够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首先,降低的利率在整体上改进了贷款人的平均质量;其次,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因而会增加公司股本。第三,金融压抑与鼓励出口等政策相配合加速了经济增长。第四,指导性信贷计划能够促进资金流入高技术部门。

在1997年与赫尔曼(T.Hell-mann)、穆尔多克(K.Murdock)合作的论文中,斯蒂格里兹具体提出了“金融约束”(Finaneial restraint)概念。所谓“金融约束”是指政府通过制订一系列的金融政策,限制银行业的竞争和直接融资对银行融资的替代,并使存贷款利率低于竞争性均衡水平,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只要政府使银行或企业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而政府本身并不参与收益瓜分,这就可以说政府为它们创造了租金。租金创造的直接目的是为竞争者提供适当的激励,可以规避潜在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鼓励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正向效应。总之,金融约束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政府干预金融的作用,认为“温和的金融压制”是必要的。通过温和的压制,提高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为银行部门创造租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自由化并不一定是实现金融深化的最优政策选择。至少在短期内,金融约束的经济效果要优于金融自由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要急于金融自由化。金融约束理论提出之后,得到相当部分人士的赞同。然而其观点却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金融约束论者所称道的低利率和信贷配给政策优势很难实现,而且还有负作用。

(1)低利率并不必然提高投资效率,因为低利率会鼓励企业家将资金投向低盈利部门。这一由麦金农所倡导的观点今天仍然成立。(2)斯蒂格里兹认为贷款利率若高于10%就会引起逆选择和银行行为变异的观点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运行成本至少是OECD国家的两倍(Fcy,1995)。1971年—1995年85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存款利率(复利)从-458%到234%不等。这1329个年观测值的标准差是32%。所以企图将利率变动控制在1-2个百分点是不现实的,可行的波动区间是0-5%。可见,贷款利率高于10%是不可避免的。(3)资金定量配给会促使资金需求转向场外资金市场,仍然得承受高利率。也即金融约束不大可能降低资金的边际成本。(4)以借款人过去的绩效作为配给信贷的标准,妨碍新借款人的进入,保护了垄断。带有行政性的指导性信贷计划不可能杜绝人为因素,种种腐败不良行为也就有了发生基础。这些都会加剧金融脆弱性。

其次,金融约束的“度”很难把握,取决于政府的公正和能力。

由于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往往只相差须臾,严格的金融约束往往会蜕化成为金融抑制,这就对政府实施该政策的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时又怎样去防止政府失灵,这是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而金融约束论者显然对政府的能力和公正性估计过高。

斯蒂格里兹和Marilou Uy(1996)引证东亚国家在实施金融压制时比其它发展中国家高明,体现在六个方面,即出现问题时对信贷政策迅速积极地调整、大部分指导贷款进入私营企业、严格指导贷款执行标准、限制完全补贴的使用、指导贷款的比例限制以及高效监督。这六个方面,只有模范政府才能做得到。事实上,后来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东南亚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完全做到这些。在东亚国家中,韩国政府的政策水平应当是最接近于斯蒂格里兹的理想世界,即便如此,1997年11月韩国金融危机突然爆发后所暴露出来的政府干预缺陷问题一点也不比其它国家少。东亚尚且如此,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精度就更难以保证。

实践中,政府管制行为扭曲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前世界银行副行长安妮·O·克鲁格(Anne.O.Kmeger)指出,政府的经济政策其实是一内生变量,它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会在政治经济的相互作用下沿着自己的轨迹演变,她把自己的这一思想称为“经济政策动态学说”。由于政治经济的交互作用,政府的初始政策往往演变得面目全非,甚至与制定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已经扭曲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进一步扭曲,并逐渐形成一个与扭曲政策信息相关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反过来成为维护现行政策的游说集团,从而使现行政策的改革非常困难。直到该政策难以为继时,必须进行政策改革,但改革不可能到位。如此往复,在政府政策的动态演变过程中,政策有日趋复杂化的趋势。

金融约束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难免会出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由金融管制而滋生的政府腐败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在日本,大藏省既负责财政又负责金融监管,权力过大,缺乏制衡机制,就产生很多腐败现象。大藏省的金融监管部门本应不定期地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金融机构为了应付检查,用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监管部门的官员,摸清检查时间,事先布置,弄虚作假(竹内宏,1999)。

由此可见,伴随着政府管制而出现的大量“政府失效”现象,甚至比当初希望校正的“市场失效”更糟。同时,管制政策趋于复杂化的事实,表明政府一旦介入管制,就不会如金融约束论者理想的那样会轻易在“适当的时候”退出管制。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政府决策过程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往往没有动力自动放弃对经济的控制权,促进信息的公开传播,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赫尔曼也承认,官僚阶层为了既得利益,很可能在金融约束已经变得没有必要时仍将其保持下去。

再次,金融约束论对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建议也显得有些偏颇。

金融约束论过分强调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的作用,对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估计过低。金融约束论所提倡的扶植银行金融机构而压抑其他金融机构,很可能只会使发展中国家业已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更加对立,造成银行金融机构的垄断,降低它们的创新动力。

最后,东亚经济成长不是金融约束的适例。

在所有强调金融约束的文章中,都以东亚的例子做为实践证据。斯蒂格里兹(1998)认为:“显然,没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这(东亚金融体系深化和股票市场流动性)是不大可能实现的,甚至许多市场就根本不会存在。”而这个干预就是运用一系列金融管制政策,如低利率、信贷配给。

不过,现在看来,东亚很难说是很好的金融压制例证。以利率为例,根据世界银行对世界各国储蓄利率的调查,在HPAEs的国家或地区(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湾和泰国)中,仅香港1973年—1991年的平均实际利率为-1.81%,日本1953年—1991年的平均实际利率为-1.12%,其他6个国家或地区的十多年平均实际利率都为正利率,而8个HPAEs经济的总平均实际利率为1.59%,超过6个OECD国家(美、英、法、德、瑞典和瑞士)差不多同时期年平均实际利率0.16%的水平,更超过非洲、亚洲和欧洲许多平均实际利率为负的国家(世界银行,1994)。日本的利率很低,但日本政府的干预只限于利率政策及偶而使用的窗口指导,那一时期日本的金融体系绝大部分仍是市场化的。在法定准备金率方面,东亚发展中国家也比拉美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低得多。

即使承认东亚存在较严重的金融压制,其对于东亚奇迹的作用也还需要探讨。中国台湾及韩国的银行全是国有,受中央银行直接操纵,其干预程度较日本广得多。但是,中国台湾及韩国都有庞大活跃的地下金融市场,其中小企业的成长可依赖银行系统以外的这种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来融资。东亚的成长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功于这些市场化的地下金融市场,而主要不是压制的正规金融体系的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兴起也减轻了政府干预的影响。1965年—1969年,韩国银行融资占公司外部融资额的75%,而1980年—1984年下降到35%(Cho,1988)。中国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过去20年来非国有企业的蓬勃成长对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些非国有企业的营运资金很少来自受压制的正规国有金融体系。类似的,若将中国的经济成长作为金融压制有益的例证也是不科学的。

事实上,如果政策目的只是要达到经济迅速增长,那的确不需要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用不着牵强引用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的例子,计划经济国家的事例更有说服力。中国1953年—1966年及前苏联在1940年—1970年都创造了惊人的经济迅速增长,而没有依靠市场性的金融体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系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会更有效地动员一国的高度储蓄,引进先进技术,维持社会安定,达到高速增长。然而,这个高速增长不是效率性增长,是难以持续的。前苏联在70年代以后的停滞证实了这一点。

正因为金融约束政策存在诸多不现实性,即便是金融约束倡导者本人也多次对其修补,主张对金融约束进行“再规制”。如:以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前提、严格限制信贷配给范围、保证正利率、也要发展债券市场以及“打击政治性寻租,保证政策执行过程中合理的透明度,制定明确的准则以确保官员承担一定的责任”等。T.Hellmann等人就反复强调,金融约束只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工具,金融约束的最优水平(用干预的强度和广度来衡量)将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最终也向更具竞争性的“金融自由化”方向过渡。由此可见,金融约束并不是一种新的主张,只是对金融自由化的速度和顺序有些看法而已。突出的是它对政府作用的强调,但恰如Fry(1997)所说:“实际上,用不着斯蒂格里兹的金融压抑例子,不完全信息的重要性和政府谨慎监管的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确实,“政府的适当干预”这种提法很模糊,即便是赞同金融自由化的人,也主张政府适当干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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