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公平原则与国际气候体系建设_公平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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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1)06-0069-22

[修回日期:2011-05-12]

一 前言

气候变化对于全球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正在造成深远的影响。与其他全球环境问题相比,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一方面,全球大气资源作为一种全球性公共资源,原则上,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排放权;另一方面,任何国家和任何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适应行动。这使得对公平原则的讨论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一个争论焦点。

气候变化从人与自然两个视角引发了对公平问题的讨论:一是对环境权利与环境伦理的关注,二是气候变化对不同群体的发展权利的影响。与其他一些环境公约一样,最早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是基于纯粹的全球环境问题,随着对气候科学认知能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很快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实际上与它们的发展权利乃至生存权利息息相关。在全球化和气候变化的双重压力下,一些贫穷的发展中地区甚至成为经济风险与气候风险的“双重受害者(double losers)”。①为了改变这些状况,国际社会开始推动全球环境治理进程,关注社会福利分配上的公平和决策程序上的公正,以保护并促进人类的子孙后代、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健康发展。

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公平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导致的全球碳排放给全球福利造成的影响及不同群体、地区的责任分担。本文基于环境伦理学和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旨在讨论如何选择一个公平、可行的分配原则,以推动国际气候制度构建。对公平理论及其具体操作原则的基础性分析,是理解和分析各种公平方案的基础。在国际法层面上,以国家主权为基本单元的设计更现实,更有希望落实。本文将从实现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的不同途径入手,分析、评估各种减排与适应方案背后的公平原则,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推动国际气候制度建设,促进实现以国家为参与主体的气候公平目标。

二 气候变化与公平分配原则:分析框架

在气候变化领域,公平问题是在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节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入手,分析了气候公平的基本原则及其核心要素。

(一)从公平原则看气候变化

一般认为,公平是指在道义上符合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就哲学而言,公平体现为个人行为、体制或政策遵循某种社会道德规范及法律义务。就法律而言,公平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本文所讨论的公平概念包含了正义(justice)、平等(equality)和公正(fairness/equity)等不同内涵。

因为温室气体排放及其气候变化后果改变了全球福利水平,导致气候成本与收益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与气候相关的国际谈判和交涉必定会涉及公平问题。近年来,公平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讨论的两大前提是:(1)全球碳排放空间的有限性;(2)未来气候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此相对应,国际气候治理需要解决两大公平议题:(1)确定全球减排目标,分配碳排放权或分担减排责任;(2)明确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收益,分摊适应成本。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各方就2012年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原则上接受全球升温不能超过2℃的目标。②这一政治共识在2010年底召开的第16次缔约方会议上由《坎昆协议》(Cancun Agreement)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推进。然而,由于各主要成员方的利益分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还无法真正达成一个各方共同接受的、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协议。

一个方案是否能够为各国决策者和公众所接受,并通过谈判协商最终成为国际气候制度的现实方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是否基于某种坚实的公平原则;(2)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国际社会对气候公平的讨论不断深入,这些讨论主要是从气候公平问题的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基本单位和衡量标准等几个视角来进行的。

第一,就时间维度而言,涉及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与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分别指生活在同一时代或不同时代的人相互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分配关系。目前国际社会更多关注的是代内公平问题。基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代际公平其实质是指前代对后代的单向的责任和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了国际气候治理“既要保护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这一宗旨。

第二,就空间维度而言,涉及国际公平(international/global justice)与国内公平(domestic justice)。也就是说,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评估、发展权利的公平配置和合理维护等问题,既是每个社会和国家的内部问题,又是全世界面对的国际性问题。国际谈判主要是讨论国家层面的气候公平问题,对于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气候公平问题较少涉及。

第三,就基本单位而言,气候变化可以从个体公平(individual equity)或群体公平(collective equity)的角度来讨论。个体公平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伦理观和价值观,其核心观点是:公平首先甚至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公平论则将群体利益视为实现个体自由的必然途径。广义上看,群体公平可以包括不同人群、地区、社会阶层、国家集团之间的公平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责任分担问题就是以集体为分析单位讨论公平问题。

第四,从衡量标准角度看,气候变化所引发的种种伦理和分配问题可以根据是否达到了程序(procedural)公平或结果(consequential/outcome)公平的标准来衡量,或者是兼顾两个方面。一个在形成过程中符合相关伦理标准或满足相关道义要求的气候制度即是实现了程序公平,而如果一个气候制度下的利益分配格局本身符合某些相关伦理标准或满足相关道义要求,那么该制度就实现了结果公平或者分配(distributive)公平。

(二)气候公平理论及其内涵

上面已经提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评估国际气候制度的公平性:一是其形成过程(程序公平);二是利益及负担分配后果(结果公平)。一个体现程序公平的气候制度在谈判过程当中至少要满足如“公开参与”、“平等协商”这样的最基本的涉及国际交往的伦理原则。一个体现分配公平或结果公平的国际气候制度则必须在其社会福利分配的效果方面满足某些公平标准。比如,一个可能加剧社会福利分配不平等的制度就是在结果上不公平的。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虽然着眼点不同,两者却是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的关系。考虑到对全球环境治理已经有许多国际环境法层面的讨论,本文将以结果公平为重点,具体分析与气候公平相关的程序公平原则和和结果公平原则。

公平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原则,气候谈判的核心议题就是对全球碳排放空间的分配。什么样的谈判结果、什么样的国际气候制度才算是在结果上公平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途径:道义论(deontology)和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③从道义论的角度讲,一个分配格局是否公平或公正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尊重相关个人或群体的权利、义务、自由和平等地位。同时,道义论十分重视个体的能力和需求,认为物质财富和机会如何分配应当与这些因素挂钩。这派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有: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等。从后果论角度讲,决定一个政策或行动是否公平合理的因素是基于对其后果的判断,即所产生效用(utility)之大小。后果论的代表理论是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以个人主义和理性人假设为理论前提,往往以效率最大化原则作为公平分配的准绳或理想。④效果论和道义论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往往看重结果,对事情内在的道德质量不够关注;而后者更看重分配原则是否满足某种道德尺度,对事情所造成的后果和外部效应往往不够关注。

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同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基石和理论依据,然而,对这一原则的理论阐释和实践应用还存在不少分歧,也因而成为气候公平问题的讨论焦点。

随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发展和阐释,国际社会形成了“气候公平”理论中的两大主流论点,⑤可概括为:“平等人权论(equal human rights)”和“历史责任论(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平等人权论”主要是为碳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提供理论依据的。它强调排放权和免于气候损害权都属于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以平等的机会和道义责任进行减排。而“历史责任论”更关注减排责任和适应成本的分摊问题,强调发达国家有对因其工业化时期的历史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后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赔偿或补偿的道德义务,认为历史排放责任越大、能力越强的国家和个体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和适应成本。

两大学说派别的共同点是都强调建立在道义论基础上的排放权利(或减排责任),并将其作为气候公平机制设计的基本前提。其差异在于:“平等人权”基于各国人均排放权利均等的原则,将全球减排目标按人口分摊,要求各国将自己的人均碳排放水平统一限定在某个未来目标年份。这一原则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天花板效应,即无形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了发展的上限,使得发展中国家永远无法超越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二是人口效应,即人口总量和人口增长率较高的国家实际上可以获得更多的国家总量排放权,这使得一些国家缺乏施加控制人口增长的压力,造成过度排放,威胁后代人的免受气候损害的权利。⑥“历史责任论”鲜明地指出了气候变化的影响与工业化时期以来的历史累积排放直接相关,并以这个科学事实为依据将减排负担和历史排放量联系起来。但是这个理论也存在某些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例如:如何界定处于不同时代的施害者和受害者及其补偿问题、如何量化界定损害和影响之间的因果关联、国家作为历史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延续性问题以及在一个主体对其在无知状态下的举动所应负的道德责任等。⑦

为了推动公平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国际气候制度构建,国内外学者设计了各种减排责任和适应成本分配方案。通过分析、理清这些方案背后的公平论基础,有助于改进现有公平性方案,增强说服力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动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

(三)气候公平原则及其核心要素

减排领域对气候公平的讨论主要是碳排放权利分配和减排责任的分担问题。由于全球大气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全球排放空间的有限性,碳排放权的分配和减排责任的分担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些学者将个体视为拥有碳排放权的真实主体,区分了基本需求的排放(subsistence emissions)和奢侈需求的排放(luxury emissions)。⑧潘家华指出,鉴于全球排放空间有限,而且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在分配排放空间时,应当首先满足发展中国家在衣食住行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发展需求(basic needs)。⑨理查德·S·J·托尔(Richard S.J.Tol)依据康德和罗尔斯理论中的平等原则、责任原则以及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成本效益原则,提出了兼顾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减排机制设计。⑩玛丽娜·卡佐拉(Marina Cazorla)和迈克尔·托曼(Michael Toman)总结了全球气候政策设计的12种公平原则,包括:平等主义原则(egalitarian principle)、支付能力原则(ability to pay principle)、最小值最大化原则(max-min principle)、责任或收益对等原则、主权协商原则(sovereign bargaining)、政治共识原则(political consensus)、市场至上原则(market justice)、康德主义分配原则(Kantian allocation rule)、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补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等。(11)莫里·谢尔德(Murray Sheard)针对气候谈判中的责任追究和成本分摊问题,将各种气候公平方案分为前瞻式(forward-looking)与回顾式(backward-looking)两类,前者包括:支付能力原则、人均平等原则(equal per-capita principle)和负担均等原则(equal burdensome principle),后者包括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和获益者补偿原则(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12)

在适应气候变化领域,对气候公平的讨论围绕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气候变化影响的后果及其成本分担,二是适应资源(技术、资金等)的分配。W.尼尔·阿杰(W.Neil Adger)指出气候变化对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和物种的影响是不同的,公平、可持续的适应治理机制需要考虑适应措施的成本和自然资源权利(Resource Entitlements)等问题。(13)朱尼·帕瓦拉(Jouni Paavola)和W.尼尔·阿杰区分了功利主义、福利主义、柏拉图理论等对结果公平和程序公平的不同理解,认为从结果的角度讲,可以用福利最大化原则、最大值最大化原则、最小值最大化原则、责任均担原则、保障非人类物种生存权原则等来衡量一个适应气候变化的分配机制是否公平;从程序的角度讲,可以通过自主参与、平等参与、尊重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等原则来实现资源和成本分配机制的公平。(14)马可·格拉索(Marco Grasso)依据罗尔斯公平理论中的平等原则、差别原则,阿玛蒂亚·森的基本能力和平等理论(basic capability equality),认为国际适应资金机制设计在程序上应当遵循全体参与原则,在资金来源上应当考虑造成气候变化的责任,在资金分配上应当考虑社会脆弱性和能力差异,优先保障人类安全(human security)和最脆弱群体的利益。(15)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表现出较大的利益分歧,这些分歧在政治立场和理论基础上体现为双方对不同气候公平原则的坚持,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平等人权论”和“历史责任论”两大派别。一些学者为此提出了一些试图弥合双方矛盾的综合性方案。埃里克·A·波斯纳(Eric A.Posner)和卡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分析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坚持的历史责任原则及其人均碳排放分配方案在理论和实践上可能遇到的问题,认为应当发挥发达国家的减排优势,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例如碳税政策和排放贸易机制),主张能够实现帕累托经济效率就是最公平的分配原则。(16)这实际上是一种后果论的分配主张。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认为平等人权理论与历史责任理论在实践上和学理上各有不足,并提出“能者多劳、按需分配(from each according to his abilities,to each according to his needs)”的替代方案,建议根据各国的减排能力、适应能力和不同需求,作为权利和责任分担的依据。(17)

对实现气候公平的各种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如下的梳理和分类,并细分为一些子原则:第一,纯粹从分配结果的比重看,公平原则可以分为平等主义原则(即权利、机会和责任负担的均等分配)、差别性原则(包括弱者优先、基本需求优先和能者多劳)。第二,从分配标准的因果关系与时间取向角度讲,可以分为历史责任原则和尊重现状原则。第三,以实现结果公平的方法和效果为出发点,公平原则可分为市场至上原则、自决原则(self-determination)和无悔原则(no regrets,low regrets)。第四,从程序公平来看,包括政治共识、主权协商和平等参与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国内政治态度、立场和参与意愿,也体现了各国参与气候谈判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协商,是实现气候公平无法忽略的现实因素。此外,全体参与原则也是确保全球气候治理目标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

不同的气候公平原则隐含了不同的核心要素(见表1)。气候公平原则一方面来源于以康德、罗尔斯、阿玛蒂亚·森(18)等人为代表的着眼于个体权利的公平观,另一方面来源于更关注总体后果的功利主义和福利经济学理论。前者围绕权利来谈分配,核心要素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获取各种资源的能力、利益受损害者的索偿权(或损害方的赔偿/补偿责任)、各种需求的满足等;后者更关心分配结果是否是有效率的、合乎理性或符合预期的,核心要素包括效率(如成本效率、帕累托最优效率等)、效用(偏好或期望的实现)等。

减排和适应领域的方案设计,大都可以在表1中找到对应的气候公平原则,其中的核心要素在气候方案设计中往往体现为具体的可量化的指标。例如,平等主义原则包括:(1)权利与机会均等原则:即个体平等地拥有权利和机会以满足其需要;(2)责任均担原则:即负担或责任的平等分担。这一原则的核心主张是各国人均碳排放应该在未来某个时间趋于相等,充分体现了“平等人权论”的基本主张,表现为各种以“国家人均碳排放”指标测算的“紧缩与趋同”方案。(27)历史责任原则包括:(1)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各国根据历史排放导致的影响后果来履行减排责任;(2)获益者补偿原则:要求气候变化的获益者补偿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利益受损者。强调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具有对损害者进行责任追究、索取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主张采用国家或人均的累积碳排放来衡量历史责任。

辨别这些核心要素,有助于阐明各种气候方案内在的伦理学基础,并在实践应用中改进和完善方案的指标设计,使其更具操作性和普遍性。

与结果公平原则相比,各方案设计中对程序公平原则的讨论则少得多。表2总结了几种与国际气候制度相关的程序公平原则,并分析了相应的内涵。

上述程序公平原则大都是目前国际法领域在操作中采取的现实原则,政治共识和主权协商主要针对主权国家,通过多数同意或外交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平等参与和全体参与原则不但适用国家主体,也适用企业、国际机构、个体等非国家主体。全体参与原则是指对于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没有哪个国家和个体能够免于责任和义务。然而,由于主权国家的参与意愿、政治态度、国内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影响,全体参与原则还未能在现实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中充分实现。

三 减排机制的气候公平原则分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已提出过多种全球碳排放权分配方案或减排机制设计。评价某一具体的减排方案是否公平,可以分析其伦理学基础,判断该方案是否有助于实现结果公平或程序公平的目标。

(一)减排机制与气候公平

一个完整的减排机制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两个步骤的公平性分析:一是界定各国对全球变暖的责任和义务,即责任分担的公平性问题;二是对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进行分配,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减缓气候变化的公平目标包括:

(1)结果公平:该方案是否有助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或结果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或必要的再分配?相应的理论依据何在?该方案的实施是否有助于促进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如控制全球变暖趋势、减小未来气候变化的影响)?

(2)程序公平:该方案的形成过程是不是合理的、公正的,是否有全体利益相关群体的充分、自主、平等的参与等。

(二)减排方案及其公平性分析

戴尔·杰米森(Dale Jamieson)归纳了在公平原则下解决减排困境的几种基本途径:(1)按照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分配碳排放权;(2)按照各国历史排放责任分配;(3)按照各国的减排能力及减排意愿分配排放权;(4)有机地结合以上诸思路的综合方案。(29)根据表1,可以发现上述途径分别涉及了需求、责任、能力和意愿几个核心要素,对应的公平性原则分别为:(1)排放权利均等原则;(2)历史责任原则;(3)能者多劳原则和自决原则;(4)综合性的公平原则。表3介绍了国际社会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几个减排机制设计方案,并分析了其中蕴涵的结果公平原则及核心要素。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京都议定书》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按照各国的现状排放水平及占全球的比重分担减排责任,规定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间,附件1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为了推动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还引入了联合履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三个灵活履约机制,这是建立在自由市场原则和成本效率原则基础上的灵活履约机制。

《坎昆协议》是建立在政治共识基础上的国际协议(软法律),首次在会议文件中明确写入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要求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减排并在2020年之前其碳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25%-40%,进一步重申了社会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并强调各方公平获得可持续发展空间的权利。(30)该协议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公平问题的关注,在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了“平等人权论”和“历史责任论”两大主流观点,将其中的核心公平原则正式列入了缔约方的法律文件,从官方的立场强调了历史责任、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优先、各方平等享有全球排放权等重要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气候公平问题上的一大进步。

“巴西案文”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历史责任原则,由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一定的寿命期,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温室气体排放的累积效应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在考虑现实排放责任的同时,追溯历史责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31)

尽管国际气候谈判在各方推动下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然而在减排承诺、责任量化和相关的资金和技术政策机制等方面,还有一些实质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在国际谈判之外,国际社会也先后提出了种种替代方案,对于推动和完善国际气候制度贡献很大。

近几年比较有影响的减排方案有:(1)斯特恩基于“各国人均碳排放2吨目标”的方案,它是国家人均排放均等原则的代表。2008年4月,斯特恩在《打破气候变化僵局:低碳未来的全球协议》中根据全球排放空间的限制,主张2050年将各国人均碳排放目标限制在2吨,发达国家先行减排,发展中国家2020年开始制定减排目标。(32)这一方案由于其对平等原则的简化理解,忽略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客观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发展空间,从而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诟病。(2)瑞典斯德哥尔摩研究所基于“责任和能力”的全球温室气体发展权(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方案,主张赋予富人和穷人以不同的碳排放权,各国承担的减排责任中可以扣除低于世界银行贫困标准以下的贫困人口。设计了以历史累积排放量和国内生产总值(GDP)为核心指标的“责任-能力指数(responsibility-capacity index)”,建议以此建立气候基金,用于减排及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发展。(33)(3)中国社会科学院基于全球碳排放空间和人均碳排放份额的“碳预算”方案(carbon budget proposal),由潘家华、陈迎最早于2007年12月在波兰波兹南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4次缔约方会议(COP14)的边会上提出。碳预算是指在不触发全球变暖的灾难性“临界点”的前提下,全球能够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通过测算各国的累积排放份额占全球排放空间的比重,指出全球未来的碳预算已经严重透支,发达国家人均排放约为全球人均碳预算额度的三倍以上,侵占到发展中国家未来的排放空间。(34)

瑞典温室气体发展权方案和中国碳预算方案优势在于兼顾了“平等人权论”和“历史责任论”的合理要素:一方面,延续了“巴西案文”对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的追溯,采用了人均累积排放指标,量化测算各国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强调了不同国家、群体在减排责任、能力与发展需求方面的差异性,指出简单化的人均排放均等原则实际上并不公平。此外,二者采用的公平性原则又有所差别,瑞典方案区分了不同国家的贫富群体,为富人设定了减排责任,让穷人免于承担减排义务,量化了各国的历史排放责任及能力,并以此作为各国分担“全球基金”份额的依据,旨在借助国家主体的对排放权的再分配,实现个体公平的终极目标。碳预算方案虽然也关注人际公平,但是关注的焦点是基本需求,认为理论上每一个个体不分贫富贵贱都应当同等享有基本需求排放权,根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权利对等原则,为已经超过碳预算的发达国家设计了满足其基本需求的未来碳排放。由于能够将减排、适应与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连接起来,兼顾多种公平性原则,碳预算方案和瑞典方案在国际社会取得了较大的反响。

这些方案由于立足于气候科学的最新进展,充分借鉴了前人的各种方案设计要素,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各种气候公平性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气候制度设计的主流方向,其核心内容大都包括:(1)基于气候科学最新进展,量化测算全球未来排放空间;(2)根据具体的气候公平原则,在国家和个体层面进行碳排放权的分配;(3)为各国履行减排义务设计国际、国内层面的履约机制和政策。

四 适应机制的气候公平原则分析

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及适应成本的公平分配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在适应领域关注的话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适应气候变化最大的不公平就在于,发达国家受益于工业化时代的历史排放,却要让它们来承担远远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社会经济成本。(35)自从2007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了《巴厘行动计划》后,适应正式成为国际气候谈判的四个主要议题之一。

(一)适应机制与气候公平

何谓公平合理的适应气候变化机制?可以从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36)

首先是结果公平: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包括有利和不利影响)或适应成本如何在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之间公平地分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现有的个体或群体的福利水平。结果公平的适应机制往往要体现平等和公正,并对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发展需求赋予特别的关注和尊重,同时应当以避免和降低气候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减小财产损失为最终目标。

其次是程序公平:这个原则要求关注适应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合理和合法性,包括利益相关方对风险的认知,是否自主而平等地参与了决策过程,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等。

综上所述,公平合理的适应机制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在程序上,适应机制的设计必须充分保障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广泛的、平等的参与。第二,如此设计出来的机制必须在实施效果上能确保适应政策和行动能够切实减小最脆弱群体的损失,并有效地提升它们的适应能力。

(二)适应方案中的公平性分析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适应气候变化的公平问题主要是讨论适应成本的分担及适应资金的分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9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发展中国家,适应问题的关键是资金问题,因为对它们来说,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投入是基本发展成本之外的额外经济负担。(37)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大多背负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和“适应赤字(adaptation deficit)”。气候脆弱性、贫穷和低发展水平之间相互关联、彼此强化,造成了“低发展水平陷阱”,使得发展中国家更难以摆脱贫穷与气候灾害带来的脆弱性。(38)适应所需的资金不仅比减排行动所需的资金更庞大且难以准确估量,而且用于减小气候灾害的适应投资有可能会“挤出”部分用于发展的投资,加剧发展中国家所已经面临的巨大的发展压力。解决这一两难问题,需要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或工业化的受益方(也就是发达国家)以补偿或援助的名义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充足的全球适应资金机制,并在资金分配上对最脆弱国家予以优先考虑。这体现了对罗尔斯“最小值最大化原则”即“弱者优先原则”的应用。表4从结果公平的角度分析了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全球适应基金机制方案。

适应问题的关键是资金问题,从表4中可以发现,适应领域的气候公平原则比较关注责任、能力和需求。从《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adaptation fund)”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这是一个积极的进展。尽管上述机制下的有限资金与实现结果公平的目标还遥远且不确定,但是在程序的层面上,气候公约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程序公平的工作机制。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赋予每一个缔约方以平等的“一国一票”的表决权。“适应基金”强调资金使用应遵循均衡、公平、透明公开等程序,该基金要求发达国家承担适度的适应成本,资金来自《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2%的收益,为《京都议定书》特别脆弱的发展中成员国提供具体的适应项目资助。“绿色气候基金”规定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筹集1 000亿美元帮助贫穷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在2010-2012年间发达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并规定由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各推举一半人选共同组成24人委员会进行管理、监督和分配。为了体现气候变化给某些国家带来的特殊影响,让最弱小的国家也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专门成立了“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小岛国集团”,并在资金机制条款设计上,优先给予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这些体现了公约在适应机制设计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和弱者优先原则。适应资金的来源则充分体现了能者多劳的道义责任。

公约目前取得的适应机制进展得益于国际社会的积极推动,但是距离发展中国家“建立统一的、充足的、长效的国际资金机制”的目标仍然需要继续努力。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估算,到2030年全球适应总成本将高达490亿-1 71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需要280亿-670亿美元用于适应气候变化的额外资金投入,包括农林渔业、水资源、卫生与健康及基础设施投资。(39)目前达成的“绿色气候基金”方案与《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适应基金”在资金来源上都主要依靠发达国家的自愿认捐,筹集到的经费有限且不够稳定,长期来看,难以弥补发展中国家巨大的适应资金缺口。

出于关注和推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适应机制议题,一些缔约方于2008年提出了几种适应方案,包括中国和77国集团为代表的“公约下的适应基金方案”、墨西哥的“绿色基金(green fund)”方案及瑞士提出的“全球碳税适应基金(global carbon adaptation tax)”方案。这几个方案对于气候公平原则的彰显与阐释有所不同:(1)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约基金方案,没有明确指明其遵循的公平原则,但根据中国和77国集团在气候谈判中的一贯立场,实际上应该隐含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对历史责任的要求。该方案采用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标,要求在公约下建立稳定、可持续、额外的适应基金,由附件一国家每年拿出国民生产总值(GNP)的0.5%-1%的比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2)墨西哥的“绿色基金”方案基于各国的能力和排放限额设计分担比重,要求除了最不发达国家之外,各国按照经济能力(GDP)、人口和碳排放额度设计分担比重,涉及的公平原则包括污染者付费原则、成本效率原则、支付能力原则以及最脆弱群体优先的原则。该基金规定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筹集1 000亿美元帮助贫穷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在2010-2012年间发达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3)瑞士“全球碳税适应基金”要求各国按照统一税率缴纳适应碳税,低于某一起征点的个体可以免除义务。该基金明确表明其公平原则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所有国家负担均等”,为各国设计了人均2美元/吨碳的化石能源排放税标准,以此作为适应碳税的资金来源。同时设置了一个起征点,免除了每个地球居民1.5吨基本排放的碳税义务,体现了对等原则。此外,该基金还建议根据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筹集适应资金用于灾害风险预防和保险机制,并且强调了要优先用于帮助最脆弱的企业和群体,补偿其受灾损失。(40)

上述三种基金各有所长,其共同点是都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采用了罗尔斯公平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即最脆弱群体优先获得帮助的原则。中国和77国集团的方案,采用的指标在现实操作上比较简便易行,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有区别的责任”,在适应成本分担上和资金适用上,清晰分割了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其弱点在于对其内在的公平性原则阐释不足,指标的选取及量化依据(国民生产总值的0.5%-1%)在论证上有失简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方案的说服力和操作性。墨西哥方案和瑞士方案延续了发达国家对于适应问题的一贯立场,即适应气候变化首先是各国自己的责任,国际社会可以基于道义考虑提供尽可能的援助。因此在适应成本分担上,偏重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共同的责任”,强调了各国对适应气候变化的平等责任;对于适应资源的使用,则采取了“有区别”的原则。一方面,将全体发展中国家也纳入适应成本分担的对象;另一方面,强调只有最脆弱的国家才有资格享有适应资金的分配,这使得中国、印度和巴西等人口众多、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不但需要承担本国的适应成本,还要将宝贵的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其他更脆弱国家的适应,同时又难以分享适应机制提供的有限资源,这实际上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这些适应方案各有其合理性和特点,可以取长补短不断改进,以便继续推动目前公约下的“绿色气候基金”更加具体和完善。

一个成功的适应方案必须就发展、减贫、公平和成本效率等多种目标进行综合考虑。(41)尽管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将面临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在政府治理能力、环境基础设施、教育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长期积累,发达国家具有比发展中国家更强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与未来庞大的适应投资需求相比,目前公约内外的适应资金机制所能提供的帮助仍然是杯水车薪。针对现有的适应资金机制,各方还需要担负起道义责任,基于能力分担适应成本,提供尽可能的资金、技术支持,并且按照需求的紧迫性设定优先次序和分配标准,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适应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五 未来国际气候制度构建中的公平性考量

国际社会对于各种方案的理解和接受不仅取决于方案背后的公平含义,更取决于这些方案实质上给各国自身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通过主权国家的平等磋商,也很难有一个完美、纯粹的公平原则,让存在本质利益分歧的各方一致认可和接受。这一困境并非气候公约谈判独具的问题,在其他国际多边环境协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国际法本身的限制、各国现实发展条件的较大差异以及国内政治决策机制的影响等,也同样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障碍,(42)有必要转换思路,从促进发展和福利的角度推动全球治理机制。(43)

从目前具有影响力的一些气候方案来看,为了实现气候公平目标,形成一个兼具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气候协议,应当充分理解和尊重各种主流的气候公平观点,努力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理论分歧,求同存异。单一的公平原则,有可能由于比较鲜明的政治立场和利益取向,受到学理上的质疑和现实谈判中的抵触。例如,美国知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分析了中美在气候谈判问题上对气候公平问题的不同理解,指出美国政府宁愿提供资助和援助,也不愿接受建立在历史责任和赔偿原则基础上的减排责任要求。(44)在国际谈判中,如果各缔约方对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观的其他国家和集团,采取“同情的理解”策略,并基于某些共同的道义原则,有助于在现实操作上达成一个道德上可接受的、折中的公平方案。(45)《坎昆协议》的进展,则证明了在各方增强政治互信的基础上,可以弥合不同阵营的认识分歧,有可能促成一个各方可接受的公平、有效的气候条约。

针对下一步气候谈判中的责任量化和分担问题,在设计减排方案时,可以选择一些关键的、富于解释力的指标比较和评估各国的责任和义务,以便落实和细化目前达成的气候公平原则。图1采用了主要国家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指标(1990-2005年)作为气候变化的责任测度,选择反映综合福利水平的“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作为衡量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在这张“责任-能力”示意图上的位置和排序,从而形象地揭示出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构建公平的国际减排机制所应当肩负的率先垂范的道义责任。上述指标既可以用来参考量化发达国家内部的减排目标和责任分担,也可以看到各发达国家在筹集适应资金、履行道义责任方面的姿态高低。(46)

图1 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与“能力”比较

注:图中带括号的为发展中国家,其他为发达国家。人类发展指数超过0.8属于实现了较高的人类发展水平,可以认为这些国家具有较强的减排与适应能力。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人类发展指标数据库”、世界资源研究所“CAIT碳排放数据库”的相关指标数据测算。

此外,在实现程序公平方面,由于现行的国际法要求以主权国家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主体,在关注如何实现结果公平的同时,还需要在程序上考虑某些公平性目标。首先,2012年之后的国际气候制度设计,仍然需要建立在主权国家平等参与和协商的国际法程序基础上,在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下,任何国际协议的程序设计,都很难离开主权国家这一承担主体来谈论制度构建问题。其次,方案设计应当在程序和内容上充分借鉴现有国际环境公约的经验,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利用市场机制有效地解决了全球臭氧层破坏的问题,《京都议定书》的市场机制,各国气候政策中的一些经验,例如欧盟国家的碳税,美国的国内碳市场等,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最后,国际气候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障碍,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伞形国家对于签署和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的消极态度,碳市场实践中因为部分国家未参与该机制而导致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和“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s)”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使得完美的自由市场机制也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目标。对此,一些学者指出,鉴于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特性,必须保障与气候变化利益攸关的各方全体参与,(47)平等表达意愿,才能避免制度设计中的搭便车和外部性等问题。

考虑到复杂的现实情况及各国的国情差异,在国际气候制度构建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伦理基础、经济理性和政治意愿等方面。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一个公平的国际气候机制至少需要包含以下六个核心要素:(1)责任:立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历史责任”原则,依据各国历史排放造成的现实影响,明确各国对减缓全球变暖所共同承担的道义责任;(2)能力:根据各国当前的发展水平,遵循能者多劳原则,在制定减排方案时考虑各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减排技术水平及减排能力,推动各国实施减排行动;(3)需求:根据按需分配原则,优先考虑基本需求的满足和最脆弱群体的利益,增进发展中国家和贫困群体的福利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4)成本效率:充分利用自由市场机制,实现气候变化的成本和收益在不同国家、群体和个体之间的最优分配;(5)平等协商:在谈判和决策机制上继续实行“一国一票”的原则,各缔约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6)全体参与:确保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的主权国家有意义地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共同履行减排义务。

针对减排机制和适应机制而言,分别具有如下的具体建议:(1)从实现结果公平、达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设计出发,国际减排机制应当优先考虑各国减排的责任、能力和成本效率三个要素,适应资金机制应当综合考虑历史责任、能力及需求;(2)从实现程序公平、促进2012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立法的目的出发,减排机制与适应机制设计应当确保平等协商原则和全体参与原则。

六 结论

考虑到气候变化这一全球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采用何种因素确定公平分配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气候政策,将是一个关涉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利益的关键问题。公平性原则是高度抽象的,落实起来还需要平衡多种复杂性和利益主体,以便达成能够为各方所接受的公平的气候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构建国际气候制度,无法回避气候公平问题。从目前国际气候谈判取得的进展来看,未来可能达成的气候条约不会建立在单一的公平原则之上,必然会融合各种主流的气候公平原则,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在不同地区、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分配,例如减排责任分担,碳排放权的分配,减排与适应资金、技术的援助,适应资金分配等。(48)目前国内外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方案设计,强调了依据责任、能力和需求分配碳排放权,具有较好的公平性基础,但这些方案在公平性原则的深入阐释、方案的操作性、政策机制的设计等方面尚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在气候公平领域,未来需要关注的研究议题和发展方向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从环境伦理学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深化对气候公平的讨论,综合各种方案的优势,改进现有的方案设计;二是评估和比较不同减排或适应方案的福利影响及其对实现不同气候公平目标的贡献,以便为国际谈判的各方提供更具科学性的谈判和决策依据;三是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减排与适应方案,设计综合性的气候机制及政策体系。目前国际社会对减排方案的设计和关注较多,适应方案的设计和讨论较少。尽管公约内外已有各种对适应资金机制的考虑,但是其总体基础还主要是基于道义承诺,未能在程序和内容上真正达成有约束力、可持续的制度安排。鉴于减排与适应问题息息相关,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适应更是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需要,如何将减排机制与适应机制整合起来,设计一个完整的气候方案,兼顾各方利益与需求,弥合矛盾与分歧,以推动气候公约的谈判产生实质性成果,也是一个需要学界关注和考虑的问题。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文中的错谬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Karen L.O'Brien,and Robin M.Leichenko,"Double Exposure:Assessing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with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Vol.10,No.3,2000,pp.221-232.

②《自然》杂志的一篇文章指出,全球“碳预算”约为1万亿吨碳,如果继续以现在的方式燃烧化石燃料,那么只用20年就将耗尽碳预算,而全球变暖的幅度将远超过2℃的危险界限。参见Malte Meinshausen,Nicolai Meinshausen,William Hare,Sarah Raper,Katja Frieler,Reto Knutti,David Frame and Myles Allen,"Greenhouse-gas Emission Targets for Limiting Global Warming to 2℃," Nature,Vol.458,2009,pp.1158-1162,http://www.nature.com/.

③P.R.Shukla,"Justice,Equity and Efficiency in Climate Change:A Developing Country Perspective," in Ference Toth,ed.,Fairness Concerns in Climate Change,London:Earthscan Publications,1999,chapter9,http://www.e2analytics.com.

④随着功利主义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对不同类型的“效率结果”进行了越发细致的区分。不仅如此,晚期的后果论也摆脱了其鼻祖边沁对权利问题的忽视。

⑤Kristian H.Toft,"Global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 IOP Conf.Series:Earth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6 (2009)122008,doi:10.1088/1755-1307/6/2/122008.

⑥David Miller,"Global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How Should Responsibilities Be Distribut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Delivered at 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March 24-25,2008.

⑦Eric A.Posner,and Cass R.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 John M.Olin Law & Economics,Working Paper,No.354 (2D Series),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Working Paper,No.177,August 2007.http://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s/354.pdf.

⑧Herry Shue,"Subsistence Emissions and Luxury Emissions," Law and Policy,Vol.15,No.1,1993,pp.39-59.

⑨潘家华:《人文发展分析的概念构架与经验数据——以对碳排放空间的需要为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35-48页。

⑩Richard S.J.Tol,"Equitable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Climate Change," Ecological Economics,Vol.36,No.1,2001,pp.71-85; Richard S.J.Tol,"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and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Climate Change:An Application of Fund," Climate Change Modeling and Policy,FEEM Working Paper No.88.2006,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907456.

(11)参见Marina Cazorla,and Michael Toman,"International Equity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y,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Climate Issue Brief,No.27,December 2000,http://www.rff.org.

(12)Murray Sheard,"Fair Weather:Who Should Pay for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Stimulus,Vol.15,No.4,2007,http://stimulusjournal.wordpress.com.

(13)W.Neil Adger,"Scales of Governance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r Adaptation and Mitigation for Climate Chan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Vol.13,No.7,2001,pp.921-931.

(14)Jouni Paavola,and W.Neil Adger,"Justice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Tyndall Centre for Climate Change Research,Working Paper No.23,2004,http://tyndall.ac.uk/publications/Working-Paper-0.

(15)Marco Grasso,"An Ethical Approach to Climate Adaptation Finance,"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Vol.20,No.1,2010,pp.74-81.

(16)Eric A.Posner,and Cass R.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 John M.Olin Law & Economics,Working Paper,No.354 (2D Series),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Working Paper,No.177,August 2007.http://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s/354.pdf.

(17)David Miller,"Global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How Should Responsibilities Be Distribut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Delivered at 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March 24-25,2008.

(18)[印度]阿玛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代表理论是罗尔斯主义的最小值最大化原则,主张穷人或穷国的利益优先。

(20)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基本能力理论,主张优先满足基本需求的排放权。

(21)即按照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如经济发展水平或减排能力),有差别地履行全球气候目标。

(22)要求尊重现有的利益格局,根据各国当前的排放(能力或需求)现状推定未来的责任义务。

(23)参与主体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或减排策略。

(24)亦称对称原则,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代表理论是康德主义的分配原则,要求在讨论分配方案时能够换位思考,制定一个各国普遍接受的减排标准。

(25)亦称成本效率原则(cost-efficiency principle),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得政策和行动的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

(26)主张政策、行动应该符合理性原则,即使对未来气候变化情景的估计有误,分配结果依然能够确保贡献于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如减灾、减贫、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等)。

(27)“紧缩与趋同(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全球升温阈值,确定某一目标年对应的全球人均碳排放目标。各国从现实排放水平出发实施减排,在目标年份实现全球人均排放“趋同”。参见潘家华、郑艳:《基于人际公平的碳排放概念及其理论含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10期,第6-16页。

(28)指的是各参与方是否与气候变化问题的原因或结果相关(causal connection)。

(29)Dale Jamieson,"Climate Change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Clark Miller,Paul N.Edward,eds.,Changing the Atmosphere:Expert Knowledge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Cambridge:MIT Press,2001,p.375.

(30)参见解振华:《坎昆协议是气候变化谈判的积极进展》,2011年3月1日,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GB/57507/14029162.html.

(31)参见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Brazilian Proposal and Its Scientific and Methodological Aspects," Developing Perspectives on 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Knowledge Network,2003,http://www.cckn.net.

(32)参见Nicholas Stern,"Key Elements of a Global Deal on Climate Change,"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LSE),April 30,2008,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granthamInstitute/publications/KeyElementsOfAGlobalDeal_30Apr08.pdf.

(33)参见Sivan Kartha,Tom Athanasiou,and Paul Baer,"A Fair Sharing of Effort:Operationalizing the 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 Framework," Side Event,UNFCCC Meeting,Bonn,June 6,2008,http://www.ecoequity.org/GDRs/。

(34)该方案内容参见潘家华、陈迎:《碳预算方案:一个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第83-97页。

(35)陈迎:《适应气候变化的公平问题》,载《研究快讯》,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2003年5月16日,第23期,http://old.iwep.org.cn/kechixu/kuaixun-46.pdf.

(36)Jouni Paavola,and W.Neil Adger,"Justice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http://tyndall.ac.uk/publications/Working-Paper-0.

(37)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Stockholm Environmental Institute,and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Negotiating Adaptation:International Issues of Equity and Finance," Copenhagen Discussion Series,Working Paper No.3,July 2009.

(3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7/2008年人类发展报告——应对气候变化:分化世界中的人类团结》,2007年中文版。

(39)Martin L.Parry,et al.,"Assessing the Costs of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Review of the UNFCCC and Other Recent Estimates," August 2009,published by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IIED)and Development and Grantham Institute for Climate Change,2009,London,United Kindom.

(40)Marco Grasso,"An Ethical Approach to Climate Adaptation Finance,"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Vol.20,No.1,2010,pp.74-81.

(41)W.Neil Adger,Nigel W.Arnell,and Emma L.Tompkins,"Successful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across Scales,"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Vol.15,No.2,2005,pp.77-86.

(42)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43)埃里克·波斯纳(Eric A.Posner)建议采用福利主义的视角而非人权主义的视角来考虑国际政策和立法,以便将全球关注的重心转向优先保障贫穷国家和群体的福利,减轻主要国家(如中美)由于人道主义责难产生的外交压力,增进各国之间的国际协作。这一论点对于推进国际气候制度很有参考价值。参见Eric A.Posner,"Human Welfare,Not Human Rights," John M.Olin Law & Economics,Working Paper,No.394 (2D Series),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Working Paper,No.207.March 2008,http://www.law.uchicago.edu/Lawecon/index.html。

(44)David Miller,"Global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How Should Responsibilities Be Distribut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Delivered at 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March 24-25,2008; Eric A.Posner,and Cass R.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 John M.Olin Law & Economics,Working Paper,No.354(2D Series),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Working Paper,No.177,August 2007,http://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s/354.pdf.

(45)Benito Müller,"Variet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Climate Change:An Editorial Comment," Climatic Change,No.48,2001,pp.273-288.

(46)欧盟、美国、日本已经带头承诺出资,以支持“绿色气候基金”。参见《坎昆大会终达协议将设绿色气候基金》,载《大公报》,2010年12月12日,http://gb.takungpao.com/news/top/2010-12-12/231787.html.

(47)Marco Grasso,"An Ethical Approach to Climate Adaptation Finance," pp.74-81.

(48)Jorge E.Vinuales,"Balancing Effectiveness and Fairness in the Redesign of the Climate Change Regime,"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4,No.1,2011,pp.2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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