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97年后的港台关系_两岸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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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后的港台关系,在性质上已迥异于九七以前。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香港在处理同台湾的关系时,有同大陆其他地区相同或相通的一面,且称之为“共同性”。不过,由于香港是一个由港人高度自治且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大陆其他地区,所以港台关系又有别于两岸关系的一般情况,而具有“特殊性”。北京和台北都注意到了这种特殊性,并且都小心翼翼地把相关决策的基础建立在对这种特殊性的认定之上。故北京不是把港台关系简单地定位为“两岸关系的一部分”,而是将其定位为“两岸关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台北也把香港称作“有别于大陆其他地区之特别区域”。

与“共同性”相比,港台关系的“特殊性”更值得吾人重视。先贤们提倡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思维方法,其实也就是要我们注意把握每个被研究客体的特殊性。所以本文先来讨论九七后港台关系不同于大陆其他地区的“特殊性”问题。

第一,钱其琛副总理在1995年6月22 日代表国务院发表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即“钱七条”)中已明确宣布:“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台湾当局则适时地表达了对“香港交还中华民族”的“欣慰”,并接受北京的邀请,派辜振甫等要人参加了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台湾当局还提出“留驻、务实、服务”三项原则,表示原有驻港机构在九七后将继续留在香港,并以“公开化、合法化、功能化的方式推动相关工作”,“促进台港关系更进一步的发展”〔1〕。

在这里,两岸其实已经就未来的港台关系达成三点默契:(1 )港台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两岸三方的利益。(2 )九七后的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政秩序有效区域内第一个允许台湾官方机构存在并合法活动的地区。香港特区政府经北京的批准或授权,可以同台湾进行官方的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或互设机构。(3 )台湾将首次在飘扬着五星红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内设立官方性质的代表机构。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将以“务实”与“合法”的标准规范自己,所谓“务实”就是承认和接受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现实,所谓“合法”就是尊重和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其他法律,不挑战北京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辖权。

港台关系中的这种官方往来的性质,不仅大陆其他地区目前尚不具备,而且在九七以前港英当局同台湾当局的交往中也看不到,那时港英当局基于尊重“一个中国”原则考虑,不同台湾当局发生任何形式的官方接触,也不可能向台湾派驻代表机构。

第二,由于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台湾与大陆其他地区之间尚未实现“直接三通”,而台港之间则早已实现了“直接三通”,因此来往于海峡两岸的人员,绝大多数都选择香港为中转站。台湾与大陆的经济贸易交流,也主要是通过香港的中介而“间接完成”。

在投资方面,香港一直是台商投资大陆的跳板,台湾“经济部”认为,赴大陆投资的台商,至少有九成在香港设立“纸公司”,为其在大陆的企业提供财务、税收、市场调查分析等支援性服务,台湾当局《关于九七香港情势的立场与政策说帖》也坦言“在大陆投资之财务调度也集中在香港进行”〔2〕, 现在台湾当局还不允许大陆直接到台湾投资,但允许中资占一定比例的香港企业到台湾投资,且这方面的有关限制还有逐步放宽的趋势。

中国政府已经郑重宣布,港台间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在九七后基本不变;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贸易、投资和其他工商活动,依法保护其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照双向互惠原则继续维持港台间的海、空航运交通;香港的各类民间团体和组织,可以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与台湾地区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在这些政策的保障下,经由两岸三方的共同努力,于1996年6月解决了九七后港台空运的继续运营问题, 于1997年5月又签署了《台港海运商谈纪要》, 为九七后港台继续通航做了妥善的安排。九七后香港与台湾地区的民间往来“一切如常”,香港作为两岸之间最重要的中介管道与转运枢纽的地位也未受到丝毫影响。

第三,对台湾而言,香港最大的特殊还是在于它实行资本主义。虽然香港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同台湾并不一样,但港台间政、经制度的差异,无疑远远小于台湾与大陆其他地区政、经制度的差异。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手续简便而税率又低的税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对外来投资的一视同仁与周到的法律保障、四通八达的便捷转运条件、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等等制度性的因素,为港台关系的进一步发展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因此可以断言,在未来的一段长时期内,港台民间经贸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的那种密切和热络的程度,是大陆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两岸“直接三通”后,香港仍将继续担当两岸间的中介桥梁和中转枢纽,当然在这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难免会有某种程度的减弱。

上述港台关系的“特殊性”,实际上是两岸三地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不约而同地达成有必要继续交流交往的共识,并建构起各方都能接受的相处方式或行为准则。但是,这些属于“特殊安排”的相处方式和行为准则又毕竟是生存于两岸关系“共同性”的框架之中,“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受“共同性”的制约和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九七后的港台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处理。基于此项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虽然有一定的外事权,但不适用于涉及台湾国际地位的问题和两岸关系中原则性、全局性的问题。凡涉及这两类问题时,香港也和大陆其他地区一样,必须服从中央的统一指挥。这说明港台关系必须服从于两岸关系的大局,香港的外事活动应当有利于在国际上强化“一个中国”的原则。

第二,“一国两制”的涵义,并非仅指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而且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变,这才叫“两制”。如果有人利用香港的特殊地位,从事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那也是违背“一国两制”的。所以《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台湾驻港机构和亲台人士,如果要从事属于“民主权利”范畴的行动,如争取言论自由、扩大人权保障、加强监督制衡等等,当然与其他香港居民一样享有活动的空间与自由,但这些均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行。否则,可能被视为“从事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而遇到麻烦。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对九七后香港的前景做评论,他指出:“只要董建华志在维护香港的制度,而不是试图改变广东省的制度、甚至中共的制度,他将能维持彭定康试图扩大自由与民主前,香港人所保有的自由与民主”〔3〕。把这段话转赠给台湾驻港机构及亲台人士,或许更为合适。当然,在香港特区政府制定惩罚分裂国土活动的法律时,亦不妨参考李光耀先生的这段评论。

综合前述分析,我们发现港台关系对两岸关系的影响或作用可能有两种方向:(1 )港台关系的“特殊性”与两岸关系的“共同性”不发生冲突或虽有冲突但程度不严重,如此则港台关系将顺利发展,并以此促进、推动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2 )港台关系的“特殊性”同两岸关系的“共同性”发生严重冲突,造成两岸关系的紧张,而两岸的激烈抗争再连带影响到香港不能继续保持其“特殊性”,结果是港台关系也倒退。

这两种可能,前者成为现实的概率远大于后者。因为两岸关系也好、港台关系也罢,全都逃不脱时代大势的左右。时代大势是什么? (1)经济整合的趋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世界各地区,台湾与大陆不断强化经济上的交流和互补,其实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必然结果。这是任何人为的措施如“戒急用忍”之类都无法阻挡的。在此趋势下,海峡两岸终将实现直接三通,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香港作为两岸经贸交流最重要的联系纽带和中转基地,必将分享两岸经贸交往所带来的巨大商机。

(2)政治整合的趋势。 两岸进行政治性接触和谈判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事实上现在双方都已公开表达了想谈的意愿,并且在一些说法上已经有所交集,两岸也早就各自为谈判在做台下的前期作业。港台关系中出现的“互设机构、官方往来”等特色,其实也不妨视为两岸政治性接触和谈判的先导。

现在两岸三方均已表示希望确保第一种前途而避开第二种可能。大家共同面临的课题,则在于如何在“特殊性”与“共同性”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这道难题又可进一步具体化为下列问题:对“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如何界定?换言之即如何把此类应予禁止的行为同香港居民正常行使其民主权利区别开来?界定之后如果有人“犯规”又该如何处罚?界定标准和罚规如果偏严,则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加,执法的难度也增加;界定标准和罚规如果偏宽,则可能使法律流于虚设,引发其他问题。

这里提出几点看法:(1)我们还是应按照“高度自治、 港人治港”的原则,相信港人立法和执法的能力,会把这个问题妥善处理好。

(2)沟通必须制度化。 除了以法律明确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外,港台双方应互设代表机构,定期协商、通报情况。

(3)今后一段长时期内,无论港台关系抑或两岸关系, 都需要营造一些模糊空间。为此,在建设及维护“成文的制度”即立法和执法方面,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港方不妨粗略一些、模糊一些、把弹性空间留大一些。作为服从者的台湾驻港机构及亲台人士,则以“守法自律”来回馈对方“善意的模糊”,事情就好办得多。反之,如果仅一方展现“善意的模糊”而另一方却趁机钻空子,关系就难免要闹僵了。

(4)除了“成文的制度”即法律规章外, “不成文的制度化”即有关各方之间的默契恐怕更为重要。在“默契”的问题上,自从1987年台湾开放民众大陆探亲以来,经过10年的交流交往,两岸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最大的默契,就是各自约束己方人员在对方管辖区内不做挑战其法政秩序的事情。台湾人赴大陆要遵守这条默契,大陆人去台湾也遵守这条默契,台湾人在香港自然也不应该违背这条默契。

我相信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都无意主动去伤害台湾方面,但若是台湾方面主动挑起事端、制造仇恨,事情就要另当别论。希望台湾当局认清形势,在享受“特殊性”所带来的民主权利的同时,应自我约束不要过度强烈地冲撞“共同性”规范的底限,不要在港台关系上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要在组织上、经济上策动或援助香港的“自由派”反共,也不要对九七后港台两地间正常的民间交流无端防范限制。我们注意到,台湾有关部门已经表示九七后将在香港保持“低姿态”,如果这意味着台湾当局对上述三“不要”也有所准备,那就是务实的、明智的态度。其实严格说这也算不上是什么“低姿态”,不过是遵守两岸在10年来所形成的“己方人员在对方辖区不挑战其法政秩序”的默契而已。

去年,中国经济已经成功实现“软着陆”,香港回归又使中国的综合国力上了一个新台阶。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加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两岸交流也必将逐步扩大,香港作为两岸交流的重要枢纽必将在这个进程中同步获利。“一国两制”的方针将越来越得到对岸台胞的认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必将实现。

【注释】

〔1〕〔2〕台湾“陆委会”:《关于九七香港情势的立场与政策说帖》1997年6月。

〔3〕《谈两岸及香港,李光耀乐观》,台湾《联合报》1997年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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