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的建设工作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的建设论文,民间组织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中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民间组织”。《通知》中提出了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的九项任务,“党的建设”被列为其中一项,并强调,“要重视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2000年7月,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对加强社会团体中的党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民间组织的分类
民间组织的形式千差万别,民间组织的形态丰富多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把民间组织分成不同的类型。
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条例,一般将社会团体划分为:专业性社团、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联谊性社团四大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划分为: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十类。
按照建办主体,可以分为官办型组织、半官办型组织和民办型组织。目前,三种类型数量上大体各占三分之一。官办型组织的主要特征:这类组织基本以社团为主,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现职领导干部居多(杭州市社团负责人80%由现职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的工作内容与党委或政府的工作密切相关;经费来源以行政拨款的方式为主。如“杭州市慈善总会”、“杭州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杭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半官办型组织的主要特征:这类单位以社团为主,负责人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承担着对某一领域的导向性、协调性工作;活动的经费主要由主管单位或政府划拨。如“杭州市软件行业协会”、“杭州市商业总会”、“杭州市卷烟业同业工会”等。民办型组织的主要特征:举办主体是民间(非官方的),负责人的身份不属于政府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这类组织以商会、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经费来源完全是依靠自筹来解决,有些实体组织有国有资产,但是不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遵循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活动的形式、内容自主性比较强。如“杭派服装商会”、“杭州民营客运出租汽车同业工会”、“杭州宋城华美学校”等。
按照管理形式,可以分为有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三类。有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均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因此,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均有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部分民间组织由于机构改革、审批制度简化等客观因素,失去了原先的主管单位,成为没有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如由原市科委主管的一些科研机构由于市科委在职能转变后取消了业务审批的职能,下属的科研机构就成为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一些新兴行业或业务性质交叉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很难确定,客观上形成“都可以管、都可以不管”的状态。如“杭州市教育科研所”是涉及教育、科研两方面内容的民间组织,主管单位既可以是教育局,也可以是科协,客观上很难明确界定。
二、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
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地位可以确定为:民间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在民间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在民间组织中起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确保民间组织的政治方向,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间组织中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根据中央组织部[2000]10号文件规定,社团中的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领导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5)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参照非公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职责,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负责人和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各类活动;(2)支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围绕本单位从事的非营利性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会的两个文明建设;(4)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群众教育工作,推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的建设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和控制力为着力点。总体思路为:“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发挥作用、把握方向”。具体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相互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一是各级地方党委要把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民间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的健全网络。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民间组织的现状,研究制定加强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办法,下发文件,规范工作。要组织力量对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要把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列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之中,切实把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上级党组织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组织部门要督促指导主管单位和属地党组织做好党组织的建立工作。已经建立党组织的,要指导主管单位或属地党组织抓好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确保党组织对民间组织的控制力,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民间组织中的贯彻执行。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民间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要经常培育和及时总结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工作。三是民政部门要把好民间组织登记和年检关,为搞好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打好基础。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赋予民政部门职权,把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列为民间组织登记和年检的内容之一。对于要求审批登记成立的新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求其建立党组织。年检中发现凡符合建党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要暂缓发证,待党组织建立后予以通过年检。另外,民政部门也要指导和检查监督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起对民间组织中党建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要帮助符合建党条件的所属民间组织建立党组织,并指导其开展党建工作。经常指导督促所属民间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及时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对于没有建立党组织或者建党条件不成熟的民间组织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其正确的政治方向。对所属民间组织较多、指导业务工作任务较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党建工作。五是属地党组织要对辖区内的民间组织中的党建工作负起管理职责。对于一些暂时没有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不明确的民间组织,属地党组织要主动负起责任,加强与民间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对于有党组织的民间组织要妥善处理好组织隶属的关系,帮助、指导民间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对于未建党组织的民间组织要帮助它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建立党组织,并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联系,做好服务,确保其在党组织的控制之下。
(二)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做好民间组织中的建党工作
对实体性组织(主要是指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党组织。只要符合建党条件的,即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要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要通过派驻党的工作员等办法,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干部的配备,可视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民间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同时,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来源和保证。
对同一领域、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大量的是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这些单位通常是数量多,规模小,但是性质相近,在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形式,开展党的活动。
对于一些临时面向社会举办大型活动的社团,可以届时建立临时党组织。有些社会团体在一年中仅搞一、两次大的活动。对于这类社团,可在开展活动时,由社团中的党员成员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带领社团中的全体党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社团的活动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助社团负责人举办好活动。
对“官办型”的社团组织,不搞有名无实的党组织,可以明确不设置党组织。因为这些人员、机构、场地、经费、工作内容全部依托现行主管部门的社团,其组织和人员全部在现行行政机构的体制以内,党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和控制已经完全实现,党员的教育管理也在现行组织结构内得到保障。这些社团可以明确不设置党的组织。
对未建党组织的民间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党建工作。一是要把党的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采取“润物细无声”的工作方法,把党建工作的各项具体目标和任务渗透到各项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去,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图,以达到在民间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的目的。二是要提高党员“单兵作战”的能力。对于没有建立党组织但是有党员的民间组织,要重视和发挥好这些党员个体在民间组织中的积极作用。要以党员个人的先进性、个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带动周围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起到一名党员影响一批人、团结一批人、带动一批人的目的。
(三)充分发挥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作用,把握方向,增强党的控制力
要认真履行党组织的职责,积极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党组织发挥作用具体要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把握好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宽松的活动环境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把握好党组织和民间组织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
建立党员参加社团登记制度。党员参加某一社团必须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报告。同时,制定统一格式的表格,规范登记内容。
建立社团会员中的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团活动情况制度。参加各类社团的党员会员每年年终要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汇报全年在社团中参加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参加活动的次数和时间,参加活动的地点,活动的名称和主要内容,活动的基本情况及本人在活动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等。
建立单位党组织与社团党组织双向联系制度。社团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要和社团党组织建立双向联系制度。每年双方党组织相互联系沟通一次。联系沟通的内容包括:社团党组织向党员所在单位介绍党员在社团中的基本表现;党员所在单位向社团党组织介绍党员在本单位的基本表现;协商党员在社团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加强管理教育的方法;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参加社团工作的党员作出评价,并对其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要做好民间组织中的党员发展工作。民间组织中党组织要按照党员培养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把他们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要选派联系人,经常给予指导和帮助,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将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要确保社团负责人(特别是学术、专业性社团)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对于新成立的社团组织或者社团负责人换届,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对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素质要严格把关。特别是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的社团负责人要慎重研究,物色政治素质过硬的人选,确保社团负责人既业务能力强,又政治素质高。
开展社团重大活动必须事先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社团在开展重大活动之前,必须提前将计划活动的有关内容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申请,并制定好遭遇突发事件的预案。上级主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认真研究活动的性质和社会影响力。对手续完备、内容积极、组织严密、预期效果良好的,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带来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坚决制止。对计划或组织不严密的,要求社团修改计划,强化相关措施,再次上报批准后方可允许其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的行为。领导干部是否兼任社团负责人,要从社团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不能搞简单化的一刀切。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领导干部淡出社团负责人岗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目前社团本身市场化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兼任还有一定的历史任务。社团大量兴起在改革开放以后,社团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如果突然失去政府的依托,开展工作会更困难,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作为过渡性的措施可以帮助社团的发展。具体的兼任标准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关系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团,允许兼任;纯学术研究性质的社团和专业性突出的社团不兼任;以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育成熟情况逐步退出,最终不兼任。
对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要作出严格的限制规定。兼任社团负责人职务数量上不可以超过3个,兼职过多影响领导工作精力。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职务一律不得收取各类名义的报酬或津贴,也不得在社团中报销各类发票。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社团牟取不正当利益。