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立法原则探析_图书馆论文

我国图书馆立法原则探析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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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法,使图书馆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是我国图书馆事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图书馆立法,有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探索研究,其中,确立和把握正确的立法原则,就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并需要加以切实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探索。

图书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各级政府组织、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推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图书馆特有的职能,进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图书馆立法的根本目的。为准确地体现图书馆法的本质和相应的法律意识,坚持正确的立法宗旨,图书馆立法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并将其贯穿于整个立法实践过程中。这是图书馆立法的根本前提。基于以上前提,在制定图书馆法时,还应当切实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首先,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国情实际为立法的基本依据。国情之于图书馆立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二是我国图书馆事业整体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图书馆立法必须适应这一国情,准确反映社会发展和图书馆事业的客观需要。如果脱离国情,就难以发挥法律对事业发展应有的作用,也不可能达到保障图书馆为现代化建设高效益服务的目的。其次,要从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出发。我们既要防止脱离实际,为立法而立法的倾向,也要反对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而延误法制建设的倾向。我国图书馆事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已为立法创造了必要的和可能的条件。特别是在目前面临生存的严峻挑战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的情况下,图书馆更加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制定我国图书馆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抓住机遇,加快立法步伐。再次,图书馆立法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使我国未来的图书馆法能够正确反映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律并充分发挥作用,立法者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图书馆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图书馆的运作规律、职能特性和发展要求,还要对应当纳入图书馆法调整范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如何调整这些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详尽的研究。总之,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于保证图书馆法符合客观实际、提高立法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图书馆法是国家关于整个图书馆事业基本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为此,图书馆立法工作必须立足全局,保证图书馆法具有统摄整体事业的管理与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功能。图书馆法应是一部具有全局意义的、综合管辖各类型图书馆的“大法”,而不应当是类似于公共图书馆法那样的“小法”。为保证图书馆法的“大法”功能,避免立法出现偏移全局的失误,应当做好充分的前期综合论证工作。此外,法规起草人员不仅要有公共图书馆的人员参与,也要有科研和高校等类型图书馆的人员参与,还要充分考虑到广大读者的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法必须是反映法的“国家意志”这一本质;做到坚持立法的全局观念和整体观念,坚决摒弃本位主义的立法意识。

保证图书馆法的“大法”功能,其意义还在于,有助于图书馆界乃至全社会树立大图书馆观念,而这一点对于图书馆事业今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正确引导改革的原则。图书馆事业要摆脱困境走向繁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深化改革。图书馆立法必须同图书馆改革紧密结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应当看到,我国图书馆界近几年无论在理论导向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偏差与迷失。对此如不给予切实的纠正和正确的引导,势必会给事业带来更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强调切实体现和发挥法律所特有的规范引导作用,以保证改革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深化和健康发展。

4、保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图书馆立法属于文化立法范畴,所以要切实注意把握与其它法律之间的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第一,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能否保持法制统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它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宪法。第二,即要避免与其它类型的法律之间产生矛盾,也要避免与相近行业的法律(如档案法、文物保护法等)相互矛盾。这就需要做好与其它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的工作。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既是法律自身特点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5、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在我国的图书馆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立法,也就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因此,领导者和立法者要认真发扬民主,广泛争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把立法决策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就是把那些反映图书馆发展规律、符合图书馆客观需要的因素和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及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以整理、总结并使之条理化,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最终形成统一的意志,制定成为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颁布之后,得到全社会广泛的支持和拥护,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图书馆立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坚持把握上述立法原则的同时,还需注意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立足我国实际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法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伟大成果。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250余部图书馆法,有力地促进了有关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借鉴国外法律中的有益成果和经验,无疑是必要的。对国外经验,当然不能全盘肯定,盲目照搬,而是要立足于学习参考,在分析鉴别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加工,以去芜存菁,为我所用。也就是说,必须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使借鉴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有助于制定我国的图书馆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改革是一个渐进的动态过程,这是一对矛盾。对此,当然不能寄望于快速完成改革而后立法,或制定一部完美无缺且绝对稳定的法律。相反,客观实际要求立法与改革必须同步进行,图书馆法只有在图书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为了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动态性的矛盾,在立法时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例如,在法律中,对涉及改革变动较大的方面仅作较原则的规定,再辅以相应的细则条例对这些方面进行规范等。总之,只有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才能使立法与适用法律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进而逐步使两者协调起来。

3、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立法的原则性是指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灵活性则要求立法要符合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二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原则性是根本的,而灵活性是必不可少的,是保证原则性适应复杂情况从而实现原则性的重要条件。在图书馆立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我国各地区图书馆事业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特点,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要注意体现灵活性。比如,对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一些经济特区等,在不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使立法的原则性得到适宜的贯彻,从而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协调统一。

4、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毫无疑问,保障事业繁荣发展是图书馆立法的根本立足之点。如何实现保障,关键在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严格执法、认真守法就成为实现图书馆法治的核心。如果未来的图书馆法没有可靠的实施保证,执行遵守与否两可,那么,这部法再好也等于一纸空文,也就等于无法。可见,处理好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把“有法可依”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图书馆立法过程中需要给予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图书馆立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抉择。只要我们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就一定能够制定出符合国情、切实保障事业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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