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如何防范工程结算审计外包过程中的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包论文,过程中论文,内部审计论文,风险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程结算审计外包是指企业委托具有国家法定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格。工程结算审计复审,是指对已经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审计结论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再次审计。在此项审计外包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如何通过工程复审控制其审计质量,并防范其风险呢?我认为,应当:
一、提起工程复审的利益主体如何确定
审计结论一经法定程序得出后,便直接影响到建、施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建设方(委托方)由于对工程结算这种专业性强的经济活动缺乏全面、详细的了解,也基于对受托中介机构的信任,会认可其审计结果;施工方则是在该审计结果符合自己的利益时会予以认可。在审计结束后,建设方(委托方)如获得了新的信息导致对受托中介机构的信任丧失或对原审计结论产生怀疑,施工方如对自己的利益有了重新认识或基于其他原因,都可能导致复审的提起。因此,建、施双方都有权利提起工程复审。若所审项目系国有投资,则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如审计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的相关职能部门如国资委等,也有权利提起工程结算审计复审。
除此之外,工程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即审计报告的潜在使用人或影响者)也应当有享有提起复审的权利。例如建、施双方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建设方多支付工程款或施工方减少了工程收入都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投资收益或债权保障程度等利益,当他们认为审计报告可能导致其利益受损时他们也可以提起复审。
二、如何认定复审与原审合理差异
工程结算作为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极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同时,建、施双方和中介机构各自获取所需的信息客观上存在不对称性,加上审计人员职业判断和技术手段方面固有的局限性,任何一个审计结果都无法用准确一词来评判,这一点早已为审计实践所证明。在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中也只对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要求,因此,同一个工程项目的结算分别由两个中介机构审计必然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果。
问题在于,出现了不同的审计结果是正常的,出现多大的差异才算不正常,对合理差异(率)的构成和认定在现实中尚没有统一规定,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发布的标准,有行业或地区内的约定俗成,也有受托中介机构和客户相互的约定标准,这给工程复审后对双方的责任划分带来了不便。笔者认为:基于工程结算审计属于咨询服务这一特性,可由国家行业组织对此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内审部门在办理委托时,结合工程项目类型、审计目的及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具体情况与受托中介机构达成一致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三、如何规避工程结算审计的外包风险
从一些案例可以有出,对于审计外包业务带来的风险,需要内审部门紧紧抓住“一个中心”即“质量控制”、把握“四个关口”即办理委托关、协议签订关、过程监督关、审计结果复核关,做好从办理委托开始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全过程监督控制。
1.把好委托办理关。内审部门应充分了解拟审项目的内容及范围、复杂程度、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对外包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如不适宜外包的项目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如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等);外包时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都应尊重审计客观规律,做好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合理估计审计所需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把中介机构承诺的审计时间长短作为优选条件,尤其是不能单纯以最低取费来确定中介机构。
2.把好协议签订关。委托协议书是确定外包审计业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当前,对外委托审计协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签订程序不规范,有的协议是以内审部门名义而不是以单位法人名义对外签订,使得协议的主体不具备法律资格,同时,还存在先开展工作后签订协议甚至是出具审计报告需要支付审计费用时才补签协议。二是内容不够完整具体,目前部分内审部门外包业务都是按国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这一合同范本签订,虽然合同范本内容适用于所有工程审计业务,但各单位和各具体审计项目又有各自的特殊性,内审部门可自拟合同,也可在该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增加专用条款或以另签补充协议的形式将下列内容予以明确:针对所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明确的事项,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复审方面的标准认定、复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配合的工作内容等。三是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普遍缺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工程结算审计行业规范并结合所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拟订违约责任,尤其是出现中介机构对复审不配合的情况的处理以及复审结果超出合理性差异的责任追究等。
3.把好过程监督关。当委托协议书签订后,内审部门对每个外包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指定内审人员对整个外包业务进行联络、指导、监督,做好审计过程的阶段性检查,主要查看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组成人员是否与接受委托时所承诺派出的人员一致?是否按接受委托时所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执行?人员和方案如有变化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变动是否合理等?是否严格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及复核程序?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廉洁从审的政策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的审计纪律?还应特别关注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独立性的遵守情况,要求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成人员在实质性上和形式上都应保持独立,凡涉及审计的一切活动都应在内审部门的安排或参与下与施工方接触,不得私下或单独与施工方有工作或非工作方面的联系。
4.把好审计结果复核关。出具审计报告前的复核工作,不仅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这一程序,内审部门对于外包业务的审计结果更要在这一程序中严格把关。虽然工程结算审计属于咨询业务,人们往往以为审计结果经建、施双方都签字“摆平”就没有风险,然而,不客观的审计、错误的结果不可能因为“两厢情愿”就平安无事。复核中一方面要按照工程结算审计的执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在这方面的遵守情况,以保证质量标准所对应的规范和程序得到了执行,除了从程序上进行复核后,还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部分项的复核,对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复查。
四、内审部门对工程结算审计复审如何应对
1.防止复审权的滥用。当复审发生时,内审部门首先要控制的是复审权的滥用,一方面我们承认工程结算审计复审的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任何一个审计结论都是在一系列规范、严谨的工作程序下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精心努力所得到的结果,作为委托方,应当维护它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当相关权利人由于利益等原因而提出复审时,内审部门应当站在合法、公正的立场上,对是否进行复审进行认真评估,主要评估提出复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若是施工方提出复审,还要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建施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于依据充分、理由正当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否则,内审部门应作好解释疏通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当然,当复审由国家审计机关等监督部门提起时,内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2.谨慎选择承担复审任务的中介机构。主要以中介机构的信誉、实力等方面作为取舍标准,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复审机构为宜,资质应当高于原审中介机构,同时,在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复审目的及其他特殊要求。
3.全面做好复审过程控制。在复审中若无特别情况,均应进行全面审计,内审部门除仍然按常规审计项目一样做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外,还应组织独立的专家组等机构对复审结果进行复核,对复审结果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原审结果相对应的项目有较大出入的,应进行专门核查。
4.做好复审与原审的两种结果的差异认定和处理,对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应进行具体的分析比较,分析结果应做好与原审中介机构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复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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