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上的难点和现实中的无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难点论文,巨额论文,法律上论文,无奈论文,财产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39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因财产“来源不明”法官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这一罪名量刑上畸轻,贪官们的大量非法所得仅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了之,不免让人们心里别扭:既然审了,判了,为什么还会有“不明”?事实上,这一罪名已成为了一些贪官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知多少
没有做过统计,笔者尚不知道在劣行败露的贪官中,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占几成。便是,稍微留心的读者心中一定有数,大凡赃款数额巨大的贪官,几乎无一例外地在众多的罪名后面,挂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小辫子。
——2000年11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无期徒刑,以受贿罪、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肖作新之妻周继美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其中两位大贪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就高达1223万元人民币、1.42万美元。这样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在我国虽然不能说是绝后,但是说空前是没有问题的。
——2000年4月23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核判决,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的“广西第一贪”李乘龙,收受贿赂人民币374.5万元、美元2.5万元、港元1万元, 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566.4万元、港币9660元、美元321元、台币1000元、澳大利亚元 500元以及首饰一批。
——湛江特大走私、贿赂案审结后,在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7名贪官中,有4人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譬如,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朱向成,受贿28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40万元。
以上仅是笔者手头现有的资料中随便挑出几件,但是从这些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但数额越来越巨大,而且大多数数额都比已经查明来源的赃款数额大。
那么,贪官们真的患了“健忘症”吗?
巨额财产何以来源不明
莫非是官当大了,来钱的渠道多了,贪官们就不在乎那钱来自何人?再不就是毕生致力于贪污“大业”的贪官们年深日久记忆模糊?
赃款拿得太多了,数额不大的忘记了是谁给的,不是没有可能。但一般而言,谁行贿多少钱财,要办什么事情,贪官心里应该一清二楚,事情办成了,受贿心安理得。办不成,心里不踏实,到头还得把钱财退给人家,免得对方检举、揭发,这是贪官的“游戏规则”。因此,“来源不明”不是真正的不明的,而是不愿意说明。深究其中原因,也并不困难。
其一是规避法律,逃避制裁。贪官们不但是收受贿赂的高手,而且对国家的法律也是深知其中三味,什么罪重判,什么罪轻判,他们一清二楚。我国现行的《刑法》第395条规定, 对巨额财产不明罪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巨额财产”呢,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规定,5万元以上就可认作是“巨额”。由此可见,少至5万元,大至千万元,只要贪官咬紧牙关不说, 检察官拿不出证据,顶多判 5年徒刑。而同样的数目一旦变成受贿或是贪污,定罪则要重得多,甚至掉脑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奸些精明的贪官对受贿罪、贪污罪讳莫如深,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毫不在乎的原因了。
其二是司法机关的顾虑。这里有3 种情况:一种是明知赃款的来路不明,不是贪污,就是受贿,但是贪官不说,又没有人举证,缺乏线索,查起来十分困难,案件又不能久拖不决,也只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案,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另一种是司法机关手头已经掌握了贪官的许多犯罪事实,以现有的证据足以将贪官治重罪(甚至死罪),这也已经能向社会交待了,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追查难以查清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了;再有一种,就是法官手下留情。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查处大要案,涉及干部太多,不利于一个地方的稳定,因此在查处一些大要案时,能保护的干部尽量保护起来;而让贪官的“巨额来源”不明,就可以保护一些行贿者隐蔽下来,不受法律追究。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一些司法人员从“维护”地方“稳定出发,明智地选择了尽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案的方式来保护行贿干部的策略。比如,受贿1300万元的原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在台上的时候,当地行贿的干部多达数百人,怎么办?如果让戚将其全部说出来,那就会有数百名干部受到追究。于是,一个“记不得”、“说不清”,另一个就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了结,这样一来,数百名干部“保护”下来了,地方也就“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