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晔秦简:户籍档案探讨_核心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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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户籍制度是国家组织控制社会基层的一种手段,透过这制度,政府掌握个别人身(在秦汉时代基本上是指编户齐民)和他们所依附着的家庭。编户民著籍于一地,政府就能掌控一户的人力资源。政府掌握全国户籍,就可以把国家资源作出相应调配。有确切的劳动人口数字和年龄组别,就能够因应人口多寡进行土地分配,同时可以计算每年的赋税收入,从而作出量入为出的相应的财政措施。在征调徭役时,政府也可以先评估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来进行对外作战,以及进行大型建设的工作。良好的户籍登记制度,促使百姓著籍于一地,不轻易四处流徙,造成社会不稳,有利帝国对社会的控制。《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献公十年,秦代“为户籍相伍”①。秦的户籍制度还与什伍连坐制度并行。《史记·商君列传》说秦孝公六年“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②。国家掌握每一编户民的资料,同时每五家编成一个“伍”,十家又组成一个“什”,《史记索隐》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九家连举发,若不举,则十家连坐。”③透过户籍制度束缚个人和每个家庭,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这种居民组织使人民互相监视,有恶行则同伍的人要实时告发,否则罪连四邻。④秦代曾经建立了一个严密的户籍制度。可惜,具体而完整的秦代户籍文书档案却一直未有发现。新出土的里耶秦简暂时公布了24枚户籍登记档案的木牍,其中10枚是完整的,另外有14枚为残简。⑤本文尝试分析此批户籍档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显示的家庭类别。

二 里耶户籍简牍的内容与体例

从此批户籍简牍可见,每枚木牍登记一户家庭,木牍分栏、分项登记每户的资料,每枚木牍约划分有五栏。第一栏书户人的里、爵及姓名,里是居住点,此处均是南阳里,此栏之内还写有户人的“弟”或“子”。第二栏书妻、妾,以及弟妻之名,有一例(简K30/45)是母亲也写在此栏。第三栏书户人的儿子及弟子之名。第四栏书户人及弟女之名,有两例是母亲亦在此栏(K42/46,K13/48)。以上各栏均书名、爵位、性别。第五栏书与户或户人有关的资料,例如“臣”的名字,及户人是居民组织五人为伍的“五长”等。这批户籍简牍,没有列出每名家庭成员的年龄,或者他们的年龄组别。其中提及“子”这一项,他们绝大部分都是“小上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小爵一词,整理小组认为可能是指有爵的青年,亦有学者认为是“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推测“小上造”的“小”可能与小爵的含义有关。⑥

从发表报告的照片看,这些户籍文书的书写体例清晰而有系统。秦的户籍简牍是把户内相关资料分栏记述,完整简牍约为45-46厘米,汉代一尺约为今之23厘米,秦户籍简约为合汉代2尺之长度。从照片看,分栏分项来记录每产的资料的同时,每简都预留了增加资料的空间,所谓“生者著,死者削”⑦,遇有新生婴孩就书写在空位之内,又或户人出任伍长就要记录作为向上级问责的对象,可见这些户籍简牍的纪录体例颇有系统。另一点,这批户籍简牍的第一栏所载的家人都应当是成年人,当中除户人外,还有户人的儿子和弟弟,爵位都是不更。还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栏没有记载兄长的例子,这表示户人就是同户的兄长,也许就是长兄。秦代分异法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分异就是当达到政府所认定的法定成年年龄,男子就要分家。分家的意思比较复杂,从政府的观点看,应该是另立新的户籍,里耶户籍简牍的成年兄弟同籍,至少反映秦统治下到了成年的男子,不是一下子立刻分家,也不是实时另立新的户籍,这意味着秦代的家庭形态不是划一的简单家庭,当中可能容许一个过渡时期。因此,第一栏所载户人的弟或子,都是未分家立户的成年男子。还有,这批户籍简牍都不见父亲的登记,推测父亲已死,或离异,相反,母亲之名却见于简牍(三次:K42/46,K30/45,K13/48)。说明夫死母亲从子,在这里似乎都是长子。第二栏的家人都是女性,包括户人的妻子、妾和弟妻,她们是家中女成年人。至于第三、四栏,是户人和其弟的未成年子、女,当中K42/46的第四栏,记载户人的母亲。笔者在前文已说明户籍与赋税之间的关系,前面两栏的户口都需要负担成人的赋役,而第三、四栏的未成年的子小上造、子小女子,则负担儿童的口钱,⑧年老的母亲也列在此栏,因她们的赋役也与成年的子、大女不同。⑨

下面试读其中四枚完整的户籍简,它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夫妻为中心的户籍登记,例如简K27: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

在户籍纪录的体例上,第一栏是户人籍贯、爵位、姓名。第二栏是妻,第三栏是子男,第四栏是子女,最后一栏纪录户人的“臣”及户人担任伍长之职。

第二类,户人与其中一子并列于第一栏的户籍,简K17是其例: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

第二栏:妻曰不实

第三栏:子小上造悍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规

子小女移

笔者承上所论,推测此户户人黄□之子“不更昌”(黄昌)已是成年。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推行分异法,上引《史记·商君列传》说:“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注引《正义》云:“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⑩如果一男子承担公家的徭役就是成年的话,秦代的“男”应是十七岁。出土云梦秦简的《编年记》记载墓主喜在踏入十七岁时就“傅”(11),“傅”即傅籍。男子达到应役年龄,就要办理“傅”的登记手续,表示成年,随时应役。但《史记·孝景本纪》谓:“男子二十而得傅。”(12)《汉书·高帝纪》注引服虔曰:“傅音附。”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13)孟康认为古者二十而傅,待家积储粮食,二十三岁才正式服役,如淳更认为高度不满六尺二寸称为“罢癃”,不适合服役,如果这是服兵役的话,他们也就不适合当正卒和做材官骑士。关于秦汉始傅的年龄,以及成年标准的问题,有多位学者讨论过,例如高敏先生计算《编年记》墓主喜始傅年龄,以为年满十五周岁为成年的标准。(14)马怡认为学者对墓主喜的年龄有不同算法,喜在十七虚岁这年傅籍,但云梦秦简以及汉代文献都认为十五岁以上至二十岁,只称成童,二十岁成年。她也认为先秦到两汉,青年人的身高也是判断其是否成年的标准,秦代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以下为“小”,以上为“大”,而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下为“小”,以上为“大”。(15)臧知非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推论秦汉傅籍于每年八月进行,秦和汉初是十七岁始傅,景帝时改为二十岁,昭帝改为二十三岁;他认为傅籍是成年的开始。(16)秦代十七岁始傅,汉代二十岁或二十三岁为傅,年龄晚于秦代。《二年律令·傅律》对有爵位者的始傅年龄有特别的照顾:“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说明汉初有爵位的人始傅年龄有优惠,可以稍晚。笔者相信在K17一枚户籍简内与“不更黄□”同栏的“子不更昌”应当是“黄□”的成年的儿子,也许年龄就在十七至二十岁之间,如果他在秦灭六国期间得第四级爵位“不更”的话,他很可能超过二十岁。又按上引秦的分异法,黄昌应当被分出,独立成户,也许黄昌未结婚,未具备成家条件,所以仍留于父亲户籍之内。至于“子小女”的“小”,应当指未成年或身高不及六尺二寸的女孩子。

第三类是户人与其弟同列第一栏,此类最为明显者为简K30/45: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日错

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

此类是户人与弟同列于第一栏,而母亲及妾列于第二栏。状便是户人之子,列于第三栏,但此简有残断,第二栏应该列出户人彭奄的妻子,但并未列入,疑其妻已死,所以第二栏只记其妾。简K2/23同样是户人与其弟一同列于第一栏,但这户登记的家人比较复杂:

K2/23是一枚完整的户籍简。第一栏为宋午及其两弟“熊”和“卫”。第二栏只见熊妻、卫妻,不见宋午之妻,但《里耶发掘报告》则补充说“第二栏第一行应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17)。这表示宋午之妻已死,削去其名是本着“生者著,死者削”的原则办的。从体例上显示,先书户人,然后其妻。第三、四栏共五人,宋午的三个儿子及其弟的两位子、女。最后第五栏是户人之臣(臣仆或奴婢)。

上面所反映的体例,基本上是:(1)先书户人;(2)再按辈分;(3)性别则先男后女;(4)成年女子先写妻后书母亲,再次及妾;(5)然后子男、子女各占一栏;(6)最后是臣仆,以及户人在里内的工作。考察照片,每栏由毛笔墨书一笔分开,辈分高低清楚地见于户人兄弟的子女记录,先书户人之子女,然后弟之子女。第一栏及第二栏基本上都是成年人。先书男子之体例说明秦的社会是男性为中心的父系社会。根据户籍内容基本上记载家庭成员关系、名字、社会身份为主,次及为臣仆,同时也记及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户人在里内当了伍长,就在简的下方空位内写上“伍长”,而且字体比较大。笔者推测可能是在当“伍长”后再写上,原先可能仅记同户同籍的成员而已。(18)

三 里耶户籍简牍所显示的家庭类别

另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这批户籍简牍记载了同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例如谁是父亲,谁是母亲、儿子等,可以让我们了解秦代的家庭结构。多年前许倬云老师曾著有《汉代家庭的大小》一文,认为秦及西汉基本上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东汉则以主干家庭为主。(19)笔者认为纵然从两《汉书》的户口平均数字可以得出这个意见,但汉代各州各郡的户口数字所反映的现象,不完全是核心或主干家庭可以概括。其中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民风,以及婚姻制度都不是划一的以儒家礼仪为标准,相信各种类型的家庭都会存在。(20)况且过去没有具体的户籍档案,只能依据小部分资料作出推测而已,如居延出土的戍卒名籍。里耶户籍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讨论之资料,或可补前人的不足。

表1 里耶户籍简牍所记户口之姓名及关系表*

*根据《里耶发掘报告》说户籍简牍出土时为51个残段,整理拼复缀合得整简10枚,残简14枚(段),但编号却有28个,下表据原报告所登录制成,最后四枚简的字体是无法辨认的。

**原文写作“隶大女华”,疑“隶”为“妾”字之误。

续表1

*汉代“下妻”为妾的称谓,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第161页。

在此有必要简述家庭的定义,以便下文的讨论。“家”作为社会上最小的单位“家庭”,它的成员关系是建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而户籍的“户”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我们认为同一家庭的成员是在同一屋檐下居住,即所谓同居。同一家庭成员发挥着某些功能,例如繁殖下一代子女,培育和教导下一代子女,同一家庭之间是共财、共爨的单位,家庭很多时候也是一个生产单位等。这即是许倬云先生所说家庭是一个同居、共财的单位。汉代的家庭成员是同姓直系亲属为主,即父子及兄弟等同血缘的直系亲属。汉代家庭还有一点特征,就是直系父子同居共籍。同居共籍的“籍”是指户籍,即是直系亲属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而且一同登记在政府的户籍簿册上,但同一户籍的人不一定等同于同一家庭的成员,因为当中臣仆、奴婢也登记在同一户籍中,他们与户人的家人并无血缘或婚姻关系。上引的里耶户籍简牍,如K27“臣曰聚”的“臣”就是奴婢,他与户人并无血缘关系。

研究历史人口的学者Peter Laslett在他主编的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的论集中,把家庭的形态分了几类型,下面引述其中三类:

1.简单家庭(Simple family household),此即常说的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其子女,或鳏寡及其儿女,当中没有其他亲属。

2.扩大家庭(Extended family household),成员包括核心家庭,及其父母的子孙,以及其旁系亲属(collaterals),如堂兄弟。这即是说家长(即夫或妻,通常是户主)的一个核心家庭与其父或母,或家长的孙,家长的侄儿。

3.联合家庭(Multiple family household或Joint family),此形态的家庭包括几个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起居住,多数由核心和扩大家庭组成,当中包括两对或以上的夫妇及其子女。这种组合可以是由核心家庭,亦可以是由扩大家庭或兄弟组成。如果当中的夫妇单位是以兄弟亲属为主,即是与已婚的兄弟及其子女同居,这种形态之家庭,可以称之为兄弟联合家庭(fraternal joint family)。(21)

应当补充,虽然传统中国社会比较少独居户,但理论上独居个人也可自行登记户籍。同时,一个家庭的形态会随着各种因素而转变。因此,每家也都会经过循环发展的阶段(developmental cycle),例如一个核心家庭因成年儿子结婚,并与新妇同住,以及稍后生育成群子女,因此导致一个家庭由简单家庭变成扩大家庭,及后可能由于分家,一家可能分为几个简单家庭,又或者兄弟成年而不分异,及后已婚仍与父母同居,父母死后仍不分家,结果变成兄弟联合家庭。从这个观点看,我们所见户籍的资料可能仅是特定时间内的家庭形态而已。下面尝试利用上述定义的家庭作为标准,探讨里耶户籍简牍是否存在类似的家庭结构。

以下先看这次《里耶发掘报告》所公布户籍简牍的具体内容,笔者把相关的各项资料列于“表1 里耶户籍简牍所记户口之姓名及关系表”。

首先里耶户籍简所示的家庭是以一代及两代同居的家庭为主,简K27、K125/50、K28/29、K17、K8/9/47、K4、K31/37就是例子;兄弟及其子女一起居住的就有K43、K42/K46(儿子一代未有写出)、K2/23;而父母与户人兄弟三代一起居住也有例子,即K30/45;K13/48。直系亲属的涉及范围主要是三代的家人,其中以两代占最多。夫妻一代有两家。K5是只有一对夫妻和他的两位妾(包括称为“下妻”的:□妻及妻),但原简牍只列出三栏,第三栏也看不出字体来,推测也许这家庭的人口不止三位,但第一栏只记户人“□献”,没有登记兄弟,所以估计此家庭也是两代的,只是子女一栏有残泐而已。K33也是夫妻一代,《里耶发掘报告》说此木牍的第二、三栏符号为硬物刻划,其余为墨线,(22)未提及其它栏有文字的残迹,相信这户只有夫妇一代。

至于里耶户籍简牍是否有类似上面所提的家庭结构和类型,见表2。

按照上面所界定的家庭类别来考察里耶户籍简牍的每户结构,除了残泐及漫漶太甚者不计算,笔者统计上述简牍共15户,当中有5户是根据释文推测每户最少的人数,详见表2,得出如下结果:

SFH(简单家庭)共有10户;

EFH(扩大家庭)共有3户;

MFH(联合家庭)共有2户。

表2最后5户的纪录有漫漶不清之处,笔者推测基本上属小家庭,惟其中的简K42/46,就其分栏纪录,第三栏户人当有子女,所以列入扩大家庭(EFH)。然而就整体而言,基本上都是父子两代的小家庭为主。家庭结构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这15户都是男性户人,而属于扩大家庭的户人很少与上一代同住,15户中只有三户,仅占少数。而且奇怪的是当中仅见户人母亲,不见户人父亲,推测都是父死母守寡的家庭,也可能是秦统一战争中父亲战死,造成这个现象。以下分别列举所见各类家庭的情况。

先论简单家庭的结构。简K17、K28/29、K27已在前面提及,不再重赘。简K1/25/50也是典型的小家庭: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

第五栏:五长

户人黄得及其妻嗛,共有子女六人,一家两代合共八口,居住在是南阳里,户人当了伍长。简K31/37:

第一栏:阳户人荆不更李

第二栏:妻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第四栏:……

……

第五栏:……

此简共五栏,第四栏应为户人之女,可能有两名女儿,第五栏或许是臣仆,推测此户当共有6人,由于只有两代亲属,应当是小家庭。相同地,简K4也是小家庭: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

子不更衍

第二栏: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

第三栏:子小上造章

予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赵

子小女子见

此枚户籍的户人喜有妻媅,在同一栏载“隶大女子华”。在体例上此栏似乎不应记载臣仆,笔者认为“隶”是“妾”之误。汉代户籍有妻有妾属常见之例,而汉代官方也承认男子蓄妻妾。(23)户籍上有妻有妾,里耶简中亦不乏例子,简K30/45就有“妾曰□”,简K5的户人□献有一妻两妾:“□妻曰□、妻曰婺”。在里耶户籍简牍之中,户内人数最少者要算是简K33: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 疾

第二栏:疾妻曰姽

前已提及此简是完整一枚,相信是夫妇登记为一户,且未有子女。这类的小家庭在秦分异法之下可能是常见的,问题是何时进行分异,到达成年年龄分家,可能是二十岁,但如果二十岁的小子分家,而未成亲,又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即使秦及汉初都有分配田宅给庶民(24),亦无法生活,但成婚之后夫妇合力生产,分异而独立成户的时机是成熟的。

其次,扩大家庭的结构。此类家庭的例子,其一是简K30/45,此例上面曾经引用,今次不厌其烦再引一遍: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曰错

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

此例户口人数不多,连妾一并计算也得五人,但内部结构是三代同堂的复杂关系,户人彭奄有不更弟,兄弟与母亲同住,户人有妾,妻子已死(?)。户人仅育一子,子出自妻抑或出自妾则不得而知。此简第三、四栏残断,如果此栏有户人彭奄的家人,则整户人数不止5人。另一扩大家庭的例子则是简K13/48: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

第二栏:妻曰有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

户口结构符合上引扩大家庭定义:即户人的核心家庭与其父或母三代一起居住,人数也如上例十分简单,仅有四人。

至于联合家庭的类型也有两个例子,在此处主要是户人的一个核心家庭与其弟的妻儿一起合籍而居。简K43: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大□

弟不更

第二栏:妻曰

庆妻规

第三栏:子小上造视

子小造□

此简“南阳户人不更大□”与其“弟不更”是两个核心家庭一起聚居而不分家,弟已婚而未有子女,而其兄大□,已婚,却只有两子。《里耶发掘报告》说此简完整,除了“弟不更”的名字有残泐外,所有文字已经释出,总人数当无遗漏,然而此户大家庭实质人口不多,仅得六人。从秦分异法谓有两个成年男子当分异的角度看,他们显然不遵秦法,但我们从经济生产的角度看,昆弟合作开垦田地耕作,两个核心家庭人口少,子女年幼,如果合作生产,组成一个农耕队伍,互相协作,互保互济,对两家都是有利的。

另一例子,简K2/23:

此户人口众多,连臣仆一起计算,共有十一人,而事实上此户共有三个核心家庭,户人是宋午,他与列于第一栏的另外二人(即宋午两弟:“熊”和“卫”),分别是三个核心家庭的家长,宋午父母之名不见于户籍名单上,估计两人已死,宋午之妻亦不见于户籍之内。《里耶发掘报告》谓第二栏第一行应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被削去,显然宋午妻已死,但他有子二人,其余“熊”也有二子、“卫”也有一女。这一大家庭的三兄弟同列于第一栏,除了他们都是成年男子,负担成年人赋税、徭役等义务外,另又有特殊意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说:“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其或异母,虽长以同母者。”(25)秦户籍中,籍内第一栏,先列兄长、再依次列其弟,说明代户的次序,可见这次序与置后明显有关,同时户内排列的次序也可能与爵位和家产继承的次第有关。例如《置后律》说为县官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26)户籍清楚列明同居共籍者是谁,正好减少继承次序的争执。

宋午一户违背分异法的精神,他们愿意缴交双倍的赋税亦无不可,但这选择当建基于更大的利益。笔者推测宋午与简K43一户采取的经济策略一样,合籍而居是基于经济的因素,目的是组织更大的生产团队,这户南阳里家庭在里耶一带落籍,开垦土地,建立农庄,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分家定必出现人力不足,兄弟合力的耕作队伍,生产量肯定相对增多,而且对于贫穷户来说,同居合籍,互相周济,也是有利的。(27)

笔者认为里耶户籍简牍二十余户南阳里户人的家庭很可能是来自南阳郡黔首。编户民从远方迁徙而来并非孤立的例子,简J1(16)9 A和9 B是与秦移民措施相关的材料,原文有断裂,先根据马怡和张俊文先生释文(28),重录如下:

(一)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

(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三)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某(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四)□□□,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

J1(16)9 B面:

(一)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

(二)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

这是秦始皇廿六年五月二十日的一份验问劾等在迁徙过程中,相关官员未有移送纪录迁徙者年龄的“年籍”档案。此牍谓:“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即说“年籍”内容包括相关人士的出生年月日和至今的年数。此木牍所示,“年籍”是随人迁移。秦汉两代都有官员负责人口迁徙,里耶出土其中一枚木牍记:

(一)廷主

(二)户发(简J1 (8) 155)

《里耶发掘报告》说主户是县署中负责人口和税收的官吏。(29)汉郡县的地方组织都有户曹,负责户口名籍婚庆祠祀(30),若有黔首迁徙别处,也得向主户者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31)但如果主事的官吏无故拒绝,要受惩罚。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记汉初:“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32)汉代户籍的更新是在每年的八月,“八月书户”即是八月案比,负责者是乡部啬夫与县吏、令史。有移居别处者,按律文说:“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其户籍档案需要从原居地移文至新居所,移文内容包括:年龄、籍贯、爵位细(“细”谓年龄、籍贯、爵位等详细资料)(33),乡部啬夫必须要为移户办理迁徙更籍的手续。(34)根据上引木牍内容,启陵乡报说,都乡守嘉言:渚里劾等十七户人家迁徙去都乡,都没有将关于“年籍”的文书移至新居所。都乡要求启陵乡查问劾等的出生年月日,并把“年籍”文书移到都乡,以便登记户籍。可是查问才知道,启陵乡并无劾等十七户人家的“年籍”。这无疑也反映秦地方官员造籍不甚认真。但从另一角度看,秦人迁徙也有一定的程序,就像汉代居民远处出行,需要办理通关的手续,只要他们“毋官征狱事”、“更赋皆给”,就可以取得“传”、“检”(35)。这样笔者推测里耶户籍简牍二十余户南阳里编户的家庭很可能是来自南阳郡的新移民,著籍于里耶,并命名其居住地为南阳里,因此在户籍册上登录名事邑里的地方写上“南阳”(36)。张俊民先生已举出《史记·秦始皇本纪》曾经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大规模迁徙十二万富豪到咸阳;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秦始皇三十六年,又徙北河榆中三万家。(37)可见当日政府令民徙居,老百姓亦可申请迁徙,这批出土自里耶的南阳户人家庭绝对有可能是新的移民。

与里耶这批简牍同时出土的邮驿距离木牍,也透露从北方南来的路线。简文提及的地方迁陵、酉阳、沅陵、阳陵、益阳、临沅、江陵、竟陵、零阳等地。其中临沅、沅陵、迁陵(38)、酉阳、零阳在武陵郡内(39),益阳则在长沙国境内(40),距武陵郡治索不远,各地都有道路网络和驿站联系。至于南阳,在荆州北面,距离迁陵、酉阳颇远,这批南阳户人的家属有可能从南阳郡徙来。这次里耶秦简同时出土了三枚记载地名和里程的简牍,其中一枚编号J1 (16)52:

第一栏:第一行:

第二行:

第三行:

第四行:六十四里

第二栏:第一行:鄢到销百八十四里

第二行:销到江陵二百四十六里

第三行: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

第四行: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

第五行:索到临沅六十里

第六行: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

第七行:千四百四十四里

这里讲出南阳向南行鄢到销、销到江陵、江陵到孱陵、孱陵到索、索到临沅、临沅到迁陵一共有四千四百四十四里。《里耶发掘报告》指出从鄢到江陵有陆路,不排除有水路通航,河南南阳经襄樊、宜城而到江陵,自古就是南阳盆地进入江汉平原的必经之路,而鄢、销上接南阳,鄢—销—江陵—孱陵—索—临沅,(41)虽然有四千里路之远,但因走水路,比较好走,这批来自南阳的户人从北而来是绝对有可能的。

四 结语

由于这次发布的里耶户籍档案并不多,不能完全概括秦代时期的家庭类别,但也给予我们一个清晰的印象,秦的分异法并没有十分严格地执行。小家庭虽然是主导的家庭类型,但也存在着扩大家庭和联合家庭。总体而言,完整的户籍简牍十户,连同有残泐的五户,一共十五户,简单家庭共有10户,占三分之二;扩大家庭共有3户;联合家庭共有2户,后两者合起来得三分之一,如果这结果代表全国的实际情况,简单的小家庭虽然是主导家庭类型,但扩大家庭和联合家庭在社会上仍占有一定数字。

至于每户人口,撇下五户有残泐的户籍不算,连同臣仆或奴婢,每户平均人口数是6.00;除去臣仆或奴婢这项,平均人口数是5.80。这两数字比较《汉书·地理志》每产平均人口数4.87(平帝元始二年)和《续汉书·郡国志》每产平均人口数5.07(顺帝永和五年),都是偏高的。近年出土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和天长汉墓的《户口簿》分别记载了东海郡和东阳县的户口数字。以口数除户数方法计算,《集簿》所载东海郡每户平均人口为5.25(42),《户口簿》所载的东阳县每户平均人口则为4.47(43),两者均比里耶户籍简所载的为低。当中原因是里耶户籍简中不少家庭是户人与母亲同住,或与已婚弟弟、弟妻、弟之子女同住的,所以同户人数较多。显然,秦推行的分异法,似乎仍有弹性,只要不分家的户口缴交双倍的赋税,不分亦可。正如上文所论,假使他们都是从南阳而来的新移民,让兄弟同居共籍,组成生产团队,开辟耕地,这样宽松地执行分异法,对秦帝国本身是有利的。

笔者认为各地风俗习惯不一,难以法令逼使舐犊之情分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始皇帝数次出巡,立下石刻,其中强调要整齐各地风俗:“匡饬异俗,陵水经地。忧恤黔首,朝夕不懈。除疑定法,咸知所辟”(44);“黔首改化,远迩同度”(45);“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46)。石刻内容其实暗示六合之内,风俗不纯。荆州地区,情况尤甚。里耶户籍简内有兄弟同居共籍(47),但《后汉书,循吏列传》则记荆州南面桂阳有兄弟争财。桂阳“郡滨南州,风俗脆薄”,许荆任太守,有“兄弟争财,互相言讼”。其下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还说:“(桂阳)郴人谢弘等不养父母,兄弟分析,因此皆还供养者千有余人。”(48)兄弟分异也绝非孤立例子,可见个别地区家庭成员之间分异与否,不可一概而论。至于,何时分家?是始傅而分?还是成年之后即分?抑或子女结婚之后才分?父死或母死即分家?抑或生分(父母在生时分异)?这次发表的里耶户籍简牍的资料,暂时无法解决这问题。

收稿日期:2008年3月25日

注释:

①《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289页。

②《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③《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④有关什伍连坐的问题可参考拙文《秦代什伍连坐制度之渊源问题》,《大陆杂志》第79卷第4期,1990年,第27-44页。

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页。按,这批户籍简牍出土在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一凹坑中(编号K11),出土时为51个残段,经整理后得完整简10枚,残简14枚,完整简长均为46厘米,宽0.9-3厘米不等。

⑥“小上造”的“小”可能是指有上造爵位的青年,《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小爵为“有爵的青年”(第182页),邢义田认为此说值得商榷(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2003年,第32页);朱绍侯认为小爵是“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的总称(见《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尹在硕在他的《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认为小爵“指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笔者同意尹在硕之说,小爵是“指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上引《二年律令·傅律》的一段律文是分别对两类人说:(1)对拥有小爵(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的人:“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始傅,以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始傅,这是一类。(2)对拥有爵的人的儿子,始傅的年龄就是: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年廿四岁,皆傅之,这是另一类。即是说对拥有小爵的人和拥有爵的人的儿子比较优惠,让他们晚些才“傅”。至于“小上造”可能是从“小爵”的“小”而来。他们年幼就袭爵,例如在襁褓中袭父爵的小侯爵(参考前引尹在硕文的例子)。这批户籍简除户人外,还见户人母亲的登录,却不见户人父亲的登录,推测他们已死。户人和置于第一栏的弟和子皆有爵不更,置于第三栏的子和弟子皆为小上造,这点与《二年律令》所载不合。《置后律》载:“疾死置后者……不更后子为上造”,但这批户籍简中,户人仍在世,而且不止户人的后子可以袭爵,他的所有儿子均为小上造。《傅律》又载:“不为后而傅者……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按律,后子以外的儿子只能为公卒,与里耶户籍简所记情况绝然不同。邢义田推测这可能是由于秦到汉初《二年律令》为止的爵制,曾经历改变。至于对“小上造”的理解,他认同尹在硕的说法,是指未成年而有的爵。里耶户籍简内户人的子和弟子俱为小上造,他推测或许是秦笼络或争取占领区楚民归顺的一种办法,所以男子人人有爵,但亦推测可能由于楚爵制不同于秦所致。其说见氏著《龙山里耶秦迁陵县城遗址出土某乡南阳里户籍简试探》,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article.php? id=744。

⑦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4页。

⑧秦也向儿童征收人头税,黄今言认为秦孝公在商鞅变法时的“初为赋”,当指初为“口赋”。秦代口赋似是“算赋”、“口钱”并征,成年与儿童税额不同,汉承秦制而有变化。详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6-225页。

⑨邢义田《龙山里耶秦迁陵县城遗址出土某乡南阳里户籍简试探》曾论及这批户籍文书的书写体例,其意见与本文大致相同。不过邢先生未就户人母亲分见于第二及第四栏作解释,同时也未深入讨论南阳里各户的家庭结构。然而,邢先生指出这批户籍只载爵里、赋役身份和亲属关系,完全没有年龄、身高、肤色形貌和财产记录,他认为秦代应另有田宅或财产簿,这是合理的推测。拙文《〈奏谳书〉的名数与身分问题》(《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三号,第37页)曾主张户籍是一综合性的资料,但《二年律令·户律》内按类别细分了不同的专门簿籍,如年细籍、田比地籍等,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见拙文《户律与编户民的控制: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读记》,《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4年第44期)里耶户籍简中完全没有年龄、身高、肤色形貌和财产记录,或许更能证明秦汉时期存在户籍以外的专门簿籍。值得注意的是,里耶这批出土资料中的简J(16)9载有“年籍”一词(引文见下),这可能即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所载的“年细籍”,是一记载年龄等资料的专门簿籍。惟有关问题仍待更多的出土资料才能得以解决。

⑩《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页。

(12)《史记》卷一一《孝景本纪》,第439页。

(13)《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5年,第37-38页。

(14)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云梦秦简初探》,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8-28页。

(15)马怡:《秦人傅籍标准试探》,《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16)他也认为始傅同时标志着政治身份的改变,承担着服徭役的义务,也开始享受与其身份相一致的利益,按等级获得爵位、田宅、实物以及减免刑罚的特权。见其《秦汉“傅籍”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人文杂志》2005年第1期。

(17)《里耶发掘报告》,第305页;参考《里耶发掘报告》,彩版三十九,图19、20。

(18)这批户籍简牍的最后一栏把户内特殊的情况记录下来,简K28/29的第四栏记南阳户人黄□的“子小女子女毋室”,根据《里耶发掘报告》所附彩色图版三十七,7、8两图显示,“毋室”两字确在“子小女子女”之后,而且其下还有墨书栏线。《里耶发掘报告》未能就女祠无房宅还是户人一家无房宅作出决断。笔者怀疑“祠”并非“子小女子女”的名字,而是说她当了乡里酬神的祠主,又或是去当女巫了,仍然登籍于其家,但实际不同居,也没有“宅”给她居住。我们知道荆楚地区俗信巫鬼,此批户籍简牍出土在荆楚地区。里耶秦简中提及的洞庭郡,陈伟先生作了考证(《秦苍梧、洞庭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他猜测秦始皇二十五年将原黔中郡一分为二后,西北一部没有沿用黔中旧名,汉称为“洞庭郡”,东南一部则称作“苍梧郡”,后世以“长沙郡”称之(周振鹤和钟炜亦有类似的见解,分别见周振鹤《秦代洞庭、苍梧两郡悬想》,《复旦学报》2005年第5期;钟炜《楚秦黔中郡与洞庭郡关系》,《湖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这几个地区就在荆州中部和北部,武陵郡、长沙国一带,是原来楚国的地方(参考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一文,迁陵一带本属楚黔中郡,秦昭襄王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秦攻占楚巫、黔及江南地,成立黔中郡。《文物》2003年第1期)。荆楚地区俗信鬼神,史有记载。《史记·历书》注引《集解》如淳曰:“《吕氏春秋》‘荆人鬼而越人禨’,今之巫祝祷祠淫祀之比也。”《吕氏春秋·孟冬纪·异宝》说:“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秦人的《日书》反映秦亦祠鬼神,南阳里户人在此地居住亦染此风,重视巫觋祷祠,至有女子出为巫,居于庙宇非不可能。

(19)许倬云:《汉代家庭的大小》,《求古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515-541页。

(20)参考拙文Lai Ming Chiu,Familial Morphology of Han China:206 B.C.—A.D.220,PhD Dissertation,Department of East Asian Studies,Univetsity of Toronto,1995.

(21)以上界定参考Peter Laslett,“Introduction: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in 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 (edited by Peter Laslet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Richard Wal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2),pp.1-89.

(22)《里耶发掘报告》,第207页。

(23)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161-170页。

(24)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户律》记载汉初庶民受田一顷,受方卅步的居所一宅,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76页。

(2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84页。

(2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83页。

(27)东汉有一兄弟同居之例,原因是“家贫”。《后汉书·崔骃传》附《崔瑗传》谓:“瑗兄章为州人所杀,瑷手刃报仇,因亡命。会赦,归家。家贫,兄弟同居数十年,乡邑化之。”(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722页)崔瑗家贫,所以兄弟同居数十年,至年四十余,始为郡吏,也许此时始分家。崔氏兄弟是否组成一个生产团队虽不得而知,但因经济困难而同居却是事实。当然此间可能有受儒家“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过誉》,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00页)的观念所影响,故《后汉书》同传颂扬此举说“乡邑化之”。

(28)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张俊文:《里耶秦简二题》,《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4期。

(29)《里耶发掘报告》,第184页。

(30)参考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5A,1961年,第131、229页。

(31)《睡虎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简14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3-214页。

(32)《张家山汉墓竹简》,简328至简330,第177-178页。

(33)按整理小组的注释是“移,移文。年籍爵细,年龄、籍贯、爵位等详细情况”,第178页。

(34)参考拙文《户律与编户民的控制: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读记》。

(35)《户律与编户民的控制: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读记》。

(36)按云梦秦简《仓律》所记,把谷物储存入国家仓库,除了封缄之外,后来增入谷物的人要“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见《睡虎地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第36页)《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的《有鞫》条、《覆》条对有鞫的士伍,要查问其居某里,确定“名事里”,《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者引《说文》认为“事”就是“职也”,“名事里”就是姓名、身份、籍贯(第247-248页)。《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239.46云:鞫系文书要“定名县爵里年”,简7.31亦提及“书县爵里”,《居延新简):“□市人等名县爵里年姓官除辞”(E.P.T52:155),户籍的记录用作发徭役、收赋税,能够透过户籍找得个别编户民是很重要的,因此“名事里”的“里”是户人及其成员的现居地,笔者同意“南阳”是指“南阳里”。

(37)以上皆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256、259页。

(38)有说迁陵为郡,参考范毓周《关于湖南龙山里耶出土秦代简牍邮书检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http://www.jianbo.org/admin3/list.asp? id=337。范先生举出里耶出土简牍之中有“迁陵守丞腾”之句。秦制,郡设守,县设令或长。郡守下有丞,为长史,掌兵马,郡守病,守丞代行职权,简中既言“迁陵守丞”,迁陵当为郡,否则何以称“守丞”,他认为迁陵郡和简中经常提到“洞庭郡”都是文献失载的秦郡。

(39)《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第1594-1595页。

(40)《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第1639页。

(41)以上参考《里耶发掘报告》,第198、200、201页。

(42)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7页。

(43)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户口簿》还详细记载东阳县辖下六个乡的户口数字,以口数除户数方法计算,可得出各乡每户平均人口。它们分别为:东乡4.37;都乡4.51;杨池乡4.36;鞠(?)乡4.55;垣雍北乡4.62;垣雍东乡4.42。见《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

(44)此为“琅邪台石刻”的文字,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45)此为秦始皇二十九年“之罘石刻”的文字,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0页。

(46)此为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的文字,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2页。

(47)《后汉书》仍有颇多东汉的例子是兄弟同居共财的,《樊宏传》记“外孙何氏兄弟争财,(父)重耻之”(第1119页);《独行列传·缪肜传》,记汝南缪肜“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第2685-2686页)都是例子。

(48)见《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第2471-24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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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晔秦简:户籍档案探讨_核心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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