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农村合作论文,制约因素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中国目前尚无对合作组织内涵与外延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分析的农村合作组织是指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涌现出的不同程度上具有合作性质的几类经济组织,即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和农村专业协会。这些合作组织已经构成中国农村微观组织的重要基础,在农村经济领域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理论界也分别对这些合作组织进行过专门研究,但多侧重对组织的定性和分类研究,对其综合性研究以及其产生与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因素的分析尚显不足。因此,本文拟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阐述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由于中国农村微观组织的产生与运行乃至内部经济行为都与中国特有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尤其是在本课题研究对象合作组织的四种形式中,合作基金会、股份合作企业、专业协会是直接在宏观环境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区合作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也与外部环境发生千丝万屡的联系。可以说,合作组织的管理行为是在外部环境所限定的框架内实施和运作的。因此,本文在探讨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时首先从外部因素入手,在对组织外部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再展开对组织内部制约因素的探讨。
一、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所涵盖的范畴很广,它泛指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国家的宏观经济体制、政策与法规以及相关组织所施加的影响。本文拟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有效经济行为有较大制约度的几个因素入手进行分析。
(一)国家宏观经济体制以及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制。正是由于经济体制的这种变革,才使得一些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运作环境的合作经济组织,如股份合作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生存土壤。这种变革同时也为原有合作组织如社区合作组织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市场经济的确立为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乃至确立良好的经济行为创造了条件。但是,转制时期的经济体制具有许多特殊性,突出表现为计划经济尚有生息之地,市场经济尚未完全确立。因此,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难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制约合作组织确立良好的经济行为。这些制约因素目前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购销体制及相关政策与法规上。
1.国家购销体制对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影响。在绝大多数农产品放开经营、由市场调控的同时,国家仍通过定购、议购等形式垄断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的收购。这种农产品的计划收购体制在确保城镇居民用粮和工业用原料的同时,对合作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也会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合作组织重要形式之一的社区合作组织,本来拥有宪法所赋予的对社区土地的管理经营权,但是,由于粮棉的计划定购政策,使得国家取得对社区土地的部分管理决策权,从而使社区组织对土地的管理决策权部分丧失。在农产品的种植方面社区组织不得不围绕如何完成国家的定购任务而开展工作。只有在完成国家的定购、议购任务后才能安排其他作物的种植,只有完成计划收购后产品才能上市流通。这就限制了社区合作组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以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系列服务的农民专业协会便在大宗作物,尤其是在国家收购任务重的粮棉产区很难找到生存空间。在这些地区,协会活动只能维持在技术普及和推广这一层次,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较少。由此决定在粮棉产区专业协会的活动天地是很狭窄的,协会履行为成员服务的职能要受到许多限制。
生产资料计划供应或专营作为转制时期的一种经济体制对于清理混乱的生资流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使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处于与其他经济组织不平等的竞争之中。为成员提供农资服务本是专业协会的重要业务,也是其吸收成员的重要手段。但农资专营体制却使专业协会丧失了这一服务功能,从而也就削弱了专业协会的发展基础。由于难以得到计划内分配物资,交易中的利益流失便在所难免。一些合作组织便采取收授回扣、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所需物资,从而扭曲了合作组织的经济行为。
2.宏观政策与法规对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与法规既是一个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约束着这一组织的各种行为。这种双重作用在合作基金会中表现尤为突出。鉴于合作基金会在某些地区存在的事实以及它在集体资金的管理和融通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及时出台各项政策,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同时又从宏观金融管理入手,对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和融通、内部管理及收益分配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明令限定基金会的某些活动,如不准跨社区活动、不准自设金库、不准向社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按照这些规定,合作基金会被严格限定在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的范畴之内,其所管理和使用的主要是社区内集体资金,资金投向也主要限于入股会员,不能象正常金融机构一样办理存贷款业务。这无疑会影响合作基金会的发展。
作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自其产生以来就一直处于国家宏观政策与法规的监管之下。可以说,如果当时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就没有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但是,国家政策与法规在肯定企业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也约束着它的行为。在较长时期内,国家有关政策都是鼓励发展集体企业,并对其在信贷、税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为此,股份合作企业在其诞生之初就努力使自身归类为集体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章立制,如规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民主管理、提取公积金等,极力保持自己集体企业的身份,从而获得各种优惠。由于在组织成立、运行过程中过多注重自身的定性并为设计这一制度投入较多的成本,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外部组织的行政介入与影响 任何经济组织都不会孤立地存在,它或多或少地要与其他组织发生联系,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曾有着长期中央集权制传统的国家,行政组织介入经济组织已属司空见惯。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这种局面得到缓解,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外部组织对合作组织的行政介入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中国农村合作组织作为非官方组织,其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官方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支持与扶助;另一方面,一些行政部门或其他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要借助合作组织实现其目标。双方的共同需要使得各类外部组织得以介入合作组织内部,在满足各自需要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复杂的关系。
作为合作基金会的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对合作基金会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这些职责是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经管站所难以推卸的。组建和管理合作基金会是经管站权责扩大的标志。因此,许多经管站愿意扶植基金会的发展。而基金会依托经管站这一既定的组织为载体,既可以保证其自身的合法性,又可以利用经管站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组织费用和运营成本。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混淆了两组织的界限。经管站和基金会本是两类不同的组织,经管站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宏观管理和调控之责。基金会则是入股会员的资金互助组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经管站职工作为个人是以会员身份出现在基金会,接受基金会的任命和与职务相匹配的酬金。而现实运作中的基金会,大多吸收经管站及其职工的股金(有些经管站集体股金占基金会股金的绝对比重),与此同时,选举经管站若干工作人员为理事会成员,聘请经管站站长为基金会主任。这样,经管站工作人员便有了多重身份:既是基金会会员,又是基金会的经营管理者;既是基金会的所有者,又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这种多重身份,赋予经管站以相当的权力去左右基金会的经济运行。这样,经管站越俎代庖、不按章程办事、甚至把基金会当作自己的经济实体等现象频频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相对合作基金会而言,专业协会的依托或挂靠单位要繁杂的多。既有政府各职能部门,亦有供销社、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同时也包括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科协、农技推广站、农牧局、经管站等职能部门往往通过兴办专业协会这一农民自助组织在农村开展活动。一些加工购销实体和部门经济实体出于开辟原料产地、寻找稳定货源或购销渠道的目的,也组建或介入专业协会。专业协会也通过依托或挂靠这些部门和实体寻求庇护和支持。各类部门和实体的物力支持和人力参与,使专业协会易于组建并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有扶植单位的协会大多活动内容丰富、组织结构稳定、寿命较长。但是,部门各实体的介入,也制约了协会的运行。由于部门或实体的负责人大多在协会中任职,这就使得协会要听命于这些扶植单位。单位领导的好恶、单位实力的强弱、乃至单位负责人的更替,都会影响协会的正常业务,致使协会始终难以摆脱行政的、非经济的束缚,从而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制约农村合作组织行使有效经济行为的外部组织除了合作组织赖以依托和挂靠的单位外,还有来自各级行政组织所施加的影响。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下属,必须绝对服从人民公社的领导。公社体制解体以后,在原区域范畴内分别建立起乡(镇)村级(有的还有组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从理论上说,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应相互独立、在经济上应当分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两者是很难分开的。以村级社区组织为例,虽然许多社区都设置了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或农工商总公司)三套机构,但大多由一套人员相互兼职。其中,支书大多兼任公司总经理(有的社区支书集党、政、经三权为一身)。村委会主任也是经支书提名、交由村民选举产生。这种关键人物总揽党政经大权的体制,在有利于集中决策、减少组织运作成本的同时,也为关键人物凌驾于组织之上,以组织名义干预其他组织的运行,包括干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创造了方便。此外,由于村组织所在地域处于上级组织的管辖范围,因此,村级组织还要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上一级组织的指导。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这种体制的形象概括。由于村支书是由上一级组织任命的,而村支书又在村社区组织,包括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上级组织对社区组织行为的制约度是很强的。它完全可以通过重新任免村组织关键人物来制约村组织所谓的违规或越轨行为。
其他合作组织也同样存在行政干预问题。由于社区组织之外的合作组织大多是在各级政府的支持或号召下发展起来的,而且其自身也在不断寻求各级政府的保护。因此,政府一定程度的行政介入也是合作基金会、股份合作企业和专业协会等合作组织的共性。这种行政介入,一方面是通过其取得的该组织的会员或股东身份而获得;另一方面是源自自身所拥有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权力。以合作基金会为例,由于合作基金会是在各级党政部门号召下组建的,其自有资金的筹集也有赖于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甚至是硬性摊派。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考虑,基金会一般都推选党政某一负责人任其理事长。同时为符合章程规定,又让这些党政负责人在基金会入股,取得会员身份,从而名正言顺地通过民主选举,成为基金会领导成员。这样,基金会的一些基本决策,如确定放款对象和数额以及盈余的分配和使用等,都要通过由党政某部门负责人组织成的基金会领导机构来实施,致使基金会经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受部门的行政约束。这种情况不独在基金会中存在,股份合作企业、专业协会同样存在。这种行政约束,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各级政府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的特性。
二、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内部制约因素分析
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内部制约因素,从总体说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二是组织自身的发展水平。两者从内部共同规定和制约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
(一)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 内部制度是影响并决定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主要方面。内部制度不健全,不仅扭曲合作组织的经济行为,而且影响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一个组织的内部制度表现为许多方面。本文重点剖析产权结构中非合理性因素对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制约和影响。
产权的不同结构对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负面影响在股份合作企业中表现甚为明显。从理论上说,在乡村集体改制型股份合作企业中,其集体股的所有者是乡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因此,应由这些农民通过乡村农民代表大会选出代理人,去代表自己行使对集体股的各种权利。而现实的经济运行却是集体股的代理人是由企业所在社区的党政组织或经济组织决定,由此决定集体股的代理人将按照乡镇政府或村组织的旨意从事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而乡村组织发展企业的目标是多重的,既有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安置剩余劳动力的一面,也有增加社区财政收入、壮大社区组织实力的一面。由于代理人是在代表乡村组织经营企业、实现企业发展的多重目标,这就使原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不仅没有真正落实到本来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反而为乡村组织实现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乡村组织以大股东身份介入企业,行使对企业的控制决策权,从而使行政干预变得合情合理。而集体股的不可转让性,又使其失去了可监督性。这种产权结构的负面影响在乡镇集体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在股权均等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股东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对企业的各种权利,并依靠股东间的相互监督和信任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建立起激励机制。相对于大股东控股型企业而言,这种股权均等的产权制度对企业成员的激励范围较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股东间搭便车现象。这在职工广泛持股型股份合作企业也存在。由于股东人数增多,股东间的异质性增加,“搭便车”现象也突出出来。二是集体决策导致决策成本增加,决策周期延长,决策效率降低。三是这种产权结构具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中的过多投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他仍要与其他股东均分企业剩余。这就促使其尽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已之利,以补偿个人的利益损失,或对企业进行变革,增大自己的权利,或另图高就。这是企业发展不稳定性的重要方面。
产权模糊也是制约合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说,中国农村土地及其他社区集体财产为社区内群众共同占有,社区内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常常表现为社区组织的资产,社区组织可以随意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权利。其表现之一为,集体可借调整土地之机侵犯农民的利益,增强自身的实力;表现之二为,少数社区组织负责人掌握着集体企业及其他集体资产的调配使用权和剩余分配权,而将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农民群众置之度外。
专业协会的经济行为也受产权模糊所制约,由于基础薄弱、资金匮乏,许多专业协会在其发展初期都借助某一职能部门、经济实体或社区组织等依托单位的资产开展活动。鉴于当时和谐的关系(依托单位领导大多兼协会领导),双方没有明确界定产权。当协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经济实力大增,业务范围拓宽,规模也超过原区域范围,产权模糊的负作用便显现出来。首先,当协会发展壮大,资产增多时,协会和所依托单位都要顺理成章地提出对新增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缺乏对原始资产的明确界定,从而很难对新增资产进行准确分割。其次,协会活动领域扩展,工作繁杂,要求领导专职,原来由依托单位领导兼职的局面将告结束,领导人要在依托单位和协会之间做出选择。鉴于协会的实力和影响力,一些依托单位的领导往往选择在协会任职,这样,原来依托单位与协会步调一致的境况将不复存在。和顺的人际关系被打破,模糊的产权可能成为纷争的源头。
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制约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如一些合作组织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甚至连起码的章程都没有,凡事凭主管人员口头认可,无章可循。有的虽然制定了规章,却束之高阁,有章不循,行为失控。一些合作组织为了取得相应的优惠或合法地位而按照要求制定了章程,然而实际运行却另行一套,导致与合作组织行为不符的现象。一些合作组织按照要求设置了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但却形同虚设,实际运作中并不起什么作用。有的合作组织连续数年未召开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剥夺了会员或股东对组织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
(二)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 衡量合作组织发展水平的指标很多,本文主要从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成员的素质与水平两方面展开论述。
1.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对其经济行为的影响。合作组织行使职能、进行各项管理要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经济实力不同,其经济行为也各异。以社区合作组织为例,其经济实力的多寡直接影响社区组织的职能与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收入与支出方式。首先,从职能行使方式看,社区组织实力雄厚,就有足够的能力进行以工补农、以工建农,为家庭经营提供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并能较顺利地完成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以及各部门的提留和摊派,同时还可以为社区提供较多的公共物品。而在集体经济薄弱地区,上述职能的行使就要受到限制。其次,从收入与支出方式看,社区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收入以及农户的各项提留款和承包费。在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集体企业收入占集体收入的绝对比重,因此,在这些社区,对集体企业的管理将构成社区组织管理的主要方面。而在集体经济薄弱地区,集体收入主要来自各项提留款及承包费,因此,社区组织的管理也只限于对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对企业的管理尚未提到议事日程。社区组织的支出主要表现为生产性开支、公共物品支出以及行政费用支出。在集体经济实力强大的社区,生产性开支和提供社区公共物品一般占支出的较大比重。而在集体实力弱的社区,支出主要为行政费用开支,也就是说,有限的集体收入只能用于维持合作组织正常运作,而无力进行其他方面的投入。最后,从组织的权力行使方式看,实力雄厚的社区组织由于掌握大量的资源,可以为其成员提供就业、收入、各项福利等生活保障,在成员中威信很高、凝聚力很强,从而拥有的权力也很大。它可以通过中止提供集体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而惩戒不合作者,从而促使成员对组织的服从。而集体经济弱的社区则无力做到这一点。在成员行为违逆组织原则时,组织对其也束手无策。
经济实力的强弱对专业协会经济行为同样具有制约作用。专业协会是以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储运、加工等服务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实力雄厚,就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开拓更多的服务领域,并使之深入到产前、产中、产后诸多环节。而在基础薄弱的协会,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以技术服务、单项服务为主,购销、储运等产前、产后系列服务则很少。
2.组织成员的素质和水平对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影响。合作组织成员大体可以分为领导集团和普通成员两大类。企业的经济行为决定于企业领导集团的素质和水平,而后者又决定于企业成员的总体素质和水平。由于中国农村广大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且民主管理体制又不健全,合作组织的经济行为将主要取决于组织内关键人物的素质和水平。这就是所谓的“能人效应”。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键人物是组织发展的总设计师。组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领导集团的组成,都是在关键人物的提议下形成的。这在社区合作组织中表现尤为突出。其次,从财产关系看,关键人物往往是组织内最大股份拥有者或代表者,是组织财力的象征。即使在决策时是一人一票,人们也不能不考虑关键人物的实力以及与此相应的利益分配,从而使提案顺利通过。这在社区以外的合作组织中表现甚为明显。再次,从决策程序看,一项决议或提案最初是由组织内关键人物提出的,后经领导集团民主讨论通过。即使未通过,也仍由关键人物继续拟定,直到通过为止。这样,关键人物在合作组织的经营、分配方案以及人事安排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决定权。这种情况在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中都很普遍。关键人物在合作组织运作中发挥如此之大的作用,以至于他的素质和水平,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管理交际能力、决策能力和决策风格,甚至个人品格等,都直接影响合作组织的经营和管理。
* 本文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管理行为研究》总报告组成部分。项目主持人张晓山,本部分执笔潘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