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得失三思,你可以从中吸取教训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传承与反思_音乐论文

如果你对得失三思,你可以从中吸取教训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传承与反思_音乐论文

得失有三思 皆可以为鉴——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反思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理论文,民族音乐论文,得失论文,方法论文,有三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71(2009)01-0011-07

中国先哲有“三十而立”的古训。民族音乐学作为音乐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在中国从兴起到现在,也将近30年了,笔者全程跟随,从始至今,对其传承,感受良多,不做反思,不总结得失,当有悖于此学科迈入成熟期后继续发扬光大对学人赋予的学理期望。

不绕弯子,不做铺垫,实话实说,直接进入本文主题。

一、近30年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之“所得”

民族音乐学是一个开放性学科,在中国它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故可谓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就这一学科近30年来的发展过程和现状论其得失,其理论与方法的传承成绩斐然,笔者将之视为正面“所得”,总括为“三思”:

1.学科建构,渐趋完善

笔者曾经认为,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或可以说已经能够成为“学科”的某一学术领域,首先在学术上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比较清晰明确的本领域学术发展历史;二是要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本学科特定学术视野、理念与具体操作方法;三是要有一批在此学术领域中表现突出的知名学者;四是要有一批学术界认可且具一定影响的代表性著述①。

倘若我们就用这一认知内容来衡量,中国民族音乐学学科在经历近三十年的发展和建设后,在此四个方面的确都有了比较明显的规范和进展,学科架构系统可以说已经趋于完善。例如:从“历史条件”来说,多数学者已经接受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历程,可以从王光祈先生的学术生涯和比较音乐学研究成果算起,迄今已接近百年;从“学理、方法构成条件”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音乐院系音乐学学科陆续设立,大部分都开设了民族音乐学专业课程,有了适应本土音乐构成考察和研究的基本教材和指导性文献,学科构成的学术视野、理念、目的和具体操作方法,在各种场合、各种范围经历了结合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研究对象和实践的若干次学术研讨争辩之后,在多数学者和学习者中已经得到相对统一的认知和认同;从“理论队伍条件”来说,在本学科学术领域已相继出现一批有影响的学者和教师,初步形成了一支从事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学术队伍;从“学术研究成果条件”来说,一批相关中国传统音乐和民间音乐研究报告和理论著述,亦受到海内外学术界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这些,自然可以归结为是一种“学科建构,渐趋完善”所得,此为其一。

2.视野开拓,路径扩展

音乐认知理念和研究方法理念的树立和完善,是民族音乐学学科构成及其成熟的一部分重要体现。没有系统理念和相对完善理念的学科,是一个不成熟的和难于界定的学科。

由于民族音乐学渊源于文化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中音乐与文化交合产生的、主要来源于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诸如“系统观念”、“区域文化观念”、“文化相对主义观念”、“主客位观念”、“时空观念”、“动态异化观念”、“田野作业观念”等,拓展了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研究选题的视野和方法操作方式,使其学科在音乐学领域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不仅相关课题研究的视野范围和学术深度也有了明显扩大和进展,而且亦不同程度地对其他音乐学学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强调音乐是一种“文化”,关注音乐是一种“音乐事象”,是民族音乐学理念发展对音乐学学科建设的一大贡献。

民族音乐学的前期比较音乐学发展阶段, “音乐文化属性”并不是相关领域所有学者和研究课题都强调的中心内容,我们只要翻阅一下当时“柏林学派”和“东欧学派”代表学者霍恩博斯特尔、萨克斯和巴托克、科达伊等人留下的最有影响的著述和成果,就可以发现和确认此点。事实上将“音乐视为一种文化”作为核心观点和中心内容来进行研究和把握“非欧古典音乐”的民族音乐学观念,主要起始于在美国兴起的以博厄斯为代表的文化人类学学派。这一学派,本来是一个不隶属于“音乐学”而隶属于“社会科学”的学术派别,后来这个学派成为世界民族音乐学的主流。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时期兴起的民族音乐学学科,基本上接受和继承的是这一主流学派理论的衣钵,同时在中国音乐域也支撑起了“音乐是一种文化”的理念大旗。近三十年来,这一理念更新,大大的拓展了传统音乐研究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学术视野,甚至对其他音乐学学科的学术认知和研究视野也造成不小影响。尽管这一理念更新的现实表现并不完美而多有弊端,同时对设立在专业音乐院校内的“音乐本体分析与研究”传统,也带来不可忽视和需要加以改变的负面影响,但其主要责任并不在于“音乐是一种文化”命题本身,而是由于部分“倡导者”“传承者”本身对这一理念的偏颇认知和片面灌输。正是由于民族音乐学“音乐是一种文化”理念主旨的流传和更多音乐学学者的认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从音乐本体到音乐文化、从音乐文化到多元文化,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即有了更为深邃的拓垦。

由于“文化”观念的不断深化,民族音乐学学科所关注的对象“音乐”,在内容和形式结构上,即顺理成章地拓展成为“音乐事象”概念。“音乐事象”一词,与“民俗学”通行的“民俗事象”一词相似。简捷而言,所谓“音乐事象”,就是以音乐表现为核心的相关人间万象。凡与“乐”相关的音乐本体构成、音乐行为过程、音乐观念意想、音乐风格风尚、音乐传播传承、音乐操作程序、乐社乐人状态等等,都可分别作为“音乐事象”所包容的专项对象来考察研究,也可以相互联系地作为综合对象来分析论证。这一表现在关注对象上的内容和结构拓展,使得民族音乐学与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语言学、地理学、传播学、教育学等相关社会学科,有了更为具体明确和多样深入的联系,从而整体上提升了民族音乐学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交叉学科地位和音乐学学科价值。

强调田野作业的理论与方法,以真实可靠第一手材料获得作为认知音乐和研究音乐的基本依据和实证材料,这一来源于文化人类学的实地考察方法论和材料使用观,因民族音乐学的大力推广,使这一学科的调查报告和研究成果,逐渐扩大了它的学科存在价值和材料使用价值。由于任何民族的传统音乐研究、教学和传承,都必须要依靠真实可靠的原材料积累并将之作为科研、教学和传承的基础,因此民族音乐学的“田野作业观”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固有的“实地调查观”(如杨荫浏关于“阿炳音乐”的调查、方暨申关于侗族音乐的调查及相关音响收集显示出的观念)不谋而合,从而营造了这两大学术领域长久不衰的实事求是作风氛围。那些原生性、客观性的现场观察实录、音响实物收集,不仅在现实而且在将来,还会在继续运用中焕发出它蕴藏的学术精神和闪烁出它的艺术光彩。

由于中国民族音乐学自觉、系统的延续和发展了这一实践性、实证性传统,极力将文化人类学“田野作业”的理论和方法论运用于音乐学建设,从而成为民族音乐学学术研究的“奠基性工程”,突出了本学科理论和方法论的实证性特征以及学科研究成果的持续再创造、再研究价值。

这些,自然可以归结为是“视野开拓,路径扩展”之所得,此为其二。

3.学术反馈,影响扩大

学科设立和学术成果,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和受益为后学、服务于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民族音乐学学科在中国的兴起与建立,同时也促进了“音乐学”学科专业构成的完善。它的出现,充实了“音乐学”专业的构成内容,并以其鲜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特色而为音乐学其他学科所瞩目。中国的民族音乐学,既广泛吸收了其他音乐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及方法论营养,壮大了自身,同时也通过相关理论和学术成果反馈而影响了其他音乐学分支学科的发展进程。例如20世纪80年代之后兴起的中国“音乐教育学”、“音乐社会学”、“音乐民俗学”之类学科以及“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领域,都或多或少的接受了民族音乐学相关的基础理论及操作方法,参考和借鉴了数量可观的民族音乐学研究成果和研究模式,比如“音乐是一种文化”理念、“田野作业理论与方法”等,都对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学理渗透。

同时,近30年来的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对非音乐学领域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亦带来当“刮目相看”的学科形象展现。在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指导下的一些在中国民族民间音乐历史及现状基础上通过具体实践而产生出的成果,已经得到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历史学等诸学科前沿学者的关注和认可。

这些,自然可以归结为是“学术反馈,影响扩大”之所得,此为其三。

二、近30年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之“所失”

由于民族音乐学不是一门纯理论音乐学学科,其基本理论及方法必须要应运于具体民族的具体音乐及其音乐生活观察和研究,才可能体现其相关的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所以这门学科的学术视野和具体操作,既需要有指向具体音乐本体的详尽剖析,也需要有指向具体音乐生活的文化考察,一切从理论到理论的“把玩”或“自恋式”宣扬,只能是一种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空谈。在概观这一学科近30年来进程“所得”的同时,也不得不要看到:民族音乐学的学术进展并非是一路笙歌和一帆风顺,其理念偏颇、操作失衡的负面影响,可谓不小。对此,笔者将之概括,视为“所失”,也有“三思”:

1.自大幽灵,驱之不散

从总体上说,民族音乐学是近30年来中国音乐学学科建设中发展较快、建构相对完整的学科之一。其前期成效本来应当将之归结为是“两个传统”融合后优势互补的正常结果:即传统音乐理论及方法与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的合流(笔者曾将之称为是“传统音乐理论学术思想的转型”[1])。然而,在民族音乐学理论界或某些关于民族音乐学理论的表述,却自恋式的以为民族音乐学的理论及方法是来自西方的“最新理念”而与“老式”中国传统音乐理论和民族民间音乐理论毫无关系,忘却了自己过去经常喝着的“土鸡”汤料。这一“理念”既自残式地损害了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本体所具有的宽容性和包容性特质,也外向性地损害了部分本土传统音乐和民族民间音乐理论家的学科亲和情感,其结果就出现了某些学者指出的这种: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不认为应当包含传统音乐理论,传统音乐理论不承认自己可以属于“民族音乐学”这样的学科世态怪象。连最早介入民族音乐学学科建构并于1985年参与编辑《民族音乐学译文集》的民族音乐理论家董维松先生都表示:“承认是也不是,不承认是也不是。作为像我这样主要研究中国传统(民族)音乐学的人,是不被‘民族音乐学’所承认的。另外,按现在一些人对‘民族音乐学’的说法和实际作法来看,我自己也不想承认我是搞民族音乐学的人。”[2]在民族音乐学学科传承中产生的这一学科世态“怪象”,凸现出民族音乐学理论传承中的自大情节,它明显的助长了部分民族音乐学理论研究者和学习者脱离中国传统音乐理论和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的偏执倾向。

其次,文化相对主义观念的机械运用和跨学科输出,亦是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传承的另一“自大”弊端表现。笔者一直认为,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在文化人类学以及民族音乐学理论中的魅力,不在于这一观念的绝对性而正好在于这一观念固有的相对性。我早在上世纪90年代出版的《民族音乐学概论》中就初步阐释了这一观点和认知,鉴于这一观念迄今在民族音乐学理论界和非民族音乐学理论界之间颇有争议,所以这里不妨再次引出下文以表明我长期思考和始终如一的立场:

民族音乐学倡导树立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主张抛弃本位文化中心主义的音乐价值观,尊重世界上每一民族文化中的传统音乐,反对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音乐价值观,无疑会在本学科的理论建设和研究实践中发挥出它应有的积极作用,可以说,唯有这种努力才可能达到正确认识和把握世界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目的。但是,论述到此本书也应特别指出,在超越上述科学目的的调查与研究范围而进入某些专门课题研究时 (如专门探讨某种音乐事象兴衰或研究传统音乐事象如何适应现代社会音乐生活需求),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可能会与各民族传统音乐永远处于变革和发展的动态观念相抵牾。所以,在处理此类理论研究课题时,这一观念便可能会处于“英雄无用武之地”而为有关传统音乐的动态观念和传统音乐与环境的最佳选择观念等所代替。[3](第49页)

因此我不赞同将“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扩大到所有音乐学研究领域,更不赞同将此观念作为一种“批判武器”来机械运用或简单、偏颇的否定其他学科的认识论视野;同时我也不赞成某些学者站在非民族音乐学学科的自我立场,来批判和否定民族音乐学学者正确的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树立,因为它同样没有离开与之性质类同的学科学理“自视”情节。因此,笔者提倡不同音乐学学科学理的并置、并存和借鉴,而不提倡不同音乐学学科学理的替代、消解和对抗。

就笔者个人理解而言,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主要是立足于人类社会不同群体(民族)文化总体层面之间的一种相对主义观念,其所涉及对象应当是宏观意义上的民族“总体文化”并置、共存特征的价值评估,而不是一个民族文化内部的若干微观“细节文化” (特别是物质性、技术性“细节文化”)发展序列和过程评价。由于任何大文化领域之下的若干子学科存在,都是一种“细节文化”及其学理的显现,所以任何一门子学科性质的具有专门化和专业化性质规定的核心学理,都不可能全部涵盖一个民族“总体文化”的各个角落和所有时空历时变异,作为子学科性质的民族音乐学和其他音乐学学科的学理,都概莫能外。由于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主要产生于文化领域中的“文化人类学”领域,而民族音乐学继承其“衣钵”后,又再运用于本领域这一音乐学的下属分支学科,将其作为不同文化背景中音乐呈现面貌价值判断的认识论基础,用以防止研究者、考察者主观的站在客位立场做出“差强人意”之判断而产生较大音乐规则误差或文化内涵偏位,因而它作为一种不同民族音乐之间的音乐比较和并置研究应当树立的一种基础理念,的确非常重要,这对于民族音乐学理论工作者来说,显然不可能不予以强调和倡导。然而,它在相关民族音乐文化自身内部更细微的那些属于物质层面、技巧层面、艺术级别层面、社会变革适应发展层面等研究领域,其理念必须进入同一文化层面的“评价体系”和换用“生态规律”理念,故而难于展示其理念所纳总体文化价值差异的“相对价值”优势。因此笔者以为,每一个相对独立的音乐学学科,都应当有它自身合理的、需要在本学科内或本学科某些领域内得到强调和运用的学科核心理念,因而夸大其价值和作用、扩大其应用领域和范围,难免会暴露其认知的偏颇和片面,即便是在本学科学术领域范围内部,某些宏观的重要理念也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局部认知和细节研究层面。

正是基于此点,笔者以为近30年来某些民族音乐著述和讲习者表露出的“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理论”,显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简单化、绝对化和扩大化迹象。尽管可以说学科之间的理论争辩也是学术繁荣或引向学术繁荣的一种表现,但是倘若这种争辩都是站在不同的自视式学科立场,将“价值”概念与“评价”概念混为一谈,使用不同学科的学理“武器”来进行不同认知对象的论争,“瞎子摸象,各说各的大腿”;“关公战秦琼,越打越是糊涂”,我以为这只能是一个没有太大意义和明显进展的讨论,反而会形成某些误导或使误解的理论流传。

“改革开放”已到30而立之年了,这种表现在相关学科开放涵量方面的偏颇理念、狭隘认识,还在音乐学界蔓延,这不能不说是民族音乐学学科建设进程中出现的一种“世态怪象”,故而这里将之归为“自大幽灵,驱之不散”,视为所失,此为其一。

2.理论实践,凸现脱节

从本质上说,“民族音乐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实证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理论与方法,并非是理论家口中和笔下“把玩”之物,只是连称“好箭!好箭!”,就是射不出去。一个应用型、实证性学科的理论及方法,是否行之有效,最终不在于“宣言”的“伟大”,而在于具体实践和具体成果的学术含量显现,而“民族音乐学”学科尤其如此。近30年来,尽管民族音乐学理论工作者在学科构成的实践性特质召唤下,努力进入各民族社会音乐生活,进行考察和具体对象研究,其成绩表现不俗,成果积累可谓斐然,但依然还有不少人以为民族音乐学是一门纯理论学科,只对所谓“理论”、“观念”感兴趣,并不关注和体现理论运用的具体操作和联系实践的针对性训练。而部分青年“理论家”,也以其为“榜样”,或将相关“理论”束之高阁,或将相关“理论”用于装潢门面,着实在一般青年学习者中造成了学风方面的不良影响。最近作曲家鲍元恺先生在针对笔者博客相关反思的回应中说:“某民族音乐学教师从不接触实际的音乐现象,他告诉我说,他是研究民族音乐学‘方法论’的,没有必要和研究对象打交道。”可见,这一有悖于“民族音乐学”学科基本原理的行径,就本学科领域和学术范围来说,已不仅仅是“影响在内”而且更是“影响在外”了,故不知这种没有具体音乐对象的音乐学“理论与方法”学来何用?也不知它是否已经忽悠了相当数量的民族音乐学学习者和懵懂青年。

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实践性,笔者曾在一篇专门讨论实践性的文章中说到:民族音乐学理论只有完成了三个不同层面的实践之后,在成果上才可能表现出具体的、相关的学术成效。这三个层面就是:音乐行为直接观察和介入的田野作业实践、音乐对象特定技能操作和运用的工艺掌握实践、综合考查材料的描述和解释实践[4]。简而言之,就是调查研究实践、音乐专门技能实践和逻辑思维论证实践。没有这些实践,仅把玩“理论”的“民族音乐学”,其学科还有何存在价值?回溯中外民族音乐学发展历史,从早期比较音乐学阶段到当下民族音乐学更新时期,学界公认的为这一学科发展做出贡献的若干著名理论家,有哪一位只是口头“理论家”而没有非常具体的音乐对象考察与研究成果面世?

所以笔者认为,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中“高谈阔论”而脱离音乐对象具体研究实践的现象,不仅可以视为是一种不端的学术风气和不良学术“时尚”,而且对于中国民族音乐学学科构建的未来发展,也会产生极为不良的完全脱离各民族传统音乐生活实际的负面影响,故而将之归为“理论实践,凸现脱节”,也视为“所失”,此为其二。

3.迷失本位,自断血脉

对一个学科基本学理的本位构成,进行客观的综合性、多元化认知,既是这一学科理论工作者的基本修养,也是这一学科是否可能有效传承和发扬光大的基础和前提。用这一理论视野来观察和衡量近30年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可以说已经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本位迷失”。这种“本位迷失”,表现多种,极不利于该学科历史及理论的系统建构和继续传承,其具体表现有三:

其一是“学科构建,本土无视”。一个学科的形成和成熟,不可能只是少数的单一学术背景学人短期行为的专利发明,它必然是要在较大学术领域空间范围内,由若干不同国度、不同风格、不同知识结构的学者,经历不同的“历时”验证,融合各个时期“共时”环境若干实践所获丰富经验和成果积累,才可能逐步得以构建、形成和完备。民族音乐学及其前身比较音乐学,过去在西方、东欧和东亚所拥有的经历及发展过程,就足以充分证明此点。在具有深厚民族传统音乐文化蕴藏和丰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成果积累的现代中国,这门学科理所当然地需要突出本土学者的成就,由更多不同风格、不同文化背景的学术研究成果来丰富和完善这一学科的构建,推进和扩展这一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那种认为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实践与成果,与中国“民族音乐学”学科的萌生、发展和兴起无关以及不能纳入“民族音乐学”范围的论点,显然有割断一个世界性共同学科发展历史规律,无视本土相关学术成果历史积累和本土学理固有存在之嫌。20世纪50年代西方“民族音乐学”之称还未出现之前,德国、英国、匈牙利、日本、中国(王光祈、刘咸等人研究)学者的大部分“非欧古典音乐研究”成果(美国博厄斯“学派”除外),最初都没有明确昭示“民族音乐学”学科的系统存在,都没有昭示其核心学理与“人类学”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论全面结缘,但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是“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历史的前期部分或早期阶段,难道中国学者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若干以田野考察为基础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作用价值的传统音乐研究或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实践和成果,就与中国民族音乐学发展历程毫无关系可言,就没有潜移默化地对当代民族音乐学理论和“理论家”们产生本土母源文化学理的丝毫影响?

事实上这种方法论经验和影响,早在20世纪80年代“民族音乐学”学科还未在中国兴起之前,就已在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理论工作者的研究实践中有了突出表现。例如,20世纪50年代的中央音乐学院方暨申先生,在贵州南部侗族地区以民族学性质的“住居”方式进行融入式的“主位”与“客位”考察,对贵州黔东南地区的侗族大歌和拦路歌等做出的细致并很有民族学特色的考察与研究[5],即为此类表现的实施范例。甚至还可以说,在近50年后的今天,我们再来阅读这些当时称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相关调查研究成果,其所含“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学术份量,并不逊于当代某些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的空头“宣言”。

所以笔者认为,20世纪末出版、由音乐学家缪天瑞主编的《音乐百科词典》,所列“音乐民族学”条目做出的“一般而论,中国的民族音乐理论(或称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1980年以后出现的民族音乐学都属于音乐民族学的范围。”[6](第723页)的论断,当是一个比较清醒、明确而切合实际的学术性认知和界定。而用所谓“外来理论和方法”否定本土同类学术领域过去已经存在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无视中国传统音乐理论和民族民间音乐理论及方法某些方面与“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相通、对“民族音乐学”学科构成已经做出重要的贡献,自当是一种学理层面本土存在的评价迷失。

其二是“西学母体,本源回避”。现代民族音乐学的一些基本理论与方法,其主要理念和核心内容,事实上大都来源于文化人类学而不是民族音乐学自身。这就是说,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元理论”,事实上大多来源于文化人类学。例如前面曾提到的“音乐是一种文化”、“田野考察基本理论与操作”、“主位观”与“客位观”、“时间与空间观念”、“文化相对主义观念”、“‘概念——行为——声音’三模式”等作为民族音乐学最重要的学术理念和实践操作规范,其实都是民族音乐学学科对文化人类学相关学科理念的移植和借鉴。其学理“本源”,都包括在文化人类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论中,所以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元理论”,多数就是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因此,任何直接向文化人类学原著获取理论及方法论经验的学者都会感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界中隐隐约约出现的那种企图将这些基本理论与方法视为少数人“创建”于当代中国,自诩为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理论与方法“创建者”的倾向,的确让人感觉到有一种幽默的“五官争功”意味。

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理论及方法的本源回避,模糊了这一学科的历史进程、学理渊源和它的学科交叉特质,无益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构建和多向发展。故而笔者认为,在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如果要真正辨识、理解、掌握和运用这些理论与方法,除了需要强调要认真学习和尽力实践那些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的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学者的论著导读之外,还应当强调尽可能地结合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实践,去寻踪国内外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的历史总结,追踪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的当代发展,从“母源”体系学科理论及方法中去直接吸收、消化和实践与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相关的“元理论”性质的操作程序经验。

其三是“音乐形态,本体消解”。由于民族音乐学理论在近30年的传承过程中,对这一学科普遍设置于音乐院系的特殊“国情”关注不够、理解不深,一直存在着夸大考察对象“文化”构成而简单化、片面化理解音乐中“文化”构成的现象,在学理构建和理论传承中突出音乐本体分析技能和“音乐事象”特征显现不够,甚至还持某种批判态度,从而逐渐形成当下一种重“文化”轻“音乐”的不成熟思维方式和表面化的研究操作模式,这就有意无意的误导了本学科的部分学习者,以为“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主体仅仅是“文化”而非“音乐”,淡化和消解了民族音乐学归根结蒂是一门“音乐学”学科所应当具备的音乐形态学方面的学理追求和音乐事象方面的综合观察。在迄今所见的大部分民族音乐学和传统音乐研究论文和成果中,已经有数量不小以“文化分析”代替音乐分析或脱离音乐事象分析的“非音乐化”论文出现。

一个学科在无视本土学理和回避本源学理的情况下,剩下的就只有传承者自己的理解和个人的“突出表现”了。在此时此境,学科实体的深厚历史渊源被人为的狭窄判断限定,学科学理的开阔学术视野被自我的呢喃表述模糊。这样一个学科在中国本土音乐文化环境中没有了宽广的学术胸怀,在国际学术环境中没有了中国传统音乐和民族民间音乐深厚的乐理和学理贡献,那么它的学科建构、作用影响和学术成就,也就不可能再有更为新颖、更有深度、更切合中国音乐客观现实的有效进展;而音乐本体形态的逐渐消解,将“音乐事象”描述为“文化事象”,带来的则只能是民族音乐学学科的“非音乐学”化变质。音乐与文化的快餐式拼盘,大量文化、音乐“两张皮”“成果”显现,这些在民族音乐学理论传承中随处可见的脱离音乐本体、音乐事象构成考察研究的“成果”积压,必然会不断加深“民族音乐学”学科构成特征的模糊性,消散民族音乐学学科构成的音乐中心。一个没有“音乐”中心、文化联系也不深不透、表面肤浅的音乐学学科,其发展前途实在是难于让人乐观和欢欣鼓舞。

无论是“本土无视”、“本源回避”还是“本体消解”,其性质都是一种非理性的学科学理的“自断血脉”。对于“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形象和学科自身完整建构来说,“自断血脉”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十分深刻和深远,它不仅不利当事者和后代学者客观综合地把握这一学科在国内外的发展进程,影响这一学科自身史论体系构建的周全,在学理层面的完整性认知上布下若干曲解迷雾和理论误区,而且也不利于这一学科理论工作者和学习者,树立联系本土传统音乐和民族民间音乐实际进行具体研究实践的优良学风。由此,笔者将其所思一统归为“迷失本位,自断血脉”,视为重大“所失”,此为其三。

综上所述,笔者将近30年来的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传承势态,从学科建设和学理构成角度,进行一次正面和负面的反思,录其“所得”和“所失”,分别概括为“三思”,以此作为该学科理论及方法继续传承和进取的镜鉴。同时,亦将之作为“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的一种理性回观。

收稿日期:2008-12-29

注释:

①于2002年南京“当代音乐学研究专家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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