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的十大焦点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大论文,焦点论文,政府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能负责任、敢负责任的政府,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既包括建立和完善政府的责任,也包括建立和完善行政官员的责任。
我国政府推行问责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政府在对大兴安岭火灾等几件事情的处理上,但当时只在局部与小范围上问责。而问责制的正式启动则是以2003年政府应对“非典”危机,免去包括原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这样的省部级高官为标志的。而这个时期对行政官员的处理所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涉及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等,但并没有认真追究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行政责任。2004年4月17日,因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中,吉林市商委管理不力,对问题失察;市消防、工商与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未切实履行职责而分别受到不同的处理为开端,开始了对行政主体责任的追究。
当前,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无论是政府还是行政官员,都离完善的责任层面意义还差距较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特别多,但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问责制体系如何建立与健全问题
问责制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等同于行政官员的引咎辞职。一般而言,政府以及行政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六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其中刑事责任为一种最严历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道德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生活与行为要适合人民及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标准和规范,由于下属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导致人民群众不满意的,要主动辞去职务,向受害者与公众负责,即所谓的引咎辞职;第三层次为政治责任,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要向执政党负责,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层次为行政责任,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五层次为诉讼责任,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民、国家和政府均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而民主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那么当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侵害人民自由和权益,人民有权起诉,司法机关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第六层次为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由政府官员过失或对公务员管理的不完善,有缺陷,对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侵权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六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而我国目前的问责制,更多的还仅停留在对官员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上,对行政官员的其他责任以及政府组织的责任,却很少追究或涉及到。
二、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如何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综观几年来备受关注的几起问责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至于那些隐瞒事故者,是不会引咎辞职的。而且总的来看,目前“引咎辞职”还只锁定在一些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与用人失察等领域。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事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狭窄的。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此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当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但实际上,党委书记往往负有更重要的决策和领导责任。
三、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角色和作用如何明确的问题
要追究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责任,最基本的一点在于要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角色与作用:1.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角色,即始终以一个“受托者”的身份管理公共事务。马克思将无产阶级政权下的官吏称为人民的“公仆”,这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及其官员最为深刻的角色定位。我们的政府及其官员要时刻牢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的,正如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全国人民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所指出的那样:“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即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而没有运用这种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权利。关于角色问题,政府必须进行明确。2.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诚实对待人民大众,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将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评议权交给人民。政府既然按照人民的委托履行公务,那么政府的作为就有义务向人民公开,时时刻刻接受人民的评判。温家宝在2004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时指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3.一如既往地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政府业绩的最终评判依据。无论是对一个政府还是对政府的具体官员,其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应该是对于人民利益的维护。早期的一些思想家普遍认为,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就在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我们更应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统领我们的政府工作,将政府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代表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上。
四、政府如何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使用权力的问题
建立责任政府应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改革的根本目标。现代的代议制民主政府在本质上是责任政府。民主政治与民主行政在本质上也必然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在负其它责任的同时,能积极地对立法机关负责,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负责,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使用权力。只有对公民负责且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才是有限政府。在责任政府之下,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责任政府有两个层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具体地说,政府承担来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并向所有公民及他们的代表机关负责。政府必须为自己违法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意味着政府从摆脱民意的黑箱作业成为回归民意的透明作业。
五、如何通过机构改革真正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
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官员明确自己的职能与职责,在自己的职能与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机构改革,不仅仅是机构设置,更关键的是职能转变。在以往的历次机构改革中,简单的机构加减的成分显然大于职能的转变。如果职能转变的任务在以往的历次改革中已经顺利完成,那么,再进行机构改革就是多余的。如果把机构改革单纯地看作裁并人员与机构,职能却丝毫没有转变,不仅再膨胀会不可避免,而且还会出现许多荒唐的事。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从长远看,本轮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开放、民主、法治、负责任的政府。这是较以往简单精简机构与单纯地压缩行政规模更为本质的变革。
六、如何把责任政府的建设与政府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的问题
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形成有效的追究制度,确保有关法律的执行,形成对政府有效的法律监督,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政府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要建立在法治理念之上:首先,政府应该以全社会的公共价值为依归,政府意志要服从社会意志,对公民和社会负责;其次,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政府官员都要接受法律监督;再次,法大于权,任何政府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制约;最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犯罪受追究平等。公民要守法,政府官员与公职人员更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只有这样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成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民的共同理念,责任政府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七、公民如何直接促进政府的责任行为问题
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和监督,对促进责任政府的形成有着重要作用。一个有效的公民参与系统,必须包含几个相互影响的要素:1.公民的主体性。在一个社会的治理体系中,必须真正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有公民的同意。在一个公民不具主体性的政府里,公民参与必然是形式主义的。2.知情的公民。公民要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能力,行政机关应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具有获取信息的可能,具备参与能力。政府应充分尊重民众的应有权利,公民要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如美国政治学家范伯格所说,“权利是人们能够用来维护自己的东西,当人们所应有的权利得不到时,所做出的适当的反应是义愤;当权利及时被赋予时,也无须因此而感恩,因为它只不过是人们自己的东西,或他所应得到的东西。”惟有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才会强化政府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感。3.参与途径。社会应提供公开听证、民意调查、咨询委员会与舆论监督等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
八、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及其官员权力大、责任少的问题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责任制度的内容之一,权责明确是行政管理学中一条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现存的行政体系中,权责关系严重不对等,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及其官员权力大、责任小的问题,就要适当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强烈意识到手中的权力与责任同重,要为失职腐败付出代价,让政府和公务员对自己行为负责,防止权力滥用。实行问责制,不仅意味着出了事官员要引咎辞职,而且意味着对那些平平庸庸,百姓不满意的官员,责令其辞职甚至免职。真正整肃吏治,落实执政为民,权为民用的理念。
九、如何正确的处理党政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党政之间的责任问题
建立责任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合理界定党政之间的责任,如果党政之间责任不明确,就很难进行责任监督。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在我国历史上,由政府执行而由执政党导政谋政、制定的大政方针乃至具体政策所导致的失误与过错,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而党组织决议或决定所造成的违法与侵权并不少见,这就都很难由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或负完全责任。由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居于领导地位,这就容易造成党比法大,党纪比国法、政纪重要,用党纪制裁代替国法追究行政责任的现象,失却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应当在确保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立法,来确立我国的行政责任体制。”
十、如何保证问责制度健康发展的问题
问责制的健康发展,需要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以谁来启动问责制程序为例,目前我们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适,如在吉林中百商厦的特大火灾事故处理中,吉林市市长刚占标虽然“引咎辞职”,但处理通报却来自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而不是对其选举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要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并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在这方面,现行宪法和法律已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资源,如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大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
以上的十大焦点问题,由于本文的篇幅所限,只是提出了问题解决的冰山一角,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而没有更进一步的进行深入的探讨,还需要学界与政界群策群力,从理论上与操作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