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科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创新问题的由来
创新现象在人类的生产实践与社会生活中源远流长,但把创新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加以研究,则是本世纪初西方经济学家的贡献。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A.Schumpeter)在其出版的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创新(innovation)的概念。他将创新与经济发展视为同一物,并将这一概念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①,认为发明与创新有所不同,发明在先,创新在后,发明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发现,创新则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应用。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内生变量,科学和发明则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外生变量,因而企业的创新活动是一个从外生向内生并通过市场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过程,这就是后来被英国经济学家弗里曼(C.Freeman)所概括的“熊彼特技术创新模型Ⅰ”②。1943年,熊彼特对他的创新观点作了补充,认为外生的科学技术与内生的科学技术(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研发活动)的有机结合,是推动企业实现创新效益的重要条件,这些补充后来被一些经济学家概括为“熊彼特技术创新模型Ⅱ”③。熊彼特的创新概念是在论述企业经济发展的动力时使用的,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技术创新色彩,因而得到许多持技术经济学观点的学者支持。如美国学者曼斯菲尔德(E.Mansfield)提出,创新“就是一项发明的首次应用”④;日本学者森谷正规强调,“技术创新不是技术发明,确切地说,它是通过技术进行的创新,技术本身毋需发生革命性的改变。”⑤
但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新现象是丰富多彩的。仅仅从技术创新的角度来剖析或透视创新现象是远远不够的,因而社会实践对创新的问题日益提出新的要求,并且促使创新的概念不断得到扩展。例如,德鲁克(P.E.Drucker)认为,“创新并非必须在技术方面”,“创新的行动就是赋予资源以创造财富的新能力”⑥。我国学者赵文颜等人在1986年出版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一书中,对发现、发明与创新进行了区分,认为发现是指“首先取得对自然界包括社会的规律性的认识”,发明是指“自然界不存在的东西,通过科学劳动而被创造出来”,创新是指“对现有知识水平的提高及更新”⑦。199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出,创新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在任何经济部门都可能发生,所以“创新包括了科学、技术、组织、金融和商业的一系列活动”⑧。1993年,美国学者艾米顿(D.M.Amidon)正式提出“知识创新”的概念,认为“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跨学科、跨行业、跨国家的合作,研究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其研究成果加速了新思想的创造、流动和应用,这就是知识创新。”⑨1994年,经合组织启动了“国家创新系统项目”,并于1996年发表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著名报告。1997年又发表了《国家创新体系》的专题报告,强调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必须注意整个国家创新系统或网络的相互作用与联系,以促进知识的合理流动,提高知识创造、扩散和使用的效率⑩。目前,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
综观创新研究的演化过程,我们发现,创新具有以下几个不可忽视的共同特征:①创新是人类特有的创造性劳动的体现,是人的创造力的激发与释放。离开人的创造意识、创造个性与创造能力,就谈不到什么创新活动。因此,树立以人为本的创新主体理念,努力提高人的创造素质,切实爱护和培养各种具有创新意识与创造潜质的人才,是创新活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②创新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蕴含风险并极具挑战性的超越过程。创新没有边界,创新亦不存在终结,创新过程充满艰难险阻和不确定性,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竞争对手甩在后面。在创新问题上缺乏胆略、思想僵化、按部就班,认为创新过程轻而易举,不冒风险,一蹴而就,对任何形式的创新活动都是有害的。③创新是一项网络化的系统工程,可以发生在创造性活动的各个环节。既可以在认识或理论上有所创新,又可以在实践或应用上有所创新,既可以在方法或技术上有所创新,又可以在工具或手段上有所创新,既可以在管理或程序上有所创新,又可以在制度或体制上有所创新……因而在对创新过程的考察中,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重要性,或者抱有“线形流程”的观点,而应从系统整合或网络相互作用的角度多加考虑。④从国家层次考察创新过程,关键是要把注意力放在“系统失效”的薄弱环节。例如,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和知识共享如何,政府资助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否吻合,教育部门能不能培养社会迫切需要的具有强烈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知识的流动、扩散与吸收方面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等等。显然,把握“系统失效”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调节和法律监控,并把这种国家权力的调节、监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提高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效率是极为重要的。
社会科学创新作为科学创新的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社会科学的创新工作,科学创新是不完整的;在实施“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中,离开社会科学的创新引导,就不可避免地会走弯路或陷入困境。所以,社会科学创新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例如,有人撰文指出,“创新是社科工作者的灵魂,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永恒主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还是各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乃至应用对策研究,都要力求有新的视角,敢于创新,善于创新。”[11]《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2期,2000年第1期连续发表多篇关于社会科学创新问题的笔谈文章,呼吁把社会科学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加快社会科学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12]。然而,究竟什么是社会科学创新?社会科学创新与自然科学创新存在哪些异同?社会科学创新的特点是什么?社会科学创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科学自身的生存与振兴具有怎样的意义?目前对这些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亟须从理论上做出说明。
二、社会科学创新的界定
关于社会科学创新的概念,目前尚无完整明确的表述。在对国外英语文献的检索中,未发现以“社会科学创新”为关键词的论著,而仅仅检索到涉及社会科学技术创新或某些具体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语言学、逻辑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创新的论著。在对1995年以来全国中文报刊索引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科学总论”栏目的检索中,共检出与社会科学创新有关的论文11篇,其中2篇在行文中涉及到社会科学创新的概念问题。北京大学黄楠森教授在《谈谈哲学社会人文科学创新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提出,社会科学创新“是人的活动,当然是由社会科学工作者来从事社会科学的创新。”“社会科学的创新是科学的创新,也就是说,所获成果不仅是新的,过去没有的,而且是科学的,即与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一致的。”[13]华东师范大学金武刚在《以创新为起评点,构建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体系》一文中指出,“社会科学研究不是纯思辨的推理活动,它必须以客观材料为依据,在概括和总结反映社会现象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理论。”“发现前人尚未发现的新材料,或对已有的材料从新的角度作出新的分析,或在某一领域里提出新理论,或提出新的研究方法等等,都是有意义的创新。”[14]以上论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触及到社会科学创新这一概念的内涵,但仅仅局限在理论创新的局面,而且表述不够严密。我们试图依据知识创新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对社会科学创新这一概念作出自己的界定,并且围绕这一界定对社会科学创新的特点及其意义展开分析。
我们认为,社会科学创新是由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运用新思想、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对社会现象包括人的精神世界进行独特的具有超越性质的理性加工,并将这种理性加工成果成功转化为社会财富的科学探索活动。
在上述界定中,社会科学是指广义的社会科学,即包括哲学和人文学科在内的社会科学。尽管这种广义的称谓存在问题,然而它已约定俗成,是目前较为通行的一种用法,我们姑且加以沿用。定义中提到的“转化为社会财富”既包括物质财富,又包括精神财富,其中精神财富占有较大比重。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社会科学创新既是一个独创性的理性加工过程,也是一个将理性加工成果成功地变为社会财富的转化过程。对于理性加工的问题人们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而对于加工成果的转化问题人们则容易轻视或忽略,而这恰恰是社会科学创新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于社会科学管理工作来说尤其如此。因为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理性加工成果,如果仅仅以手稿的方式储存于书斋或计算机中,不能通过出版、专家鉴定、学术交流、中介服务、被企业认可、纳入决策等社会化途径得到社会承认,转化为社会财富或经济与社会效益,这样的理性加工成果只能说是社会科学创新的“半成品”,而不能称其为“成品”。
当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科学的理性加工成果在向社会财富的转化过程中,正在遇到许多新的挑战。例如,国内某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参与国外一著名网站的学术讨论中,提出了一种颇具创新价值的观点,该观点后来被国内外一些同行接受并且多次加以引用,成为他们以后进行理论创新的基础。那么,这种电子论坛中的“理性加工成果”,是属于社会科学创新的“半成品”还是“成品”,这是一个尚未确定或者说在目前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成果评价领域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公认的问题。因此,对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创新价值的理性加工成果的转化问题,只能依据我们现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条件和已经公认的评价标准加以理解,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
通过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社会科学创新既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创新,也包括应用对策研究创新;既包括方法论层面的创新,也包括技术手段、物质保障和组织管理层面的创新。总之,社会科学探索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创新问题,其中以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应用对策研究创新、社会技术开发创新为社会科学创新的主导方面。
根据社会科学创新的概念界定,我们还发现,社会科学创新与自然科学创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作为科学的组成要素,二者都具有科学创新的本质特征,担负着“科教兴国”的共同任务;随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渗透,二者在创新的过程中,其理论假设、研究方法和手段运用相互借鉴或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二者的区别在于:自然科学创新表现为人对自然现象包括人类自身生理条件的突破性认识,以及这种认识成果向生产力的成功转化,其创新过程受到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间接制约;社会科学创新表现为人对社会现象包括人的精神世界的突破性认识,以及这种认识成果向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成功转化,其创新过程受到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直接制约。
准确地把握社会科学创新的上述内涵,对于进一步认识社会科学创新的特点及其意义具有重要作用。
三、社会科学创新的特点
从前述概念界定及对社会科学创新同自然科学创新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科学创新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新颖性。这是社会科学创新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与前人研究成果的比较方面。其具体表现包括:①发现新的事实;②提出新的假说;③做出新的解释;④构成新的体系;⑤找到新的方法。上述五个方面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社会科学创新的基本特征,是对社会科学的理性加工成果进行创新评价的首要依据。人类的认识过程是螺旋式发展的,新的东西总是在与旧的东西的比较、鉴别中才能脱颖而出,社会科学创新也同样如此。如果一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与前人研究成果的比较中,没有发现上述新颖性的任何一个具体方面,而只是在那里重复前人的观点,拼凑前人的材料,模仿前人的方法,这种“原地踏步走”的理性加工工作不仅是对科学资源的浪费,也是对科学精神的亵渎。科学创新的基本要求是推陈出新,因而只有按照新颖性的要求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才能使社会科学的研究充满生机与活力。当然,社会科学创新对于新疑性的要求在程度上是存在差别的。例如,一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只是在某一区域(省内或国内)的研究工作中达到了新颖性的要求,填补了该区域研究工作的空白,这样的社会科学创新只能称之为“区域性创新”;如果某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这样的社会科学创新就应称之为“国际性创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国际性创新”;革命伟人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及其在实践中的不断补充、修正与发展,则是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性创新”。这种“国际性创新”是社会科学创新的最高境界,是一般人难以达到的。有时这种“国际性创新”是个体创造性劳动的生动体现,但更多的时候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此可见,对社会科学创新的“新颖性”的理解不能采取僵化的态度,也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而应面向处于常态分布的正常人群,对其给予恰如其分的把握。
二是独特性。独特性贯穿于社会科学创新的全过程,既包括理性加工领域,也包括成果应用或转化领域。具体表现在:①在材料的组织或挖掘整理方面别具特色;②在思想的表达或论证风格方面一枝独秀;③在研究方法的选择或技术、手段的使用方面与众不同;④在认识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或转化方面独辟门径并独显其效;⑤在为决策服务方面有独到见解并收到独特成效。独特性与新颖性密切相关,有时很难把二者截然分开。我们这里把新颖性主要放在与前人研究成果的比较中加以考察,并且侧重于理性加工领域;而对独特性的考察主要放在与他人研究成果的比较方面,并把考察的视野扩展到社会科学创新的全过程。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是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应用。精神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无法象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应用那样,具有有形产权,但它可以拥有自己的著作权(版权)等无形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主旨是鼓励自主创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但为社会科学的成果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为社会科学的成果转化提供了市场机会或其他机遇。因为只有特色鲜明、理论与应用价值独到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才容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才更有可能进入知识市场进行价值转换,或者通过特定的决策渠道获得一定的价值回报。而那些抄袭的、伪装的、故弄玄虚的、低级趣味的、缺乏特色或实用价值的所谓“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虽有可能蒙混一时或轰动一方,但从时间的考验特别是社会历史实践检验的角度来看,终将会受到知识产权的唾弃乃至法律与道德的惩罚。在这个问题上,社会科学创新的旗帜举得越高,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法律保障和价值回报才越为有利,对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法制建设尚不完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三是超越性。超越是指经过量的积累,在质的方面达到突变或飞跃,从而构成新颖或独特的新生事物。从对“超越”的释义可以看出,超越是创新的最本质的特征,因为只有在质的方面超越前人,超越他人,并且在个人已经领先的情况下又进行了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这样的社会科学研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研究,人们通常把这种创新称之为“原始性创新”(Original innovation)或“激进性创新”(Radical innovation)[15]。如果某项社会科学研究仅仅处在量变积累阶段,其研究成果虽然具有一定的新意或特色,但尚未达到质变超越程度,这样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只能称之为“渐进性创新”(Incremental innovation)[16]或“改良性创新”(Improving innovation)[17]。由此可见,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应大力提倡“原始性创新”,这是推动社会科学创新的最重要的源泉。社会科学创新的“超越性”特点,决定了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批判与继承的关系、现实与未来的关系、风险与机遇的关系、相对与绝对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沿着创新的道路健康发展。
在处理批判与继承的关系上,首先要有批判精神,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包括权威人士构造的知识体系或公理、准则,敢于质疑,善于以实践为标准进行新的检验或新的论证——已经过时的论断应该抛弃,明显有误的地方当予纠正,认识不全面之处则需补充——这样才能使人类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继承与弘扬;其次要防止历史虚无主义倾向,离开文化背景、民族传统和前人的研究成果侈谈所谓的“创新”,这种无视继承性的“创新”只能使社会科学研究走上空谈或猎奇的歧路,而对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毫无助益。
在处理现实与未来的关系上,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历史与现实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构建具有前瞻视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备导向和应用价值的假说、原理、方法和技术,或者提出具有决策价值的对策和建议,用来指导社会实践,这样的现实问题研究才是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才有可能达到超越的目标或创新的目的。假如某项面向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具备前瞻性、指导性,只是对社会现实进行空洞的解释甚至“事后诸葛亮”式的乏力说明,这样的现实问题研究就是苍白的,是无法实现超越目标或创新价值的,迟早要被竞争对手或时代所淘汰。对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是我国社科领域在现实问题研究中存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在处理风险与机遇的关系上,一方面要具备敢于承担风险,不怕挫折坎坷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要学会把握机遇,善于利用各种有利的时机和条件,尽量降低风险,少走弯路,努力提高创新效率。无论是自然科学创新还是社会科学创新,都会遇到风险。自然科学创新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成本和道德风险,社会科学创新的风险则更多地来自于政治或社会风险,这是由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社会科学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知识形态的潜在生产力,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合理地利用资源、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将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创造物质文明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在实现制度变革、创建精神文明方面,具有更大的导向作用和牵拉功能。正是由于社会科学在推进制度变革、创建精神文明方面的独特作用,使得社会科学在创新的过程中,同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而社会科学的创新方向如何,将对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如果社会科学的创新方向正确,满足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便会极大地推进制度变革,有效地提高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如果社会科学的创新方向出现问题,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相吻合,不仅会影响或妨碍制度变革,而且会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给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极大隐患。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科学工作在创新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比自然科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更加复杂,精神压力更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科学创新比自然科学创新更能锻炼人的胆识和魄力,社会科学创新拥有与自然科学创新同样的,甚至更高的价值。
在处理相对与绝对的关系上,既要认清社会科学创新的科学本质与无限探索空间,又要把握社会科学创新的特殊性,对社会科学创新成果的效益评价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社会科学的理性加工成果转化为社会财富的过程,周期较长,显效较慢,且具体效益较难评估。社会科学创新的这一难题,不仅在社会科学创新领域存在,在自然科学创新领域也同样存在,尤其在基础理论研究领域更为明显。到目前为止,尽管人们对社会科学成果的效益评价问题颇感棘手,但是既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的评价思路已经得到社会认同,这就为社会科学创新成果的效益评价问题指明了方向。因此,在评价一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新价值的时候,或者在评价某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创新价值究竟有多大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科学创新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主要是迟效性和模糊性),不应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这就如同对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效益评价时应取的态度一样。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评价手段和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科学创新成果的效益评价问题也一定会朝着日趋合理与客观的方向发展。
四、社会科学创新的意义
社会科学创新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宏观的角度加以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社会科学创新是确保理论研究生命力的需要。创新是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根本动力。在社会科学各门学科的理论研究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中,如果不强调创新精神,不把创新作为基本的准则或行为的动力,社会科学研究就会处于低水平徘徊甚至僵化窒息状态,以至于丧失社会科学研究的存在价值。试想,假如没有邓小平理论的开拓创新,怎么会消除“十年动乱”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找到在中国国情下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假如没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创新,又怎么会取得今天改革开放这样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使我们国家以崭新的面貌迎接21世纪中华民族的复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如此,社会科学其他各学科的研究也同样如此。应当指出的是,社会科学部门的理论研究与宣传部门的理论宣传并非同一范畴。理论宣传是为了统一人们的思想,对某种已经证明是真理的理论观点所进行的反复讲解与说明。尽管理论宣传在形式上和手段上也存在着创新问题,但在理论宣传的内容上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受到一定的准则约束,这就是人们常讲的“宣传有纪律”的缘由。而社会科学研究是对未知世界的创造性探索,这种探索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是不能受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或束缚的,否则就无法形成真知灼见,也就不能完成客观地认识世界的艰巨任务,这便是所谓“学术无禁区”的真谛。准确地把握社会科学研究与理论宣传的区别,对于真正实现社会科学在认识领域的创新,使理论研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二,社会科学创新是提高人的创造素质的需要。任何创新都是人的活动。离开人的创造素质,创新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或者会成为无本之木。人的创造素质是指在创造性活动中个体所蕴含并具有启动和导向功能的那些稳定的身心特质与社会特质。人的身心特质与社会特质互为支撑,缺一不可。人的身体特质如灵巧敏锐的五官、结构精细的大脑、潜力巨大的体能,构成了人的创造性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的心理特质如好奇心、求知欲、创造想象、创造思维、灵感、自学能力、组织能力、评价能力、意志力等,构成了人的创造性活动的心理支持和精神动力。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要求,则是对人的社会特质包括创造性社会特质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这些社会特质无论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还是在推进制度变革、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过程中,都是须臾不可或缺的。因此,就人的创造素质的培养来说,既需要自然科学知识的“滋润”,也需要社会科学知识的“哺育”,同时还需要兼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种性质的所谓“中间科学”或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知识的“浇灌”。由此可以看出,在提高人的创造素质方面,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以及处于二者交叉状态的“中间科学”知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从系统论、整体论的立场出发,正确把握社会科学创新对于提高人的创造素质的意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创造素质,为我国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生产力基础。
第三,社会科学创新是推进科研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现行的科研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主要特征是:科研机构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科研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配置均由国家决定;科研成果仅仅具有产品属性,而不具备商品属性;科研机构重复设置,机构臃肿、条块分割、资源浪费现象比较普遍;科研机构与企业、教育部门和社会的联系很少,科研工作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科研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在科研拨款制度、技术转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制度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对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促进科研工作与经济社会的结合、解放科研生产力起到积极作用。应当看到,我国科研体制改革(包括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改革)取得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创新的结果。如果没有一大批社会科学工作者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不懈探索,大胆创新,就不会出现我国科研机构改革面临的良好制度环境;同样道理,要把我国的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特别是寻找到既符合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科学创新体制,则需要以更大的勇气和更多的精力切实关注社会科学创新工作,才能为我国的科研体制改革提供新的理论思路,有效地解决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第四,社会科学创新是构建合理的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一般认为,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科研机构、大学和政府是其中的组成要素,这些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决定着创新的整体绩效。在技术创新方面,企业是行为的主体;在知识创新方面,科研机构、大学起着中坚作用;在制度创新以及整个创新资源的配置和引导方面,政府是其中的直接推动者[18]。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广阔性、复杂性,使得社会科学的研究力量广布于科研机构、大学、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承担着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艰巨任务,并且通过这两种创新的具体成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施加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从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要素还是功能要素来考察,社会科学创新系统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国家创新体系中,社会科学创新系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举例来说,在我国的院士制度中,目前设有自然科学院士和工程院士,没有社会科学院士;在我国的奖励制度中,目前设有国家级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没有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严格说来,近几年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开展的评奖工作以及“五个一”工程涉及的社会科学理论文章和图书奖励,还不能称之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级奖励)。而在国际最权威的诺贝尔奖项中,从设立之初就有文学奖的位置,以后又增加了经济学奖的位置。这些情况表明,虽然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社会科学在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中至今仍处于薄弱状态,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存在“系统失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亟须引起人们的关注。只有从国家层次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创新待遇上的不平等问题,才能有效地调动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使国家创新体系在结构与功能上更加合理和完善,从而把“科教兴国”的战略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社会科学创新是促进决策科学化的需要。决策科学化是现代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高度复杂化的必然要求。在一个相对简单的经济形态中,一些智慧卓越的领导人凭借个人经验就可以较好地完成决策任务。然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情况下,继续沿用这种个体化的决策方式已经不合时宜。因为一个再伟大的领导者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或信息,他必须依靠智囊的力量,通过集体智慧和科学程序进行决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就需要社会科学的帮助。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为决策部门提供理论指导或决策依据时,所掌握的理论必须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是新鲜的、具有前瞻指导价值且易于操作的,这就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扎实的功底,并且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的洞察力和解析力。假如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的决策服务信息滞后、空泛,缺乏创新指导价值,就会出现“无为而无位”的被动局面,长此以往,甚至有可能导致生存危机。所以,解决社会科学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除了应在制度建设上寻求必须的法律保障外,还应当在理论创新和应用创新方面多下功夫,切实做到想社会实践之所想,急决策部门之所急,不断推出为社会实践特别是决策部门所需要的精品力作,这样才能在大力促进决策科学化的同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科学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这种“有为而后有位”的社会科学创新之路,无疑是摆在我国社会科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历史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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