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国家制定了完善且严格的法律,法律保障人民的权利,同时人们在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违反法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结合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不断的改革和发展,民商暴露出一定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并在此过程中引起人们的强烈的反响,由此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开始对民商法进行探讨和研究。现阶段,社会上对民商法的看法褒贬不一。一部分人认为民商法比较完善并对经济发展有着促进的作用,但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其作用并不大,对构建和谐社会并没有什么作用。我们由此可知,现阶段的民商法存在一定先进性和局限性。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引言:在应对因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涌现的各个领域中的个人权益冲突、社会矛盾以及构建运转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民商法文化具有天然的先进性。由于其继承了近代民商法的契约自由、保护私权以及自己责任原则,存在忽视权力主体在智力、经济实力以及信息对称性等方面的实质差异,导致了其现实的公正公平性违背立法初衷。本文详尽阐释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特质,对其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探讨了目前在维护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弥补其局限性方面的研究,介绍了学界针对这一问题的主要研究方向。
1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分析
1.1社会进步性
民商法是伴随历史发展前进与社会文化不断进步产生的,极大地体现了社会文化的进步性。追溯最初的民商法,旨在解决人们生产劳动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从而保证人们生产与生活顺利进行,提供给人们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但在“民”、“商”方面,侧重于“商”,容易滋生企业与人们之间的矛盾,且固化了物品和利益的所属权利,以及认定企业与人们之间的交易属于自己任务范围,给予了其充分的自由协商权力,使得由保护交易为出发点的规定,给“买卖欺诈”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伴随民商法的发展变革,现代民商法文化逐渐以“民”为中心,坚持“民”、“商”并重,对于利益、物品的享有,根据环境、需求灵活掌控,使得权利相对化,又限制契约,约束企业或是个人交易行为,如签订合同,在保证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条例进行法律化、形式化规定,一旦签订则不允许情谊改变,为交易公平创造了法律保障。现代民商法不断明确责任精神原则,同时遵循公平、公正的思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革新的典型代表,与社会先进文化其崇尚的自由精神不谋而合。
1.2高度适用性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催化了当前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当前市场环境纷繁复杂,因个人利益驱使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现代民商法文化从本质上来说,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文化,重在将法律精神与法律保护落实到与“商”有关的活动上,对其内容、性质与常见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的技术分析,并且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条例,能够调节市场经济的各种关系,从而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的恶性竞争。如涉及“商”方面的纠纷时,现代民商法以其核验纠纷的技术支撑,成为对其实行保护措施的良好依据。
1.3民商法属于现代先进的一种文化形式
民商法在现代既彰显出自由、公平的社会文化,更展现出现代民商法的严密逻辑性以及精准的定义性,民商法的这两个特殊属性共同彰显出现代社会文化的先进性。民商法本身所具有的这两个特殊属性是相关关联的,民商法中展示出的自由、公平等,确实保护了个人的权益,其给民商法提供明晰的目标性,使民商法具备更强的针对性,民商法严密的逻辑性以及精准的定义性,切实保护了民商法的公平理念。所以,对于现代民商法的有效弘扬以及倡导,可为现代社会经济未来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2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2.1导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也是在经济发展中产生,可以说其是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虽然经济发展中有许多问题是民商法难以解决的,但是换个角度来说,民商法所存在的局限性,体现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举个例子来说,每个人从出生到成长,他们所处的环境和教育是不一样的,以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主观意志,由此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然而正因为差异性的存在,其诉求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所产生的诉求结果也存在高低之分。即使现在有代理诉求的制度,但是诉求结果还是取决于诉求本人的能力,这对那些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来说,是不公平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来说,民商法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2突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措施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心只放在经济发展上是不行的,其还需要加强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市场自由、公平、稳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一来,民商法就需要发挥其自身具备的特点,充分发挥先进性作用,并且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突破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促使自身不断完善。与此同时,现阶段的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了,因为其在某些方面忽视了在公共方面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民商法需要在相关方面进行完善,加强社会立法、监督和管理,使得民商法能够一视同仁,实事求是。从所有人的角度出发,维护人民利益,促使社会更加的自由、公平、平等。
3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策略
3.1重点协调社会主义与个人主义关系
在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构建上,要贯穿和谐社会的理念,优化协调社会主义与个人主义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尽全力来保护个人主义合法权益,但是绝不能因个人利益最大化,来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这也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所要重点调节的方向,如在《民法通则》中,加入见义勇为的条款,意在鼓励暂时舍弃个人利益,保护他人利益,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也有着重要意义。
3.2强化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对于社会结构基层的众多人民群众,要着力改善其相对弱势的处境,增加民商法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在立法时要做到有所侧重,把公众利益置于主要位置之上,创新完善社会参与管理的形式,扩大社会成员利益的保护范围。同时,还要强化民商法与时代发展的结合性,使其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3与时俱进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解决现代民商法文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应该着力在民商法立法技术水平方面创新突破。重点增强其在立法内容的可预期性,立法内容的广发扩展性,与法律适用的极大适用性,以及时代性和创新性方面的作用,来最大化地容纳社会信息化发展需求,服务于现代化经济的运转与社会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相关理念及可行路径研究
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问题,早已引起了西方国家法学界的关注,而在国内民商法文化推广相对较短的时间里,专家学者也大多预见到了其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和西方学者一样对于如何规避这些负面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4.1与社会立法相结合,规避其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针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在某些领域的问题,部分西方国家尝试了将其立法与社会立法相结合,通过完善社会法律体系实现对民商法弱势主体权益的保障。例如在医疗卫生和消费等方面的立法,以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立法,对处于技术和经济资源绝对优势的一方制定与其现实地位相符的约束条件,从而确保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4.2基于时代特点推动立法技术和理念的变革
现代民商法文化之所以能够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背景不断演变下体现出先进性,与其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和相关理念的人性化有关,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人们对于平等自由的追求和个人权益的诉求不会改变。因此否定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并不科学,而是应当积极寻求变革之道,例如,探究利用更加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语言定义民商法的主体,从而全面客观地体现各个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正视人们在智力、技术以及经济实力方面的差异。
结语: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中,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同时,还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创造出一个平等、公正、自由的市场环境,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还要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切忌不可盲目前进,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从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孟泓宇.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7(29):165+164
[2]杨娟.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究[J].法制博览,2017(14):199+198.
[3]孙冀鹏.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初探[J].法制博览,2017(02):265.
[4]王政.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7(01):271.
[5]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6]李璇.刍议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6(11):139.
[7]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论文作者:徐梓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2
标签:民商法论文; 局限性论文; 文化论文; 先进性论文; 社会论文; 利益论文; 自由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