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与对策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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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科技金融的发展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科技银行的发展;其二是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也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的两个主要途径,科技银行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保证。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在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下,自上而下、从高到低逐级形成的。当前,我国科技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一行三会”,采取“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证监会加大了监管强度和处罚力度,对内幕交易、坐庄、虚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综合治理,净化了资本市场的主体行为。随着政府行政主导权的不断放开,资本市场和科技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正不断加深,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从我国的发展现状看,科技研发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停滞不前的现实问题,融资渠道狭窄、发展资金不够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在于科技资本市场仍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相适应。譬如,政府行政干预多、市场化程度弱,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准入门槛高,控制较严,使得这两个市场的交易并不活跃,交易机制也不灵活;不同科技资本市场发展差距大,各个层次的市场之间没有形成功能互补机制,不能满足各种不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科技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被极大压抑,科技资本市场的结构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之间不匹配,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远未成为主板市场的“蓄水池”和“孵化器”,严重制约了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多层次体系的科技资本市场之间的产品仍存在明显的割裂,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产品体系等等。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当前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科技资本市场,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融资服务,便成为我国发展科技金融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文献回顾

       作为沟通科技与资本市场的桥梁和纽带,科技资本市场还反映了科技与资本市场两者之间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围绕这方面进行的研究也较多。如张捷和王霄(2002)认为科技金融体系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相适应,要据此建立一个多样化的科技资本市场。全丽萍(2002)也指出,只有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完善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结构,才能使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摆脱融资困境,科技金融的扶持作用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刘敏和吴金明(2010)通过比较国内外科技金融的发展模式及其差异,也指出在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针对科技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对科技金融的发展问题,樊纲(2000)指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缺乏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本市场,对经济发展和中小型企业的促进作用有限。其他一些研究也指出,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多层次、多样化的科技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如谢百三(2003)通过对比美国、德国和香港等地的发展经验,总结分析了科技资本市场对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张学勇和廖理(2011)通过考察美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原因,强调指出拥有一个科学的科技资本市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研究还从制度层面探索了科技资本市场与科技金融发展的关系,丁瑞玲(2005)指出,科技资本市场的建立将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经营管理企业,诚信观念和规范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会增强,能够有效地促进科技金融体系的建设。因此,本文将围绕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推动金融创新进行探讨。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阐述建设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内涵和必要性。接着结合美国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从制度创新模式、制度重构基础和内容出发,对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进行研究,探索构建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实现路径和推进方式。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我国科技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三、建立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内涵和必要性

       为了说明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内涵,本文将高新技术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总结如表1所示。从表1来看,科技资本市场存在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当于存在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的风险特征、资金需求以及资金用途均不一样。由于投资者本身的差异也比较大,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一样,因而需要不同的市场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和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让具有同样偏好的投资者和同质企业聚集在一起,从而使整个市场保持稳定,这也正是完美资本市场(perfect capital market)的一个内涵。完美资本市场是通过对资本市场细分从而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和筹资者。然而,实际上我们不可能对资本市场进行无限细分,现实的选择往往是结合投资者和筹资者的特征,建立一个具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当存在一个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体系格局时,能够避免证券价格和投资风险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也能够通过不同层次的市场将投资者和筹资者进行分类,避免在同一市场中因为存在不同类型的主体而使得他们之间的博弈趋于非均衡状态。

       如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现实,并结合其融资需求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成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的根本出路。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体系构建要具体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问题,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二是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投融资需求,通过不断地创新各类科技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才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和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三是降低和防范经济运行的系统性风险,将金融系统的风险向不同个体分化,避免金融风险聚集,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通过在不同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上开发设计出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降低科技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四是有助于准入机制和退市机制的完善和优化,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上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局面,不仅能够优化资源的有效配置,还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产生一种激励效应。

      

       四、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体系创新

       美国是世界各国科技资本市场的成功典范,其最大特征是具有多层次的金字塔式结构,最上层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最底层为各类松散的场外交易市场和区域交易市场。以服务企业和投资者为目的,不同市场之间转板便利,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共存,全国性交易市场和区域性交易市场相结合。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主导科技资本市场发展的模式,自下而上的内在制度安排是推动金字塔式结构形成的根本推动力。与美国科技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不同的是,我国的科技资本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形成的多层次体系,是一个从高到低、逐级建立的过程。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同也决定了两者的一个重要差异,即美国的科技资本市场能够根据不同类型投资者和筹资者的需求对资源进行配置,而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要远远低于美国。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体系,如果从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需求看,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如何才能与其发展相匹配?科技资本市场应当采取哪种发展模式?如何完善和重构这样的科技资本市场?应当采取哪种制度安排?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因此,作为本文分析的落脚点,接下来我们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应,对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体系的创新进行分析。

       1、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创新模式

       此处首先回答上文提出的前两个问题:我国应当构建一个怎样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以使其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匹配?应当采取哪种发展模式?从技术创新与金融资本结合的规律看,新技术的早期崛起时期是一个爆炸性的增长时期,会使得经济出现极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但同时也存在极大的盈利机会,会引起风险投资家的资本进入。在风险投资家投资的过程中,金融资本也实现了与技术创新的融合。而每一次技术革命的成功财富化,均离不开与之相伴随的金融创新(佩雷斯,2008)。这既是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特征,也是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构建必须遵循的规律。

       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创新模式既要遵循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规律,同时又要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背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本文认为,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模式创新应该满足如下四个特征:(1)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根本目的;(2)不同类型的科技资本市场之间形成差异化的层次;(3)具备多样化的融资手段和融资产品;(4)在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充分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从这四个特征看,前三个特征是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需要具备的基本特征,最后一个特征更主要反映的是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构建思路。结合以上分析,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创新模式,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梯形融资结构模式”。这里所谓的“梯形”,便正好体现了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前两个特征,即以差异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基础,实现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融资需求的目的,我们将这一发展模式总结在图1中。

       模式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以及不同类型的融资模式,均是为不同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服务的,这一点体现了上文提及的第一个特征。而从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具体表现形式看,从主板市场到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风险投资市场,在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结构,不同类型的市场其服务对象(不同阶段的企业)也存在差异,这体现了我们提及的第二个特征。与此同时,在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中还包含了政府引导资金,在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不够完善的初期,政府引导资金可以弥补资本市场的不足,通过政府行政干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扶持,表明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构建,必须同时依赖政府和市场的力量。上文提及的第三个特征则体现在图1的融资模式中。从不同类型的融资模式看,也是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服务。在种子期和创业期,企业可以借助自由资金和政府扶持资金,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则可以采取债券和股权融资、改制上市等多种融资模式。

       在确定了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创新模式应当具有的特征及其具体形式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应当如何构建这样的一个市场?

      

       图1 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创新模式

       2、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创新的制度安排基础

       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以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为基础,明确制度安排的选择依据和价值取向,其中选择依据体现了这一制度安排与现实环境的适应性,价值取向决定了制度的功能发挥效果。从制度安排的选择依据看,首先,必须以我国的经济制度为基础,由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科技资本市场的制度安排首先必须与这种制度相符合,并为其提供最有力的支持。第二,必须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为基础,不能脱离资本市场的发展现实。经过20多年的建设,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运作实效低、制度性缺陷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科技资本市场重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以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为基础。第三,必须以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为基础,在科技金融体系中,科技资本市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决定了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首选仍只能依赖于银行贷款,科技资本市场应当承担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使命,强化其自身在科技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地位。根据制度安排的选择依据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仍需借助政府行政力量,在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下逐步向市场驱动转型。从这一层面看,也正好反映了制度构建的理性主义精神。

       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与科技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相关,体现了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目标。本文认为,科技资本市场的价值取向首先必须有效地降低制度摩擦成本。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引起成本的发生,如果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摩擦成本也更大。因此,科技资本市场重构的制度安排首先必须是一个科学完善的体系,必须从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进行细微的考量。其次,制度安排要能够吸纳社会资金进入该市场,将社会储蓄向有效投资进行转化,根据制度安排实现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和融资企业的自动匹配。最后,制度安排必须能够有效提升科技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以价格为导向精确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使投资者能够通过价格判断投资价值,减少其信息搜集成本,降低市场风险。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我国科技资本市场重构的制度安排基础总结在图2中。

       3、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创新的制度构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创业板平稳推出,“新三板”市场也已经搭建起来,能够满足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尽管多层次的平台已经建立起来,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却仍要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首先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和创新,拓展现有制度的深度和广度。应当采取何种制度安排?对此,可从审核制度、交易制度、退市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四个方面展开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重构的讨论。本文认为,制度构建必须基于自下而上的原则,既以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金融环境为基础,又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的现实状况,以这一制度体系为推力,逐步实现科技资本市场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除此以外,如图3所示,制度构建也必须基于多元化的原则,一方面必须与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同市场的发展需求相融合;另一方面还要与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征相适应。

      

       图2 我国科技资本市场创新的制度安排基础

       一是审核制度的重构。以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的科技资本市场审核制度的重构,一方面必须以市场化发展为指导原则,又必须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征,实现审核制度的多元化,与多元化的科技资本市场相契合。由于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风险大,盈利前景不明朗,按照现有审核制度过于注重企业盈利前景的特征,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将被阻挡在资本市场之外,而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正好反映了其未来的发展潜力,因此,审核制度的重构要求转变原有的审核理念和审核方式,将审核重点转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上来,而不能单纯通过盈利前景判断一个企业质量的好坏。现实选择是在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初期可以采取审核制的方法,以规范企业行为。随着科技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方法,采取股票发行申报制(即发行注册制),除了对企业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查,事先不对企业进行其他审查,通过对企业今后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决定其融资申请。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通过企业在前期经营过程中信息的披露形成一个价格判断机制,使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有效衔接起来。审核制度这种重构路径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渐近式的变革,实现现有的审核制向申报制的过渡,在一定时期采取两种审核制度并存的模式,与科技资本市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形成匹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文将其称为“多元化的审核制度”。

       二是交易制度的重构。交易制度是科技资本市场的一个核心制度,是科技资本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基础。现存的交易制度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两种,其中前者是一种居于主流地位的交易制度,被世界各国所采纳。与竞价交易制度不同的是,做市商制度以一个具有高度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法人充当做市商,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以自有资金与投资者交易,通过买卖过程中的价差赚取利润。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进入门槛高,退市标准严格,因而造成创业板市场的扩容能力十分有限,“新三板”市场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要突破这种困境,引入做市商制度十分必要。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需求呈现多样化的局面,随着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推进,其市场风险也将越来越大。通过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扩容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的容纳能力,还能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当然,由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存在以及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分属两类不同的交易市场,如果全部采用做市商制度,也不是一种基于现实考虑的理智选择。因此,可以采取在创业板市场以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模式,而在三板市场上采取做市商制度。

      

       图3 我国科技资本市场多元化的制度重构

       三是退市制度的重构。科技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总体制度体系。完善科学的退市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科技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其健康发展。从我国现实看,退市制度可能是所有制度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特征不相符,也缺乏一种柔性的制度安排。从这一现实看,退市制度的重构等同于科技资本市场退市制度的完善。在科技资本市场中,企业上市、经营、退市以及随后的问题,是处在一个系统中的链条,退市问题不能从该系统中分离出来单独考虑。因而,在企业退市后,退市后的去向及其他一系列相关问题也值得关注。正因为如此,在企业退市后,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场外交易市场与之相对应,因此,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场外交易市场,解决企业退市的后顾之忧。同时,从退市前企业的事先监管看,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转变监管理念,更加注重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培育其持续发展能力降低退市风险。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监管制度的权威性,还应当加强对退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惩并诉诸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完善科技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

       四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构。信息披露制度是科技资本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在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真实有效地披露其经营信息的前提下,才能控制科技资本市场的运营风险,保证科技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对于场内交易市场(如创业板市场)而言,可以采取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自愿式的信息披露。强制性的信息披露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其特点和相关资本市场的特征,制定一个详细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该框架需具有一定的弹性,除了规定最低信息披露标准,还要能够根据不同企业的特征进行动态调整。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激励形式促使高新技术企业自愿进行信息披露,并通过引入相应的中间担保机构,辅助鉴定信息的质量和真伪,引导科技资本市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三板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而言,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必须与挂牌公司的特征、场外市场的其他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管模式相适应,从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层面进行详细规定,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自愿式信息披露两种不同方式。

       五、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体系创新的对策

       在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基础后,应当如何完善和重构这样的科技资本市场呢?如果说对前两个问题的回答从宏观的角度解决了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改革目标和制度基础,如何完善这样的科技资本市场则要求我们从微观的角度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认为,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重构对策的选择,必须以制度重构为基础,以提高科技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吸引资金进入作为主要目标,从政府角色转换、产品创新以及转板机制等具体层面进行探索。

       一是政府角色的转变。从制度构建的理性主义精神出发,当前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仍需借助政府行政力量对制度重构进行人为设计,并逐步通过政府推力实现向市场化的转型。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伴随着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演变,不同时期其地位和角色并不一样。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采取强制手段营造一个适合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发展的宏观环境,确保该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撑作用和服务效果。因此,政府应当从反思当前科技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和系统矛盾出发,加强科技资本市场与其他领域改革的沟通和协调,使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能够得到来自更多层面的支持,以此推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作用。从这些具体的功能看,现阶段政府更多承担的是一个制度设计者和改革主导者的角色,基于宏观视野为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指明路径,是科技资本市场向市场化转型的催化剂。而在科技资本市场转型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逐渐被弱化,其角色应当被定位为一个仲裁者,即通过不断完善各类法律和制度,为科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搭建一个平台并提供资源支持,而市场上投融资双方的投资行为、交易行为等则应当由市场决定。

       二是多样化的产品创新和设计。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需要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与之相适应,因而科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设计也应当是科技资本市场重构所包含的内容。(1)推广科技创新券政策。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事先获得政府补贴以满足其融资需求,而在事后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方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创新券。科技创新券进入科技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财政资金投入的有效性,推进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还能丰富科技资本市场的产品种类,降低市场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在高新技术产业继续推行公司债和企业集合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制度改革推进,完善债券产品的发行机制,加快对私募债券监管体制的研究和探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私募债券市场,鼓励资本市场对债券融资工具的创新。在金融债券领域引入商业银行和科技银行,逐步改善政策性银行主导金融债券发行的局面。在公司债券层面,放宽对融资企业的限制条件和准入门槛,采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降低市场风险,丰富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手段。(3)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质是相当于在银行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引进了一个第三方担保机构,通过科技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主体承担担保人的角色,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股权作为质押保证,在银行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借贷关系。除了上述不同类型的产品创新之外,还要结合不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和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设计推出其他科技金融产品,通过产品创新促进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转型。

       三是转板机制的完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应当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形成一个转板升降机制。从我国不同市场的转板机制看,在三板市场实施的转板机制与普通的上市制度没有区别,在三板市场挂牌后满足上市要求的企业,也同样需要经过上市审批,转板机制繁琐复杂。这种转板机制的不足也严重限制了三板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挂牌的吸引力。因此,转板机制的完善就是要实现三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之间的自由流通,满足上市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为其进入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创造条件,建立上市“绿色通道”,使转板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更加简单容易,更加可操作,以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灵活转板机制吸引投资者的进入,同时也能引入更多高质量的企业挂牌。完善转板机制的关键是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审批和管制,建立差异化的上市审批制度,针对不同的企业在发行程序上实施差异性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建立一个“绿色通道”,促使转板机制的完善。

       四是场外市场的改革。场外市场被称为上市企业的一个“蓄水池”,因而要通过对场外市场的改革和功能发掘,拓展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为多样化的融资选择和融资平台的同时,也能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稳步有序地推动场外市场的建设,完善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规范和运营环境,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并通过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繁荣风险资本投资市场。对于三板市场而言,要以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试点为契机,设计试点扩大的具体方案,拓展试点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六、结论

       本文从科技资本市场重构的制度安排基础、制度重构和重构对策三个方面,对我国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进行了探析。本文认为,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的重构的制度安排必须首先借助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设计出整个市场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从制度重构来看,这一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审核制度、交易制度、退市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最后,结合以上分析,本文从政府角色转换、产品创新以及转板机制三个角度对具体对策进行了探索。尽管本文提出了一个重构的制度构建和实施体系,但是由于制度变革并非易事,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是在多方主体之间进行长期复杂的博弈下形成的一个稳定结构,因此,我国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道路仍然漫长和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努力,通过形成一个稳定、自由、高效的科技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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