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的社会建构主义维度分析_社会救助论文

社会救助制度的社会建构主义维度分析_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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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4937(2008)06-0151-04

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事实,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们的视野和认知范围,并对涉及的群体和个人发挥作用,因此其社会实在性是毋庸置疑的。

通常在分析制度变迁时,是把制度作为一个外在于研究者的不变的事实加以研究,衡量研究成果的标准也是研究结论在多大程度上与社会制度变迁的事实相符。这种客观主义的分析视角存在的问题是无法回应社会救助制度变迁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比如,孙志刚事件促使对社会流浪人员的制度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实现了重大变革。从1982年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二十多年时间内,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而制度的变迁并没有带来管理的彻底改变,一些旧有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只从客观的社会结构要素角度来解释社会救助制度的变迁,是无法有效解释制度变迁中的突变和滞后问题的。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主义维度:自我实现预言

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可以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新的认识。所谓“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vism),它虽有不同形式,但一个共性的观点是,认为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相关的社会群体互动和协商的结果”[2]。社会建构主义视角使我们认识到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也是一种知识的建构,并通过社会话语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一种“真实性”存在,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属性的存在,而且也包括社会建构主义维度的层面。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社会各种主体和组织对其并不是纯粹地对社会救助制度做出消极和被动的反应,而是做出各种界定和解释,这些解释和界定构成了一种社会话语,并参与建构社会制度成为何种事实的过程,进而对行动产生巨大影响。这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性“真实”存在。

社会救助制度另一种“真实”是“存在性真实”,这是社会救助制度动态的实践过程,表现为其涉及的相关各要素在特定场域中的相互作用。因此,社会救助制度变迁不仅仅是其客观属性的变化,还包括社会建构主义维度的变化,后者需要更久的时间。自我实现的预言阐释了对社会建构主义维度是怎样对行动者产生作用的。

自我实现预言是默顿用来分析美国民族和种族歧视和冲突的命题。自我实现预言是指,开始时一个错误的情境定义,由于它引发了新的行动,因而使原有错误的东西变成了真实的。默顿认为,自我实现预言只是在缺乏目的制度控制情况下才发生作用,要打破自我实现预言的运作,只有切断现在滋生它们的某些社会制度[3]。默顿用自我实现预言理论强调人们对情境的主观定义怎样实际影响人们现实的行动,这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模式,它不仅肯定社会事实的实证主义性质,同时也注重各种社会性话语对社会事实的建构主义性质。自我实现预言还存在另一个版本,即由开始时对情境的正确定义,会使行动产生惯性,即使这个定义已经时过境迁、成为谬误,人们仍倾向于维持原有的行动。对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结构关系的认识和界定,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行动。而且,即使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一定时期内情境或制度的正确认识已经过时、甚至变得荒谬,人们固有的认识仍然会发生作用,并继续使人们默认甚至维系相关社会制度的存在。清除旧有的滋生自我预言的制度、实现制度的变迁是实现社会救助制度客观属性变迁的过程,是很难一蹴而就的,而要消除人们固有的认识就更难,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性真实具有更强的刚性。只有阐释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主义层面究竟是怎样运作的,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变迁存在的种种问题。

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建构主义层面上的运作遵循着一定的社会逻辑,围绕这个逻辑,各种权力和主体会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和强化自身在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利位置,并通过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各种界定和解释得到广泛认可,进而实现自身的合法化。这个过程通过微观的身体化技术使人们默认甚至参与共谋这个社会逻辑。在其实践过程中,权力、知识、伦理道德是很重要的三个因素,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刚性化是权力、符号、经济以及社会场域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社会救助制度背后的中心逻辑:国家主义

国家主义在本质上属于政治学范畴,其核心政治主张是坚持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亦是民族主义的另一种表述。这种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主义具有两大特征:首先,它从政治组织的等级制中选择了某一特定的等级,赋予它全部的统治权利。其次,它力图让所有其他社会集团都服从并效忠于国家[4]。中国的统治权利属于全体国民,以全体国民福祉为基础的国家利益成为最高的行为准则。

国家主义构成了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逻辑。建国之初,中国制定了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决策,以迅速发展和提高国力,所有公民的个人权利都要服从于和服务于国家利益,国家具有无上的权力,国家的利益优于具体个人的利益,而且公民也相信国家的各类代理会让自己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得到了顺利推进。以国家为中心的全社会动员的模式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工业迅速发展,国力得到加强,但这也遮蔽了按照国家主义逻辑运作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负功能。它的重要表现就是为便于管理,倾向于对社会采取简单化的处理方式。“现代国家机器的特征就是简单化,国家的简单化就像是张简略的地图。它们并未成功地表达它们所描述的真实社会活动,它们目的也不在此;它们只表达了官方观察员所感兴趣的片断。”[5]这样,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生活实践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就消失在国家整体利益的抽象性之中。

同时,在这个历史时期,在同国家的关系中个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公民社会远远没有得到发育,社会个体缺乏质疑并挑战这些政策和制度不足的机会与手段,这为国家主义逻辑的运作提供了基础。因此,对于社会的每一个自我实现预言,其最深处都隐藏着某一个社会逻辑,每一个社会逻辑都是这个国家具体历史文化条件下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通过各种具体的机制,这种具体条件下的合理性会演变为根深蒂固、难以改变的普遍的合理性。这时就会成为社会制度变迁和革新的阻力。这正是自我实现预言背后隐藏的不易察觉的驱动力。

三、社会救助制度深层逻辑运作的保证机制:身体的规训

社会救助制度深层运行的是国家主义逻辑,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各种力量界定、解释和宣称其合理性,最终把社会救助制度建构成为一种合理的、被普遍认可的客观事物。它要达至最佳的应用效果,必须使自身能被其实践涉及的主体接受和内化。因此,必须关注社会救助制度合法化并为主体自觉实践的过程。正像福柯深刻剖析的那样,这个过程是权力与知识、伦理道德相结合,对主体进行身体规训的过程。

“规训”一词在我们的理解中主要有两个核心意义,乍看之下,这两个意义是大不相同的。规训的第一种意义给人以惩罚的联想,第二种意义和一个技能知识体系相关。在第一种意义上,规训是种令人联想到惩罚和强制行为的消极力量。而在第二种意义上,规训是一种与自我实现和成就联系在一起的力量[6]106。也就是说,有效的规训是通过消极和积极两种手段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过程。福柯深刻剖析了规训的实现机制。

第一种规训的途径是通过惩罚和监视实现的——全景敞视主义。福柯认为,全景敞视建筑的主要后果: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6]113。本文借用这个概念并不是指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对待流浪者或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采取十分严格的管理方式,而是指旧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救助过程客观上生产出一种类似全景敞视主义的效应,即使救助对象的状况处于持久的关注之下,社会救助的效力也能够自动地发挥作用。同时城市居民(包括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流浪人员持有的明显或不明显的歧视态度对其精神也进行着规训,使流浪人员处在一个更广泛和严密的注视中,加重了流浪人员被隔离的程度。这个机制体现的是制度实践以及群体间的互动生产出的出乎预期的对他人进行控制的力量。

第二种规训的途径就是通过构建社会性话语实现的,这是符号发挥权力作用的过程。福柯则提出较为隐讳的权力仅仅是一种符号:“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把权力理解成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它们内在于它们运作的领域之中,构成了它们的组织……权力到处都有,这不是说它囊括一切,而是指它来自各处……因而,我们必须是唯名论者:权力不是一种制度,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某些人天生就有的某种力量,它是大家在既定社会中给予一个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名称。”[7]福柯侧重权力的建构能力。布迪厄也指出,“符号权力”概念就是要强调符号是一种构建现实的权力,它往往能够建立社会世界的秩序;其次他指出,还必须认识到“符号系统”既作为知识工具,同时也是支配手段[8]。在这一点上,知识折射出深藏的不为人知的权力本质。知识总是和某一社会特殊的逻辑联系在一起。“一切新的国家形式今后都不得不借助各种学术论说来论证社会制度的正确合理,并使其成员能够了解。”[9]

但知识制造者们的工作并不让人满意。结合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本文认为从事有关社会救助制度研究的知识制造者存在两种无意识:学术无意识和权力无意识。表现为研究中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关系客观化为如自然科学和其研究对象的关系,忽视了社会救助对象、工作人员、媒介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能动性,有时以研究的逻辑取代了事物的真正逻辑,同时也没有深刻反思自身利益、群体利益等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正是由于制造者潜在的这两种无意识,使得由其致力于的各种合法化事业(社会救助制度的合法化只是其中一种而已)失去存在的基础,而一旦这种知识没有得到任何反思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开来,成为社会性话语,那么就会成为自我实现预言的源头。而长久以来人们对知识的客观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对知识制造者权威的崇拜,也加速了这些知识的传播和合法化过程。

第三种规训的途径是伦理和道德力量。无论是惩罚、监控还是社会性话语,都只是外在的力量,要想在二者都不在场的情况下仍能发挥规训的作用,就要使制度运作背后的逻辑成为行动者自觉的意识,并时刻进行自律,这就必须注重伦理道德力量。在长久的社会救助实践中,一直依赖于这样的传统价值观:贫困观上的个人主义,即个人对自己的贫穷负责;救助理念上的施恩思想,即助人者和受助者是一种不平等关系;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即针对的救助对象不具有普遍性[10]。通过在社会救助实践中不断灌输这些传统价值观,一方面使救助对象认同现有救助制度是具体历史条件的选择、他们个体利益的受损是社会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使救助对象产生道德耻辱感和内疚感,最终认同社会救助制度的社会排斥效应。在一定意义上,这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就是在伦理道德的话语建构中,将生活危机原因个人化,放弃了争取个人基本权利的斗争。主体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认同和内化是社会救助制度这个自我实现预言的重要一环,正是这一点,助成社会救助制度的根本变迁难以实现。

社会救助制度真正的变迁不仅仅是客观属性的变革过程,还需要一个“去魅”和“建魅”的过程,即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必须关注其社会建构主义维度,其核心应该是回归主体自身,而不是构建一个主体的异己物,并通过权力、知识和伦理道德实现主体的自觉异化。那么怎样实现这个过程呢?首先,我们必须从现有的制度本身内部寻找突破的机会。现代性的内在逻辑已经确立了社会制度的自我反抗、自我批判机制。“制度有自反性”表明,在现代性条件下,运用专门知识系统去自主地反思社会生活状况并导致其重组、建构或转型,已成为一种必要的经常性“制度”[11]。就中国社会救助制度而言,由孙志刚事件引起的制度变迁,本身就表明了现有社会制度具有自我反思和自我反抗的能力。但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这种反思和反抗的能力,比如加速培育公民社会的速度,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出现这样极端的事件。其次,必须关注实践,关注地方性的知识。正像前文指出的,2003年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成功,这和从国家视角出发的社会救助制度对社会事实的简单化处理有关系。因此,必须尊重同正式社会制度相依存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摒弃那种唯专家和权威为尊的态度,关注实践,挖掘和发挥地方性知识的作用。第三,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制度实践中每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社会救助制度的变迁通常是极为缓慢的,有时必须借助突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才能实现重大突破。就孙志刚事件而言,它不仅仅促进了社会救助制度的一次重要飞跃,还使全社会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再认识和思考。如果能把这个讨论、认识和思考的过程深入化和具体化,那必将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变迁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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