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族关系理论与政策的变迁_联邦制论文

俄罗斯民族关系理论与政策的变迁_联邦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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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建国近70年的苏联是在一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中解体的。俄罗斯作为苏联的继承国,也是100多个民族组成的联邦制国家,独立后所面临的民族关系形势与苏联解体前夕大致相似。因此,俄罗斯理论界和政界领导人势必对过去苏联时期的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对过去宣传的一些传统的民族关系理论观点加以修正,力图提出一些基本上符合俄罗斯联邦国情的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首先,俄罗斯理论界对苏联时期宣传的“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实现了各民族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形成了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各民族不断接近和实现完全统一和一致”,“拉平各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理论观点,进行批评和加以否定。其次,对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联邦制、民族文化自治、人权和公民权与民族权利的关系、俄罗斯民族地位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俄罗斯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关于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

民族自决权是原苏联建立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核心理论之一,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时期三部宪法实际上仍继续承认各民族自决权。当初,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反对沙皇专制制度斗争过程中提出各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有三层含义:①是被压迫民族享有摆脱沙皇专制制度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③承认各民族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包括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一理论对苏联的建立、联邦制的形成及其民族关系产生过重大影响。特别是在苏联成立条约和三部宪法中不仅承认民族自决权,而且赋予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可以自由退出联盟,从而形成了双重主权国家原则,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俄罗斯理论界和政界人物从苏联解体的教训出发,认为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提法本身就意味着每个民族均拥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只有承认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才能使民族具有合法存在的基础,实际上是“民族民族主义”,在实践中很难保障每个民族都能实现自决。因此,民族主义可能导致某些对民族政权的追求和奢望,对自然资源的垄断和控制,甚至对文化信息空间也空行控制;而其他一些民族(指小民族)也会仿效他们,不安于自己的处境,在谋求民族自决的口号下奋起抗争,要求建立自己的民族政权组织,甚至从事民族分离活动和发生暴力活动。鉴于俄罗斯联邦和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均为多民族国家,因此,应当用“国家民族主义”来代替“民族民族主义”,即应当使生活在某个国家的各个民族懂得,这个国家是生活在这里的所有民族的国家,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国家。自决应当理解为“国家自决”,而不是某个“民族的自决”;应当用“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国家安全”、“国家军队”等提法,来代替“民族利益”、“民族经济”、“民族安全”、“民族军队”等提法,这才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因此,俄罗斯政府应当修正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关于双重主权国家原则和自由退盟权,俄罗斯理论界基本上是加以否定的,因为这种宪法形式上的双重主权原则,实际上为民族分离闹独立和瓦解苏联制造合法依据。当前,俄罗斯理论界和政界在公开场合尽力避开提民族自决权问题,逐步弱化民族自决意识,并在新的立法形式上取消共和国主权字样和自由退盟权利。例如,1992年发布的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签署加入俄联邦的条约着力强调,应当保持和维护俄罗斯联邦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统一国家,要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版图内实行民族自决。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划分权限,而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和在其相应区域内独立实施权力,在遵守联邦国家主权的同时,也要遵守联邦主体的主权宣言。在这里,对民族共和国和其他联邦主体的主权已加以限制。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新宪法仅在前言中提到在维护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统一国家前提下,遵循公认的民族自决权,在宪法正式条文中未涉及民族自决权。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宪法坚持俄罗斯联邦中央的主导地位,宣布俄罗斯联邦具有主权,联邦主权遍及它的全部领土,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国家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虽然,俄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说取消共和国和其

他联邦主体的主权,但已没有这方面内容的条文。1996年6月,俄罗斯总统叶利钦批准发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只字未提民族自决权,也未提及联邦主体的主权,实际上已从立法形式上取消了共和国和其他联邦主体的主权地位,从而为消除民族分离主义分裂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联邦国家体制

对于以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行政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是否有助于维持俄罗斯联邦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俄罗斯理论界也展开了热烈讨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坚持完善和发展现行的联邦制,即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行政自治两种原则相结合的联邦国家体制,主要代表人物是俄联邦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阿卜杜季波夫。他认为世界和俄国历史证明,不是硬性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而是联邦制国家最稳固,俄国专制制度的垮台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俄罗斯帝国推行的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剥夺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而原苏联名义上是联邦制而实际上是联盟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也缺乏民主和法制。现在,中央集权的形式已不适合俄罗斯文化的多样性,特别是今天的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已不是昔日的状况,他们的文化有很大发展,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关,各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需求日益增强,硬性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已无法胜任管理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的职能。他主张要尽快解决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之间的合理分权,把完善联邦制作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防止民族分离、导致俄罗斯联邦重蹈苏联解体覆辙的主要手段。

二是主张废除现行的联邦制,建立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是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他认为俄罗斯有100多个民族,现在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委曲不满,都竭力谋求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因此,今天在车臣发生民族冲突和战争,明天就可能在其他地方发生冲突和战争,因为按照民族区域自治为特征组建国家永远是导致各民族国家内部发生冲突和战争的主要原因。他提出取消各民族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俄罗斯共和国,恢复俄罗斯历史上的行政区划,将俄罗斯划分为40~50个省或州,每个省或州境内大约有300万~500万居民。取消民族界限,这有助于消除民族隔阂和冲突,也是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

三是目前继续保留民族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但要大力发展地方自治,逐步使民族与区域自治脱钩,把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改为以地方自治为特征的联邦制,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俄罗斯科学院民族和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季什科夫。他认为原苏联采用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既是苏联一大发明和创造,也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俄罗斯继承了苏联原有的以民族区域自治为特征的联邦制,立即取消和改变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对今后发展方向必须作出抉择。因此,他主张在继续保留原有的民族共和国的同时,扩大以俄罗斯人为主体的边疆区和州的权限,使它们拥有与民族共和国平起平坐的地位,并逐步淡化“民族观念和民族自我意识”,大力发展地方自治,特别是迅速发展民族文化自治,从组建民族自治实体的思路向实行民族文化自治思想的思路发展,以满足民族自我意识增长的需求。最终,俄罗斯联邦应是走向美国式联邦的道路,使俄罗斯联邦的各个地区都能做到人权和公民权利真正高过民族权利。这样做,将有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三、关于民族文化自治

在俄国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各民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沙皇专制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以及苏联建立过程中,列宁是反对实行民族文化自治的,而是主张承认民族自决权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此后,在苏联时期一直把这一理论作为批判对象,直到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民族学界才开始重新评论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并基本上加以肯定。自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理论界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实现民族权利和民族利益的有效形式之一,世界上其他许多民主国家把民族文化自治作为实行联邦制的一种补充措施。他们认为实行民族文化自治对发展和改善民族关系有不少益处:其一鉴于俄罗斯联邦多数人口没有生活在本民族自治实体中,民族文化自治容易被接受,也便于克服民族国家的局限性;其二民族文化自治的实质是针对民族关系问题的,还容易满足各个民族特别是小民族对民族语言和精神上的需求,也是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艺术和民族自我意识的有效方式;其三民族文化自治不是通过上层官僚行政命令方式实现的,而是通过基层民间组织的主动性、自我组织和广大普通居民广泛参与来实现的;其四民族文化自治不损害其他民族集团的利益,实行起来比较方便和容易,是保障各个民族特别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和小民族权利的有效形式。

实行民族文化自治的主张已被俄罗斯政府接受,并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逐步在俄罗斯联邦各地区实行。民族文化自治法规定,民族文化自治是隶属于某些民族共同体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公民的社会团体,在此基础上为独立自主地解决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化教育、艺术的自我组织。民族文化自治的组织系统由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章程规定,可以建立村、乡镇、区、市、地区和联邦的民族文化自治机构。民族文化自治享有广泛的权利:它们获得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必要的支持,以便开展保护民族风俗传统,发展民族语言文化和艺术的活动;向国家立法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提出自己民族文化利益的要求;按规定立法程序创办大众传播媒体,获准使用民族语言传播信息;保护和丰富民族历史和文化遗产,自由利用民族文化财富;创办非国立的学龄前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初级、中级和高级),参与制定教学大纲和编写教材;向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提出在国立和市立学校设立使用民族语言教学的年级或班组,参与制定教学大纲;为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可以建立非国立的戏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各种文化活动机构;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并根据有关立法程序与外国公民和社会团体建立人文科学联系。民族文化自治机构的活动得到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的财政上的资助,为此,将成立联邦、地区和地方基金会。

民族文化自治法还强调指出,民族文化自治权利并不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实现民族文化自治权利不能损害其他民族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参与或不参与民族文化自治活动不能作为限制公民权利的理由,同样,民族属性也不能作为参与或不参与民族文化自治活动的理由。

四、人权、公民权与民族权利的关系

苏联1924、1936和1977年三部宪法都明文规定各民族平等是一条不可变更的法律原则,苏共和苏联政府在其他有关民族关系问题文献中也都强调,要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实现各民族平等,甚至苏联领导人宣布苏联“已经完全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实现了各民族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民族”,已经形成了“各民族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各民族越来越接近和实现完全统一和一致。这样,民族平等是苏联长期的一项重要国策。对这样提法,俄罗斯学者认为从1922年12月苏联成立到1991年12月苏联宣告解体的实践表明,各个民族实际上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特别是在过去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人数很少的落后民族,在几十年内不可能在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上达到发达的大民族的水平,因此,很难实现各民族完全和真正的平等。何况,苏联有130多个民族,法律上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实体也只有50多个民族,而大多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实体,还有7000多万各民族公民分散居住在本民族共和国和自治实体之外,在语言文化生活上也很难与当地主体民族做到完全平等。人类发展历史也表明,世界上大约有2000~3000个民族,不可能每个民族都具备成立自己国家和自治实体的条件,更难以达到在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上完全平等。因此,过去苏联在法律和宣传上突出各民族平等,实际上一方面起到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增强少数民族独立自主倾向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少数民族意识到自己与大俄罗斯民族是不平等的,加深他们的不满情绪。随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历史上民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苏共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错误被揭露出来之后,许多民族包括俄罗斯民族都认为过去受到不公正待遇,对联盟中央产生强烈不满情绪。他们都高呼为了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就要通过民族自决来实现民族独立自主。诸如,加盟共和国的主体民族带头要求实现国家独立,自治共和国的主体民族带头要求升格为加盟共和国或成为独立国家,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带头要求成立共和国,许多没有自己民族自治实体的小民族也纷纷建立自己的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实体,甚至许多俄罗斯人也主张成立自己的独立民族国家。这种以民族平等为口号而要求实现民族主权的思潮终于导致一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运动,从而加剧了苏联解体的进程。

现在,俄罗斯理论界和领导人总结苏联解体的教训,从俄罗斯联邦民族关系状况实际出发,认识到宣扬民族平等而实际上又很难做到各民族完全平等,这会激发少数民族的不满情绪,增强他们的独立自主意识。因此,俄罗斯领导人和理论界接受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理论观点,即主张人权和公民权高于民族权利,各民族平等体现为公民权利平等,国家宪法和其他立法上不突出民族平等和民族权利,以逐步淡化民族自我意识,从而有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为此,在发布的《俄罗斯联邦条约》、《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俄罗斯公民和睦协定》等有关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文献中,均没有阐明民族平等和民族权利的内容,只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前言中笼统地提到,要在维护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统一国家的前提下,遵循公认的民族平等原则,而宪法的正文也没有规定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条文。不过,这些文件都一致强调在俄罗斯联邦人权和公民权利要优先的原则。例如,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条约提出,为了保持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统一国家和保持俄罗斯联邦境内各民族共和国领土完整,应当把实现民族和谐、信任和相互尊重作为主要目标,因此要实行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优先的原则。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宣布,人和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俄罗斯联邦国家的崇高职责。1996年6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则进一步强调说:各民族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俄罗斯民族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遵守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承认人是最高价值,加强俄罗斯全体公民精神道德的一致性和共同性。

五、关于俄罗斯民族的地位问题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理论界出现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即有许多俄罗斯族学者竭力否认过去苏联时期存在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否认在民族关系中推行过俄罗斯化政策。他们认为过去列宁和斯大林推行的是一条“反对俄罗斯人的方针政策”,因为他们不准许俄罗斯人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而且支解俄罗斯领土,把原先俄罗斯的许多土地分割给其他少数民族。甚至有不少俄罗斯人认为过去苏联时期,俄罗斯充当了“大奶牛”的角色,其他少数民族,“靠吮吸奶汁养肥了自己”,而俄罗斯民族本身却深受其害。这些俄罗斯人竭力主张振兴大俄罗斯,甩掉其他落后的民族,利用俄罗斯的丰富自然资源、原有的经济、科学技术的优势,采用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和社会发展模式,把俄罗斯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富强国家。

基于这样的认识,一些俄罗斯学者主张今后把民族工作的重点转向俄罗斯民族,要公开提出俄罗斯人问题,促使俄罗斯领导人及其政府在制定关于尊重少数民族感情和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法律的同时,应当强调少数民族必须承认、尊重和考虑俄罗斯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客观重要地位,这是俄罗斯联邦民族关系中的最重要问题。1996年6月,在叶利钦总统批准发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中强调指出:“俄罗斯民族是俄罗斯国家体制的支柱,它的自我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整个国家的族际关系状况。俄罗斯民族的需求和利益应当在俄罗斯联邦发展纲要和地区发展纲领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各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实体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应当得到考虑”。由此可见,俄罗斯学者关于俄罗斯民族的地位和利益问题的观点已得到俄罗斯政府的接受和采纳,今后俄罗斯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将日益突出。

六、俄罗斯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俄罗斯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全体公民不分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和操何种语言均享有人权和平等的公民权利;禁止按照社会、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和语言特征限制公民权利;保持历史上业已形成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的完整性;各联邦主体在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应关系方面权利平等;根据俄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保障小民族的权利;每个公民有自由确定自己民族属性的权利;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化的发展;和平解决民族矛盾和冲突;禁止从事破坏国家安全,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方面隔阂的活动;保护境外俄罗斯公民的利益和权利,根据国际法准则支持他们保持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化和风俗传统,加强与祖国的联系。实施民族政策的主要任务:①完善联邦制是实现民族政策的首要任务。目前完善联邦制的最佳方案既不是致力于共和国“省份化”,也不是边疆区和州“共和国化”,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仍然坚持民族区域原则和行政地区原则相结合;要真正实现各联邦主体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权利平等的原则,为各联邦主体提供实现社会、经济、政治、科学文化发展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同等条件;通过联邦立法、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签订条约和协议的方式,将联邦中央与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和协作分权原则加以具体化;采取政治、经济和法律措施以保障国家扶持各个地区发展,鼓励发挥各个地区的经济积极性。②在社会政治领域,通过发展和加强联邦关系的途径,逐步形成适合俄罗斯当前社会、经济和政治现实状况的国家体制,在法律、组织和物质上为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化发展创造条件;防止发生族际冲突和与此有关的骚乱,坚决打击攻击性民族主义。③在社会经济领域,按照国家制定的地区发展政策,国家要尽力拉平各联邦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在劳动力过剩地区实行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首先解决俄罗斯中部地区和北高加索地区的发展;促进各联邦主体的地区经济合作协会的发展,使它们成为协调族际利益和民族文化发展的积极因素。④在精神文化领域,国家要促进俄罗斯精神文化统一思想、民族友谊和族际和谐思想的形成,培育和发展俄罗斯爱国主义情感,继承、发展和传播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把俄语作为全国性语言使用,并加强和完善其他民族普通学校教学工作;尊重民族传统、风俗和礼仪,支持宗教组织为和平的努力。⑤在国际外交领域,俄联邦要促进原苏联地区各国在新的基础上发展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领域重新一体化进程,在独联体国家1994

年签订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公约基础上,与这些国家共同采取措施保障居住在其境内的外来民族共同体的权利和利益,实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国际公约;与这些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和条约,以解决跨界民族问题,包括实施特殊的过渡性调节办法;在这些国家之间制定和实行解决难民和被迫移民问题的机制,促进各国在预防与和平解决冲突方面进行合作。

实施民族政策的主要措施:成立各民族联合会,以便于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与民族共同体对话,联合参加立法活动和调解民族纠纷和争端的过程;联邦中央和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使实施民族政策的目标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改革方向协调一致,使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的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制定和实施这些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民族政策;国家杜马要颁布关于民族自治区与它所在边疆区和州的关系法、关于改变俄联邦主体的宪法地位的程序法、关于实施“为被镇压民族平反法律”的法规等;提高俄联邦政府各部门在处理民族事务和联邦关系问题方面的作用;组织对族际发展状况和危机局势的监控,及时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制定和实施各联邦主体的民族发展和族际合作规划;为实施民族政策和为此通过地区发展规划,联邦政府在制定预算法案时,应列出专项开支条款。

综上所述,从俄罗斯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的变化和发展中可以看出,当前俄罗斯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与过去苏联时期相比已发生明显变化。一是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理论界对过去传统的民族关系理论进行反思,对民族关系发展状况作出比较合乎实际的估计,否定了“各民族日益接近和实现完全统一和一致”以及“形成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等理论;在国家体制上否定了双重主权和自由退盟的宪法原则,而且在立法形式上竭力回避或少提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平等原则,以淡化民族观念和民族自我意识。二是从理论上突出俄罗斯联邦是历史上业已形成的统一国家,强调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俄罗斯联邦统一国家主权,反对民族分离主义,并从宪法形式上取消各联邦主体的主权地位的提法,以根除民族分离主义分裂国家的依据。三是国家法律文献和领导人公开言论中尽力避开提民族权利平等,而是突出强调各民族的公民权利平等,主张人权和公民权利高于民族权利,以有助于淡化民族观念和民族自我意识,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四是为过去苏联时期批判和否定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平反”,认为民族文化自治乃是实现各民族的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实现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和小民族的公民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并且颁布有关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普遍实行民族文化自治。

总的说,俄罗斯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是基本上符合当前俄罗斯的国情的。由于俄联邦政府采取一些缓和民族矛盾的措施,对民族冲突的热点地区作出让步,特别是随着俄联邦中央与鞑靼斯坦、巴什科尔托斯坦、萨哈、北奥塞梯、布里亚特、马里等共和国签订划分权限和互派全权代表协议,俄联邦中央与车臣签订和平与相互关系条约,近两年来民族矛盾有所缓和,民族关系趋于稳定。但是,由于俄罗斯上层统治集团权力争斗迭起,政局变幻莫测,致使颁布的民族关系问题的法令、协议和有关政策难以贯彻和落实,特别是俄罗斯并没有解决苏联遗留下来的以民族区域自治为特征的联邦国家体制问题,联邦中央与各联邦主体之间关系也未调整好,许多民族矛盾和问题仅是暂时潜伏下来,今后一旦遇到适当气候就会爆发出发,民族矛盾仍然是影响俄罗斯政局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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