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建设与特区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建设论文,特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思想解放和思想建设的过程,既是一个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深入的认识过程,更是以思想理论指导行为的实践过程。在新的历史阶段,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才能以客观和科学的理论去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而不断深化对科学实践的总结,才能进一步丰富思想理论的建设,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和互相促进。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必然会遇到传统体制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禁锢和困扰。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现代化建设,首要的条件就是思想的解放。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前进。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这是我党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反复锤炼而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
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肩负着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重任。深圳特区的发展过程,更体现着冲破传统思想束缚的艰苦尝试,伴随着求实敢闯的有益创新。
在市场体系的建立和机制形成方面,首先突破了社会主义否定商品,进而否定市场和流通的传统理论,纠正了市场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谬误,肯定了市场是商品交换的总和以及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理论。敢为我国之先,全面放开生产资料市场,放开生产资料价格,允许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动。更执我国之牛耳,创办外汇自由调剂中心,发展股票市场,允许信息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企业体制改革方面,一开始就突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紧紧抓住政府和企业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关键环节,采取并逐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还权于企业,培育和锻炼企业自主经营的意识,进而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在资产构造上重塑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企业组织,围绕资产重构组建和形成国有生产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委托运营企业等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的改革,改变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在宏观调控方面,逐步提高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成熟的标志,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的认识。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控,理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建立以价值平衡为核心的指导性计划体系,培植了良性循环的财政体制,形成了公平竞争的税赋制度,发挥金融杠杆的调控作用,使政府的宏观调控逐步纳入依法调控的轨道。
可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圳经济特区的探索和实践,勇创了传统思想观念下的许多难点、盲点,甚至禁区,这需要极大的勇气,而没有思想的彻底解放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解放思想,才能突破框框,在脚踏实地的基础上锐意进取。因此,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胜利完成新时期艰巨的历史重任的基础。
二、正确认识“特”与“闯”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同志总结特区建设指出:“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闯”本身就是扬弃“本本”的“特”。因此,“特”是经济特区的本质,“闯”是经济特区的功能。在正确认识“特”与“闯”辩证关系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深对如下二个问题的认识。
1.经济特区还要“特”
要坚持特区还要“特”,就必须全面把握“特”的内容,“特”不应简单地理解为特殊的政策。经济特区的“特”应包含特殊的任务,特殊的政策,特殊的实践探索,特殊的总结等有机联系的四个方面。
第一,特殊的任务。举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决策。80年代初,中央就提出把深圳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随着特区事业的迅猛发展,中央为特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4年,邓小平同志指出:“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知识的窗口、管理的窗口、对外政策的窗口”。1985年小平同志提出“深圳特区对我们来说是个试验”。1989年,全国特区工作会议指出:经济特区“要更好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进一步发挥在对外开放方面的窗口和基地作用”,“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广东、深圳等要加快发展,力争用二十年的时间赶上亚洲“四小龙”。党的十四大更明确指出:“要继续办好经济特区”,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今年,江总书记强调指出“经济特区尤其是深圳、珠海特区要继续为国家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作出更多的贡献”。“经济特区不仅要在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走在前列,同样也要在全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因此,中央举办经济特区的战略意图,既要求特区迅速增强经济实力,发挥“窗口”、“基地”的作用,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要求特区在政治上充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为恢复行使对港澳的主权,促进台湾回归,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作贡献。特区肩负着特殊的历史重任。
第二,特殊的政策。特区的建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原有的政策体系规范几乎是没有的,要推进特区的各项工作,特区要完成特殊重任,在客观必须突破“本本”,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要赋予特区特殊的政策措施,继续鼓励支持特区,充分发挥经济特区“排头兵”和“试验场”的作用,要将研究、制定、实施和完善特区的特殊政策措施作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区的政策优势是特区赖以生存、发展、壮大的生命线,是特区“特”的重要内容。要继续办好特区,增创特区的新优势,就必须继续实行和完善特殊政策。而特区特殊政策的要求和执行的目的,不仅是加快特区经济的发展,而更重要的是先行试验,研究解决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碰到的新问题,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提供示范的效应和有益的借鉴。
第三,特殊的实践。中央举办特区的战略以及赋予特区的优惠政策,都必须通过特区的实践,才能予以实现。特区的探索就带有将特区特殊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主观变为客观,理论变为实际的特殊性。由于特区建设在我国是没有理论经验的全新事业,它担负着率先试验的现实任务,这就需要特区在实行特殊政策的同时,通过各个方面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新的特殊政策,不断完善特区的政策体系,以指导更新、更加艰巨的实践。
第四,特殊的总结。建立发展经济特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肩负着这一重大使命,经济特区风风雨雨走过了十多个春秋。尽管是艰苦的尝试,毕竟还是先走了一步。因此,总结特区建设和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特区自身,而是更具有为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寻找和提供共性规律的重要意义。
“特”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当然“特”的内容也基于不同的发展时期而不同,但内容的变化并不是对“特”的否定,而是“特”的不断更新,是更高层次的发展。
2.特区要率先闯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深圳特区“闯”的方面就是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增创新的优势。
在企业制度优势方面: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步伐,理顺产权结构,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体系,并使产权具体化和人格化。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拥有和国有资产经营分离的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的投资回报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建立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关系的调节机制,形成对企业决策、经营活动、利益分配的制度和约束机制。
在市场体系新优势方面: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改变政府分配资源的管理方式,取消绝大部分生产要素的垄断经营权或专营权,土地、出口配额、进口指标、少量国家计划内的重要物资实行公开拍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避免资源分配的随意性,使资源配置公平、公开和合理。促使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企业公平竞争,尽快形成与国际市场衔接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健全市场的中介组织,积极扶持联系市场要素供给中介机构和规范企业行为的公证机构,强化其服务职能促使市场信息在市场内部的自然生成和相对独立发挥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指导作用。
在宏观调控新优势方面:建立分级决策、适度调控的宏观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等微观活动全部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主决策,政府主要行使协调、服务、监督、指导的职能。在机构设置上,精简机构,转换职能,减少行业和行政性的直接审批管理,强化综合经济部门,发挥其综合协调和宏观间接调控的作用。在调控内容上,加强对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和完善经济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综合协调和运用财政和金融等经济杠杆,控制宏观经济总量,以适当的比例关系协调各种经济关系,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资源,政府要统筹管理各种政府收入,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外收入的管理。搞好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引导结构存量和增量的双调整,形成合理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在社会保障新优势方面:加快和完善待业保障、退(离)休保障、住房保障、工伤保险等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个人储蓄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特别是要协调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形成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和运作良性循环的机制。
在法制建设新优势方面: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的行为和运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证。要充分发挥深圳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加快立法步伐。将在特区建设中经过实践检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经过修订完善,通过立法,以明确的法律法规形式,规范和指导特区发展。同时,紧密结合特区实际,大胆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加快特区法规特别是经济法规的立法,使特区的经济法规与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国际通行的法规衔接。并且,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部门、企业和公民要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建造和形成法制的经济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