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辩证法概论_本体论论文

实践辩证法概论_本体论论文

“实践辩证法”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论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1)06-0653-08

“实践辩证法”这一提法早已有之,且取得了一些积极的研究成果,其中以“西方马 克思主义”、南斯拉夫“实践派”的研究较为突出。然而,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存在 着如下明显的缺陷:1、对自然界的客观性、先在性的忽视。如有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哲 学家,在反对机械唯物主义、反对还原论的自然本体论,突出社会历史辩证法,把自然 纳入社会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自然界的客观性、先在性,并且以主客体关系 、历史总体性为尺度,否定自然辩证法存在的合理性。2、重人文精神,轻科学精神。 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从批判传统理性入手,对科学理性、技术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极度 膨胀进行了全面的、彻底的批判,无疑有许多合理因素,但同时也存在着过分的绝对否 定的倾向。与此相联系,我国也有学者,在论及实践辩证法的时候,表现出不同程度的 重人文、轻科学的倾向。3、局限于某一领域某一方面,覆盖域与跨度狭小。如有些研 究把视野比较多的集注于与认识、思维相联系的领域,或较多的集注于与社会历史相联 系的领域。本文对“实践辩证法”的探讨,在于吸取以往研究的积极成果,克服上述局 限与不足,自觉运用反思的哲学思维方式,努力实现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 与实践的大跨度的综合,建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辩证法的基本精神的合理形态 与当代形态相统一的理论框架。这种研究,对于直接推动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对于强化 唯物辩证法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指导,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实践的观点不仅在唯物论、认识论、 历史观与辩证法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其本质与合理形态而言,是 实践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以往哲学的一个突出的特点与优点,在于它确认实践的重要性 。其实,这一突出的特点与优点,不仅存在于与以往哲学的比较之中,而且也存在于自 它产生以后与西方现代哲学的比较之中。现代西方哲学中,实证主义流派讲实验、实证 ,但却未能确立科学的实践观。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存在主义流派,更多的是突出人的非 理性的生存体验,同样说不上承认实践对于人的生成论、存在论的意义。哲学解释学讲 实践,但主要说的是对文本的理解,以及对话的“实践”。

至于实践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列宁与毛泽东从与认识论相联系的 方面进行论述,并未全面展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著述中所包含的多方面的内容。西方马 克思主义突出了实践在本体论、历史观、辩证法方面的意义,但不少西方马克思主义哲 学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过分夸大主体性、主观性、意识的作用,忽视自然界、客观性 的倾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哲学界在对实践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的 探讨方面,确认了实践观在唯物论、认识论、历史观以及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取得 了多方面的积极成果。不过,同样是确认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础地位,我个人 的观察角度却与某些观察角度存在着某种区别。下面,依个人所见,概括地谈谈我对上 述问题的基本看法。

首先,是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中的基础地位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 实践唯物主义,它同旧唯物主义的重要差别,在于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 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 去理解”[1](第54页)。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物 质这些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涵,是在人类的漫长的实践与科学活动中加以确认的。离开了 实践去谈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要么会回到还原论的自然本体论,要么会忽视人的主体性 和意识的重要作用。

第二,是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尤其是毛泽东有 集中的论述,说到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动力、目的、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以及实践 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等问题。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没有系统地涉及实践作为人 的基本的存在方式对于理解的作用。

第三,是实践观在历史观中的基础地位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社会历史本身 是基于人类实践,即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历史,是实践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 的积淀与演化。

第四,是实践观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问题。古代的辩证法,或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 物质,或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精神,都不了解实践在辩证法中的基础地位。黑格尔讲实 践,但主要是讲精神实践。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讲的实践,是以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为 主要内容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主观世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关系的活动。依作 者看,实践观不仅在辩证法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质与合理形态 是实践辩证法,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实践唯物主义一样。这一点,可以从马克 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中,从马 克思辩证法对人类辩证法思想所实现的历史变革中,以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历史使命 与社会功能中得到确证。

(二)实践与人的自我生成、自我超越、自我发展具有对等性。实践活动的生成与发展 ,与人的生成与发展,与社会历史的产生与发展是同一的

从人开始制造第一件生产工具并运用它来从事改造客观对象的实践活动开始,实践便 成为人的自我生成、自我超越、自我发展的历史起点与历史基础。实践对于人的生成与 发展,具有比体质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更为根本、更为重要的意义。实践使人从动物中 提升出来,从顺应自然转变成顺应与改造自然,获得了人类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实践使 人在改造客观对象的活动中,不断地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发展,因为实践本身就具有遵 从与超越的双重特性,具有不断超越、不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实践活动是人的基本活 动,离开了实践谈人的生命活动,会把人的活动降低为动物性的活动。

实践、人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同一的。人类社会的历史,本质上是实践的生成与发展 的历史,是以实践为历史起点与历史基础的、不断生成与不断发展、不断凝结又不断变 革的历史。实践活动从采集、狩猎,到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到现代的一、二、三产 业,从原始部落的生产与议事活动到现代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对外交往的 日益分化又日益整体化,不断凝结又不断变革的历史发展,造就了社会结构、社会制度 、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的状况。人类社会与实践的历史,从根本上讲,都是人自身发展 的历史。社会是人的社会,实践是人的实践,离开人去讲社会与实践,或者使人在社会 与实践中被淹没,或者是无主体的社会与实践,这些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人是什么?自古以来有多种多样的回答。人是万物的尺度,这种看法有其合理性,但人 作为万物的尺度,只能从实践中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个说法也 对,但人的理性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产生与形成的。人是会使用符号 的动物,这种看法比前面一种说法进了一步,但须知,这是建立在以实践为源头和基础 的长期文化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如此等等。可见,人对自身的认识有很多很多,且从各 种认识从不同侧面、不同层面上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认识,如人 是会创造工具并能改造客观对象的动物、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等,却紧紧地抓住了人的 实践性与社会性,确认了人、实践与社会三者的同一性。

确认实践与人,社会三者的同一性,是本文所论述的“实践辩证法”的理论基石,是 区别于其他研究的鲜明特点之一。首先,它在一般承认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础 地位的观点上有了进一步的开拓。其次,它有利于展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丰富的理论 内涵。第三,它有利于实现对当代科学与实践的大跨度综合,建构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合理形态相统一的当代形态。

(三)实践具有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与方法论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古至今,本体论有多种多样。按不同标准划分,有实体本体论、主体本体论、基本 本体论;自然本体论、实践本体论、社会本体论;等等。依我之见,辩证法与唯物论、 认识论、历史观并非是一种板块式结构。以往长期流行的,唯物论是前提,辩证法是方 法,唯物论与认识论、辩证法互不相干,唯物史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推 广等诸如此类的说法和看法,都是莫须有的,不正确的。辩证法、唯物论、认识论、历 史观都立足于实践、人与社会三者的同一与统一之中。实践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具有 对等性,或者说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重点来研究与回答哲学基本问题而已 。因此,实践辩证法自在地包含着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内涵。作者所理 解的实践的本体论意义,是指包括承认非还原论的自然本体论的基本观点,而又以实践 为人与社会的历史起点与历史基础所具有的意义。在理解与说明人类社会的物质现象与 精神现象,包括物资资料的生产、生态环境等现象时,以实践为历史起点与历史基础的 解释与说明,并非是唯心论的,而勿宁说它是辩证唯物论或实践辩证法的。

实践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与毛泽东的著述中多有论述,其 中尤以列宁与毛泽东为甚。马克思的《费尔巴哈论纲》,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列宁 的《唯物论与经验批判论》,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是其中的代表之作。不 过需要指出的是,以往人们在解读上述著述时,比较缺乏把实践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生 存状态与生存体验的视角,因而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的解释学意义以及交往沟通 的意义发掘、阐述得不够。

实践辩证法的价值论意义是指,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主体与客体、主体与对象的改 造与被改造、双向改造、互动的关系,也不仅存在着立足于上述关系的客体主体化、主 体客体化的认识关系,同时也存在着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并且这种价值关系密切地 与改造关系、认识关系融合在一起。所以,从根本上说,实践辩证法既是改造的辩证法 、认识的辩证法,也是价值的辩证法。

实践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是多方面的。上述有关实践辩证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与价值 论意义,以及它自在包含的多方面的丰富内容,均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实践辩证法就其 本质上说,它是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做的政治经济学 批判、法哲学批判,批判之批判,以及所论述的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都充分地体 现了实践辩证法的实质。列宁、毛泽东是这一精神的继承者与实践者,从而夺取了伟大 “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的胜利。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另一种角度,另一些方面,坚持 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侧重于对传统理性、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全面的文化批 判、意识形态批判。不过,西方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批判,具有绝对否定的倾向,注重 文化、意识形态、心理的层面,忽视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且未能找到实行这 种变革的社会力量,因而较少有肯定性的成果。

(四)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对实践与科学的无条件前提反思的产物,它既是哲学 的基本问题,更是实践辩证法着力解决并有能力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人一经成其为人,便要不断地进行实践活动,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 科学创造活动。然而,所有的人,无论是谁进行实践与科学活动,都存在着如下两个无 条件前提:一是设定实践与科学活动的对象的客观性、先在性。以自然界为改造和研究 对象,必先设定自然界的客观性与先在性,否则,实践活动与科学研究活动无法进行。 以社会为改造和研究对象,同样要设定其存在的客观性与先在性,尽管在这一活动中, 存在着主体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缠绕。以人自身为认识与研究对象,主体与对象 、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缠绕更加复杂,但同样也必须设定对象的客观性与先在性。二是设 定从事实践与科学活动的人,可以认识客观对象,并且可以运用这种认识来改造客观对 象,达到自己的目的,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都是如此。实践与科学并无也没有 承担无条件前提反思的责任,但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无条件前提,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与科学不自觉地把这些问题当做了不成问题的问题,但事实上它 是需要论证的,试问,你何以得知对象的客观性与先在性?你何以可能证明我们可以认 识对象并以这种认识去成功地改造对象?这从一个层面看,从事实践与科学的人,是不 自觉的把人类长期实践的结论当成了无条件前提,因为这两点是实践与科学历史发展的 结论;这里,明显地呈现出一种解释学循环。而从另一个更为深层的层面看,这是需要 从哲学上加以探讨的。由此可见,哲学基本问题并非是强加于人的莫须有的问题,也并 非是纯粹意识形态观念的产物。这些作为实践与科学的无条件前提,恰恰构成了哲学, 同时,也是实践辩证法的基本问题。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难以避免的重要问题,就是: 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实践辩证法的根本问题,是否会造成实践辩证法与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混同?在我看来,实践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具有对等性,马克思主义的唯 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历史观,都无一例外地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它的基本 问题,所不同的只不过是从不尽相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并用不尽相同的概念系统来 加以论述而已。唯物论要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自不用说,认识论正是研究思维如何把 握存在,即思维与存在如何同一,如何能够同一的问题。历史观以对社会意识与社会存 在问题的不同解决划分历史唯物论与历史唯心论,同样是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只要涉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思维与存在本质上就是社会的,因为自然一旦纳入人的认 识范围,它就不再是纯粹的自然,而是纳入到社会活动范围的自然了。至于辩证法以思 维与存在的关系为基本问题,除了前面所说的它是实践与科学的无条件前提反思之外, 还是每一次现实的实践活动都自觉不自觉地要涉及到的根本的、基础性的问题,思维在 与存在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碰撞中,一方面要通过人的改造活动去认识对象,一方面 又要通过这种活动去改造对象。由此可见,实践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具有对等性,唯 物论、辩证论、认识论、历史观具有同一性、共通性、同形性,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板块或分割,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都不懂得马克思主义 哲学这一独特的哲学,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组成”,根本不是常规思维所把握的 那种板块式拼接、楼层式的叠加,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哲学基本问题,对实践,当 然也包括科学活动,具有首当其冲、全程贯通的性质,既具有无条件性又同时具有现实 性,以至于时时都难以回避的问题,也是实践辩证法直接需要解决并有能力解决的问题 ,因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实践 的问题”[1](第55页)。

(五)实践是肯定与否定、顺应与改造、遵从与超越、量变与质变、退步与进步、实有 与应有、代价与创价的对立与同一。实践辩证法也就是否定性的辩证法。实践与人的发 展具有生成性、敞开性、不可还原性

如前所述,实践的第一个无条件前提,就是承认自然、对象的客观性与先在性,这从 另外的意义上说,也就是一种无条件的肯定。然而,现实的具体的实践,总是面对着特 定的对象,因而它促使人们从无条件的肯定进入有条件的肯定,即对特定自然与对象的 肯定。但是,实践的本性是否定的,是对面对着的特定对象的否定,并在否定中再生肯 定,是包含着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有节奏的过程。与此相联系,人的生成与 发展也是一个与之具有同形性的辩证发展过程。实践、人与社会,是在一系列的否定中 来实现其相关进步的。实践的过程,既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与同一过程,也是顺应与改 造、遵从与超越既对立又同一的过程。人的两歧性表明,人是从顺应自然的动物世界中 走出来的。人即便是成了人之后,同样还存在着顺应自然、适应环境的一面,但人的本 质性特征在于改造自然、改造环境,以满足自己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因而实践本身也是 顺应与改造既对立又同一的过程。在实践中,人一方面要遵从对象的现实性,但人要满 足自己的需要,实现实践的目的,就必然要超越于现实。这种超越,是作为实际的需要 与价值追求对当下现实的超越,是目的对对象的超越,因此,实践也是遵从与超越的对 立与同一。

在实践中,同样存在着量变与质变的对立与同一,但它比第一自然的量与质的变化更 为复杂。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物质自然界的量与质的变化,而且涉及到主体性因素包括价 值观念的影响。例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涉及到了物质自然界的量与质,而且更 多地涉及到与主体相关的社会的量与质,如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利 润的量与质的变化问题,等等。物质自然界是一个非人的量变与质变的不断转化过程, 实践则是一个有人的活动积极参与的由量及质的不断转化的过程,以人的尺度来衡量, 则有所谓退步与进步的问题。实践以否定性、超越性为基本特征,它所追求的是生产力 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自身的完善。所以,实践的轨迹从总趋势上看,是一条上升的 路线,是历史的进步。但是,退步与进步同样是相互联系、相互对立而又相互转化的。 历史的进步,人的进步,往往是以历史的某种退步、人的某种退步为代价的。例如,我 国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人拥护改革开放,并在这一过程中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从某种 意义上,也得益于长达10年之久的,把众多错误推向极端,使大多数人都受到不同程度 冲击的“文化大革命”。又例如,现代人同原始人相比,在智力,在科技文化方面有了 巨大的进步,但在体能和自然力等方面则有某种退步。

实践的过程,也是实有与应有的对立与同一。实践所面对的对象,是实有,现有,是 事实性因素;而实践中的应有,是应该,是目的,属于价值性因素。所以,实践是实有 与应有、事实性因素与价值性因素的对立与同一。就人的活动、实践而言,总是事实性 因素与价值性因素的统一,并不存在二者绝对对立与分离的状况。实践必然要付出代价 ,其代价可能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当然也要创价,其价值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代价 与创价既是对立的又是同一的,问题在于总体的权衡,在于寻求花最小的代价创造更大 的价值,在于创价对代价的可能的补偿。

实践与人的发展,具有生成性、敞开性、不可还原性。作者在这里所说的生成说,既 指从无到有、从零到基本形成的发生学过程,又包括以后不断变化的演化学过程。所谓 敞开性,是指它的开放性、发散性。所谓不可还原性,是指这是基于时间的一维性基础 之上的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非对称的、不可反演的过程。确认发展的上述 特性,不仅有利于克服孤立、静止、片面的这样一种形态的形而上学,而且有利于克服 予成论、还原论以及试图用演绎说明来覆盖历史等种种错误理论。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本文也涉及到了一般哲学教科书所说到的辩证法的规律及其关 系问题。但是,在对这些规律的内涵与结构的揭示方面,本文却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总 起来说,本文所关注的是“实践辩证法”,因而主要是从与人的活动相关的视角来展开 论述的。有关辩证法规律的结构,恩格斯侧重从认识论、过程论、动力学的角度进行了 论述,列宁从动力学、核心与非核心的角度进行了论述,本文则着重从实践这一生成论 、活动论、存在论的特定视角出发,认为实践的过程,是诸多方面既对立又同一的过程 ,对立与同一是推动实践发展的动力,而其灵魂则是否定,以及否定之否定。否定是由 对立同一推动的,因而否定也是矛盾的产生——矛盾的解决——矛盾的再生过程。否定 不仅是舍弃与保留,而更为重要的是建构以至创造。所以,实践辩证法也就是否定性的 辩证法。马克思高度赞扬了“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2](第163 页)。而我们则有理由说,否定性原则是实践辩证法精髓与灵魂。

(六)以实践为起点,可以合乎逻辑地展开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揭示自然界的辩证发展,展开自然辩证法、系统辩证法、生态辩证法的研究

实践自在地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自从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以后 ,就产生了人与自然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古代人也在改造自然,但由于手段的原始与 落后,改造的力度不大,从总体上说,更多的是遵从自然,顺应自然。后来,由于自然 科学的产生,技术的进步,人对于自然的改造加大了力度,增强了广度与深度,以至在 进入工业社会以后,由于科学理性、技术理性、工具理性的发展、膨胀以至过度膨胀, 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史无前例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另一方面却带来众多的日益严重的 资源的大量消耗、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种种社会问题。由此,人们在对自身的实践,特 别是工业化、现代化实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 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实践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其他对象的关系一样 ,也存在着改造关系、认识关系与价值关系。自然科学,是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形成 的认识成果。近代自然科学已揭示出自然界的普遍联系的辩证图景,现代自然科学在高 度分化与整体化的基础上多侧度、多层次地揭示了自然界的辩证发展。自然辩证法无非 是在反思自然科学的基础上,以哲学思维方式来把握自然界的辩证发展而已。长期以来 ,一些西方哲学家,以至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对自然辩证法采取否定的态度, 有的是把辩证矛盾混同于逻辑矛盾,有的是认为自然界不存在主客体关系,不具有社会 历史领域那种总体性。其实,这些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说自然界存在矛盾,并 不等于说自然界有逻辑矛盾。纯自然界无所谓主、客体,不等于在实践中不存在人与自 然的关系的这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

系统辩证法,是对产生于现代自然科学文化土壤的系统科学基础理论的反思与综合。 系统论对自然界有广泛的适用性,系统论对人文、社会领域,也可以覆盖其中的某些侧 面和某些层面,但没有也不可能覆盖其所有侧面和层面。系统辩证法在对系统论的反思 与综合中,已取得引人注目的成果,但依作者看,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对多种系统 理论进行元系统的研究,对作为系统哲学、系统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深入研 究,甚至包括对研究系统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的研究等。

生态学、环境科学是我国当前的热门科学,立足于此的生态辩证法也是一些哲学工作 者所关注的话题。有一种观点认为,生态辩证法是一种不同于甚至高出于系统辩证法的 形态,值得进一步研究。

(七)以实践为起点,结合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合乎逻辑地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揭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因此,实践辩证法也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在实践中,一方面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对象的关系,一方面存在着与此相联系的人 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关系、主体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和形成生产力,科学技 术,人与人之间的多种关系,产生和形成生产关系,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人与人之 间的精神交往,产生和形成各种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进一步说,社会生活的上述各个 领域,也会成为人改造、变革的对象,即实践活动的对象,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人与人 之间的种种复杂的关系。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等是研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 或某一层面的科学,而唯物史观则是从整体与过程、结构与动力、本质与规律的层面反 思社会历史的科学。社会历史本质上是实践的,因而唯物史观也必然是实践的、辩证的 。历史观如果不是实践的、辩证的,它就必然是历史唯心主义与历史形而上学。反过来 说,实践辩证法,因为它是实践的,辩证的,因而它也是唯物史观,也是历史辩证法。

从实践辩证法的角度反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思社会历史,当然会涉及到现有的历 史唯物主义教科书所涉及到的诸如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政治、法律制 度,意识形态,阶级、国家与革命,人民群众与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等等问题。但它 的视野所及,还应包括经济哲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社会哲学、历史哲学之中的辩 证法问题,实践辩证法作为社会历史的辩证法,不限于关注那些已经形成的社会历史的 本质层面的问题,而是要进一步拓展与深化本质层面的问题,并对社会历史的现象层面 展开进一步的反思,对社会科学展开进一步的反思。实践辩证法无意取代,也不可能取 代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及其基础学科,而是要进一步拓展与深化它可能有的 各个分支性学科,并实现对它的各个分枝性学科的大跨度综合。

(八)以实践为起点,可以合乎逻辑地展开人的自我认识、自我反思,深入探讨人学辩 证法

实践是人的实践,社会是人的社会,世界上的一切事都是人为的或(和)为人的。从这 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人类中心是顺理成章的,无可非议的,只是不要过,不要有非 辩证的排他性、非协调性就行。

实践的发展,实践的合理性问题,不断向人自身提出了自我认识与自我反思的要求。 这种要求,同时也是人自身健全发展的要求。因此,自古以来,人对自身的认识总是一 个居于核心地位的哲学话题。但人对自身的认识同人认识自然与社会一样,是一个历史 的过程,不可能企求作出某种终极性的回答。

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人要推动社会历史不断地向前发展,就必须不断地进行自 我认识与自我反思。从一定意义上说,一切成其为人的人,都自在地、潜在地具有程度 不同的自我认识、反思和自我反思的能力,因为实践本质上是反思的。然而,人不可能 不借助某种中介而反思自身,正像人们要看清自己的面目,要借助于镜面反射一样。这 面镜子不是别的,就是人的实践所取得的物质文化成果。远的暂且不说,就说从17世纪 兴起世界现代化浪潮以来,世界历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不到4个世纪的历程中 ,使科学技术、生产力、经济、教育与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但与此同时, 也带来了种种突出的生态问题、社会问题。何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人们在反思,现代西 方哲学在反思,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反思。后现代主义从理性入手,径直追溯到逻各斯中 心主义、语音中心主义。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构成人的自我反思。人与自然,人与社会 关系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其原因和改进的方法,只能从人身上去寻找。因此,实践辩证 法也自在地、当然地、潜在的包含着人学辩证证,不过立足于实践基础的人学辩证法, 与立足于人的非理性的生存体验的人学辩证法不同,它是理性与非理性,科学价值与人 文价值的统一。毫无疑问,对人文科学作系统深入的反思,将有利于人学辩证法的丰富 与发展。

(九)深入探讨作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合理形态与当代形态相统一的实践辩证法,必须 自觉运用反思与综合的哲学思维方式,实现对当代实践与当代科学的大跨度的、深层次 的综合

如前所述,本文所追求的目标,是作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与当代形态相统 一的实践辩证法,是跨度大、覆盖域宽广(实践与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辩证法,而 不仅仅探讨只限于或主要限于某一领域、某一层面的辩证法。要实现这一目标,当然有 许多工作要做,需要许多人付出长期的努力。其中,依个人所见,值得特别注意的一个 重大问题,是方法问题,思维方式问题,也就是说,必须自觉运用反思与综合的哲学思 维方式。我们注意到,最近一些年来,哲学界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发表 了很好的见解。但无可讳言的是,确有在探讨哲学与辩证问题时,仍然自觉不自觉地试 图以哲学取代自然科学,让哲学去完成自然科学的任务。而在思维方式上,则往往采用 说明、描述、概括、提升、证实等自然科学或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的现象。我认为,这 样做的结果,无助于哲学与辩证法的发展,而是消除或实证化地消除哲学与辩证法。研 究哲学与辩证法,必须以哲学思维方式去把握世界,这似乎是一种解释学循环,但不如 此则不可能实现既定的目标。什么是哲学思维方式,黑格尔称之为反思,而跟随在事物 与过程之后的反省追溯、反复思索,反思具有追溯性、超越性、整体性、过程性、必然 性、规律性等基本特征,它是对实践与科学的无条件前提的反思,是对整体与过程的反 思,对结果与意义的反思,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反思与自我反思。要对实践与科学进行 全面与整体的反思,就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体化的对象来理解。例如科学,有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它们各自的研究对象不同,研究方法不同,从而产生的成果也不 同,但随着实践与科学的发展,对象之间的明显的、巨大的差异在逐步减弱,相互渗透 、交叉、重叠的情况随处可见。它们的研究方法不同,但我们也同样随处可见相互移植 、互相结合的状况。再比如说,以往人们多以为自然科学需要说明,人文科学需要理解 ,其实从解释学发展的趋势看,自然科学需要说明,也包含着理解,人文科学需要理解 ,但也需要说明,社会科学则较为明显的呈现出说明与理解的多种形式的结合与统一。 这其中最为深层的原因,是因为科学、所有的科学作为一种生产活动、实践活动,同其 他实践活动一样,都包含着事实性因素与价值性因素,是二者的多种形式的结合与统一 。很奇妙,我们如此这般的分析与综合,最后又使我们在更高的基础上回到了作为人的 自我生成的基本因素,即实践的原初的基本性质上来了,这似乎也是一种循环,然而却 是在实践与科学高度分化同时又高度整体化给我们提供的信息。这种综合恰恰为我们对 实践与科学进行全面整体的反思提供了条件。

(十)以实践为基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实践辩 证法的理论出发点与理论归宿。以实践辩证法为指导理念,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现代化与 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

实践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与当代形态,其目的并非限于单纯的理 论范围,而在于实现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实践的发展。

实践辩证法何以可能推动实践的发展?因为它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 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一目标不是外在的,而是深深地植根于这一理论之中的必然结 论。这是因为:第一,实践自在地包含着人、自然与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实践是人的 实践,自然是实践的基本的、具有基础意义的对象。进入实践范围的自然,本身就被纳 入于社会活动的范畴之中,实践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践从它生成的第 一天起,就是社会的,并且永远是社会的。可见,人、自然与社会是实践中包含的缺一 不可的方面。第二,如前所述,人的发展与实践的发展是同一的,人的全面发展,与人 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同一的。没有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不可能有人的全 面发展。例如,人对自然的无穷征讨,只能引起自然的强力报复,人的生存都会受到威 胁,还能说得上人的全面发展吗?又如个人与社会始终保持着对峙状态,或者是个人仇 恨社会,或者是社会吞没个人,都不可能有人的全面发展。反过来,没有人的全面发展 ,不可能有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从最一般的角度看,人的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说,人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理性与 非理性、能力与个性的全面发展,也必然会推动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总之, 二者是相互作用、相互映现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社会的协 调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不断完善的过程。这种在相互作用 中双方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实践自身发展的内在趋势,是实践的目的或等终极性,当然 也是实践辩证法的内在要求。

由此可见,把实践辩证法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的指导理念,将会有利 于推动这一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这里所说的指导理念,是指提供一种观念,一个视 角,一种思维方式,而并非是用以取代部门科学,以至计划、规划、方针、政策。这种 指导理念不可能直接帮助我们去产生更多的物质产品,但一经得到广大干部与群众特别 是领导者与决策者的认同,必将带来巨大的精神力量与社会效果。

收稿日期:20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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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辩证法概论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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