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可行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农业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一)农业保险是真正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手段
学术界均视农业保险为准公共产品,即农业保险必须将利益惠及广大农民,为社会提供大致均衡的公共服务。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将有助于改变目前农村发展的困境,改善农民的生存现状,特别是在预防灾害和损失补偿方面,能够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村整体生活水平。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的不断创新,农民收入水平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有效需求明显增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增加,又会促使农业保险的供给相应提高,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二)农业保险能够改善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
农业保险可以使个人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实现将原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风险。有农业保险做保障,农业生产将趋于稳定,农民的收益保障程度将不断提高。这有利于改善我国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改善其信贷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注入农村市场,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农业资金的融通成本。
(三)农业保险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均视农业保险为农民的一种福利政策,各国实行对农业保险费率的补贴。在世贸组织《农产品协议》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的第7条和第8条,就明确列出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按照WTO规则,各国必须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作为“绿箱”政策,不予以限制。许多WTO成员国都利用了这一规则,通过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转移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因此,农业保险是一种间接的农业补贴形式,在不违背WTO规则的条件下,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农业的国际化道路。
(四)农业保险能够将农村社会福利纳入政府目标之中
农民工、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是目前我国农村建设中的难点问题。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工达到1.4亿,离乡离土农民已超过2亿,涉及近2亿个农村家庭。据统计2001~2010年我国会出现2600万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年平均需要安顿260万人左右,由于我国农村社保匮乏,农民收入低,在养老、医疗和人身等方面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三农”保险的创新与发展,要不断以农业保险撬动“大农险”(即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上,拓宽保险的范围,加强养老、医疗以及人身险在农村的推广),并推出“一揽子保险产品”,从而保障农民生活安定。此外,农业保险是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和应对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条件。它强调的是在公共危机情况下政府化解危机能力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优化组合,以快速的反应方式动员市场的力量参与危机管理,以最大的可能性减少灾后损失和实现安抚工作。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全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农业经济损失2528亿元,比上年上升23.8%,农作物受灾面积4109万公顷,上升5.9%。其中,绝收541万公顷,上升17.7%,共造成3186人死亡,紧急转移1384.5万人次。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7775起,比上年减少3767起。发生特大森林火灾5起,比上年增加2起,因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森林面积41万公顷,增加4.5倍。全年因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8亿元,减少34.3%。全年发生赤潮93次,增加11次;累计赤潮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减少26.7%。全年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0.28万起,造成66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4.2亿元。”
我国农业灾害频繁,使得农民收入无法稳定提高,而被喻为灾害“减震器”的农业保险却未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仅靠财政支出救助而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难以突破农业发展的瓶颈危机。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农业保险于改革开放后才真正实行。1982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1)1982~1992年,保费呈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费收入8.17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2.16%。保险深度为0.14%,保险密度为0.96%。(2)1992~2004年,保费呈下降趋势。2002年农业保费收入5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0.16%,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降至0.03%、0.64%;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3)2005~2006年,保费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5亿元,同比增长89%。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6.7亿元,同比增长92%;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0.8亿元,同比增长80.2%。农业保险覆盖了超过4000万亩粮食作物,超过1.1亿头家禽和牲畜。2006年第一季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4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态势。从总体发展状况而言,农业保险发展势头良好,特别是近年来农业保险收入和灾后损失补偿方面都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农业保险保费高和农民支付能力低导致承保规模和范围过小。这主要源于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低,农业灾害严重,使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率相对较高,再加上农户经营具有分散性,农业保险开展成本高,使农业保险的价格趋高。这导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密度低,农业保险供给难以实现规模效益,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农业保险地方“试点”工作的进展
在山东,坚持政策性农险与商业性农险同步发展。“截至2006年底,山东实现‘三农’保险保费收入111.4亿元,同比增长26.4%,占全省总保费收入的33.2%,有力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在新疆,农业保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十五”期间,新疆保险业实现农业保费收入13.17亿元,占到全国农险保费收入的50%以上,累计为6716万亩农作物、217万头牲畜提供了风险保障;为农村防灾、防损支付防灾费6600万元,赔付达9.63亿元。同时,新疆农业保险在进一步开拓“大农险”市场,将整个农村纳入保险体系范围之内。“在湖北,2006年,湖北省县及县以下地区共实现保费收入47.18亿元,同比增长13.62%。其中,县域人身险保费收入37.68亿元,同比增长17.68%;保险业承担的县域风险总额达4166.99亿元,同比增长20.54%;县域机构达1310个,从业人员达4.05万人,同比分别增长19.31%和18.07%。”湖北省地方县市积极开展以生猪、烟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并采取“地方政府补贴一点,农民自身负担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相关行业支持一点”的“四个一点”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三、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政府角度看“,主观条件”已具备
1.政策依据。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批准了由保监会提出的关于保险业“国十条”,指出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防范风险与救助机制。2007年两会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007年4月,财政部下发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在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方面,国家财政按保费收入的适当比例补给农业保险公司,同时相应的免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部税费,降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费标准;在出口补贴方面,遵循WTO规则,对农业实行间接补贴,即加强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及保费补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提高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在地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等9省市开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
2.立法保障。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此外,中国保监会透露,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方面,保监会已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出台该条例。
3.组织措施。2004年初,保监会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和五种模式。同年3月以后,保监会又先后批准三家专业农险公司开业或者开始筹建。同时,保监会分别以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以及共办等四种形式在五个地区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试点。另外,2007年4月12日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全系统下发了《中国人保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长期规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重新成立了农险部。
4.政府对危机的处理趋于成熟。对于频繁肆虐我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的处理,不仅是考察我国农业保险等相应的制度体系构建完善与否,也是衡量政府危机处理能力的重要元素。2006年是我国的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年,但民众普遍认为政府的危机处理工作相当到位,不仅所受损失得到控制,而且人心也得到了安抚。
5.农业保险知识得到宣传推广与普及。农业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推行,依靠的是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认可程度。近年来,农业保险公司随着业务的渗透以及人寿保险业务在农村的开展,使农民在保险方面的意识不断增强。
6.国际经验与国际合作。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农业保险制度,以实现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和支持。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和我国台湾等均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美国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手段是向农民补贴保费,向农业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经费补贴,免除税赋,农作物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险种都是自愿选择,只要参加农业保险就可以获得巨灾保障;日本专门颁布有关法律对种植、养殖、饲料等实施互助保险,对由农民参加的保险事业,政府再进行保险。这些国外成功经验都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保险规划、灾后补偿机制、农业保险立法精神以及利民政策等相关领域的建设。
7.国家间减灾方面的合作逐渐加强。通过交流沟通初步达成的“北京共识”,能使亚洲各国在自然灾害防御、农业保险等领域加强技术、经验的交流与合作,并且可以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对我国农村市场特别是灾害严重地区进行援贷,充实农村资本市场,开拓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保险的消费水平。
(二)从社会宏观背景看“,客观条件”已具备
1.自然环境方面。研究结果表明,全球变暖将使高温热浪、严重干旱、暴风雪、超强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近年来,极端自然灾害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2.社会环境方面。首先,社会转型加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金融和服务市场;工业化的加快,为农民实行集约化生产提供了条件。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的情况下,将大规模实行机械化生产,因此面对的自然灾害风险也相应提升,农业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其次,农业保障需求增大。2006年1~9月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就达8.3亿元,同比增长36%。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所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最后,科技发展迅猛。信息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农业保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3.经济发展方面。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是在人均GDP水平达到1000多美元以后开始的。2006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了2042美元,财政收入达到3.54万亿元,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4.国际环境方面。随着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的增长点,我国农业进出口将实现大幅增长;国际社会基本保持稳定与发展的态势;各国农业经济合作、自然灾害预防方面的沟通;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都给农业保险提供发展的良机。国外、国内两个市场一起开拓,两种资源相互利用,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保险提供契机。
四、农业保险的效益预测与分析
(一)经济效益
农业保险对于保险组织而言具有较明显的经济利益。农业保险在“十一五”规划中成为国家重点的扶持对象,可以获得国家资金财政方面的补贴以及税收的优惠。我国对灾害监测技术不断提高、各国合作的加强,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灾害损失,减少保费的支出。同时,随着参保范围的扩大,在具体的险种上能产生规模效应。“南海渔业协会为赴南沙生产渔船开设了渔船全损险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互保、渔船船东责任险等险种,目前各项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均控制在理想范围之内,保费和理赔费收支相抵后仍有盈余。”
(二)社会效益
农业保险的作用还体现在对“大农险”的撬动和对农村保险体系完善方面。例如,新疆保险业针对农牧民看不起病、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问题,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和静、若羌县农牧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累计为2.5万农牧民提供了260多万元的医疗补偿,得到了农牧民的广泛欢迎和地方党政的充分肯定。
(三)生态效益
新农村建设的目的,不是单一的实现农民的增收,更为重要的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农村。因此,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成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农业保险有助于农村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同步发展,它在为农产品提供保障的前提下,鼓励农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推行绿色农业政策。这样,在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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