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性论文,中国论文,框架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3)06-98-104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提出和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凭借生产、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和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夺取它国的市场份额。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仅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也是完全适用的。那么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条件是什么?本文将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定和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的具体承诺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和政策目标
在战略性贸易理论问世以前,贸易理论研究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存在大量的生产者,每个生产者的规模不大、产品同质,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没有超过正常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国家对于外贸的最优策略就是由自由竞争来决定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价格和数量,国家干预经济的惟一理由是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比如说征收出口税和进口税以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而在产业组织理论层面,当时的主流经济思想是边际成本递增,在俄林对于H—O理论和要素价格均等化的阐述以及马歇尔对于曲线的推导上都可以清晰看到这种思维的痕迹。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特别是以寡头垄断为特征的市场结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得以产生的重要基础。在这个市场上,一方面存在由竞争不完全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一方面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在考虑竞争对手的相关策略的基础上做出(这也是战略二字的由来),这样就为国家提供了干预经济的可能性:通过政府的贸易政策可以为本国企业制定有利的制度和规则或者是改变某种规则规制下的当事主体的资源状态(游戏权重),从而来谋求超过正常利润之外的垄断利润。所谓的规模经济是指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边际成本递减的情形。而“学习曲线效应”表明劳动者的熟练程度随着产量的扩大而不断提高,进而使单位商品的成本下降。从而指示市场主体,一旦依靠国家的政策谋求到有利的市场地位后,企业最优策略是扩张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增强竞争优势。
规模经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规模经济是指厂商自身的规模经济(也称作内部规模经济),即单个厂商随着自身产量的扩大,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都出现了下降的局面。内部规模经济使厂商自身的竞争优势加强,从而在争夺市场上处于一个更加有利的地位。根据狭义规模经济的这一特点,布朗德、斯潘塞和克鲁格曼等人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以“转移利润”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其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使政府谋求最大化的租。主要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对进口商品课税,从而对国外出口商在东道国市场的份额产生压力,国外出口商要么相应地提高商品在东道国市场的售价,要么用自身的垄断利润来抵偿进口税负的增加。如果国外出口商选择提高售价,则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形成了一个存在高利润率市场缺口,这会激励东道国的厂商进入该领域,从而完全挤占国外出口商的市场,提高进口商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这是国外出口商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国外出口商往往采用用自身的垄断利润来抵偿进口关税的办法,也就是只要东道国政府制定一个适当的关税税率,那么垄断利润就会出现转移——由出口国转移至东道国。这与最优关税理论的相关论述有些类似,但最优关税理论认为这种情形只适用于大国贸易条件的情形下,而战略性贸易理论则没有这一要求;2.以补贴来促进出口。主要是指一国政府采用恰当的补贴来为本国企业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增加竞争优势,改变博弈的权数,从而使本国企业出口的份额加大,竞争能力增强;3.进口保护以促进出口。也即一国通过对进口商品予以限制从而为本国企业创造了一个外来竞争较弱的市场空间,使本国厂商有机会填补由进口品退出而空出的市场份额,生产扩张,平均成本降低,在第三国和对方国家的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从而使出口扩大。如果本国对于该产品的市场有严格的国内市场准入,其竞争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因为其极易把国内市场的垄断利润用以补贴出口,进一步降低了出口商品的价格,打压对手的市场空间,甚至形成掠夺式的倾销。克鲁格曼在系统论述的过程中还进一步把规模经济动态化,使之成为一个良性互动发展的循环。
所谓外部规模经济是厂商水平上的规模报酬不变而社会的递增性报酬以外部经济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情形。从实践中发现,一个产业的技术水平越高越先进,其外部经济的效应就越强。外部经济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技术外部经济和金融外部经济。技术外部经济是指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的技术外溢和“干中学”获得效率的提高,主要的实现途径有:技术信息传播、人员流动、模仿和反向设计等等。而金融外部经济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的聚集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主要的实现途径包括:原材料、中间商品以及专业化的服务等等。在外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结构是不完全的,极易造成社会效益和厂商效益的失衡。比如,技术外溢使研发技术的厂商失去了技术和市场的垄断地位,无法用垄断利润来弥补自己的研究成本或是在竞争中处于成本较高的不利地位。这样就会使厂商的收益小于厂商的成本,从而削弱了厂商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同时,我们发现外部经济的社会效益却表现出很强的正效应,也即社会收益远远大于社会成本。这样作为社会收益主要代表者的国家,把其超额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用以补偿技术研发者的相关成本从而保护并鼓励其研发的积极性,进而带动经济发展、加速经济结构的调整,就成为战略性贸易理论的新的切入点。建立在“外部经济理论”基础上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又被称为广义的战略性贸易理论。
二、WTO框架下中国的政策资源
WTO的规则属于国际协定和条约的性质,其效力高于本国的国内法。因此,中国加入WTO之后其法规和政策体系将遵循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规定,中国的政策资源(本文主要探讨战略性贸易中可资利用的政策资源)又经历了一场新的整合。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实施措施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两类;另一类是鼓励性措施,主要包括生产补贴(最主要的是研发补贴)和出口补贴等。本文将选择WTO中与这两类措施的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协定进行探讨。
(一)WTO原则中的相关规定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最基本原则,其含义是WTO的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不采取任何对其他成员方所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具体又包括两个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的项下,一项政策实施的一个普遍性的要求就是不能构成歧视,如果构成了歧视该政策很可能构成违规(注:货物贸易无歧视待遇的例外有: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GATT1994第4部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一般安全例外,政府为支持发展经济对进口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外汇安排条款等。)。
2.市场准入原则。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方允许另外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在市场准入规则的要求下,成员方保持一个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的构建几乎是不可能的。
3.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WTO惟一认可的最终合法的保护手段就是关税,其他一切非关税壁垒要把其保护程度转变成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然后再按照关税减让原则进行减让。而WTO所谓的关税减让是指名义关税的减让,我们应积极利用有效保护关税的理论来探索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道路。
4.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根据GATT第11条,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而根据GATT1994第18条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保护国内市场,加速某些特定工业的建立,允许实施作为促进其经济发展的一种政府援助形式的数量限制(注:发展中国家要实施本条款有许多限制条件:1.通知WTO全体成员方,说明该特殊困难,并说明准备采取何种措施以克服该困难;2.与WTO协商并得到其一致同意。),并且该条构成了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
(二)WTO对限制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的规制
1.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前提是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协议》同时还强调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时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
2.进口许可证协定。进口许可证按照其审批的标准和用途分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对于自动许可证的要求是除了应用于贸易统计,不应对货物的进口形成限制。非自动许可证除了本身的限制性含义之外,不得通过发放程序和手续构成任何限制。无论自动许可还是非自动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均应遵守以下原则:合理与透明度原则、程序简便原则、宽大原则、用汇平等原则等。
3.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是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的重要体现,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如下特点:(1)非过错原则。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中均要求一个前提,即“过错存在”(在反倾销中称为倾销存在,在反补贴中称为补贴存在),而保障措施无论对方有无“过错”,只要是进口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的增加”而致使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即可应用。(2)非歧视原则。即使保障措施的实施只应针对所有进口产品无歧视的实施,而反补贴和反倾销则是针对具体的倾销或补贴国家或企业来实施,具有歧视性。(3)实施措施。对于倾销和补贴行为一般的措施只包括征收附加税,如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而对于保障措施协定里的具体措施则可以包括关税与数量限制措施等。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而且从美国正在实施的钢材保障措施的情况看,即使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理由不甚充分,其仍可获得一个漫长的诉讼期,最短也约为一年半。
4.GATT1994中对于国内税和内地规章的规定。GATT1994第3条中列明:(1)内地税和其他内地费用在对进口产品或者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2)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的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3)强制或诱导国内含量的要求应予禁止。从规定来看,对了国内税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原则性的,至于具体的规定仅限于对国内产品和国外产品的税负应采用非歧视的原则。
(三)WTO对与支持政策有关的法律规制
1.补贴和反补贴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对于补贴的定义是相当宽泛的,包括直接和间接补贴以及GATT1994第16条所规定的任何收入和价格支持。在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对于补贴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划分为三个大类:(1)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y)。包括:①出口补贴,即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关的补贴;②其他由公共开支的项目;③国内含量补贴,即以使用国产货物作为补贴条件的补贴。(2)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即一国政府实施有选择的、有差别的带有歧视性的补贴。如果这种特殊补贴造成其他缔约方国内有关工业的重大损害时,该国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DSB)加以解决。具体包括:①对一产品的从价补贴超过该产品价格总额的5%;②用以弥补一产业承受经营亏损的补贴(注:但偶然性或者是缓冲性质或者为了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实施的补贴除外。);③直接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持有的债务或者用以偿债的政府赠款。(3)不可申诉的补贴(None-actionable Subsidy)。①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普遍实施的补贴。所谓的专向性补贴是指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的补贴。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补贴的实施并不是普遍性的,以下两种情况仍不视其为专向性补贴:i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或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和条件,只要该标准和条件是明确的和自动,不构成专向性补贴;ii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但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视为专向性补贴。②属于专向性的补贴,但其实施满足以下条件的:i为企业研发活动而实施的补贴(注: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ii按照地区发展总体框架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且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内属非专向性;iii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扶植改进现有设备所提供的补贴(注:一次性的补贴,不超过总改造成本的20%,并需保证补贴数额与环境保护的效果成正比。)。在此补贴分类的条件下,禁止使用的补贴原则上是不能被使用的,可申诉的补贴是限制性使用的补贴,而不可申诉的补贴则是可自由使用的补贴。但就反补贴程序来看,均需要经过磋商、专家组、上诉三个环节,这样即使是实施了禁止使用的补贴,最少也可以获得180天左右的缓冲期,而这对于某些产业的竞争态势来说往往是决定性的。
2.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定是WTO中诸边协定中有关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定我国接受WTO规则的约束。该协定规定,一国政府的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即在政府采购时应给予来自另一成员的产品以不低于:①向国内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②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注: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只限制中央一级的政府采购,对于地方实体或他实体的采购行为,则在双边的基础上按对待原则给予互惠。);(2)透明度原则,主要指各成员方政府采购的法律、司法与行政裁决、程序以及标准应在有关的报刊上公布;(3)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的原则,协议第5条做了专门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发展自身工业等为由,要求其政府采购的产品和劳务背离国民待遇的原则,并可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出当地含量和补偿采购等要求——但是这些差别的优惠待遇必须与协议现有的成员方逐个谈判经其同意后方可取得(注:该限制使协定所谓的优惠实际上没有什么实质的内容,这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至今没有加入的主要原因。);(4)例外原则,若政府采购行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居民及动植物健康、知识产权、残疾人福利、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等可不履行协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同时我们注意到该协议中为了避免阻碍政府采购的经常性,给各国政府带来额外的负担,规定13万SDRS是接受协定管辖的下限,若采购标的不足13万SDRS不受协定相关规则的约束(注:如果一种或者者同类产品的采购签订一个以上的合同或分成几部分签订合同,那么在首次合同以后的12个月内这些分项合同的合计价值应为本协议的适用的基础。)。
(四)WTO对外部经济效应较大行业的规制
在本部分仅探讨代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的《信息技术产品协定》(ITA)的相关原则和规定。ITA共涉及6大类商品,包括: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制成品、软件、科技设备等,主要强调各国对ITA产品和相关零部件的贸易应实施进口的零关税,对加入其中的发展中国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需要指出的是ITA协定并不包括家用电器等家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照相机、电冰箱、空调等产品。
由于纺织品和服装是我国的优势产品,农产品在我国又有非常类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因此有关这两种产品和这两种产品的协议本文不做探讨。服务贸易在由于其贸易形式比货物贸易更复杂,形态差异也比较大,本文也暂不做研究。这样,在WTO的框架下,我国政府可资利用的政策资源如下(见下表):
三、WTO框架下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
从理论角度看,一项设计完善的扶持政策会改善国家的总体福利。因为市场是不完全的,“看不见的手”可能将资源推向错误的方向,而政策可以为创新和企业家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弥补明显的市场失灵。但在实际上,市场不完全和规模经济这两种理论描述过于简单了,复杂的市场结构、灵活而多变的市场机制以及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身的管理和组织,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果和实施成本。因此,在论述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以前,作为从理论走向实践的一种中间性分析,有必要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对象选择进行研究。我们认为:
1.被扶持产业的国内市场结构应该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
战略性贸易政策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性评价标准是,产业或潜在产业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利润或工人得到更多的回报)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除了产品创新发展和出现极大规模经济的可能性等动态因素外,要想获得净收益,就必须是售价超过没有补贴时投入的机会成本。如果一个产业的进入壁垒较低,政府补贴首先在原有的市场上创造了一个超额的利润空间,而这个超额利润的存在将会刺激其他厂商进入该产业,从而使超额利润消失,政府无法收回其补贴的成本。因此,一个较高的进入壁垒对于战略性政策的成功是必要的。
2.被扶持的产业部门应保持适度过度的投资规模(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战略性扶持的产业部门必定面临着外国厂商的激烈竞争或潜在竞争,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一个企业取得市场优势的关键是生产规模,因此,对本国产业的补贴要做到能迫使竞争对手削减生产能力和计划产出。根据默契共谋博弈的伯川德模型(注:经济竞争的寡头间处于一种稳态的均衡。如果一个企业削减产量以提高产品的价格,则会促使其他企业也减少产出:而一个企业若扩张产量,会使其他企业也扩张产量,从而导致价格的进一步降低。),对于产量往往是与自身产量同方向而变化的,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短期内企业的生产规模往往是固定的,也就是当对方选择增加产量时,作为伯川德模型的最优选择的增产往往无法在短期内实现,这样就会使竞争对手处于成本的优势,从而失去自己市场份额。因此,在对产业投资时,适度的过度投资是必要的,一方面为自己赢得了博弈中的主动,另外一方面也给竞争对手以警告,促使其采取保守的策略。
3.被扶持产业应具有较高市场集中度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包括两种结构形态,一种是大量生产者存在的垄断竞争型结构。一种是只有少数生产者存在的寡头垄断型结构。在不同的国家,同一种商品在各自市场上生产的集中度水平是不一样的。首先假定每家厂商在决定其产出时,只考虑该产出对自己价格和利润的影响,而没有顾及到自己的行为对国内同行业其他厂商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厂商之间存在着一种负的金融外部效应,即任何一家国内厂商销售量的增加,都会降低国内其他厂商的产品价格和利润水平。国内产业的集中度越高,任何一家国内厂商扩大产量对国内其它厂商的价格和利润的负面影响就会越小,因为外部性波及到的厂商较少。作为竞争对手,面临一个对方产量增加而价格仅发生轻微下降的市场状态,其最优的反应将是削减自己的产量,以确保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而外国厂商的数目越多,那么外国厂商的产出下降就越多。我们进一步推广该结论,即使国内外厂商的数目相同,由于负的金融外部效应所导致的国内厂商产出下降程度仍然会小于国外厂商,实施补贴依然会有利可图。因此,在市场集中度上,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产业应该比外国竞争产业更集中或同样集中。
4.被扶持产业的关键投入品(原材料、要素)应是丰沛且易获得的
补贴的结果有两个,一是企业利润提高,生产规模扩张,就业增加;二是企业由补贴而增加的利润被工人工资的增加所吸纳。如果是前者,会使企业、政府和工人三方得利,而若是后者,产业内的在岗工人是既得利益者,但是这种补贴却变成了转移支付(实际上是一种无效的补贴)。工人工资的增加,企业的劳工成本处于上升态势,并导致边际成本上升,补贴的目标和效果都要大打折扣。而且我们发现,工人的数量越少,这种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就越大。推广到其他原材料和要素,我们能够得出与之相似的结论。因此,被扶持产业关键要素的投入品要保持较高的丰裕程度,也可以说关键投入品的供给不能固定不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劳动力资源比资本丰裕程度要更高一些,而且大量闲置劳动力的存在可以为劳动力要素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供给。但就具体行业而言,其对劳动力的需求是特殊的,而这种特殊劳动力的供给则是相对固定的,因为新劳动力要经过专门而复杂的培训。“学习曲线”是陡峭还是平缓,是我们要具体面对和分析的问题,这种分析可能会改变我们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经验结论。就资本要素来说,我国虽然是一个资本相对匮乏的国家,但仍然拥有强大的资本存量和投资力量,2003年上半年我国全社会总投资额逾19,000亿元,为我国资本密集产业的战略性扶持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5.被扶持产业应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并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干中学”效应
从外部特征来看,被扶持产业竞争优势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我们的扶持对象究竟应该是本国的优势产业还是劣势产业?如果国内产业相对于国外产业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即国内的边际成本低于国外竞争对手的边际成本,那么,政府的给定数量的补贴带来的收益就会较大。就内部特征而言,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规模报酬递增和“干中学”效应的强化使企业在接受补贴扩大产出时,竞争优势的提高非常明显。因此,扶持政策有效性的条件是:(1)本国产业相对于外国竞争者有相当大的成本优势;(2)增加生产会带来相当大的规模经济或学习曲线效应。
6.外部经济效应较强的行业应具有内向性的市场结构
在外部经济效应较强的行业,技术外溢是无法避免的。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技术外溢强化了技术外部经济的效应,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竞争优势的加强,而研发企业的研发成本可以由国家从社会利益中抽出一部分来予以补偿。但对于国外企业来说,如果国内企业技术外溢给国外的竞争者,那么国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会得到强化,而且由于其研发成本较低甚至没有研发成本,其优势将超过国内的原创企业,社会效益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增加,而由于市场垄断的破坏,国内研发企业的利润下降,甚至无法弥补研发成本,国家对该产业的扶持和补贴所带来的利益主要为外国竞争者所享有。在国外企业是研发原创企业的情形中,如果一国政府的政策和干预有助于把国外企业的技术转移给本国厂商,将会使本国厂商的竞争优势增强,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7.面临外国竞争压力的新技术行业,便利的研究补助的获取对于其市场和技术优势的确立极为重要
在国内产业面临国外竞争的压力下,如果市场竞争的关键是价格,而产品的研发成本又构成该产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以研发补贴为主要战略性扶持手段的政策效果最佳。政府补贴一方面使高新产业的研发成本降低,另一方面使盈亏平衡点的水平下降,降低了企业风险。研发成本和企业风险的降低,一方面使企业适应差异化的市场需求,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加速企业研发的速度,占领市场先机。另外我们发现,如果该可能领先的产品正处于产品开发或生产和研究开发的早期阶段,加强对其扶持和补贴可以加速本国企业的研发进程,同时还可以为本国企业迅速的大规模生产提供帮助,这样就为后来的国外竞争者建立了一个较高的进入壁垒,使本国企业占据市场优势。
除了以上所探讨的共性因素,我国还有比特殊的国情——经济体制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企业对政府政策反应的灵活性和正确性、市场环境和市场信息的对称性、价格机制的健全、市场秩序的完善等诸多方面。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企业的改造,致力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和规则的完善,致力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经济体制问题尽管可能会对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但由于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和作用的不确定性,暂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根据战略性政策目标产业的相关要求和可资使用的政策资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政策选择:
1.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扶持对象,研发补贴是最有力的支持措施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市场结构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特点,尤其是其外部效应显著,成为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首选对象。我国高新产业面临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强大的竞争压力,但《信息技术产品协定》明确要求各成员方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零关税,因而无法实施必要的进口保护,同时国内又缺乏必要的风险资本市场的支持,因此,政府的研发补贴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市场相对封闭,国内的高新技术向国外竞争厂商的外溢较少,同时,政府一直坚持对引进高新技术的鼓励和支持,这样,一旦实施研发补贴,其效果明显,漏损较小。从我国企业自身和产品的特点上看,一方面,研发成本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最重要的成本,技术研发的风险性大,政府的研发补贴一旦介入,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风险并补充研发成本的不足,并降低未来产品的价格,使之取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政府研发补贴的介入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生产规模,既能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又能形成对国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壁垒。而研发补贴恰恰是入世后我国政府的政策资源中的一部分,是政府可以自由实施的专向性补贴之一。
2.专业性经济园区的建设是我们培育和扶持战略性贸易政策对象的重点
专业性经济园区是指把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集中起来,划出一定的地理区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集中生产、集中管理并在区域内实施普通性的税收优惠的特殊经济区。专业性的经济园区可以有效地集中分散在社会上的各个企业,形成外部规模经济的两个效应:技术外部经济效应和金融(货币)外部经济效应,大大节约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规模,推动企业的兼并联合,既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也提高了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为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的改善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而根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2条第2款“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视为专向性补贴”,得到授权的政府可以为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在园区内实施优惠的税率,避开WTO相关规则的束缚,支持本国目标产业的不断发展,增强优势,扩张出口。
3.“重合产业”是我们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核心对象
“重合产业”指发达国家的移出产业和发展中国家的移入产业是同一个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它是国际生产转移的—个过渡性时期。根据小岛清的“边际生产扩张论”,为规避产业劣势或扩张边际产业,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应从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即边际产业的投资活动开始。“重合产业”就是小岛清教授所谓的“边际产业”,该产业在发达国家属于竞争力下降、技术趋向于标准化的产业,而在发展中国家则属于技术含量较高,属于本国比较优势范围内的产业。“重合产业”的输出国和输入国,在生产过程中技术的构成相似,双方在国际市场上存在直接而激烈的竞争。在“重合产业”的初期,学习曲线效应非常重要,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属于熟练劳动,而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属于非熟练劳动,因此发达国家在初期处于优势地位,而随着学习曲线效应在发展中国家的逐步彰显,劳动熟练程度逐步提高,由于劳动力的价格较低,生产优势向发展中国家转化。同时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与初期相比产生了大量的熟练劳动的闲置资源,一方面为承接发达国家进一步的产业转移做了准备,另一方面也构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基础:关键投入品的数量丰裕,补贴效应的转移较少。“重合产业”的扶持和发展还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找到了切入点,“重合产业”从产业理论上是发展中国家必将占据优势的产业,在国内还是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国际市场需求较旺的产品。扶持“重合产业”,加大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力度,减少过渡期的时间,既能够推动我国经济总量的扩张,也在优化经济结构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积极探索对重点行业的有效关税保护,灵活运用歧视性补贴和国内税的安排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手段
在WTO的框架下,削减关税既要求平均关税水平的降低又要求单个产品关税削减的最低承诺。在这种多边义务条件下,通过实施过高的名义关税提供对战略重点产业保护将遭遇强大的国际压力。而适当地根据产业特点,考虑到中间产品市场上我国生产者的承受能力,根据加工程度来安排必要的阶梯型关税,增强对重点产业的有效关税保护就成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措施。WTO的相关协定对于补贴和国内税的要求则主要体现在非歧视的原则上(除了禁止使用的补贴外),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本国产业在技术上、文化上和产品上的差异,实施形式上的非歧视、而实际上偏向于国内产业的补贴政策和国内税的安排,从而为本国产业提供支持和保护。
5.西部大开发为我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新领域
西部大开发是我国政府为提高西部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而实施的具有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战略。我国的东部地区在经历了二十多年高速发展之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优势产业突出,但面临巨大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就纺织品和服装工业而言,西部的优势已经逐渐超过了东部。而西部通过五十年来的不断发展和积累,建立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工业基础和培养了大量的熟练劳动者,为承接东部的产业转移准备了必要的基础。
WTO框架明确规定,“按照地区发展总体框架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属于不可诉的补贴。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方案完全符合WTO有关实施“扶贫补贴”的要求,即:(1)每一落后地区必须是一个明确界定的毗连地理区域,具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2)该地区依据中性和客观的标准被视为属落后地区,表明该地区的困难不是因临时情况产生的;此类标准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3)标准应包括对经济发展的测算,此种测算应依据下列至少一个因素:①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二者取其一,或人均GDP,均不得高于有关地区平均水平的85%;②失业率,必须至少相当于有关地区平均水平的110%。根据我国1999年的统计资料,西部十省区的人均GDP为4333元,而非西部地区的人均GDP为7327元,西部仅为其他地区的59%(注: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统计年鉴2000》。);西部十省区的人均收入为1123元(注:鉴于资料的有限性,该指标的数值采用平均职工工资额来替代。),而非西部地区的人均收入为1471元,西部相当于其他地区的76%;而西部地区失业率为22%(注:失业率=失业人口/总意愿适龄就业人口,因总意愿适龄就业人口数值在统计上无法实现,故采用:失业人口/总适龄就业人口来计量,对于失业率的具体数值会出现偏大的情况,但对于相对失业率的比值,影响并不大。),非西部地区的失业率为17%,西部相当于其他地区的129%。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对向西部地区转移产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贴,以减少其资金压力和生产空缺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增加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推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
总之,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对外贸易政策模式,其核心就是国家通过支持和限制手段来扶持本国战略性目标产业的成长,进而改善本国福利,推动本国经济增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要根据一国的财力状况量力而行,其政策的补贴效果,并不能作为实行普遍出口补贴的依据,它对大多数产业是行不通的,实行此类政策必须选准行业或“选出优胜者”。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和目标的实现有许多条件,除了法律规制以外,信息不完全引起的决策失误和贸易对手国家的报复都对其有着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打开WTO框架下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新局面。
[收稿日期]200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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