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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641(2010)06-0046-04
构建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党的力量,维护党内的和谐与稳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从而推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促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无疑都具有积极作用。保障党员权利,关键在于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党员权利与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党员权利是指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全体党员平等地参与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对党组织和其他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维护自身各种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党员的各项权利首先是党通过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党规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的,也就是说,党员权利是制度化的权利。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和批评权,党内选举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党组织给予个人处分决定的申诉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党员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
党员权利与一般公民权利相比,除具有一般权利所具有的排他性、利益性、平等性等特点外,在权利行使的广泛性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方面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在权利行使的范围上,党员权利要比公民权利少;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上,党员权利更强调义务的强制性和无条件性。
党员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关键在于党员权利制度的完善和运行。实践表明,科学合理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是党员权利切实得到实现的根本保证。
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就是指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实体性制度主要指的是对党员权利实体内容的规范性,程序性制度指的是党员权利行使的步骤和方法,保障性制度指的是对受到侵害的党员权利的救济。就目前党员权利保障状况而言,实体性制度规定的比较多,而程序性和保障性的制度规定相对比较少。
党内民主实践表明,党员权利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系统严密和规范的程序,没有有效的保障措施,再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也难免落空。只有将党员权利保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形成彼此配合、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党员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党内民主才能切实实现,党也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有效规范运行,是增强党员的民主参政意识,提高党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
二、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1.党员主体地位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1](P50)它指明了构建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目标和方向。党员主体地位主要是指广大党员通过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活动中自始至终处于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所谓“权利主体”,是指党员是行使党内各项民主权利的主体。所谓“义务主体”,是指党员是履行党内各项义务的主体。一般来说,只有坚持“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那么就容易造成党内一盘散沙,缺乏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反之,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将党员作为党的驯服工具,那么党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会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因此,我们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目前,在党的建设实践中,还存在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现象。“重义务、轻权利”、“重统一意志、轻主动精神”、“重服从、轻平等”的现象还较突出。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活动中,人们往往片面强调党员的先进性和先锋模范作用,而忽略了党员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了党员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党的决策,而忽视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呼声。这就使党在党内民主实践工作中存在着“组织本位”的问题。它弱化了对党员权利的认同和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对其自身主体地位的认同,影响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因此,在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要始终将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党员权利的主体地位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2.突出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权利的程序制度原则。如果把实现党员权利价值目标的制度称之为实体制度的话,那么作为实体制度实现方式和手段的制度就是程序制度。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对于构成良性运行的机制来说,是缺一不可的。实体制度需要程序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程序制度需要实体制度来维系和发展。没有程序制度做保障的实体制度是空洞的制度,没有实体制度为依托的程序制度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构建良性运行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党员权利保障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但是,就目前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整体状况来看,加强党员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建设是一项非常迫切的要求和任务。当前,各种保障党员权利的实体制度已经颁布了很多,如《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虽然在这些保障党员权利的实体性制度中,也有一些保障党员权利的程序性制度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党员权利保障的程序性制度的规定还是显得较为薄弱。这些程序性制度规定较为抽象和原则,缺乏程序性制度应有的严密性、详细性和现实操作性。因此,在党员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常常出现那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现象。这样,就使得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形中被架空,不能落实到实处。因此,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地制定和完善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程序制度和措施。
3.坚持务实、渐进性原则。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首先必须明确党员保障机制发展现状和发展进程。只有这样,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才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就目前党员权利保障状况而言,党员权利保障状况明显改善,但总体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区部门之间差别较大。保障党员权利的各种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各种程序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还较薄弱。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形成了有利于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基础。但要在实践中落实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使这些制度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虽然制定了一些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但是各地和各部门缺乏一致性,也未形成有效的内在沟通和相互衔接,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有机系统。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党组织在具体贯彻落实中,情况也千差万别。
因此,在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我国党员权利保障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务实、渐进原则,逐步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各项相关制度和程序,切不可在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急于求成,幻想“毕其功于一役”。否则,不仅不利于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反而可能会对现行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形成障碍。
三、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几个着力点
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党员权利保障机制主要由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日常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权利救济制度等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促进。其中,党内生活制度是基础,党的选举制度是关键,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核心,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权利救济制度是保证。
当前,针对党员权利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着力点进行:
1.加强党员权利意识教育,培养党员的“独立人格”。党内生活制度构成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基础。党内日常生活会是否规范和健康,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党员权利保障水平的高低。当前部分党员受到市场经济和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党员权利意识淡漠,党内生活庸俗化。这主要表现为:“好人主义”盛行,在党内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奉行不问是非曲直,只求相安无事的态度,不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凡事搞一团和气;部分党员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原则,对党内事务毫不关心,不表达个人的真实意愿,随波逐流,人云亦云;部分党员奉行“实用主义”原则,不负责任甚至是错误地行使党员权利,如借行使党员权利之名,采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方式,对曾经检举、批评过自己的党员进行打击报复;党内部分领导,实行“家长制作风”,漠视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事务的处理上独断专行,使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实践中不能得到保证。
党内生活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不健康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党员党性不强,权利观扭曲错位。加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中一些庸俗腐朽思想的侵蚀,部分党员将商品交换的法则带入到党的队伍中来,事事以个人的得失成败作为出发点,以利益交换为目标,这无形中造成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薄,党内生活出现庸俗化倾向。
针对党员轻视自身党员权利的意识和行为,我们要加强党员权利意识的养成教育。要克服部分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流于形式的弊端,充分发挥好“三会一课”制度教育作用,加强党员的民主意识教育,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综合运用新闻媒体、党报党刊等宣传舆论阵地,加强党员主体意识、党内政策法规教育,增强党员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和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党员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党员尤其是基层党员的民主理论、民主制度、民主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树立民主观念,养成民主习惯和民主作风,自觉执行党内民主制度。积极创新党员民主意识教育培训的新形式、新方法,如通过建立手机党校、网络党校的形式,突破党员学习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新颖活泼、内容生动的党员民主思想教育,不断提升党员的民主素养和能力,引导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党内活动,提高党员民主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
2.健全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广大党员直接或间接地行使自己民主权利,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载体。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在一定意义上讲,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状况的标尺,它直接反映了党员权利的保障状态。
当前,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中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代表结构构成不合理。党代会作用的发挥与其人员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党代会代表着党内不同群体的利益。如果其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势必影响党代会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党代会的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党内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都能得到表达,制定的政策和决议更具有代表性和可行性。
目前,党代会代表结构不合理,缺乏广泛的“代表性”。这主要表现为党代会中领导干部代表多。如党的十七大,在2220名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占全部代表人数的71.6%,这就造成党代表人员构成的高度同质化,减少了普通党员的代表参加党代会的机会,妨碍和影响了普通党员的利益诉求,也不利于党代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党代会差额选举执行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以差额选举的形式掩盖着等额选举的本质。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1](P75)由于党章没有明确规定差额预选后的正式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这就暗含了这样的逻辑:“预选时差额选举,正式选举时可不用差额选举”。[2](P166)这种制度性漏洞助长了党代会选举中简化程序和形式主义的倾向。许多党代会的选举由差额选举变相转化为等额选举。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党员的选举权利。
三是党代会任期制推行效果不明显。党代会任期制是指在不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情况下,党代表选举产生后,任期与同一届党代会相始终。党代表在其一届任期之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非因法定原因和非经过法定程序,在任期内党代表资格不被随意剥夺和中断。这一制度的设计能够有效地克服那种“五年一次会、只是三五天、开会画画圈、会后就靠边”的“一次性”代表的弊病。从党代会任期制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其执行效果不明显。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的影响力远远滞后于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这主要是因为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党代表与党委、纪委和党员群众的沟通机制不通畅;党代表发挥作用的保障条件不充分,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党代表尚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载体等。
上述党代会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对于党代会代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就需要大大增加基层一线普通党员代表的比例,降低党员干部代表比例。对于党代会差额选举执行不力的问题,要积极引进党代会选举竞争机制,增加候选人比例,规范选举程序,让党员真正拥护的候选人成为代表。对于党代会任期制推行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在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好党代表的代表职权,使党代表在任期内有职有权,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常任”代表。
3.完善党员权利救济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制止和追究,是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完善党员权利救济机制,就是对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消除妨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消极因素和影响,最终达到维护党员权利的目的。
首先,完善党员权利救济机制,要明确权利的救济主体。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权利由党员所在党组织和上级党的纪检部门来维护。但是,事实上党的纪检部门大多忙于大案要案的调查,对于一般性的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无暇顾及。至于党员所在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基层党支部,一般由于没有人、财、物等实际权力,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一般情况下,它们也难以有效地维护党员受到侵害的民主权利。这样,党员权利救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缺失”状态,一些侵犯党员合法民主权利的危害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惩治和纠正。使得党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也使部分党员行使党员权利的积极性和热情受到挫折,无形中助长了党内庸俗化作风的形成和蔓延。长此以往,这必然对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
这就要求在明确党员权利救济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党员权利救济工作的力度,在党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设置党员权利救济机构,由专人分管和负责处理侵害党员权利案件,做到侵害党员权利的案件,件件有人管,事事有落实,把好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最后一道关,使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得到纠正。
其次,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置党内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违规违法行为。当前,部分党的纪检、组织部门在处置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时,存在主观随意不规范的现象,如一些党员权利意识淡薄,有关部门就少于干涉;一些党员权利意识强的,也一般采取诉重不诉轻的方式处理。这种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客观上纵容了一些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发生。
党的各级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党规党法的相关规定,对侵害党员权利的违法行为,应给予严肃的党纪处理,使每一次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受到应有的处理。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3](P59)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侵犯了党员的权利,且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制裁,就依照党纪党法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
最后,从广义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还应建立健全党内救济关怀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救济关怀制度,关心、爱护老党员、尤其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党员,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感受到党集体的温暖,增强党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强化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使困难党员在其困难得到解决之余,能够积极热情参与到党内事务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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